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29 次 更新时间:2011-11-2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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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增科  

本文阐述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演变过程,认为在古代,所谓市民社会往往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它是由黑格尔在吸收了众多思想家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声并由马克思予以完善了的科学概念。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向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一批学者(如;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允阿拉托等人)对市民社会概念作了新的阐释。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约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其含义曾几经变迁。笔者拟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并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ltikeKoinonia” (PolitiealSoeiety/Community)的概念(拉丁文译为“SoeietasCivilis”)。“Politike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一政治共同体”[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享有上述权利者只限于具有同等地位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共和国—笔者注),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在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间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分别为教会和王国所应拥有的权力进行论证,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到公元13世纪,这种状况才发生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译为拉丁文(始于公元12世纪)后不久,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都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在亚氏处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思想中寻找理论武器。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尽管亚里士多德原本具有强烈的世俗主义倾向。托马斯·阿奎那首先承认国家是由于人们天然地要过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同时又认为人和人性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阿奎那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但他接着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这一点只有通过神权的高扬才能做到。阿奎那就是这样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为教权高于政权的观点辩护。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他们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总之,14世纪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评价大不相同,但一致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就这样,契约论思想家摧毁了君权神授说,把政府权威的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民众那里。洛克、卢梭等人还进而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出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城市国家,它也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契约论思想家把父系权威及其体现专制王权归入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之列,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一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

二、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但在他们之前,已有不少理论家认识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据此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思想,在客观上为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建作了有益的准备。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则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而中世纪则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同一的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市民等级在王权的保护下获得了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私人领域的独立开始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然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受限制的王权对工商业经营和私人领域的侵犯又必然妨碍市民社会的顺利发展。18世纪宋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

尽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从16世纪就已开始,但直到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观点。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些思想家的贡献。他们指出,洛克虽然弓经模糊地意识到政府和社会的区别,但未作进一步的区分。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和伏尔泰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他们强调社会乃是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的唯一的源泉。随后,托马斯·潘恩,以及《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更是把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们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它包括自由、财产、安全、追求幸福以及反抗压迫等种种权利。他们认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人权的实现,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些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英国学者福格森、休漠、斯密仍在文明社会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他们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使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了经济内容。德国学者康德特别是费希特则将国家和社会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将社会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和普遍性的术语。这些思想家无疑应被视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先驱。

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学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具体的、特殊的个人,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

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如果说国家代表着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的利益,那么自治性团体维护的则是特殊的利益(黑格尔有时称之为特殊的公共利益)。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相对而言,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理所当然构成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

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以及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社会需要。满足前两种需要的手段是生产劳动(它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教育)和理论教育。由于劳动的分工等因素,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了等级的差别,各个等级乃是具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构成的普遍性集团。各个个人则由于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而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在黑格尔看来,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人们联系起来,个人在等级中才具有其权利、功绩和尊严,从而满足其社会需要。

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诚然,黑格尔承认“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的[4],但是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原则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5]。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如果听任其独立发展,势必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从而使市民社会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消除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需要通过警察制止各种可能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如举办济贫事业、举办公共教育、举办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正因为上述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对维护市民社会的生存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黑格尔把它归入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之中。

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黑格尔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其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样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阶段,个人最终在国家中获得了意志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基于以上两点,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

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天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池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指出,在旧的市民社会中,特别是在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也就是说这种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6]。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而完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当然,在马克思看来,仅有政治解放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并没有废除私有财产等因素,只有实现了社会解放,人类才能真正解放。

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马克思首先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笔者注)”[7]。如前所述,在中世纪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亚洲的专制制度中,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独行,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一样都是专制王权的奴隶。马克思接着指出,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这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他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种分离的意义[8]。1)它使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提升为普遍事务即水民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这是因为公民在政治上平等意味着他们都享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的方式来参与。马克思称选举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显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9]。2)它使权力的分立成为必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它其实也是一种代表权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则要通过执行权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前者要通过立法机关实现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后者则要通过行政及司法机关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要完成上述任务,只有建立起权力分立的体制才能达到目的。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在专制权力和旧的市民社会(封建主义的社会)之下,个人只是实现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而“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不仅如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独立的、单个的人—笔者注),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11]。这种独立的个人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保障。所谓人权,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的各项权利(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所谓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即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

