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一词实际上包含了法和人二方面的因素。法是司法的对象和客体,而人即司法者乃是司法的主体,司法最终目的是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司法正义得以完全实现,但在司法过程中,作为司法主体的人的因素至关重要。现代社会,主张法治的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那么,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办事、公正裁判的基本素质是什么?一般认为,这些基本素质主要包括:
一、服务于民众的宗旨。在从事法律职业的宗旨方面,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都应当奉行为广大公众和社会服务的宗旨,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法官要随时意识到其享有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而其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法官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廉洁公正、铁面无私。尤其是法律职业者应当信仰法律、严格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的专门家必须崇尚法律,要把法律作为其第二生命,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应当在法治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践踏自身人格的行为。
二、知法懂法。法律职业者应当成为法律的专门家,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因此法官需要通晓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应用法律,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沟通法律与事实与之间的联系,也需要正确地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这些都法官在知法懂法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事实上,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多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职业法律工作者活跃于法律各个机构之中,他们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是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所以,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做到知法懂法,不仅要做法律的“专家”,而且要做法律的“通家”。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信仰法律,严格遵循法律。
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来说,不仅仅是要求做到自己守法,不可知法犯法,而且要做到努力使他人守法。尤其对司法者而言,其职责便是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在奉行法律方面,应当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志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发出实效或发挥应有的功能,最终依赖于司法者的努力。
三、公正廉洁。司法者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必须是公正无私的,才能努力实现司法正义。法官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拙扬清,带有强烈的“善行”色彩,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本身是否公正廉洁,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1]而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法官在审判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独立、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不仅要求法官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决不可以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也要求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要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此外,法官也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此外,法官也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具有对事理的综合,分析与判断的能力,事理明晰,法理透彻,逻辑严重谨,才能达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法官必须廉洁,因为司法本身不可掺杂任何金钱交易和物质诱惑。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换言之,法官能否做到依法办案、刚正不际、铁面无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做到廉洁奉公、不吃清受受贿、不经商图利,不贪图享受。诚然,社会应当尽可能使法官具有稳定的、良好的收入,使其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但法官本身不应当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而应以清廉,简朴为美德。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科克、培根、马歇尔、霍尔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他发现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而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2]据此,小努南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我认为较高的待遇不一定会保证司法的廉洁,但待遇不高一定不能保障司法的廉洁,法官要始终公正廉洁,则不应当追求奢华,贪欲和各种物质享受,否则极易被金钱和物质所引诱,导致“惊堂木”被“孔方”所侵蚀。按照科技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3]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这就是说,法官不可广泛地交朋结友、四面酬祚,八面应付,否则难免陷入多种人情编织的网中。法官更不可与各方面的人士泡在一起吃吃喝喝、打麻将、进出娱乐场所,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公正的形象,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公正执法。
四、稳定居高。按照许多学者的看法,法官在社会中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良好的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感,对自身职业的珍惜以及对社会交往中教养的注重,而且有助于法官对自身公正、廉明形象的维护。尤其是有助于法法独立行使审判权[4]。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各国司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各国普遍确立了法官保障体制。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了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高薪制和退休制,法官具有稳定居高的地位确有利于保持公正廉洁。当然,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只是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的,在法律职业阶层之中,法官的收入不可能达到律师的水准,且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所以,尽管社会应当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收入,但法官更应当意识其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及重要性而始终保持廉洁公正。
五、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现代职业法律家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考方式。其中包括。第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在这方面要表现为具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法律家不能接受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交易和习惯。第二,法律家要习惯于听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方案。第三,法律家的思考方式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绵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更注重对于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5]]独特的思考方式也是法律家不同于其他有职业者的特点。
法律职业者总体素质是由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发展和成熟的,但一些基本的素质,则是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当然,担任法官与担任律师所要求的基本素质不完全相同,如法官更注意公正廉洁的素质。然而,随着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选拔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法官、律师及检察官之间的共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当然,某些素质上的缺陷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而得到补充,但对于职业的宗旨,公正廉洁的素质等而言,则是从事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对法官而言,是绝对不可缺少的。
【注释】
[1]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2] 约翰·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3]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62页。
[4] 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第125页。
[5]] 参见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