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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定及其对法治发展的影响?
近2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奇迹般的成就。?
1980年——1996年的16年中,中国经济发展总规模迅速增长,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两番多,年均增长近9.9%,成为同一时期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有活力的国家之一,这一奇迹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确立了经济体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这一目标的确立经历了几个不断提高认识的过程。?
(一) 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的过程?
首先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开始全面地纠正以前的“左倾”错误,纠正以前的“以阶段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策。决议中也指出,实现现代化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1〕虽然这一决议中并未明确提到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等词,但要求彻底改革经济体制之意是非常明显的。?
中国的经制改革开始主要在农村进行并取得巨大成就,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转变。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改革。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2〕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国宪法又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第15条,但这一条在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已作了重大修改)这里应注意,在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计划经济体制上打开一个缺口,推动了改革的起步,但是,这一方针有很大局限性,它把市场调节限制在狭小范围内,即非公有制范围内。“当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从非国有制领域转向国有企业领域的时候,这一方针就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3〕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比以前前进了一大步,放弃了主辅之分的方针,而改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公式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4〕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又提出“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5〕
80年代后期,社会上对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认识上分岐加剧。正是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在1992年初的视察南方讲话中,对当时中国的许多重大问题,包括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可搞市场经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他认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
1992年10月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接受了邓小平的观点,并进一步作出结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7〕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其中绝大多数条文的内容都是围绕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1993年11月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勾划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和基本框架。?
(二) 确立这一目标的重大意义及其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1978年年底直到1992年底左右,中国整整化了十四年的时间才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经历了几个阶段探索:从“计划经济为主与市场调节为辅”,转变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转变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机制”以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最后才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极端复杂但又无比重要的探索过程。因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传统观念的改变。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将生产资料收归社会所有,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再存在,“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8〕?由此而来的一个牢固观念是: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
这种传统观念当然是中国在探求新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个重大阻力,但最终还是被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所克服。这些经验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与此相应,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它们大大加速了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第二,在城市中,随着企业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和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加上多种经济成分参预的流通体制的逐步形成,促进了物资、劳力、资金、技术等因素在市场的流动,它们在更大范围上显示了市场的活力。第三,经济特区的发展,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扩展,推动了国内经济与国际市场的衔接。最后,尽管中国由于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国际上还处于后列,但从中国历史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在这一探索过程中已大为改观。所有这些事实使中国领导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深体会到:市场作用发挥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这些事实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践根据。?
当然,中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也归功于邓小平的巨大贡献,由于他的非凡的智慧和勇敢的决策,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实现了这一探索。?
(三) 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正是由于中国对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过程,这一事实对当时中国法制特别是立法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以下是一些比较明显的例证。?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速度是不平稳的从以下图表中可以看出,在80年代末以前,每年都制定一些法律,但总的说,立法速度并不很快,数量也不很多,直到90年代初,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这一情况才有显著变化。以下是1979—1997年期间每年立法数量表:〔9〕
第二,制定授权立法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难以确定和缺乏成熟的立法经验,立法部门采用授权立法的程序,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其他机关制定某种规范性文件。其中最突出的是1985年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其中还规定,这些暂行规定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三,以较简明的《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民事法律代替较完整的民法由于民法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和复杂,也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难以确定,中国在80年代中期不可能制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的、较完整的民法(有的国家称《民法典》)。中国1988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不同于一般民法中的《总则》的范围,它不仅规定民商事法律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而且对整个民法框架作了概括的规定。??
