一、问题的提出
村落既是一个地理空间,也是一个社会空间,因此,有关村落的研究就集合了地理学、建筑学、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力量,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近年来,各学科之间的研究渐有互相影响和融合的趋向,但正如黄忠怀正确批评的那样“地理学、社会学、建筑学等学科的研究明显地缺乏历史感”[1],本文要做的,就是试图从村落生成的历史差异中理解当下南北方村落的性质。
吕德文曾批评过当前村落研究中“把空间问题时间化或者把时间问题空间化”的缺陷,即“或者把某一地区的乡村性质看成是另一地区的乡村社会的过去或者将来,或者把历史上某一时段的农村对接为现在某一地区的农村”。为解决这一困境,他将“村庄传统”与“农民行动单位”两个视角关联起来,“在区域差别的视角下利用村庄传统的维度来界定当下中国乡村的复杂面向”[2],并提出了一个理解村庄类型的连续的谱系。吕德文的学术努力说明了村落研究中将时间和空间融合起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他的“村庄传统”还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了问题。贺雪峰在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时指出,“村庄、家族及建立在地域和人户管理基础上的乡里组织,是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关键”,并且将其作为“继续讨论传统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基础”[3]。他后来延续了这一进路,并提出“公与私”“双层基本认同”等来解释传统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这是贺雪峰自觉地将历史的视角纳入对空间(即区域差异)考察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村落研究的缺陷。不过,正如他自己也承认的,他在考察“时间”这一维度上,仍然存在“想象的一致”[4],即将传统时期中国村庄的某些差异,特别是这种差异对形成农民“双层基本认同”的行为逻辑的影响,有意地忽略了。
本文希望在处理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做一点尝试,具体来说将通过以下两点来展开:一是在处理“时间”时引入“空间”差异,即讨论南北方农村村落生成这一“历史”时,区分出不同的形成模式;二是在处理“空间”时与“时间”差异联系起来,即探讨南北方农村社会性质的差异时,分析其与村落形成和历史的关联。
有关南北方农村差异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之多,学界的共识是南方农村宗族组织比北方发达,或者说“南方重宗族,北方重家族”[5]。对于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学者多有研究,提出了生态环境、历史境遇、农作模式等极大影响因素。但是,从村落生成的角度展开的研究较少,笔者以为村落生成的方式奠定了此后村落社会结构发育、演变的基础,从这一角度切入可以发现,南北方村落在生成之时就已表现出不同的模式,孕育了差异化演变的基本因子。
明初,南北方农村同时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活动,在北方即是从山西向华北平原移民,在南方则是著名的“江西填湖广,湖光填四川”,中国村落在这一时期遭遇了一次广泛而深刻地重建,我们的分析也将从明初移民重建村庄开始。本文的考察将以鄂东南和豫东农村为重点,鄂东南毗邻江西,是“江西填湖广”的主要迁入区,其移民属于“重建型”[6],而豫东地区属华北平原核心区,是山西移民的主要迁入区。本文将首先考察移民模式对村落生成的影响,然后分析村落演变的不同路径,最后则分析村落生成演变方式对当下村落社会性质差异的影响。
二、村落生成的差异
元末明初,华北迭遭战乱,人烟稀少,田地荒芜,明政府开始有组织地从人口相对较多的山西移民入华北,一直到永乐年间,这一以“山西洪洞大槐树”为标识的移民高潮基本结束。与此同时,两湖地区自发的移民也达到高潮,彼时,“赣省兵燹迭见,人民不遑宁处,其由江右播迁荆楚者,几如江出西陵,其奔流放肆大”[7]。一为政府组织,一为民间自发,这是两处移民方式的首要差异。
(一)、鄂东南:聚族而居
