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02期
【内容提要】 冯契先生的“范畴说”第一次提出了一个按照类、故、理三组范畴来安排和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这是冯契先生以逻辑范畴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智慧探索历程的逻辑概括,也即是对人们从无知到知,从知识到智慧过程的逻辑概括,是逻辑范畴史上的一个新突破和新进展,具有广泛的方法论价值与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 键 词】智慧探索/冯契/逻辑范畴
恩格斯早就指出:“对思维形式、逻辑范畴的研究,是有益和必要的,而且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只有黑格尔才系统地做到了这一点。”(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0页。)这就不仅指明了研究逻辑范畴的重要性,而且,也指明了在哲学史上只有黑格尔才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系统的逻辑范畴体系,即其《逻辑学》的范畴体系。黑格尔以后,很少有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深入探讨和建立起新的逻辑范畴体系。70年代末,我国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冯契在总结中外哲学史上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对逻辑范畴及逻辑范畴体系的研究的基础上,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和思想,第一次提出了一个按类、故、理三组范畴来安排和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这是以逻辑范畴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人们(首先是冯契本人)对智慧探索历程(从无知到知、从知识到智慧)的逻辑概括,是逻辑范畴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突破和新进展。这无论对于哲学、逻辑学还是对于其他一切具体科学关于范畴和范畴体系的研究与建构来说,都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和理论意义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逻辑范畴体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充分揭示这一逻辑范畴体系的理论意蕴和学术价值。
一
冯契按类、故、理三组范畴建构起来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提出的,它的主要内容,亦即它所包含的主要范畴及其推演次序大致如下:
1.关于“类”的主要范畴: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
逻辑思维要“察类”,首先就必须辨别同异。因为,“类”就是具有一定共同性质的对象的总体。由此,就要考察“同一与差异”的范畴。具有相同属性者为同类,不具有相同属性者为异类。类总由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诸个体所组成。而对同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对象辨别同异,就会有个性、共性之分,由此,就必须考察“个别、特殊和一般”的范畴。而个别与一般在一定意义上即部分与整体,由此,又必须考察“部分与整体”的范畴。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包含着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因此,要察类,要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事物的质与量,这样,又过渡到“质与量”的范畴。而为了真正从质上把握类,进一步把握类的本质,还必须从事物的联系和关系,即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考察,这样,就过渡到“类与关系”的范畴,而把握了事物的类的本质及关系,也就把握了事物存在的根据,也就把握了事物所以然之故,这样,就过渡到“故”的范畴。
2.关于“故”的主要范畴: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
冯契教授认为,关于“类”的范畴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但知道了“是什么”以后,还要进一步问“为什么”?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而关于“为什么”或“所以然”的范畴就是关于“故”的范畴。
为了“以说出故”,就必须考察对象间的因果关系,而为了准确把握因果关系,就必须从事物间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因为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环节),所以,首先应当考察“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范畴。而从相互作用来考察因果关系,就要客观地全面地分析事物的一切条件:主观的与客观的,内在的与外在的,主要的与次要的等等,以此来把握所考察对象的根据。这样,就自然过渡到考察“根据与条件”的范畴。通过把握事物的条件来把握事物的根据,其实也就是由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来把握实体。而为着把握实体,就必须把握实体自己运动的原则,把变化发展的过程了解为实体由于其内部矛盾而引起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这样就过渡到“实体与作用”的范畴。实体与作用是不可分的。实体自身就是其作用的根据,而以实体为根据,也就是以物质运动的矛盾为内容。辩证思维要求以物质的内在矛盾即内容为根据来解释形式的演变,从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作用来考察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这就自然过渡到“内容与形式”的范畴。把握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也就把握了事物自身变化发展的客观根据,但从人和事物的关系而言,还必须考虑人的要求,提出明确的目的,把客观根据和人的进步要求、目的结合起来,以此作为行动的根据,贯彻于过程的始终,这样,就必然过渡到考察“客观根据与人的目的”的范畴。辩证逻辑要求人的目的与客观根据相结合,即要求人的目的与客观发展方向、运动规律相一致,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之理”与人的活动的“当然之则”,这就过渡到“理”的范畴。