二、法律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的不同体现?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一个传统观念是: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之一是,计划经济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并列。但我国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计划经济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以后的发展却越来越表明它是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它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它也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通常讲的“大而全、小而全”,不合理重复建设等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弊端,还促进了政府机构臃肿、长期实行对外封闭、半封闭政策,等等,总之,这种体制严重压抑了企业与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人民日报》曾登载过一篇评论计划经济体制的文章,其中讲到了1982年国家体改委一位成员在江苏省常州市帮助进行改革试点的一个故事:当时该市的一些地区农民还用煤油灯,煤油灯罩却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灯罩6分钱一个,生产厂家没有积极性,于是短缺,凭“指标”供应。该市场里供应开放的老虎灶,本是简简单单的事,却要国营,国营老虎灶经营不善,群众喝水不便。以后常州市的改革,放开了灯罩价格,每个涨到了2角钱,老虎灶则由国营改为集体、个体经营。结果是灯罩好买了,喝水也方便了。工作组回京后,向中央作了报告。常州的改革得到肯定,由此国家分两批放开了800多种小商品价格,国营的小商店、小经营门点也逐步放开经营。?
以上讲的一个故事,现在看起来,仿佛是一个笑话,但在80年代初期,却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有力的批判,正如撰写这一文章的作者所写的:“连小小的煤油灯罩和老虎灶都要由国家管起来的经济,不会是有活力的经济……计划经济排斥市场机制,排斥价格作用,必然是信号失灵,缺乏动力,也就缺少了活力和效率。这正是计划经济致命的缺陷。”〔10〕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是垂直的,经济活动以纵向为主,经济秩序是靠权力等级和不同层次领导人的意志来维持的。这也就是说,这种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仿佛是一个宝塔型的构造,顶端是国家,第二层次是各种经济管理机关,第三层次是各种企业(在农村则是各种生产队以至公社),底层是广大群众。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命令,通称为行政令或甚至是个别领导人的指令,这些指令在法学上往往被称为“法律”或“法规”,但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和法规的必不可少的特征,例如规范性、统一性、可预测性等。所以,根本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和法规,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David)在评论前苏联的法律时所讲的:“社会主义政府部门必须通过其规章和命令履行其他国家私人企业主动采取的大部分经济作用。所以,它有无数来自不同部门的、不同名义的措施。一位西方作者曾估计,在苏维埃政权前50年中,有至少390?000个部级命令,直到1967年还有15?000个仍然有效。”??〔11〕
总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会制定宪法和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婚姻法等,但不一定需要制定正式意义上的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真正实施。在这些领域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上面讲的数不清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个别领导人的指令。所以,在那种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占优势的是人治和专制。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
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一种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相对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经济形式,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讲的。商品经济当然有市场,但不能讲商品经济在任何阶段都是市场经济。?
1?私有制社会的法律与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律?
历史表明,法律的产生同商品经济是不可分的。在罗马帝国,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上出现了对后世具有重大影响的罗马法。在欧洲中世纪,罗马法又趋于复兴,17-18世纪公法兴起。在19世纪,私法取得了很大发展。但当时在“自由放任”的政策下,法律的作用还是有限的,社会仅需要有使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安全和秩序,需要有进行交换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准则,需要有保证这些准则得以实施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组织和制度。在那时流行的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人们“所盘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象在许多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2〕?在西方经济学中,与“看不见的手”含义相当的话是“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都是指政府应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不应干预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但自19世纪末起,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加强。以美国为例,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Samuelson)指正的,“现代的人看来已经不再相信:‘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力被广泛地加以解释,被用来‘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督察’整个的经济制度……”〔13〕这里讲的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力被广泛地加以解释的例证之一是指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联邦既拥有宪法明白授予的权力,又拥有从以上权力引伸出来的默示权力,它是扩大联邦政府在干预经济领域方面权力在法律上和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论据。美国宪法中规定的联邦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的规定也是扩大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另一个重要依据。1887年的《州际商业法》和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垃斯法》是19世纪末美国政府加强对经济干预方面的重要法律。?