鄂东南地处边缘,地形多山地丘陵,交通闭塞,因此所受战争破坏较平原地区轻,甚至多成为战时避难之所。自宋代开始,本地就有移民迁入,几百年来发展比较稳定,形成了一些世家大族。所以,当明初江西移民迁移过来的时候,就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土著居民,曹树基将这一时期的移民称为“补充式”[8]是不无道理的。
江西当时正是宗族宗法文化相当发达的地区,由于移民活动非是政府组织,而是自发行为,故多选择同宗同族集体迁移的方式。面对当地的土著家族,移民出于生存的考量,也多选择举族而居的方式,增强竞争的实力。“移民的艰辛历程,对杂草丛生的田野的垦辟,对不同族群资源争夺的压力,使宗族观念在移民家族的思想中愈加深入,对于这些背井离乡的人们就更有着其他人所不能体会的意义。‘抱团’成为他们应付环境的一种必然选择”[9],这种竞争又是相互作用的,因此,“抱团”就不仅是新迁移民的选择,也成为土著居民进行有效抵御的必然选择,即“双方为生存发展,都需要团结宗族,共同奋斗”[10]。
聚族而居的移民方式形成的村落就多为一姓一村,一姓即为一族,随着人口繁衍和社会发展,甚至出现一姓多村,此时一村可能就是一个或数个房支了。
(二)、豫东:析居散住
北方移民是政府行为,所受规约比较明显,山东曹县长刘庄《魏刘氏合谱序》记载:“予族山西平阳府洪洞县人士,大明洪武二年迁民诏下,条款具备,律历森严,凡同姓者不准居处一村。”[11]我们在豫东农村调研时,一位80多岁的老人也非常肯定地说,祖上从山西迁来时,确有政府规定,“亲兄弟不能迁到一个村”,目的是为了“防止人多势众,欺负当地人”。
“同姓不准同居”的律历决定性地影响了村落的生成。黄忠怀对华北村落生长过程的研究表明,华北平原大多数村落最初都是由一两户的零星聚落发展而来[12]。这说明彼时的移民多选择单家独户的散居,即使迁移时是一个大家庭,也不得不首先分家析产,兄弟几人分别到不同的地方落户生根。比如豫东杨姓,据《太康杨氏族谱:杨氏四修谱序》记载,杨姓自“洪洞县迁太邑西北七十里崔村岗即今之杨岗也,传有始祖同来者三人”,但一家人无法同居一村,始祖只好同儿子分家,与小儿子留在杨岗,其余兄弟两个分家后分别前往其他村居住[②]。
虽然华北移民也有聚族而居的方式,但“分家析产、异地而居者非常普遍”[5],说明这是北方村落形成的主流模式。析居散住有可能逐渐发展为单姓村,但更多的则是杂姓村。
三、村落形态演变
黄忠怀对河北平原村落形态演变的研究发现,其受移民的影响的最为显著,这在“华北平原具有普遍性”,他进而指出,“当我们探讨村落性质的时候,不可忽略村落的历史状态,仅仅通过今天的村落来推断村落的社会性质是不全面的”[1]。我们从村落的演变中,既可以发现村落自聚合-裂变-分化的过程,也能发现村落中社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的变化。
(一)、鄂东南村落形态演变
鄂东南地区多山地丘陵,生存空间被山地切割,耕作半径较小,显得比较破碎狭窄,随着生产发展人丁滋生,有限的土地就会变得捉襟见肘,于是不断繁衍的人口就不得不在一定的区域内发生分迁,从母体村庄内分化出若干子村庄来。因此,从单个村庄来看,鄂东南地区的村庄形态为单姓聚族而居,而从一个较大的区域内观察,则呈现出单姓村落聚集和异姓村落杂居的样态。
杨国安将鄂东南村落形态的演变总结为两种模式[9]:一种是弥散式的,在空间上表现为同姓数村团聚分布,即一定地域内的“同姓数村,团状聚居”形态。形成这样的样态要求具备两个条件,足够的发展空间、优越的地理环境以及家族少受战乱繁衍悠久。另外一种是嵌入式的,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姓一村,多姓杂处,分散聚居”的样态。多发生于开发较充分、移民较晚近的家族,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加上当地土著居民的存在,后来者只能选择与之插花居住的形式。
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鄂东南村落的形成和变迁都表现为同姓宗族的集体行动,从母体村庄分散出去的子村庄,从地理距离上看,两者相距也并不远,《仓下方庄简史》记载一个子村庄的选址原因时特别提到“离老庄龙口,仅一箭之地,隔河相望,唇齿相依”[9],如前所述,鄂东南移民坚持“抱团”式的生存和发展模式,而这个“团”就是同姓宗族。只是随着人口繁衍,宗族下面又分为房份(当地称“房头”),房份的划分一般以宗族祖先的第一代后代划分,房份后来的变化比较复杂, 随着人丁繁衍,支派也会蔓延,不过据我们的调查,房份的数量几百年来很少变动,即使在建国后发生新的移民,村庄被拆分后,房份的划分仍延续以往。
(二)、豫东村落形态演变
豫东的村庄同样经历了变迁,黄忠怀称之为“原生型村落的次生分化”,即“是指在村落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村落经过相当长时间发育以后,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与人口,社会组织比较完善,村落内部结构比较紧密,由于生产上或内部竞争等原因,一部分居民开始向外移居并形成新的聚落。成熟的村落为原生型村落,分化出来的聚落则为次生型聚落。”[12]
