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是一种支配和赋权的制度。同时,公民身份指的是维持这种支配和赋权制度的特殊权力。
郭忠华:能否首先请您就公民身份的核心涵义谈谈见解?
艾辛:我对于公民身份的界定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他也是从争取的角度来看待公民身份的。他说到,公民身份是这样一种身份,它既类似于身份,但又不是身份。在我看来,公民身份实际上总是意味和充斥着其他的身份。当主流群体寻找其身份的时候,它以其自身的德性定义取代了其他的身份,然后把这种定义说成是公民身份的普遍性理念。因此,我便提出了这样一种公民身份定义:在所有带眼镜的人当中,实际上只有百分之五十的人成为公民,同时呼吁其他人同化到你所认定的公民意象中来。我想你理解我所要表达的意思。在我看来,这就是公民身份的真实涵义。它要求不同社会团体为权力和支配而战,较之于其他社会群体,那些积累起更多资源和资本的群体更能够给公民身份注入体现自身经济和道德的含义。这就是公民身份的本质涵义。
但是,当我在各种研讨会上说起这种涵义的时候,我发现它太容易引起争论。人们喜欢赋予公民身份以一种规范性的定义,而不希望这种规范性定义受到质疑。他们把公民身份定义为一种善的东西,看作是一种公共的善,因而不想弃之而去。如果你愿意,你可以把这种定义称作是自由主义和自由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定义,或者是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定义。但那不是我的公民身份定义,我不想把自己与这种定义联系在一起。让我们从一种最小化的公民身份定义出发吧。公民身份是一种支配和赋权的制度。同时,公民身份指的是维持这种支配和赋权制度的特殊权力——不论这种定义可能引发多大的争议。这种制度是如何运作自身的?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进行分析之前,你无法对它作出任何解释。这或许也正是人们感到这种定义难以接受的原因。
郭忠华:当我们谈论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的时候,其中存在着一个概念适应性的问题。即公民身份这一起源于西方社会的概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用于东方社会。我不知您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另外,在您看来,在研究东方社会公民身份的时候,我们应对公民身份概念把持一种什么样的原则?
艾辛: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可能是一个有问题的范畴,但它的确能够推广某些特定的东西。这种公民身份是东方主义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这种公民身份加以研究的人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在他看来,公民身份概念起源于西方社会,是一种持续存在于西方的现象,东方社会缺少这一现象,它们无法发展出这一概念。
对于我来说,我想做的工作是研究韦伯的上述观点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东方社会不能够发展出公民身份概念?当人们说东方社会“不能”发展出公民身份的时候,他们所谈论的到底是什么?韦伯说东方社会不能发展出公民身份,他指的主要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城市。但问题在于,印度有城市,中国也有城市,而且这些城市都发展起了某种自治和合作。但是,它们却从来没有发展出某种公民身份概念。我一直想找到其中的原因,但是,当然,我无法以某种开创性研究来破解这一难题,我无法把韦伯的观点置于拷问的境地。在各种文献中,也存在着类似的焦虑,即公民身份的东方概念问题。因此,自2000年开始,我花了9年的精力尽可能去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正是我为什么会把眼光转向奥斯曼帝国,并开始提出我试验性假设的原因。你可以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一种特定法律和政治背景下的权利与义务,那是一条魔鬼定律。但我发现自己很难相信这一点,因为不存在公民身份概念的地方也可以存在公民身份的实践。你可以说印度、中国、伊斯兰文化从来没有发展出某种公民身份概念。这些社会可能是不存在公民身份概念,但却存在公民身份的“实践”。这就是我给自己提出的问题。
那么,这些实践存在于什么地方?我能否找到其中的某种实践?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式当然是取道于文化的视角,从与我最相关的社会着手,因为我不能说:“好吧,让我首先从对中国历史或者印度历史的研究着手”。没有谁会这样干。我诉诸于奥斯曼帝国的历史,把它与公民身份的实践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由于语言的缘故——通过这一语言,可以追溯奥斯曼帝国古老而迥异的历史——而是因为文化的亲和性。因此,我开始提出有关奥斯曼帝国的问题。作为结果,我不仅感兴趣于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所谓的东方社会,而且感兴趣于提出一套话语。通过这套话语,对这一公民身份实践进行实质性的研究。