当然,私有制社会的法律发展史也提供了法律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事实。例如,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两代的法律执行当时统治者的“重农抑末”政策,如对某些手工业作坊实行官办;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专营专卖;对商人、手工业者横征暴敛;封锁海上交通、贬低商人、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甚至剥夺其人身自由,等等。但从总的来说,在私有制社会,法律与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商品——市场经济愈发展,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愈多。?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明显地证明了这一事实。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在90年代初中国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中国法学界以及部分社会舆论就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按照后来的解释,与“法治国家”这一提法相适应,“法制经济”也应称为“法治经济”)。它的主要含义是指,市场经济必须由法治加以促进和保障。?
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定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的内在要求。?
中国在近20年中的历史变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森最近曾专门撰文指出:“中国和它的12亿人正处在两大历史变革的阵痛之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和从农村、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社会的变革。目前,这两大变革都取得了惊人的成功。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国家,在过去20年里人均收入增长了四倍”……但他也指出,中国的巨大成就“令人很容易就把注意力只放在中国前进的方向,而忽略了中国现在的状况。实际情况是,中国依然是个很贫穷的国家。”〔14〕
在过去2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15〕
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有关法律?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两个方面。现代企业制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中的新事物。现代企业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这三种制度并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与基本经济制度密切联系:是公有制实现形式。这里要探讨的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几种企业制度的内容,特别是它们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一) 所有制结构?
1?所有制结构框架?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我国所有制结构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新观点。它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它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应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16〕
这里应注意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它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占主导作用)和集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家所有制经济主要存在于银行货币体系、基础设施产业,高科技新兴产业、战略资源性产业、宜于国有经济投资和经营的垄断性产业、国防产业等领域。”〔17〕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体现在控制力上。?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它们要继续鼓励、引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增多,但从全社会企业资产看,公有资产仍占优势,1996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6.9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为5.2万亿元,占67%〔18〕
2有关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及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对所有制结构有相应规定,如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此外,宪法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矿藏等自然资源、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都作了原则规定(宪法第8—11条)。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有专门规定。1997年修改的《刑法》也有惩治侵犯财产等罪行的专门规定。此外,还有各种企业法,如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1年的《乡镇企业法》、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198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公司法》的问题在下面论述。1993年的《农业法》中也有关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规定。
在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是在确定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前制定的,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还应认识,所有制的改革是极为重要和复杂的,据介绍,在深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国有制到混合所有制已有十种。??〔19〕?更大的问题是,由于十五大报告对我国所有制结构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新观点。因而,有关所有制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修改和健全。?
(二) 企业制度?
1?现代企业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近年来正在根据这些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也就是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将传统的国有企业主要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明确出资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所以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报告还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使之逐步完善。?
据介绍,股份制经济在美国占绝对优势,按全国销售收入算,股份制收入占90%,业主制占6%,合伙制占4%,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以下优点:集资方便;经营可靠,由专家经营;风险有限;进出自由,股票可以买进卖出;永久存在,不因股东或企业经营者死亡或退休而使企业不再存在。?
股份合作制早在80年代初起源于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农村,后来也发展到城市小企业,根据有关部门1995年统计,在农村有300多万个,在城市有14万多个。〔20〕股份合作制不同于以资本合作为基础的股份制,也不同于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合作制,它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职工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既关心自己的报酬,又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既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又接受管理者的领导;在分配上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股分红;职工既有自己的一份利益,又有企业不可分割的一份资产。〔21〕
2?有关法律?
