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人民网—人民日报刊发一篇署名文章《没有法治,权力就没有制约》。事实上果真如此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在此基础上,法治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可对权力的制约还是不尽如人意,还是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难道是法制(与法治)建设方向不对,力度不够,层次不深入吗?以几十年来法制(与法治)建设和各种制度建设的事实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常谈了几十年的法制、法治对权力约束作用的道理显然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
民主与法制(法治)是一对矛盾,是一个对立统一体。任何一方都以另一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因此,民主与法制(法治)建设必须同步推进。但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始终存在一头重一头轻、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法制建设快速发展,而民主建设缓慢。这是法制建设不能落到实处,法治难以推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根本症结所在。
一、民主与法制建设存在一头重一头轻、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当前虽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制建设还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必要与必然,但当前的问题不仅于此,更重要的是已有的法制不能落到实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十分严峻和突出。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与法制既相对立又统一的民主没有同步跟进,存在轻民主重法制的一头重一头轻、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其表现,从结构上看是民主在立法上与法制同步发展,但在法实施的监督上有的方面是停滞不前,有的甚至倒退。如改革开放后的民主监督与“文革”前的监督相比,不但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在实际作用上更是大大弱化。以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形式表现的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斗争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庸俗主义盛行。这不仅体现在要求原则性的正常的工作中,更体现在思想导向的文艺批评中,真正的文艺批评变成了泛滥的阿姨奉承。从历史上看,从对二者发挥作用的实践努力程度上看,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1992年以前,由于要弥补因“文革”的废弃和荒芜,法制建设被大大地快速地向前推进,而保证法的实施的与法制因对立而存在的民主保证(过程监督)被忽视了。1992年底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后,因对矛盾双方的偏废而高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却没有人知道市场经济更是民主经济的规律和道理。因而在法制建设又一次大发展快发展中,保证法制落到实处的民主建设再一次被忽视,被轻视,民主建设又一次与大好的历史机遇失之交臂。
二、要在深化民主与法制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民主对权力制约的根本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重视的民主始终是立法民主,而没有相应地重视司法民主。但实际上,司法民主是与立法民主同等重要的民主。法制与法治对民主的依赖不仅体现在法的确立上,更体现在法的实施中。第一,完成民主立法仅仅是完成了民主的一个环节,完成民主的一小部分。民主的更多更长更重要的任务是民主对法实施的监督上。如果对法的实施不能实行民主监督,那么,立法的民主性就失去了意义,民主所立之法就成为空架子的“民主”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的和充分的竞争既为广泛的和充分的民主奠定了体制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同时也要求广泛的和充分的民主保障广泛的和充分的健康的竞争。而这种保障的手段和武器就是民主对法实施的广泛的和充分的参与。第二,完成民主立法仅仅是完成了法制的开端或法制的零的开始。而法的全部意义在于法的实施上面,在于法的实施所达到和体现的目的、性质。因为法的形成意义再好,也会被不健全的实施体制所抵消,甚至被异化的实施体制否定。
如果只有法制而没有民主,或者只有立法民主而没有司法民主,则法制就会变成游戏、变成儿戏,甚至变成魔术,就会出现对群众马列主义而对自己自由主义,就会出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会出现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之间的矛盾。《没有法治,权力就没有制约》中提到的“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在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无视法治,漠视法治,轻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为什么可以践踏法治?为什么能够践踏法治?不就是因为民主跟不上,行政和司法不受监督,可以乱作为,能够乱作为吗?《没有法治,权力就没有制约》中提到的“尽管我们一再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建设法治社会。但是,仍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反其道而行之,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这是为什么?”是啊,这是为什么?他的回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有些同志没有正确理解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没有全面理解邓小平同志‘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准确涵义”。这很明显是一个错误的逻辑。因为解决问题要从解决矛盾中入手,而与法制(法治)相对立的范畴是民主,而不是政治思想。所以,答案同样是一个:民主跟不上,行政和司法不受监督,可以乱作为,能够乱作为。
可见,如果只有法制而没有民主,结果就无法达到法治,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就没法实现。
三、要建设民主的法治,而不是法制的法治
第一,要建设有人民广泛参与和内在参与的法治,而不是以社会管理者参与为主的法治。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强调加强教育、强调制度,这实际上走的就是建设社会管理者法治的道路。因此,不尽人意的结果是必然的。所以,法治建设要走群众路线而不是上层路线。
第二,要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武器。仅仅让人民群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还远远不够。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广泛地和内在地参与法治,不能在法治的各个环节参与法治,法律就难以成为人民的武器,而只会成为社会管理者以权谋私游戏的道具。就是说,如果仅仅实行民主立法,而不能实行有效地民主司法,则仅仅说明了法律是人民的产品,而不能成为拿在人民手中的武器。
第三,要改革和完善政权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为人民广泛和充分参与司法、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体制基础和机制要件。为达到前两条之目标,一是要建立刚性约束纪律。“决不允许党内有任何腐败分子藏身之地”的口号我们喊了十几年,我们要把这一口号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纪律中。不能只抓大腐败分子而在现实上宽容和涵养小腐败,最终使其成为大腐败分子。要在纪律上确保将任何有瑕疵(小腐败)的党员和公权掌握者清楚党员队伍或公务员队伍。这是党的纯洁性和公务员队伍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先进性和先锋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就是在普通的企业中,犯了原则性错误的管理者都要被开出,更何况一个先进的执政党),也是落实“决不允许党内有任何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口号的真实行动。二是要通过建立竞争性的和流动型的人民代表资格与选举制度,形成责任更加强烈监督更加有效的权力组成结构和权力组成形式,保证行政和司法行为时刻受到严格的民主监督。对于腐败问题严重、腐败现象频发的领域,要学习和采用“三湾改编”和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方法解决。“三湾改编”就是针对当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问题,通过建立和强化各级党组织及成立士兵委员会,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解决非此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功能与之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