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程度
人口出生性别比指的是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的数量。从国际经验来看,正常值一般在105 2左右——新出生男婴的数量较女婴稍多一点。这样,在男性死亡率大于女性死亡率这个人类生物性特征的影响下,到婚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就会大致平衡。如果出生性别比超过了107,或者大大低于103,那就会造成未来婚龄年龄段女性或男性的短缺,形成婚姻挤压,使婚姻市场上缺少竞争力的那些找不到配偶的人数大幅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并扰乱既有的婚姻秩序。
我国的出生性别比,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就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计算的1989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如果以0~4岁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来考察最近几年的失衡状况,那么,以下数据让我们更加焦虑:1995年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18.38,1996年是119.98,1997年是120.14。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20.17。2003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得到的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为121.22。这就是说,我国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不但在继续上升,而且,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其已经比正常值搞出了许多。
按理来说,人口出生性别比应该大于0~4岁人口的性别比。所以,0~4岁人口性别比如果接近120左右,那么,其严重程度可想而知。如果说107左右的警戒线是我们可以容忍的最高警戒线的话,那么,在较低年龄段人口性别比高于108之后,就需要国家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迫使其降落到105左右。绝大多数人口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坚信,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上升是一个真实的社会事实。除极个别人认为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上升不足为虑外,绝大多数人也开始为之深深担忧。
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六大特点
我国婴幼儿人口性别比的上升,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它伴随每年新出生人口数的减少而形成递增趋势。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分年龄段数据可以知道,我国1990年出生的人口数为2621万,而该年出生性别比为111.39;1991年出生人口为2008万人(一年时间净减少新出生人口600多万人),而该年出生性别比为113.48;1992年新出生人口为1875万人,而该年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为114.61。1996年出生人口1522万,而出生性别比则为118.52。出生人口逐年递减、出生性别比逐年上升的趋势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该年新出生人口仅仅为1149万人,但该年的出生性别比却为122.65。这就是说,与1990年相比,1999年新出生的人口数减少了一半多,可出生性别比却比一路上升了10%。
第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是累积性失衡。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就持续失衡。如果以2000年普查情况为基准,那么,当时我国0岁至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当时我国0岁至15岁之间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多出了大约1883万。这种青少年人口中女性的短缺趋势,会严重影响到未来人口的婚配状况。
第三,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是乡村、城镇和城市的全面失衡。在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之后,学者们注意到的现象是:“乡村人口的出生性别比在失调、城市和镇的出生性别比虽有上升但相对较低”。但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给世人以更大的震惊:出生婴儿性别比已经全面失调——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和镇,都在迅速高攀。比如说,仍然以第五次人口普查为基准,在2000年出生的婴儿当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3.02、城镇的性别比117.13、乡村的性别比为119.30。在1999年出生的婴儿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4.95、城镇的性别比为121.42、乡村的性别比为125.49。在1998年出生的婴儿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5.52、城镇的性别比为121.29、乡村的性别比为124.09。即使回推到1990年左右,也即在2000年时为10岁的人口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0.64、城镇的性别比为113.61、乡村的性别比为111.18。这就是说,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或者说我国婴幼儿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实际上是全面的失衡,而不仅仅是乡村的失衡。
第四,2000年人口普查发现,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重灾区,在地理分布上,由北向南连成一片。它们分别是陕西(125.15)、河南(130.3)、安徽(130.76)、湖北(128.08)、湖南(126.92)、江西(138.01)、广西(128.8)、广东(137.76)、海南(135.04)。这八省一区(8个省1个自治区)成为婴儿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典型“重灾”地区,要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些省份的城市、镇和乡村的婴儿出生性别比都很高。这个连成一体的区位分布,会形成某种传播性感染,对周边地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以重大影响。
第五,2000年人口普查还发现,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存在着第一孩次就失衡、而第二孩次及以上失衡更加严重的情况。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之前,学术界形成的主要结论是: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主要是高孩次失衡的结果。但第五次人口普查则发现,有一些直辖市和省,在第一孩次就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大大超过了107的国际警戒线,达到110之上。这些直辖市和省是:北京(112.5)、上海(111.44)、江苏(112.2)、江西(115.5)、湖北(110.46)、广东(117.34)和海南(111.61)。
第六,我国婴幼儿性别比的失衡,还导源于0岁男婴的低死亡率和0岁女婴的高死亡率。前文已经指出,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出生婴儿性别比都在102~107之间。如果在这个区间之中,伴随男婴及男性青少年的高死亡率与女婴的低死亡率,那么,到婚龄年龄段之后,男女两性的性别比结构,就基本处于均衡状态。但如果出生性别比高于107,那么,我们就得考察婴幼儿分年龄段的死亡率,看这个死亡率能否造成该同期群人口在婚龄年龄段的两性均衡。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各国,还是在东方的发展中国家,婴幼儿年龄段的死亡率构成中,0岁男婴的死亡率都是最高的。所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降低,0岁男婴的高死亡率是最重要的致使因素。
考察我国0~4岁婴幼儿的死亡率状况可以发现:0岁婴儿的死亡率的确很高。但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地方在于,我国0岁男婴的死亡率,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镇和乡村,都出奇一致地表现为女婴高于男婴。比如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中,“城市”0岁男婴的死亡率为8.61‰,0岁女婴的死亡率为10.69‰;“镇”的0岁男婴的死亡率为13.98‰,0岁女婴的死亡率为20.1‰;乡村0岁男婴的死亡率为28.28‰,0岁女婴的死亡率为41.16‰。如果说城市0岁男婴与女婴的死亡率相差还不是很大的话,那么,镇和乡村0岁男婴与女婴的死亡率之差就只能解释为人为因素。