关于现代企业制的指导方针与政策在1993年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了较详尽的规定。十五大报告又对所有制结构和股份制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现代企业制从财产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来说,就是公司制。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制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底通过的《公司法》。
1986年试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88年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都是在确认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前制定的,随着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有关现代企业制的法律也应迅速健全和修改。
当然这方面法律的健全和修改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可以少数国有企业破产时发生的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例证。前面已指出,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困难是使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有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要作破产处理。早在1986年,中国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8年的头9个月,沈阳市宣告破产的企业达40家,其中有13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人们对政府在企业破产中应扮演什么角色曾有分歧意见,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是法律行为,依照破产法应由法院主持进行。但更多的人认为,当前中国的企业破产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为了减少震动,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在破产前寻找拟接收的企业,拟定人员安置,资产重组,产品结构调整等方案,而且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审计、工商、税务、物价、民政、城建、土地、劳动人事、保险等有关部门,所有这些都不是法院一家能承担的,因此,根据当前中国国情,这些企业的破产应由行政部门与法院结合处理。〔22〕
以上讲的是正常的破产。但有的企业破产却是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例如宣告破产后,冲销了银行债务,企业却继续存在,继续亏损,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在破产之前,陆续将主体企业的资产及资金有计划地转移出去,成立几个所谓独立核算的企业,随后申请破产,所欠银行债务就化为乌有;还有借破产之名得兼并的实惠。破产与兼并的一个根本区别是破产可依照国家规定冲销债务,而兼并则必须承担债务。有的地区将尚有希望的企业简单地宣告破产,并事先找一个优势企业对其实行所谓“整体接收”,其结果是优势企业以小的代价取得较大资产,而银行债务却被一笔勾销。这些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当然是违法以至犯罪的行为,往往是破产企业在当地维护所谓地方利益的主管部门的指使下进行的。?
从加强法制角度来看,无论对沈阳地区实行的法院与行政部门结合主持破产处理,或者是对那些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违法行为,都表明国家立法部门应及早制定正式的《破产法》,使这一法律能有效地实施,而不是为正常的破产活动设置阻力,或为违法行为作为工具。有关股份制的法律主要也是《公司法》。其中规定了三种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上市公司仅指少数够条件的经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它们才能将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和股票交易等问题上的规定相当简单。还有有关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1993年国务院批准,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由上述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有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已将上述决定基本内容纳入《刑法》(第158—169条)。?
至于股份合作制迄今为止尚未有正式立法,但在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股份合作制曾三处提到,将它作为改革形式予以肯定,〔23〕例如在讲国有小企业改造时提到“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
从以上可以看出,迄今为止,中国在股份制方面的立法是很不完整的。但中国现在的证券市场却迫切需要法律调节。《人民日报》在1996年12月中旬发表了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它指出,当前发生在深圳的股市超常暴涨原因主要是:机构大户(多数是国有企业)操纵市场、少数银行违反规定将大量资金流入股市;少数证券机构违反规定大量透支买股票,部分新闻媒介推波助澜,甚至传播谣言,误导相当多的股民,等等。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也及时采取了有力措施,制止这一事态的发展。《人民日报》的文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动应该说是必要的,因为正如这一文章中所警告的:“目前中国股市的过熟情况,使我们联想到美国1929年的股灾,……中国的股民,应从全球多次股灾中汲取教训。”〔24〕?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中国自1992年底以来,虽然也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诈欺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但与股票市场这一极端复杂的现象来比,这些法律、法规也显得太单薄了,如果能及早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就有可能及早制止或防止这种极不正常的暴涨现象。
(三) 分配制度?
我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因此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指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配合。生产要素是指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可以参与收益分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否认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5〕
我国的分配制度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如何妥善处理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用人们的常用语来讲,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公平,要求把“蛋糕做大”,从而增加可分配的产品和服务;在再分配时,应坚持兼顾公平,但也要兼顾效率,使收入分配处于合理,要求把“蛋糕切好”。
有关分配制度的法律,除了宪法中的原则规定外,主要是《劳动法》,特别是税法,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国民收入分配主要是由党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章调整的。
四、宏观调控?