分化出去的人口有的聚集在一起,形成新的多姓杂居的村落,有的则在原生型聚落附近定居下来,经过一段时期后,或者独立成村,或者与原聚落融为一体,究竟会以何种方式发展演化,恐怕主要取决于次生性聚落与原生型聚落之间的竞争及关系紧密程度。我们调查的杨岗村由杨岗和小周岗组成,杨岗全为杨姓,小周岗由周姚两姓组成,是建国后的政权建设在行政上将两个村子合在了一起,而在村民交往上,两个村并不怎么紧密,小周岗作为独立的一个村民小组,红白事在本组内进行。小周岗的姚姓来此不过百余年时间,来的时候只有一家,经过百年的繁衍,成为一个大家族,但放在全村来看,仍然是一个小姓。
在豫东村庄的形成变迁过程中,战乱和灾害造成的人口变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造成了村庄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每一次大的战乱和灾害造成的动荡,几乎都会带来村庄社会结构的重组,尤其是在该地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条件下,人口增减造成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动,进而影响到村庄资源分配和利益划分。这对多姓杂居的村落尤为重要,杂姓之间能否相处,关键在于有限资源,特别是土地的分配上,能否实现均衡。
四、村庄性质
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了南北方村落生成和演变上的巨大差异,这差异也使得“宗族演化在中国农村渐成两种走势”[13]。
鄂东南地区的移民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抱团式的生存和发展模式,聚族而居的居住模式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即使随着村庄发展而发生分化,分离出去的子村庄仍然与母村庄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甚至形成超越村庄的互助共同体。可以说,理解鄂东南村庄性质的核心关键词是“合”,也就是合作。合作不仅体现在生产中的互助,更表现为众多宗族性的公共仪式活动,以及与异姓宗族之间的竞争甚至争斗。正因为其移民方式表现为同姓宗族的集体行动,因此保持宗族自身的团结和延续就成为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是相对独立于移民家庭的生存发展之外的。由于移民大多来自江西这种宗法制度和观念比较成熟的地区,来到陌生的环境里,他们对同族的依赖和认同就更加强烈,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实践,维护宗族的团结与延续。比如,从清代前中期开始,鄂东南农村就掀起了兴建祠堂的热潮,原本松散的宗法文化意义上的宗族逐渐庶民化、世俗化、制度化,一些宗族性的公共事务也围绕祠堂等中心建筑展开,而组织化的宗族实际上也承担了维护地方秩序的功能。现在,即使是日常互助,在村庄中也有严格的规矩:要按照血缘关系远近来寻找帮忙的对象,而不能按照地缘关系进行选择;人情事务中送礼也要按照血缘关系进行,而不能根据私人感情的亲疏[14]。此外,修谱、建祠堂、祭祖等等公共事务,也在不断确认和强化宗族认同,而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宗族械斗、“打人命”,也表现出同姓宗族具有极强的一致对外的行动能力。
即使在当下,鄂东南农村仍然存在一系列地方性规范,来约束村民的个体行为,以保持房份和宗族的团结。村庄纠纷要首先在房头内部解决,房长或其他本房内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解决,不能将纠纷闹到村庄甚至村庄以外,那样的话会让整个房头都感觉丢面子。在举办公益事业中,由各房房长组成理事会,并将任务分解到各房头,哪个房出现问题就由哪个房的房长去解决,如果出现个别村民的破坏行为,本房的人,不只是房长,甚至会直接诉诸暴力来压制。红白事这样的事务从来不是事主家庭的私事,而是整个房的公事,要严格按照既有的规矩来举办,无论是仪式还是规格,都有规定,事主家庭只能配合,而没有变动的权利,因为如果办不好,就会显得整个房没有能力,就要丢面子。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经验可以证明,在鄂东南农村,村庄仍然保持着较强的一致行动能力,即合作能力,并且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制度设计与规则,来保证村庄的整合不受破坏。