3.关于“理”的主要范畴: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必然和自由。
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仅要“察类”、“明故”,还要“达理”。即不仅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知其“必然”;不仅要弄清“为什么”,还要弄清“如何”办。故“理”的范畴,不仅涉及“必然之理”,还要涉及“当然之则”。
逻辑思维要“达理”,把握事物的必然,就必须力求通过科学规律的体系来把握对象或现象的整体。而为了作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握现实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从而指出其必然发展的趋势,把握占优势的、有利的可能性,避开不利的可能性。这就必然首先涉及“现实、可能和必然”的范畴。而必然是通过一系列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为此,就必须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中来把握现实,从偶然现象中找出必然规律来,这就过渡到“必然与偶然”的范畴。把握对象或现象的必然规律,为的是指导人的实践活动,为此,就必须把握行动的法则,懂得如何运用手段来创造条件,使目的得以实现,并懂得如何根据“必然之理”来制定出“当然之则”,这样,也就必然过渡到“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的范畴。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如果能“解蔽”、“去私”,进行观点的分析批判,那就必然能增强自觉性,就会越来越自觉地掌握外部世界的必然规律和行动法则,并越来越自觉地掌握逻辑思维的规律并用之于作为认识事物和指导行动的方法,这样,就会达到转识成智(由知识发展而为智慧),人就越来越获得自由。这就必然涉及“理”的最后一组范畴:“必然与自由”的范畴。
二
不难看出,这样建立起来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史无前例的,但也是有其历史的思想渊源的。从根本上说它乃是对中外哲学史上有关逻辑范畴和范畴体系研究成果的科学总结和批判继承。冯契本人就曾明确地肯定过这一点。他认为中国古代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所提出的最主要的逻辑范畴就是类、故、理范畴(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20页。)。比如,《墨经·大取篇》提出:“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说明任何一个命题的成立,任何一个推理都必须类、故、理“三物必具”。《荀子·正名篇》也同样肯定了这一点:“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这里讲的“正道”虽然意义较广泛,但主要包含逻辑规律之“理”却是没有疑问的。后来的中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对这三组范畴又继续作了反复的、日渐深入的考察。如果说在先秦时期主要是“察类”的话,那么,汉至唐宋时期,则围绕着探索事物运动的原因而着重考察了“故”的范畴。通过汉代的“或使”、“莫为”之争和魏晋至唐宋的“有无(动静)”之辩而形成的“体用不二”的思想,有了从事物自身内部去寻找事物运动的原因的辩证思维的萌芽,把“故”范畴的考察大大地向前推进;而到宋至明清时期,则主要通过“理气(道器)”之辩,形成“理一分殊”的思想,把对“理”范畴的考察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而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则在对前人思想、包括逻辑范畴的有关思想进行批判总结的基础上,更深入地阐明了“类”、“故”、“理”的逻辑范畴。他提出:“凡物,非相类则相反……或始同而终异,或始异而终同,比类相观,乃知此物所以成彼物之利。”(《正蒙注·动物篇》)强调了要同中见异、异中见同的来把握类,进而提出“象数相倚”的“比类”方法,把对“类”范畴的考察提高到了具有初步辩证思维水平的阶段;他又提出:“《易》之为道,乾坤而已……而天地人物屈伸往来之故尽于此。”(《正蒙注·太和篇》)意识到事物运动的原因在于自身的矛盾(乾坤)的对立运动,因而进一步提出“由用以得体”(《周易外传》)的“求故”方法,要求在物物相依和变化日新中去把握实体,即把握事物自身运动的根据,从而又把对“故”范畴的考察发展到初步辩证思维的阶段;同时,王夫之还在总结宋明时期“理气(道器)”之辨的基础上,指出“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正蒙注·至当篇》),把“理”解释为事物的必然规律,并通过用对立统一的原理来解释“一阴一阳之谓道”,从而,把宋代以来的“理一分殊”思想解释为对立统一的关系。这样,他就把分析与综合相结合视之为“明理”的方法,而提出要“乐观其反”而善“会其通”(《周易外传·杂卦传》),把对“理”范畴的考察同样提到了初步辩证思维的阶段。
以上表明,类、故、理范畴是中国哲学史上历代哲学家所着重考察的逻辑范畴,而且,正是通过历代哲学家的不断考察,其内容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丰富。冯契关于按类、故、理三组范畴而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显然是在批判地总结、继承上述考察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也可以说它是在更高的基础上对其出发点的复归。