(一)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经济和经济管理(调节与控制)可以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经济一般是指本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或调控就是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微观经济一般指个别经济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这种单位中的管理就称微观管理,通常又称企业管理。据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解释,微观经济学“集中于研究构成整个经济制度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厂商、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宏观经济学“集中于研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总体数字的变化,如总的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率和贸易差额。”“要记住的是这两种经济观察角度只是看同一事物的两种方法。微观经济学代表由下而上的视角,而宏观经济学则为由上而下的视角。”〔26〕
在我国近年来发展的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文献和论著着重研究的是宏观调控。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对经济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宏观调控。据前不久新闻报道:世界银行在1997年6月25日发表的《在变化世界中的国家》的报告,强调要重新认识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认为“高效率的国家”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基础。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27〕
实行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首先是因为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例如,市场一般体现短期的需求,市场调节是不确定的,往往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它也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这也就是说,市场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还会发生偏差和失效,所以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市场作用的不足和偏差加以弥补和制约。但宏观调控并不贬低或排斥市场作用。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的。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了宏观调控的任务及其使用的手段,“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要深化金融、财政、计划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协调机制。”〔28〕
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一般有以直接控制为主和以间接控制为主两种方式。在以直接控制为主的方式下,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企业的活动都由国家(通过主管国家机关甚至个别领导者)直接决定。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方式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强调了间接宏观调控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 宏观调控近年来的实践?
我国自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目标后,经济建设大踏步前进。但1993年,同时出现了经济运行过热的现象,通货膨胀率迅速上升到两位数。同年6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1993——1996年,中国的宏观调控取得了使全世界瞩目的成就,既成功地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的高增长。从1993——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1.6%。〔29〕
国家统计局《关于1996年经济形势及1997年展望》的公报在总结这一轮宏观调控成就时讲到,“总起来看,1996年是我国宏观调控成效最为显著的一年……,基本上达到了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这次宏观调控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一是调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二是调控力度适中,坚持总量适度从紧和灵活调节相结合;三是调控手段灵活多样,强调市场导向和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四是调控与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宏观调控能力;五是注重各项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统一,较好地兼顾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30〕
经济的“软着陆”是指一国的经济既能高速度发展,又能低通货膨胀,这是很了不起的成就。在经济发展领域中,与“软着陆”相对比的一个现象是“泡沫经济”,它也是近年来经济界广为关注的一个经济现象,其大意是指以土地和股票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膨胀,其增值速度大大快于国民经济基础指标的增长,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现象。由于这种价格的膨胀是虚构的,仅仅表现为资产帐面价格的上升,故形象地被称为“泡沫经济”。这种反常的经济现象最终造成收入下降,消费萎缩,严重的经济衰退。?
我国近年来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成就表明党的十四大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党在国内外复杂形势下驾驭局势的能力。?
(三) 宏观调控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这里讲的经济手段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法律手段则指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实行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价格、投资、社会保障等重大宏观改革,为此广泛地使用了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从而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在1992年至1996年时期,我国的立法速度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最快的几年。而且立法的重点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预算法》、《农业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等。在这一期间修改的、直接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经济合同法》等。至于民商法或经济法领域以外的、规定经济问题的法律也有不少,例如宪法第3——11条的修改。
这里我们不妨以199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例说明金融宏观调控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等。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同,后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由人民银行批准;其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这两个银行法说明了金融体制改革是通过货币、财政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以及群众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的责任,主要落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身上。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点,只要从群众对银行储蓄利率变化的感觉中就可以表明。
(四) 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最近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有政府机构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官僚主义,且助长贪污腐败,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改革势在必行。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的首要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为此,应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要防止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五、对外开放
(一) 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曾长期处于同世界基本隔绝的状态。直至1978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了对外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31〕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不仅是经济领域的开放,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因为我们现在面对的是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所以我们应从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近20年中,我国对外开放的突破是从沿海建立经济特区开始的,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后,又相继开放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以后又决定开发开放浦东,开放沿江、沿边城市和全国各省省会以及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全国范围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32〕