而且,不仅是有这些客观存在的结构与规则,在村民的观念中,他们对房头,对同姓宗族也保有极高的认同。仅举一例,鄂东南的农民历史感非常强,他们对村庄的历史非常清楚,有很多历史记忆历经几百年而依然清晰。之所以能够形成这样牢固连贯的记忆,与该区域近代以来较少受战乱分离之苦有很大关系,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有助于宗族组织的发育和发展。
相比之下,豫东地区的农村则从一开始就在其生命中植入了“分”的基因。一个村庄最早的移民,往往是单家独户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而且他一般是因为兄弟之间分家之后,被“赶”出家门的。我们知道,华北地区历来人地关系比较紧张,而且土地产出、自然资源也比南方贫乏,一般的农民家庭很难有足够的生产剩余来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生存,所以,分家就成了华北农民用来减轻家庭负担的重要方式。分家之后,被分出的儿子就要独自应对生产生活,日子过得好坏,全靠自家的努力,父亲不再为之负责,儿子也不用为母体家庭输送资源。这样,父亲就可以将有限的家庭资源用来为其他几个儿子建房娶妻。
但是,毕竟还有大量单个家庭无法应对的风险和单独完成的事务,互助的需要就特别迫切,张思的研究表明“近代华北农村,村民之间普遍存在着形式多种多样,以相互扶助、合作、协同为特征的农耕生产上的结合关系”,但是正如他本人指出的,农民在选择打套对象时是有条件的,“但同族、亲戚等血缘关系早已不是绝对的必要条件”[15]。黄宗智也指出,“单凭犁田时需要的协作,不足以使已婚但不能融洽相处的兄弟聚居而不分家,也不足以成为强固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16]。
所以互助主要是功能性、工具性的,即不仅是与异姓邻居之间,而且与同姓族人之间,人际关系也较多的表现出工具性的色彩。同姓的门份,主要的是作为一个互助的单位,因为有血缘上的天然关联,寻求帮忙时就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和心理上的偏好。而门份自身却较少表现出像房头那样的集体利益,它并不以自身的存在为目的,而是以为本门的若干家庭提供服务保障为目的,当随着人口繁衍,门份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像家庭内部的分家一样,门份也要分解, “世愈远而门愈分,门愈分而村愈多,且一门又分数门,一村又分数村”,竟至“同族之人,每不相识,不怪乎如秦之视越”(《太康姚氏族谱·序》)。加上近代以来华北地区屡受战乱、自然灾害等侵袭,人口流动非常频繁剧烈,这些合力挤压造成了宗族形态的弱化,使得“家庭成为华北农民生活和心灵退守的最后屏障,传统的家庭范式在这一时期呈现出小型化趋向”[13]。
五、结语
鄂东南地区的移民以聚族而居的方式,奠定了此后村庄形态的基础,并由此发展出宗族组织,型塑了该地区村庄以“合”为主的特性。而豫东地区的移民以单家独户散居方式,埋下了“分”的基因,以至于家族门份不断析分。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南北方农村在农民公私观念、国家与农民关系、村庄权威等方面的差异,所以,本文只是一个尝试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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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的田野资料主要来自于对鄂东南和豫东农村的调查,这两次调查都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组织,文章的形成得益于集体讨论时与贺雪峰教授及诸位博士的启发,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②]这种移民和定居模式还在当时形成了“以锅为记,辨认同宗”的传说,即父亲将铁锅分成几份,由几个儿子各执一块,分居各处,便于日后相认。详细可见《打锅牛的传说》,载张青主编《洪洞大槐树移民志》,山西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65-3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