其次,冯契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也是对西方哲学史上某些哲学家的有关思想和论述进行批判总结的成果。
在西方哲学史上,首次对逻辑范畴进行过系统研究并初步提出了一个逻辑范畴体系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在他所提出的四宾词(或四种述语)理论中,他所区分的四种宾词即谓项、实际上是提出了四个主要范畴:本质、特性、类和偶性。(注:参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第357页。 )亚里士多德还认定他同时提出的著名的十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十个范畴)、也分别表现着这四个范畴(注:参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第362页。), 但人们只要稍作分析就可看出,这四个范畴实际上也就是有关类、故(“本质”即事物所以然之“故”)理(“偶性”是作为与“必然”具有的“特性”相对立的性质而提出的,这里实际上已接触到偶然性与必然性的范畴)的范畴。
在近代,康德进一步推进了对逻辑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建构。他相应于传统逻辑的四种判断的分类,从中概括出了四组相应的逻辑范畴:“量”的范畴,单一性、复杂性、总体性;“质”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定性;“关系”的范畴:实体性、因果性、共存性;“样式”的范畴: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注:参见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70页。)这四组范畴按冯契教授的看法,其中除“质”的范畴表现着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从而表现着对立统一规律外,剩下的三组范畴:一组是关于个别与一般的范畴(指“量”的范畴),一组是关于因果性联系的范畴(指“关系”的范畴),一组是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范畴(指“样式”的范畴),它们在实际上也就是相应于类、故、理的范畴。并且,它较之亚里士多德的四宾词范畴显然是更加明确而系统。
在西方哲学史上,对逻辑范畴进行了系统研究的当然首推黑格尔。而他的《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是由“存在”、“本质”、“概念”三组范畴所组成的,这三组范畴实际上也分别相应于类、故、理三组范畴。(由质、量、度组成的“存在论”范畴,属于“类”的范畴;由“本质”、“现象”、“现实”组成的“本质论”范畴属于“故”的范畴;而由“主观概念”、“客体”、“观念”组成的“概念论”范畴属于“理”的范畴)。不仅如此,即使在其“本质论”中也可以概括出“类”、“故”、“理”的范畴。恩格斯在读“本质论”部分的笔记中即指出,它主要包含着对立而又统一的三对范畴:“同一与差异”、“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9页。)而这三对范畴显然也依次相应于“类”、“故”、“理”的范畴。而且,由此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到,黑格尔是在更高层次上,即是在范畴之间对立而又统一的相互关系的辩证思维层次上来考察和研究这三组范畴及其各个范畴之间的辩证推移关系的。因此,它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按辩证思维方式而建构起来的逻辑范畴体系。
上述考察表明,把逻辑范畴分成类、故、理三组,是中外哲学史上主要哲学家的共同观点,而冯契按类、故、理三组范畴而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显然正是哲学史上这一共同观点的科学总结和批判继承。当然也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这一历史传统的新发展。
三
由于冯契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对中外哲学史上有关逻辑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成果的批判总结和继承、发展,因而,它具有极为明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主要表现在它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上:
(一)这一逻辑范畴体系坚持了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鲜明地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统一原理。
如前所述,冯契所提出的以类、故、理范畴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逻辑思维正是通过这一体系中各个范畴之间的辩证运动而达到对客观世界及其具体真理的逐步认识和把握的。那么,这一逻辑范畴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是统一于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冯契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也有其显著的特色,而同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的范畴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
