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和谐社会更要注重私权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6 次 更新时间:2011-11-0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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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我国社会发展描绘了一幅宏伟的蓝图,直接指出了民主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以人为本应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不是仅仅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们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

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是要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不仅是法治社会,也是民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它是整个社会运行和谐有序的概括,而民主法治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民主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同时也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

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和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

为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充分的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因而保护公民权利的前提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当然,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由立法、执法、司法等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有机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前如何使这些立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就等于一张废纸。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法律的适用。今后我们除了应当继续重视立法工作以外,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实施上,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

构建和谐社会、坚持民主法治,还必须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培养全体人民对法律的忠诚、对法治的信仰。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只要我们按照十六大六中全会所构建的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继续努力,就一定能够将我国尽快建设成为民主法治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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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06年10月19日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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