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他利益和需要都是以它的满足为前提的。为了满足这种物质利益和需要,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工商业活动)。同时,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他们必然要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或交往形式(“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质生产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构成其他一切历史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对此他曾有过精彩论述:“这种历史观(唯物主义历史观—笔者注)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12]。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物质交往形式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善于抓住事物实质的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但是,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作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

随后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新发展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用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这种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

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主要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来阐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试图界定国家活动的范围和个人自由的限度;而当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从对“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充分信任出发来考察国家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并力主国家执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企业等纯经济的东西。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为市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认识到了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SocialCornmunity)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他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子系统,并把市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将文化价值加以制度化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社会子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和官僚机构的组织模式—社团或协会(association),它强调成员的自愿加入、彼此平等和决策的程序化。社会子系统主要是通过各种社团或协会来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的。在社团或协会中,通过社会化机制和社团控制机制(如人际制裁和仪式活动等),个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现行的文化价值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接受下来。帕森斯强调社会子系统所执行的整合功能已成为整个社会体系得以均衡发展的关键。在这里,帕森斯和马克思有着重大的区别。马克思关心的是社会变革特别是革命性变革的问题,因而他把社会结构中人们之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及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视为历史变革的直接动力;帕森斯关心的则是系统的存续问题,因而他把社会共同体中各种社团或协会视为社会整合的主要机构。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出现了两种理论上的偏颇或错误。一种是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历史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另一种是将国家等同于专政机关或强制性机器,片面地强调国家的暴力职能。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安东尼奥·葛兰西(意共前领导人,1891一1937年)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试图同时纠正这两种偏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理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市民社会在葛兰西那里主要是指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领域乃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cult盯alhegemony,又译“文化霸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

在对市民社会概念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葛兰西批判了上述两种错误观点。首先,他认为不能仅仅用经济事实来说明人类历史,为了阐明历史因果关系还必须对一切精神的和实践的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他指出,在重大的历史政治行动中,经济因素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现代君主(即政党)能否夺取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组织起“历史联合体”(即阶级的联盟)的集体意志至关重要。他认为历史发展的辩证法恰好就在于“从纯粹经济的(或感情的一利己主义的)因素向道德一政治的因素的过渡,也就是向更高地改造基础为人们意识中的上层建筑过渡”[13]。其次,葛兰西反对把国家等同于专政机关或强制性机器(他称之为政治社会),也反对把国家职能仅仅归结为暴力职能。他认为国家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体,并且特别强调国家的伦理或文化职能。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因为它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把广大居民群众提高到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一定的文化和道德水平(或型式)”[14]。虽然每个国家都具有伦理的职能,但在市民社会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之时,政治社会以执行暴力职能为主,伦理职能还处于很次要的地位,像沙皇俄国等东方落后国家就是这样。而在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的私人机构得到高度的发展,它通过有己的舆论活动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居民群众接受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而把自己的政治统治建立在广大群众的“同意”的基础上。有鉴于此,葛兰西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完整的国家”(IntegralState),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帕森斯和葛兰西分别研究了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子系统和文化子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功能。J·哈贝马斯这位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对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哈贝马斯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及随后的著作《合法性危机》(1973年)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

首先,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功能。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Pub-hcSphere)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关注的主要是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出现于18世纪,其原因在于市场的扩张和个人从封建栓桔下解放出来,人们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因为在参与政治讨论过程中人们认可了政治秩序的价值。

其次,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的结构在当代发生的重大变化。哈氏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盛行,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治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从分离走向结合[15]。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国家重新进入再生产过程,经济子系统不再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而存在。第二,公共领域受到商业化原则的侵蚀。随着商业化原则对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渗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把追求商业利益摆在了首位,大众文化变得低级庸俗。第三,技术统治论意识的扩张压制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进入本世纪后,国家权力膨胀起来,官僚机构力图把各种政治问题限定为只能由专家来解决的纯技术问题,反对交由公众去讨论和争论,公共领域日益萎缩。