康德作为近代哲学史上最早提出逻辑范畴体系的哲学家,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由于“一切观念的结合,都需要意识的统一性把它们结合起来。”(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第71页。)“意识的综合统一性乃是一切知识的客观条件”,而且,“它不只是我自己在认识对象时所需的条件,并且是一切直观为了成为我的对象必须从属的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综合,多样的东西就不会统一在一个意识里面了。”(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第70—71页。)康德在此所说的这种“意识的综合统一性”也就是他所谓的“统觉”。因此他就认为“统觉的原理,在人类知识整个范围中,乃是最高的原理。”(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第69页。)而他所说的“统觉”也就是自我意识或“我思”。这就是说,在康德那里,范畴体系统一于“自我”。由于“自我意识”、“我思”借助于先天综合能力就能够把世界上多样的东西统一起来,因而“我”就能运用范畴而为自然界“立法”,为自然界安排秩序。具体一点说,“自我”就可以“量”、“质”、“关系”、“样式”等十二个知性范畴加之于经验材料,又通过时间为媒介的图式或知性的原理,使感性与知性得到结合,从而完成人的认识过程。很显然,这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黑格尔作为近代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较完整的逻辑范畴体系的哲学家,他的逻辑范畴体系又统一于什么呢?综观整个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不难找到回答,这就是:逻辑范畴体系统一于理念。这是因为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体系即其《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是以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的绝对理念为其终结的。作为客体即“理念自身”是以思想自身为其对象和内容的,而作为主体即“概念的纯形式”则是对它自身的这个内容的认识,因此,黑格尔《逻辑学》的范畴体系中的一切范畴都无非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阶段。“绝对理念”贯穿一切,统一一切。这一点,黑格尔本人也有明确说明。他说,哲学中的三个部门即逻辑理念、自然和精神,虽然其中的“自然”、“精神”都分别可以成为“中项”、成为联系另外两项的中介,但是,在他看来,真正联系另外两项的中介的是逻辑理念。因为,“它是精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贯穿一切的东西。”(注:《小逻辑》第365页。)这也就是说, 逻辑理念是世界统一原理的基础,自然界无非是理念的外化、精神无非是理念的复归而已。显然,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
同康德、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体系相反,冯契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统一原理的基础上来解决范畴体系的统一问题的,即冯契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所体现出的是逻辑范畴体系统一于客观实在、统一于物质世界的。这一点,只要我们对这一范畴体系稍加分析就是十分清楚的了。
首先,构成这一范畴体系的一切范畴都决不如同黑格尔、康德等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什么“先天的”、“先验的”思维形式,而是客观实在最一般存在形式的反映。不仅其中的“类”、“故”、“理”范畴分别反映着客观事物、自然界所实际存在着的类、故、理等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而且,构成“类”、“故”、“理”三组范畴的一切逻辑范畴也都是客观事物、自然界实际存在着的某种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因此,它们是统一的客观实在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和关系的摹写和规定,因而,它们自然也就在客观实在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构成为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有机体系。
其次,冯契在建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时,根据认识论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坚持认识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而作为一个坚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者,他自然也就要坚持认识开始于对当前的呈现有所知觉并作出判断,亦即坚持从客观实在开始,从实际出发。而“类”、“故”、“理”等逻辑范畴既然是客观实在最一般存在形式的反映,而由于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再到知其必然乃是逻辑思维用以认识和把握客观实在的必经环节和阶段,也就是逻辑思维把握客观实在的最一般思维形式(这也正是我们将其称之为逻辑范畴的基本原因),因此,坚持按类、故、理来安排逻辑范畴的体系,自然也就是坚持了从客观实在出发的唯物主义观点,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统一于客观实在、统一于物质世界的原理。