在同一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进出口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至1996年的289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第32位升至第11位,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累计近2,000亿美元,引资数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从未象现在这样紧密。中国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逾29万家,就业人员达1700多万,上交税收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1/10强,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值的约40%〔33〕。
以上情况和数字的变化都证明,对外开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这方面的成就就是举世公认的。
在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正视有关对外开放中的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扩大对外开放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途径,但中国的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我们的自力更生,因此,我们必须把对外开放建立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必须“把引进和开发、创新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优势;把引进的资金和自身创造性劳动相结合,力求高效益的产出,真正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34〕
又例如“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近年来在对外经济领域中,“与国际接轨”是一个常用的术语,其最重要的含义是按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惯例)管理本国经济。但应注意,“与国际接轨”是加强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现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我们的传统观念,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以下我们且以1997年小浪底工程为例。
1997年我国的巨大成就之一是黄河小浪底工程截流成功,这是中华民族治黄史上带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伟大工程。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一工程中经常听到的两个法律术语:合同与索赔。
小浪底工程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与国际工程管理的全方位接轨。工程引进了11.09亿美元的国际贷款,按照世界银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结果是意、德、法三国的一些公司中标。它们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和外国公司,因而在小浪底工程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工地上,共有51个国家的700多名外商和上万名中国建设者参加进来。外商众多,在管理形式上也形形式式,有中—外—中,中—外—外,也有中—外—外—中,错综复杂。?
这里没有说了就算的领导,也没有绝对的权威,大家都必须遵循的唯一准则就是合同——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土木工程合同条款。在合同面前,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一律平等,谁违反合同,谁受罚。于是,便发生了一系列让中国工人心绪难平的故事:一个例子是:一个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马上派人拍照。不久,中方收到了这样一封信,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
水利部和小浪底建管局领导及时告诫施工单位,“索赔”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我们应调整情绪,适应国际惯例。索赔权利对缔结合同各方是对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工人先是从心理上,后是从行动上渐渐适应这种管理模式。〔35〕
以上讲的合同——索赔问题是国际接轨活动中的法治问题,即订立了国际合同(契约),必须依合同条款行事;违反合同,就应负责赔偿。在小浪底工程的国际接轨中,我们既了解到法治的力量,也深感法治与人们法律意识的密切关系:实行法治首先要改变观念,而且可能还要付出巨大代价。?
(二) 对外开放与法律?
我国在坚持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七个法律中就有我国最早制定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改),以后有《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专章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自确定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有关民法、商法、经济法,特别是涉及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更逐步增多,其中最突出的是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它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大的管理体制框架,确立了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规定我国奉行统一、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原则,包括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等。正如当时外经贸部负责人吴仪所讲的,“这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36〕这一法律的主要特点可归结为两点:一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这两个特点相当于前面讲的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从中国国情出发,主要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换、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放弃外贸企业许可制,将导致外贸秩序的混乱,因此,外贸法中仍规定了外贸企业许可制(第9条),另一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也即通常讲的使我国与国际接轨。我国在1986年就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自80年代初开始直至90年代初,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成为相应公约的成员国。《外贸法》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决心,例如在对国内产业给予适当保护上,放弃了过去实行的行政审批等制度,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放弃了过去实行的各种外贸补贴制,而规定外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在这里,经济体制改革与加强对外开放是同步进行的。
六、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
1996年《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都有这样一个标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据前一个报告中的解释:“实施这两大战略,对于今后十五年的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37〕由此可见,这两个战略包括的范围很广。在这里,我们仅简单地论述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以及有关法律问题。
(一) 科技进步?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二战后,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日新月异,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近年来,我国科技界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等重大研究开发,增强我国科技实力与后劲。‘放开一片’是指通过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放开放活科研院所,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38〕
这一方针的根本目的是要打破旧的封闭型科研管理体制,将经济建设作为科研工作的主战场。
我国法律为促进科技进步起了重要作用,例如对科技发展的组织管理、科技成果的转让与推广、科技合作的促进和保障以及在预防和制裁危害科技发展的不法行为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技术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多法律、法规等。其中最实用的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它是与《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列的三个合同法之一。?
