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社会管理创新要依靠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3 次 更新时间:2011-12-0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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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的具体化,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应当在法治的规范之下进行。社会管理需要法治化,法治需要丰富社会管理的内容。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看社会有什么样的化解矛盾的机制。

当前社会,群众需求千差万别,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诉求机制不畅造成社会协调断裂,社会建设相对滞后造成社会控制整合相对不力,社会关系紧张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要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就要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多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顺畅的利益表达制度平台,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立足于处置“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

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应以民意为导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维稳”的思路从“保稳定”转变为“创稳定”。

社会管理创新不能突破法律

社会管理创新会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其中,必然有一部分核心的和重要的机制、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长期稳定和有效。这时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来巩固创新成果。

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既然是“创新”,就可能与现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这些法律、法规因社会情势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失去了价值指引的作用。那么,社会管理能否突破现行法律法规?

必须强调,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在它们被修改和废止前,社会管理创新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而贸然进行。违法的创新行为也许能获得短期的效应,却腐蚀着法治大厦的基石,将损害整个法治建设事业。

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上述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种习惯于以政策、具体办法或领导指示来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的倾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这也许在特定情况下比较容易处理社会问题,但是严格来说,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同时行为方式、范围、幅度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的精神。

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管理制度框架,其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公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如果认为政策优先于法律,那就会使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受到伤害,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根本上不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共同体价值。

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模式。有的人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扩张政府权力。这种看法是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的。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形成一个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辅相成的、系统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构,而不是其中单一主体权力的无限制扩张。政府权力应当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否则要承担违法责任。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而是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把该由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由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实践中有人还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只是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看法片面地理解了“秩序”这一理念,在理念上还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痕迹。“秩序”表面上看起来是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形成社会稳定的方式和落脚点,应当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在这样一个目标价值取向当中,应当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强调通过沟通、说服、协商推进工作的方式。因此,在当前建构社会管理体系的实际工作当中,要将维持社会秩序的理念,转变到更深层的以维护保障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价值上。

社会管理要重视民众利益要求

民众合法的利益诉求应当得到认真对待和切实维护。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很多官民矛盾,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民众的正当要求不闻不问,没有认真对待。表面上看,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问题,虽然多数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化解,但其实质在于民众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和充分的保障。

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的问题可以得到全部解决。但是现实是,我们现在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社会问题不但没有减少,相反新的矛盾和问题却在不断增多,这说明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改变传统的政府傲慢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作用,强调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

对于民众的利益要求,政府应当认真对待,而不是敷衍甚至走过场。如果对民众的权利不当回事,即使民众的利益看起来没有受到直接损害,或者损害不大,其后果也是严重的。

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是一种正比例关系。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使人人都享受和谐状态。创造和谐社会,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维稳,以保障人权为基点。

社会管理创新要以人为本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反映的是社会上较多部分人的共同看法。在社会管理中,应当科学把握民意,正确看待民意,及时回应民意。一方面,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以人为本,以民意为重要导向和工作重点。要最大限度地畅通社情民意渠道,顺应民意,保障民权,使社会管理决策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另一方面,要慎重辨别民意。在网络环境下,发表言论比较自由方便,对于某些公共话题,民众的看法有时会被有意的引导。对此,要认真辨别。检验民意是否真实的一个基本标准是,民意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的理念,是否维护人的尊严、公正、法治等基本价值观。不论媒体或网络体现的民意是否真实、合理,我们都要及时回应,而且要以开放的心态、宽容的心态去对待,切不可拖延不理,也不能上纲上线的妄加批评。

尊重民意不能舍弃司法的专业理性和公正执法,要在民意与司法专业理性中寻求合理的平衡。要以法治的方式,合法、合理地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权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而言之,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以宪法为根本,社会管理服从法治框架,管理创新遵守法律规定。宪法体现了尊严、规则、法治等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规范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体系,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范,是公共权力所应追求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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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1年12月7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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