再次,这一范畴体系的展开是建筑在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现象与本质、个别与一般、感性与理性……的对立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它不像黑格尔《逻辑学》范畴体系那样,“存在论”考察直接性范畴,“本质论”考察间接性范畴,把存在与本质、也就是现象与本质、直接性与间接性分割开来加以考察,而是把它们联系起来、视为不可分割的联系着的对立面而加以考察。冯契本人曾为此举例说:“被黑格尔自己归入直接性范畴的是‘存在论’中的范畴:有和无、质和量等等。这些范畴固然有直接性,但也都具有间接性。因为很明显,虽然在知觉中间已经有‘质’和‘量’,如关于色觉的‘觉’、空间知觉的‘量’。但真正要把握质和量就必须把握类,不把握类就不能说真正把握了质和量……‘类’是关于本质的范畴;关于一般的范畴。所以没有单纯的只是直接性的‘质’和‘量’,‘质’和‘量’必然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18—319页。)正因此,在冯契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的展开,即其范畴之间的辩证推移中,始终坚持着把客观实在理解为现象与本质、直接性与间接性的辩证统一,体现着整个逻辑范畴之间基于对客观实在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中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辩证联系。
最后,这一范畴体系中的一切范畴,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它们自身不仅同时就是逻辑思维的形式,而且,它们的形成也是从思维形式中,特别是从判断或命题中进行概括的结果。《墨经》所谓“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说明了这一点,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从任何一个简单命题开始,就可以分析出个别和一般、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的矛盾(注: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450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由于包括命题、判断在内的一切思维形式都无非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形式,它们都在反映统一的物质世界的基础上相互联系起来。因此,从思维形式中概括得出的逻辑范畴及其体系,归根到底也是统一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是一个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统一整体。
综上可见,冯契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采取了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构造完全不同的方式:他是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逻辑学的前提,从实在出发,并把实在了解为现象和本质的统一。接着,再从概念、判断、推理来概括出逻辑范畴,又从范畴的矛盾运动来说明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样“就基本上把黑格尔的体系颠倒过来了。”(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19页。 )即把黑格尔建立在“理念”基础上的逻辑范畴体系的统一性颠倒过来,使之成为建立在反映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基础上的(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统一原理基础上的)逻辑范畴体系的统一性。
(二)这一逻辑范畴体系鲜明地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的一致性,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性。
冯契认为,“人的认识运动是通过实践和认识的反复而进行的,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到理性并进而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加深刻的本质、由不很全面的理解到更加全面的理解这样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扩展,以至无穷的过程。而逻辑范畴就是这个运动过程的一些阶段(环节或交错点)。”因此,“逻辑范畴体系和认识的辩证运动是一致的”。(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11页。 )在冯契看来,这种一致乃是建构逻辑范畴体系所必须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冯契所提出的按类、故、理三组范畴而建立的逻辑范畴体系正鲜明地遵循和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从类、故、理这三组范畴之间的关系来看,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是知其然、明故是知其所以然,而达理则是知其必然或当然。而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或“当然”,这无疑是人们认识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也就是人们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逐步把握对象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使人的认识和行动获得自由、从而达到真善美的统一的过程,也就是由无知到知、由知识到智慧的过程。可见,由类到故到理这三组范畴之间辩证推移过程,明显地体现了人们认识与把握对象的不断深化和扩展的过程,深刻地表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的一致性。