《技术合同法》使技术成果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可以投入市场,进行合法交易成为人们的共识;它保障了技术市场的合法交易,使技术成果得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加快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在这一法律实施之前一年的1987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13.16万项,成交总金额为33亿元人民币,该法实施后,1988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6.5万项,成交总额达72.4亿元,比上一年翻一番。到1996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2.69万项,成交总额突破300亿元,虽说合同的份额没有多大变化,但平均每份合同的成交额从1987年的2.5万元,1988年的2?7万元,上升到1996年的13.23万元。”〔39〕
(二)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近年来在我国有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文献中常见的一个词语。它的含义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第一章序言中有一个简明的解释:“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严峻形态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40〕
从以上解释中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这一词语所包含的思想是极为重要的,其范围也是很广阔的,它与我国法律的关系是密切的,在该白皮书的第三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
注: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4—6页。?
〔2〕《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页。?
〔3〕陈锦华:《重温历史经验,促进两个转变——读〈孽暮桥回忆录〉》载1996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1987年人民出版社第26—27页。?
〔5〕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1991年单行本第14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7〕《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9〕1979—1989年的数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法律汇编》,1990—1992年根据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律年鉴》;1993—1997年根据田纪云在1998年3月1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的附录上数目。?
〔10〕《人民日报》记者皮树义:《无悔的选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载1997年8月7日《人民日报》。?
〔11〕R.David and J.Brierley, Major Leq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1985 3rd ed,)p.234.?
〔12〕Adams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1976) Book I, Ch.Ⅱ. 转引自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上册,高鸿业等译和校,1997年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2—143页。?
〔13〕萨缪尔森著,高鸿业译:《经济学》上册1979年商务印书馆第209页。?
〔14〕沃尔芬森:《帮助中国发展》原载1997年9月19日《亚洲华尔街日报》,译文载1997年9月21日《参考消息》。?
〔15〕江泽民:《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单行本第7页。?
〔16〕“三个有利于”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
〔17〕周天勇:《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公有制实现形式》载1997年9月29日《光明日报》。?〔18〕《人民日报》记者王彦田:《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怎样体现——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述评(二)》载1997年11月12日《人民日报》。?
〔19〕《人民日报》记者江世杰:《攻坚中的新突破——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述评(一)》载1997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20〕《人民日报》记者朱剑红:《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发展——记国家体改委副主任洪虎》载1997年8月8日《人民日报》。?
〔21〕〔23〕《人民日报》记者夏〖HTXL〗臖〖HT5”SS〗:《连股连利又连心——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新创造》载1997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22〕《人民日报》记者王政:《在规矩中成方圆——沈阳依法规范破产纪实》载1996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24〕《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载1996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
〔25〕陈锦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载199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
〔26〕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7页。?
〔27〕转引自1997年6月28日《人民日报》新闻报道。
〔28〕十五大报告单行本第27—28页。?
〔29〕《人民日报》记者吕贤如:《驾驭全局平稳着陆——喜看我国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载1997年8月11日《人民日报》。?
〔30〕国家统计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优化结构势在必行》载1997年1月22日《人民日报》。
〔31〕〔32〕转引自中共中央宣传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1995年第45页。?
〔33〕《人民日报》记者龚雯:《基本的国策——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载1997年8月9日《人民日报》。?
〔34〕胡平:《正确处理扩大开放与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载1995年11月9日《光明日报》。?〔35〕《人民日报》记者:《筑起的不仅仅是一座大坝……写在小浪底截留之际》载1997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
〔36〕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人民日报》记者问,载199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37〕李鹏:《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6年单行本第30页。?
〔38〕《光明日报》记者刘敬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喜看科技加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载1997年8月22日《光明日报》。?
〔39〕《人民日报》记者陈祖甲:《为技术交易保桥护路——〈技术合同法〉实施十周年述评》载1997年11月3日《人民日报》。〔40〕《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