三、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
我在1997年的一篇文章中曾经指出,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在这个矛盾中,国家控制住了人口数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家庭生育影响了婴儿的性别比结构,导致了女婴的短缺。
对于现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些高攀的数据,可以设想为以下两种状况:其一是“数据失真”。在普查中没有将某些家户的女性婴儿普查进数据。有些人担心“超生”的罚款,“隐藏”了自己生育的女婴。其二是“事实失调”。即在扣除女婴瞒报和漏报之后,仍然存在着男婴多于女婴的问题。而且,普查的数据越准确,“事实”失调的程度就越严重。
私人诊所B超机的使用,或者某些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对B超机的滥用,都使流产中的女婴数量多于男婴。这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最主要原因。绝大多数人口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坚信:“事实”失调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回避这一问题。因为城市人口的管理方式,使瞒报和漏报之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很低。虽然大家更多地希望数据是一个“假象”,希望“事实”失调的幅度比较低,但失调已经是一个事实。
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背后,还隐藏着权力对生育过程的侵蚀。比如说,海南省在第五次普查中发现,“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170,“专业技术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221.7。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250。“社会精英”对出生婴儿的性别选择,加剧了出生性别比的结构矛盾,也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划一性——在城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有很多地方执行“头胎生女孩,持证五年怀”、“头胎是男孩,终身不准怀”的政策,但地区不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不同,政策的执行结果就有区别。所以,受低生育政策影响的出生性别比就有差异。当然,文化习俗对此也深有影响。但现在看来,仅仅将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上升解释为文化习俗或“封建余毒”,是很欠说服力的。农村的家族主义势力和农活对重体力劳动者的客观需要,都使男性偏好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如广东,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特征,也对男性偏好形成着生育刺激。越是在那些人口稠密的地区、越是在那些人口控制政策执行得严格的省份,出生性别比上扬的状况越明显。
相反,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却在正常范围内。
四、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将带来的主要问题
婴幼儿和青少年人口性别比的上升,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需要全国各地各级领导干部给以足够的重视。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由此所酿制的苦果,会使我们的社会在未来遭受重大婚龄人口短缺之痛苦。
前苏联、朝鲜等国在战争时期所造成的男性人口的损失,就给这两个国家的人口结构以非常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婚龄人口的婚配问题,更是难以协调。我国婴幼儿和青少年人口中女性的短缺,是持续性的短缺,而不是在几个特殊年度的短缺。在人口基数比较小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跨国婚姻和女性移民来解决问题。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如此庞大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就很难以国际移民的方式觅求出路。
原来有一种说法,认为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婚龄差的拉大来解决未来婚龄年龄段人口的婚配问题。但在婴幼儿人口性别比持续上扬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性和累积性的失衡,就很难想象“男性人口可以在比自己年龄小的女性人口中寻找配偶”这种解决办法的可行性。因为“大哥哥”同期群与“小弟弟”同期群之间为争夺配偶而发生的人口冲突,会愈演愈烈。
数年前,有人曾经认为,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偏高,主要由农村落后的生育文化所导致。要解决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可以通过乡村的城镇化来找出路。现在来看,这条道路可能是行不通的。“文化滞后”是社会学家奥格本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如果说城镇化可以将人们的工作、生活和聚落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改变的话,那么,根植于人们心底的那种思想方式和观念形态的变化,则要复杂得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何况,城市人居高不下的婴幼儿性别比结构,已经在证明着这种设想的破产。
今天的婴儿出生性别比的失调,会给未来婚龄人口的婚配带来严重的女性不足影响。这种影响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我们现在还很难想象。大约在未来的几年,婚姻市场的挤压会初显端倪。在2010年之后,也就是说,在出生性别比大幅上扬的那些年出生的同期群孩子们进入婚恋阶段以后,婚姻市场的竞争会逐渐残酷。
现在,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未来我国婚姻市场出现的女性婚恋人口的短缺,会因为女性供给的减少而导致女性社会地位的上升。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错误推断。旧中国曾经存在过女性婚龄人口的短缺状况,但旧中国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却并未因此而改变。印度存在女性人口的短缺,但印度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却极其严重。在男权社会之中,决定男女两性之间平等程度的主要变量,是女性的自立能力而不是女性的供给。事实上,在由于人口流动而导致的婚姻市场短缺中,农村的弱势男性就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在未来的竞争中,也将是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男性,会成为因女性短缺而不得不忍受性压抑的“光棍”。因此,在未来,由女性短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在那些没有权、没有钱、而又没有形貌竞争力的男人,会增加未婚的概率。
2,“骗婚”或婚姻欺诈现象会层出不穷。
3,那些出生于贫困家庭的青年女性,易于在婚姻买卖中被作为交易品。
4,找不到妻子的男性会成为性犯罪的诱因。
5,男女结婚的婚龄差将增大,“大男小女”、“大女小男”的状况会日益普遍。
6,男性单身家庭会增加。
7,男性“第三者插足”的现象将会逐渐严重。
8,离婚率会居高不下,残损家庭会增多。
9,性交易如果合法,将生意兴隆;如果非法,将日益泛滥。
10,性病的传播、尤其是在下层百姓中性病的传播会难以有效控制。
为抑制婴儿出生性别比的上升,为给后世以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我们应该尽快做出极其强烈的政策性反应。人口战略应该调整的方向是:降低婴儿出生性别比、提高人口素质、协调人口年龄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尽快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短期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力干预,长期需更加显著地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应该是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实施,是调整与贯彻相结合的实施,而不是死搬教条的实施。与时俱进,创新和发展人口理论,解决艰巨的人口问题,是国家应该尽速支持的研究课题。
张 翼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