其次,类、故、理这三组范畴中的每一组范畴的各个范畴之间的辩证推移次序,也明显地体现了人们在认识与把握对象之“然”或“所以然”或“必然”与“当然”的过程中的逻辑进程。比如,关于“类”的范畴:“同一和差异”、“个别、特别和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等等,它们的顺序排列决不是偶然的,而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客观存在的“类”(以及相应地认识和把握“类”范畴)的前后相继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从而表明认识和把握“类”的过程也就是由上述诸对范畴中的前一对范畴逐步过渡到后一对范畴的辩证推移过程。而构成“故”范畴和“理”范畴的各对范畴之间的顺序排列也莫不如此(参见本文第一部分)。因此,组成这三组范畴的各对范畴之间的辩证推移次序也同样表现出逻辑范畴体系同认识的深化、发展进程的一致性。
同上述这种一致必然相联系,冯契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还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具体一点说即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同人类认识史的一致。黑格尔在建构哲学史上第一个较完整的逻辑范畴体系时就曾多次强调过这种一致。他说:“也许有人会以为,哲学在理念里发展的阶段与在时间里发展的阶段,其次序应该是不相同的,但大体上两者的次序是同一的。”(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34页。)因此,黑格尔在他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中,其逻辑范畴的推演的次序是同历史上哲学思想发展的历史顺序大致相同或者说相适应的。列宁也曾对此作过肯定的评价,比如,他曾把他称之为“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纲要”的《小逻辑》的目录即逻辑范畴的顺序排列,赞之为是“思想史的概括”,并要求“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符合”。(注: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355页。)这就是说, 逻辑范畴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同时又是认识史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因此,由逻辑范畴所形成的逻辑范畴体系应当以压缩和概括的形式再现出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成为认识史的概括和总结。冯契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无疑是较好体现了这一原则和要求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中国哲学史上的逻辑范畴的发展为例来加以说明。对此,本文第二部分谈及中国哲学史上对类、故、理范畴考察的简要历史时已初步提及,下面再就此略作补充。
从中国哲学史来看,类、故、理的范畴固然是在先秦时期的墨家、荀子的著作里就已经提出了,而且,对这三组范畴都分别进行了一定的考察,如《墨经》对“故”范畴就作了“小故”(必要条件)与“大故”(充足而必要的条件)之分,但总起来看,这时的哲学家主要考察的、或者说着重考察的乃是“类”的范畴。比如《墨经》分析了各种“同”和“异”,并着重考察了“类同”和“不类”。同时,还针对当时展开的“坚白同异之辩”而提出了“别同异”、“盈坚白”的主张,提出了“异类不吡,说在量”的观点。随后的《荀子》、《易传》等也同样主要是对“类”范畴着重进行了考察,只不过《墨经》讲类主要是从形式逻辑观点着眼的,而荀子讲类虽然也包含着从形式逻辑观点着眼(如用形式逻辑的种属包含关系讲名的限定、概括),但着重的是揭示出限定与概括(“别名”与“共名”)的辩证推移运动,因而又不局限于形式逻辑的眼界就是了。(注:可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一书,华东师大出版社,第192—197页。)
随后,汉代至魏晋唐宋时期,哲学家和科学家对“类”范畴又作了更进一步的考察,如要求用“取象”(定性)与“运数”(定量)的方法来把握对象的类和类概念等等,但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主要是把对“故”范畴的考察大大向前推进了。而这也是有其必然性的。正如冯契所说:“经验科学要成为科学,首先就要在详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类;为要根据本质特征进行科学的分类,就必须探求事物之所以然之故;而真正要认识所以然之故,就必须“使认识从现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实体。”(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203页。 )而在冯契看来,正是魏晋时期的哲学家提出了“实体”概念。他说:斯宾诺莎曾讲“实体以自身为原因”,这用中国哲学家的话来说,就是“体用不二”,就具体事物而言就是质与用的统一,性和能的统一。南北朝时的范缜用质用统一的原理阐明形神关系,同时期的科学家贾思勰用性能统一的原理作为科学分类的根据,都是从事物自身中去寻找事物运动的原因。这无疑把对“故”范畴的考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而当历史发展到了宋元明时期时,哲学家们通过“理气之辨”而形成“理一分殊”的思想,把对“理”范畴的考察又极大的向前推进了。王夫之,作为对这一时期哲学进行过初步批判总结的哲学家,不仅通过提出“象数相倚”、“比类相观”和“由用以得体”等观点,在前人基础上更加深入地考察了类、故范畴,而且,更是集中深入地探讨了“理”范畴。他在朴素唯物论和朴素辩证法相结合的基础上,总结了“理气(道器)之辩”,不仅明确指出“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正蒙注·至当篇》)把“理”解释为事物所固有的、内在的必然根据即规律性;而且还进一步用“一阴一阳之谓道”、即对立统一原理来解释“理”:“故合二而一者,现分一为二之所固有也。”(《周易外传》)这样,他就把阴阳与道视为对立统一的,既分“一”(道)为“二”(阴阳),又“合二而一”。于是,他对“理一分殊”就有了超乎前人的更深入的理解,将其视之为“理一(统一)”与“分殊(阴阳)”的对立统一,并以此来考察和理解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把对“理”范畴的考察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朴素辩证思维的阶段。