最后,哈贝马斯阐述了上述变化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也有三个方面:第一,它使国家成为各种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中心,国家所承受的来自民众的压力空前增大;第二,它使大众文化失去了阐明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作用,人们因之变得孤独、冷漠而出现了“动机危机”;第三,由于人们日益远离政治讨论和政治事务,政治子系统失去其合法性基础而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解决上述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兴。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早期著作着重从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分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后果,那么他的后期著作则转向了研究“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间题。在其后期著作《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中,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systemworld)和“生活世界”(lifeworld)的概念作为其分析框架的基础。系统世界是指社会运行的系统过程,它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这两个方面。系统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和金钱的逻辑,人们在系统世界的行为受这一逻辑的支配。生活世界是指由“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16],它包括文化、社会、人格三方面的“解释性范式”。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行为”(eommunieativeaetion,又译“沟通行动”)。生活世界构成人们交往行为的背景性知识体系,同时在交往行为中又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具体说来,人们在交往行为中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协调互动和社会化促成了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人格的形成。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因而在它们分化之初就存在着矛盾。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了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结果是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动机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是社会整合出现问题的具体表现)。为了恢复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平衡,建构一个“理想的生活世界”(可以根据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人格发展这三项指标的实现情况来衡量),哈贝马斯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不仅如此,他还主张使交往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原则扩展到系统世界的领域中去,使人们重新发现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的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的讨论,这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位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1989年)一书中,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具体说来,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7]。按照柯亨和阿拉托的观点,私人领域乃是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不应受到外界干扰。非正式性团体和自愿性的社团以及文化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它们不同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组织(后者以追求金钱和权力为目的),公共领域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行规范性的整合和开放的交往。社会运动则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一经济一国家的三分法,因为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他们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采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三分法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柯亨和阿拉托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希望在于市民社会的重建,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一一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于此。

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它强调社会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以及革命性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这一切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它不是把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看作是市民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的表现,而是看作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化出去的表现。这样,经济系统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人们看到的只是由社会文化系统构成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同时,这一理论不是致力于客观地研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客观关系,而是以市民社会(或社会文化系统)为中心,片面地强调社会文化系统的功能(诸如社会整合、文化传播、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等),把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都看作是消极的。例如,哈贝马斯等人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主要归结为动机危机与合法性危机(他认为经济危机与合理性危机已退居次要地位);葛兰西主张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应主要在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这些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哈贝马斯等人还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危机的希望寄托在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上。人们不禁要问:社会文化系统究竟能不能和应不应该完全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的影响呢 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共处于一个社会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键是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并保持其各自活动的独立性,而不是使社会文化系统处在真空中。

四、几点启示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我们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可以吸收其它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这就是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意识形态结构),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结构的作用或功能在于保证物质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再生产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式顺利进行。对市民社会诸领域的结构、功能和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具体的分析,乃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然而,这一点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并自觉自愿地遵守他们所参加的各项活动的有关规则的情况下才能做到。这就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摈弃极端的利己主义思想,理智地认识到只有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才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认识到只有人人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实现。启蒙思想家所说的理性主义精神、自由主义者所说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原则和黑格尔所说的普遍主义意识,正是这种思想或道德境界。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具备了这种思想境界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才能从其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来,否则就只能依靠国家用强力从外部去建立秩序,而这往往容易导致国家主义倾向。可以说,现代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正是其成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自律。

(三)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问题仍然是大有可为的。市民社会是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以政治国家为参照系去研究市民社会问题才会富有成果。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代表。对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从两个方面去进行:(l)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对个人自由、团体自治、经济社会文化系统自主性的强调,都是基于维护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考虑,这种相对独立性乃是市民社会履行其功能所必不可少的;而保持国家的相对独立性,使它免于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俘虏,对于国家自觉地履行其功能同样是必不可少的。(2)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要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政治参与的机会。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起平衡和调节的作用。对于市民社会来说,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而是要确定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内容和限度;同样,对于国家来说,问题不在于是否保留市民社会诸要素的独立性,而是要为它们的独立性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在坚持两点论的基础上去研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诸要素的关系(例如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团、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等等),才会得出合理的结论。

注释:

[1] 〔美〕柯亨(Jean L. Cohen)、〔美〕阿拉托(Andrew Arato):《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Civiz Society and Pliticl Sciety 。坎布里奇,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2]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下同)第1卷,第334页。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1页。

[6]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页。

[7]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

[8] 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分》,《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3页。

[9]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96页。

[10]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5页。

[11]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第442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

[13]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

[14]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7页。

[15] 参见方朝晖《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一一论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8月号(总第4期)第38页。

[16] 参见〔美〕乔纳森·H·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83页。

[17] 《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第I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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