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完成一个杂志的稿约,我最近突击看了许多法比较的资料。在阅读和思考的过程中,我越来越坚定了自己的一个想法。宪法学科要告别粗糙,追求学科品质,对宪法解释方法的重视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必要路径,这也是我近来反复提醒几个博士生要研究宪法解释问题的原因,我甚至夸张地说过:“得宪法解释者得天下”。过去许多攻宪法学位的研究生,几年下来,竟然没有仔细看过宪法典的文本,讨论宪法问题也可离开宪法文本规定,大放宏论,对任何一种法解释方法的学理脉络和操作技巧都全然陌生,这样的学习路子今后肯定不会有立足之地。
宪法解释讨论的脉络,在我以为有两条:第一,是把宪法视为解释的不可置疑前提,寻求如何正确解释宪法的规范。它涉及不同的诠释学循环,如“前理解”与理解、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循环等,这通常是一种从法的视角看待宪法的方法;第二,宪法解释正当化的脉络。它着重在于强调借由何种方式,使宪法解释正当化,或者使宪法的解释论证正当化。它特别关注法律决断与理由之间的关联。宪法解释的正当化又可分为“内部正当化”和“外部正当化”两个层面。“内部正当化”国外学者称为涵摄的逻辑推论,在我国就是指逻辑的演绎,即由大前提(宪法规定)与小前提(宪法案例、宪法事实)推论出结论(宪法效果)。“外部正当化”就是如何证明论证前提和论证本身的正当性。对论证前提的论证一般有四种方式即文义论证、发生学论证、系统论证和社会实践论证。前三种论证是在宪法规范制度层面,寻求宪法解释论证的成立,它是一种宪法实证主义的论证风格。宪法实证主义的论证的优点在于充分尊重宪法规范本身的权威,使宪法文本成为探知宪法效力的“可视”载体,缺点在于有些棘手案件(hard case)往往在现有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规定找不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时候社会实践论证就或许成为一种有用的论证方式了。比如针对转型时期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变迁的现实,有学者提出“良性违宪”的主张,其中所用的论证方式就是一种“社会实践论证”。此种论证方式是一种实质论证方式,它着力于宪法解释决定内容的正确性,而非形式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这样就可能形成一个逻辑的悖谬,宪法解释本身颠覆了对宪法文本的尊奉。德国的卢曼(Luhmann)正是基于此种矛盾提出一种“功能解释主义的系统理论。他认为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使法规范本身具有稳定性的期待。法律系统的主要结构是由二元符号(法/不法)以及程式组成。法律系统在程式方面主要由条件程式就(如果——则)组成,另一种目的程式也在逐渐显现它的作用。卢曼早期不接受以“结果考量”为面向大案解释方法,认为这样会造成解释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但在后来他对于“结果考量”似乎也持开放态度。因为结果的考量可以增加系统的“变异”,提高宪法规范与事实的关联性。他主张对规范的认知上采取封闭的态度,对事实的认知上采取开放的态度,在最大限度肯定规范效力的情况下,使宪法规范保持对社会现实的影响和规制。
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优势在于问题的“层出不穷”,而且基于中国当下在世界秩序中的地位,因此中国的问题当然就是世界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在问题上是与世界充分接轨的。但中国宪法学研究在方法上的陈旧又使“接轨”变得底气不足,因此加强宪法学研究的更新,是宪法学人当下面临的一个急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