(注:《辩证思维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从上述简要概述中不难看出,由于客观事物的类、故、理本身是相互联系着的,在中国哲学史上,不同时期的哲学家都对“类”、“故”、“理”范畴进行了考察,而且,一般地说,后一时期的哲学家的考察在总体上总是较前一时期哲学家的考察更深入、更全面(而其不断深入的逻辑顺序大体上是同冯契提出的组成类、故、理的下属各对范畴之间的推演次序基本一致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虽然不同时期的哲学家都对类、故、理范畴进行了考察,但总的来说,先秦时期着重考察的是类的范畴;汉代至唐时期着重考察的是故的范畴;而宋元明时期着重考察的是理的范畴。这就充分表明,冯契所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所建构起来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同中国哲学史上对“类”、“故”、“理”考察的历史相一致的,是同在对这些范畴的考察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由形式逻辑思维向辩证思维发展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
(三)这一逻辑范畴体系坚持了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原理,这是一个发展着的、开放的体系。
以往的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总视自己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唯一最为完美的体系,甚至视之为“绝对真理”,比如,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学》范畴体系中的每一个范畴都是绝对观念自我认识、自我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阶段,而且,在其《逻辑学》中这一自我认识已经实现,因而其自我发展过程已宣告终结。这就是说,他的《逻辑学》的范畴体系已包罗无遗地认识了绝对真理,逻辑范畴体系再也不能发展,也无需发展了。显然,这样来理解和看待的逻辑范畴体系完全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是独断论的表现。
但在冯契看来,逻辑范畴体系决不可能是封闭的,也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着的体系。这是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都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总有许多逻辑范畴还没有把握(自然现象之网是无限丰富的),而且已经揭露的逻辑范畴总有待于研究再研究。所以我们不应该要求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范畴体系。如果一定要这样做,那就要陷入形而上学。”(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13—314页。)冯契是这样说的,在建构其逻辑范畴体系时也是这样做的:
首先,他对自己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并不强求完备,即并不要求把所有可能或应当纳入的逻辑范畴都包罗穷尽;也并不要求把每组范畴的丰富内涵及各组范畴之间的联系,揭示得穷尽无遗。这一点,不仅如冯契所说,对于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而且,据我们看来,这也不是冯契所着力追求的目标。从冯契所建构的类、故、理范畴体系的意图和实际情况来看,他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尽可能按照认识的辩证运动与逻辑范畴体系相一致的原则,揭示出类、故、理一组组范畴的矛盾运动及其推移次序,从而为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规律、认识和把握各个领域的具体对象和具体真理,提供正确思维和认识的途径和方法。这样,即使逻辑范畴体系还不够完备(如某些必须列入的范畴未能列入、范畴间的某些关系未曾充分揭露等等)它也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正确的观点和有益的启示,引导人们去科学地理解和对待逻辑范畴及其体系,从而引导人们更有效地去补充和丰富这一体系,或者建构新的逻辑范畴体系。
其次,冯契所建构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的每一组范畴,即从属于“类”范畴的“同一与差异”开始,到最后属于“理”范畴的“必然与自由”为止,它们无论是就其内涵而言,还是就其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它们之间的推演关系)而言,都不是绝对的,而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比如,作为“理”范畴的最后一组范畴,也是冯契所提出的整个逻辑范畴体系的最后一组范畴:“必然与自由”,就决不是如同黑格尔范畴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绝对理念”那样,标志着人们认识的终结,而仅仅是为人们如何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认识与行动的“自由”提供了一种观点、途径和方法,提供了一种启示:人们只有“越来越自觉地掌握外部世界的必然规律和行动法则,同时也越来越自觉地掌握思维规律并运用思维规律作为认识事物和指导行动的方法,这样,人就将越来越自由。”(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93页。)因此,它是可以而且必然会随着人们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充实和发展的,决不是停滞的、封闭的。这一点,正如冯契本人所指出的,他所提出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只是把范畴体系的基本框架建构起来了。