郭忠华:我知道您曾以土耳其为例就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问题进行过写作。请问在您看来,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的对比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前者对于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发展主要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艾辛:我对这一问题目前尚没有答案,我想这是我的研究所要提出和解决的问题,我只能提出一些临时性的想法。我非常感兴趣于伊斯兰制度中的一个词汇“waqf”,我们可以把它译作英语中的“trust”。奥斯曼帝国发生了什么?它不拥有公民身份的语言。我们能期待欧洲历史上发展起来的公民身份带来什么?它给人们带来了某些权利,他们通过这些权利可以提出某些要求。因此,如果你问奥斯曼帝国的历史上是否存在特定的权利,从而使人们能够提出各种要求的话,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它体现在一种信任体系上。通过这一体系,富裕或者不太富裕的人们以其部分财富来提供社会服务,如图书馆、施舍处、清真寺、学校等,它们是一些通过施舍金钱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们获得了某种权利的感觉,同时也可以提出某些要求。我想在奥斯曼帝国的解释历史上,我是第一个以这种方式来加以解释的。我前面说过,我把它们看作是公民身份实践。对于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学家来说,他们有些不喜欢这些解释方式,有些则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不错的观点。但撇开他们的意见,我决定把它们看作是公民身份实践。这就是我想做的事情,目前我还没有把这些想法记录成文。对于印度、中国以及其他内生型社会,我也想采用同样的研究方式。一旦我实现了自己的目标,我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即对于作为权利要求的公民身份来说,东方社会、东方文化和东方文明对于它的发展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
郭忠华:如果这样做的话,我想您将是韦伯之后第一个对东方社会的公民身份进行系统研究的人。按照韦伯等人对于西方公民身份的解释,城市在公民身份的兴起中发挥了根本性作用,认为城市中的同业公会、行会、自治组织、契约主义等是现代公民身份兴起的基础。请问您将如何看待城市尤其是东方城市在公民身份发展中的作用?
艾辛:对于中国、印度历史上的城市,我还说不上太多。我也不知道当地原住民的思想观念将会给我的研究带来什么样的问题。从规范意义上说,原住民并没有建立城市,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又如何能谈论其公民身份的实践?对于这些问题,我的确不太清楚要怎么做。但如果具体到奥斯曼帝国的城市,在我看来,这个城市并不是以韦伯所认为的方式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但它们却从事着了不起的公民身份实践。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奥斯曼历史的研究者们仍然以韦伯的方式来理解当时的城市以及城市与公民身份的关系。从这种立场出发,他们进行深入的研究,然后得出结论说:“是的,它们不存在公民身份这回事。”他们从来没有进行过转换——那种我前面说过的转换。
如果我们忘记韦伯及其假设,何种实践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民身份实践?何种制度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从奥斯曼城市实践公民身份的例子,我现在已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存在着实践公民身份的其他制度,它们不是以韦伯所认为的方式从事公民身份实践。如果有足够的人采纳我的假设,把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术语,并且作进一步的研究,以这些研究作为基础,我们就将处于一种能够提出下述问题的立场上,即能够对东方社会就公民身份概念的贡献问题,得出我们的结论。这种公民身份所寄遇的世界将不再是西方世界,而将是我所说的“Oecumme”。Oecumme是一个古希腊词汇,它表示有人居住的世界,或者说我们居住于其中的世界。我用这一词汇来代指我的研究项目。因此,我想提出一种我们居住于其中的世界的公民身份概念,这种世界不存在东方和西方的划分。当然,我们现在还没有到达那一步。
郭忠华:当我们谈到东方主义或者东方社会的时候,它指涉的显然是一系列内部存在明显差异的社会,例如,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曾经以儒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等不同宗教作为研究主题。如果说西方公民身份在其历史上曾经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传统的话,在您看来,从比较的视野来看,东方社会是否也存在着某些明显不同的公民身份的发展路径和理论范式?
艾辛:这正是我想要探索的问题。我还不太肯定我们是否能称之为“奥斯曼模式的公民身份”或者“公民身份的奥斯曼发展(模式)”。但显然,我可以把奥斯曼版本的公民身份看作是伊斯兰公民身份,因为“waqf”是一种伊斯兰制度。但是,在奥斯曼帝国时期,waqf制度的运作又不同于伊斯兰世界的其他文化。因此,waqf制度又存在着某些差异。如果说存在着伊斯兰公民身份的话,那么,这种公民身份当中至少存在着一种变种,这种变种可以被称作是“奥斯曼公民身份”。依此类推,如果存在着奥斯曼公民身份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儒家公民身份、印度公民身份等公民身份的问题。我现在的确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想向你这样的学者,以及来自印度和其他伊斯兰文化的学者求教,并且让我们共同来探索这些问题。来源: 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