“如果这组范畴和那组范畴之间的联系讲不清楚,我们就不说,以后的人会超过我们,他会提出更好的见解,会克服我们的弱点,超过我们的体系。”(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324页。 )明确地肯定了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层次上的逻辑范畴体系决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诚如恩格斯所早就指出的,“正是‘体系’是暂时性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215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 新的逻辑范畴将会不断地被概括和发现,原有逻辑范畴的新的侧面会不断被揭露,逻辑范畴及其体系必将是无止境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的。
以上是我们就冯契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的一些主要特点以及它较之以往哲学家所提出的逻辑范畴较为优胜之处所作的一些简要分析。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这一范畴体系就是绝对完善的。冯契本人也完全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在九十年代初准备对他的《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讲课记录稿进行修订时,就曾考虑在“逻辑范畴”一章中增加有关“系统”的范畴(参见该书“整理后记”)。当然,需要补充和丰富的可能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范畴,也可能还要涉及它们的逻辑关系和推移次序等等。然而,也正是冯契所建构起来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框架,为我们进行这种补充、丰富和发展,提供了正确、可靠的方法论的依据。
四
综上不难看出,冯契所建构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既有其学术的价值和理论意义,也有其对实际工作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首先,冯契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是近几十年来中外哲学史上我们所见到的一个最能体现辩证唯物主义一系列基本原理和要求的逻辑范畴体系,也是从黑格尔以来,我们所能见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所明确提出的一个最具特色的逻辑范畴体系。由于它鲜明地体现了辩证法、认识论、逻辑的统一、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因此,它既继承了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和黑格尔以来的逻辑范畴体系的合理因素,同时,又是对这些逻辑范畴体系的超越和发展,在逻辑范畴体系的发展史上,事实上已构成了一个新的环节和阶段。因此,对这一逻辑范畴体系,人们可以批评它、反对它,但是,人们却不能无视它,更不能简单地否定它。我想,仅仅就此而言,它就是有其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的。
其次,作为具有前述特色的逻辑范畴体系,它为一切科学包括哲学和其他一切具体科学的范畴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方法论的启示和范例。哲学和其他一切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和对各门科学领域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总是会不断去完善和改进对各门科学研究的手段和方法,从而,不断地去丰富和发展以至革新各门科学的研究内容。而这种丰富、发展和革新的最直接成果或体现,就是概念或范畴的丰富、发展和革新,具体地说,就是新概念或新范畴的产生,旧概念或旧范畴的被扬弃,以及原有概念和范畴的内涵的精确化和纯化等等。由此而伴随的必然结果也就是概念或范畴体系的改善和重建。现在,理论界不是常提出什么“××科学的重建”嘛!如果这种提法果真是该门科学所必须的,那么,这种所谓的“重建”归根到底就是该门科学的概念或范畴体系的重建。而冯契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一系列原则和特点,无疑就将为各门科学范畴体系的“重建”,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的启示和范例。
最后,这一逻辑范畴体系所体现那些原则和特点,对于我们的一切从事实际工作的人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由类、故、理范畴所体现的人的认识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再到知其必然或当然的辩证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各条战线上从事一切实际工作的人,在思维和认识过程中,特别是一切从事决策工作的人在其决策活动中所必须经常记取和遵循的。我们从事各项工作的人们、特别是从事领导工作的人们对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环境不仅要真正的“知其然”,而且能深入地“知其所以然”和“知其必然与当然”,按照事物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性去进行工作,切实地抓住现在,科学地预测未来,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显然,就此而言,冯契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及其所体现的那些基本特点和原则,无疑是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和导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