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再论中国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4 次 更新时间:2011-10-1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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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我在网上已经发表了《论国家富强和现代化的主要标准是什么》的文章,最近读了刊登在2008年3月6日<南方周末>上三农专家李昌平的文章《指望资本家救小农是靠不住的——中国农村现代化应走日本而不是菲律宾道路》[1]得出了一个中国农业现代化,或者说是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应该走怎样的发展道路?也就是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整个经济现代化的最主要目标是什么?

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现代化的最主要标准,就是大多数国民的共同富裕,那么,鉴于中国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大多数农民是中国最贫穷的阶层,那么中国民众的致富问题,实质上、主要地就是一个大多数农民的致富问题。所以张炎夏教授指出的中国的三农问题,甚至可以说整个中国的现代化问题,主要地就是一个农民致富问题。[2]所以,所有三农政策必须围着这个问题转,离开了农民致富的三农政策,都不可能是有效的。这个观点是非常地精辟的。因此,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标准。

李昌平先生的文章中否定了走菲律宾的农业发展模式,即通过城市资本下农村,也可以提高农业产值,实现农产品市场繁荣,和农村公路和建筑的硬件建设。但马上就会转化出五大问题:“农村问题快速转变成了城市问题,农民问题快速转变成了工人问题,失业问题快速转变成了社会问题,经济社会问题快速转变成了政治问题,国内城乡矛盾快速转变成了国际贸易摩擦。”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对照这五大问题,就能够得出中国目前已经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这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民依然贫困。

这就是李昌平先生文章中所指出的日本的农业发展道路:“是在土改的基础上,在限制大资本下乡的同时,扶持小农组织起来——建立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综合农协,变传统小农为组织化的现代小农,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农村经济都由农民协会主导发展,农民不仅分享种植业、养殖业的收益,几乎分享了农村金融保险、加工、流通储藏、生产资料生产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超市和土地非农用等诸多方面的绝大部分收益。”

张炎夏先生在上海金山区廊下镇实践中[3],他们公司的所有的职能,非赢利的农会和农产品协会都能够替代,这样,其利益就完全可以归农民所有。比如张炎夏教授在上海金山区廊下镇的农业实践的要点之一,就是“由农民来分享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利润”。但在廊下是通过政府和民企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非赢利的农会和农产品协会来组织农民自己实现这个目标。在这里,政府应该乐当配角,组织和鼓励农村大学生来进行这一农村实践。从〈南方周末〉上李昌平先生文章中的数据:“中国农村经济占GDP总量的12%弱,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大约占5%左右,只有这5%是农民的,其余都被非农民占有了。”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农民能够完全占有包括农产品流通利润在内的全部农业产值的话,他们的收入一下字可提高140%,达到原来的240%。这是一个非常客观的数据。再加上农业的其他发展,包括农业人口工业化等。这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有非常大的尝试价值的发展模式。

如果我们把这个农业现代化的观点逻辑推理到中国整个现代化的目标和标准是什么?同样,就就是一个标准:就是“绝大多数民众的致富问题”。如果我们依靠外资和单一的资本积累措施,中国完全也能够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比如中国前期单一追求GDP,表面上国民经济也能够繁荣,但是问题是大多数民众,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工依旧贫困,最终就是菲律宾和南美各国的结果:经济不可能持续高速发展,就算是发展了,也不可能是“以人为本”的。

同样,着眼于农民富裕的现代化目标,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方面,

除了必须在有于农民致富原则之外,还必须有利于二大目标,一是:必须有利于完善中国国民经济整体上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二是:必须有利于中国农业规模化、科技化和专业化协作相结合的集约化生产,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繁荣农业、丰富农产品供应的目标。在此明白之下,中国的农业就应该走“农户加公司”的模式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那么,这种“农户加公司”模式具体的规定应该如下:

1、“农户加公司”中的公司,必须体现当地农民的主体性。具体规定如下:

严格执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禁止外来的城市资本和外资获得“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永远地属于农民所有。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租给“有农业户口的、实际耕地的”农民,当然也允许当地进城的农民工雇佣农民来耕作。就是必须把非实际务农的资本所有者排除在外;进入农村的外来资本必须和当地“有农村户口的、拥有耕地使用权的”农民组建股份制企业,农民按相关的规定以土地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并按具体情况规定单一个人和法人承租土地的最大面积,以避免资本所有者大规模兼并土地使用权。合资后的农业公司必须优先雇佣以土地合资的农民,以保护资方和农民双方利益的原则规范雇佣和辞退以土地入股的农民的公正程序。如果公司倒闭,同样应该规定土地资产优先保全。

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就是:中国的农业发展必须在中国农民致富的前提下进行,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和主导来深入开展;农民致富不但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最主要问题,也是中国现代化的最主要问题;我们必须坚决地避免在农业繁荣的同时,农民依然贫困的结局。

其次,各级政府应该以财政资金为主,吸纳社会资金,比如慈善性资金等组建非赢利、或者低赢利的担保基金,支持缺乏外来资本的农村的农户能够利用银行贷款,在地方政府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支持下,自主、自愿地联合组建公司,并依靠公司自身的赢利能力逐步地归还和减少贷款。当然,也可以以非赢利的农会和农产品协会,来完成本该公司完成的职责,但前提是这种农会和农产品协会必须坚持“保本的”非赢利原则,坚持把正常费用成本抵扣之外的所有收入和利润分配给各农户。

在这类公司中,已经进城务工,但保留农村户口的农民工,可以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农民,在按协议取得租金后,承租人就可以以租来的土地使用权在农业公司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农民工也可以雇用其他农民帮他管理和耕作农田,在支付雇工工资后自己成为股东,获得公司红利。

2、这种规模化的农业公司应该实行和科技化、专业化协作相结合的集约化生产。

以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分散的、小户耕种无法推广科技化种田。为分散的、文化低的农民科技化培训的成本,比增加的产量高得多。实现公司规模化以后,几百农户组成的公司只要聘请一、二个农技专家就可以轻松地搞定,甚至可以按操作规定生产合格的绿色食品。这种科技化对中国农业的促进作用将是非常巨大而深远的。而且对国家的食品安全也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其次,这种规模化应该和专业化协作相结合。这种规模化应该尽可能地把可以集中进行的劳动作业实行集中地专业化外包,比如飞机播种、施肥和洒农药、联合收割机收割等,这种专业化协作的机械化和以往国营农场大而全的“放大的单干”不同之处就是:以往农场的机械只能为自己农场服务,比如,收割机一年起码闲置十个月以上,经济效率非常低下;而现在的专业化收割公司,可以从海南广东一直收割到黑龙江,利用气候和地理差别每年起码可以工作八个月以上,其经济效率的优势明显。(以上部分观点来自张炎夏先生的文章。)

3、这种公司必须避免以往国营农场农民“出工不出力”的弊端。

由于农业劳动场地比较分散、广阔,中国的农业又和西方地多人少粗旷经营不同,有些精耕细作的日常田间作业的劳动管理比较困难,为了避免以往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农民为公家非私人的劳动往往出工不出力的弊端,中国新型的农业公司最好实行:必要的日常田间管理自负、自己的产量归自己,公司的股权所得和公司费用公平地平均分摊的模式来操作。具体就是:

一是:公司必须以自己的规模优势在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二大领域把以往的部分流通利润争取过来,特别是在销售领域,甚至可以自创品牌直接进入超市销售。所以,采购和销售的流通利润将是今后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是:在集中销售的销售款到位后,先集中扣除公司和内部农户事先约定的产品收购价(以略高于市场价协议确定)计算的产品成本,再扣除公司费用,包括外包的集约化操作的劳务费用。剩余的利润就按股份分配红利。(交税后)每家农户按自己的实际产量获得产品收益(即上述“产品收购成本”)和土地入股的股份红利。

三是:能够集中操作和专业化协作外包的作业,(如飞机播种、施肥、洒农药和机械化收割等)全部机械化外包操作,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摊。无法集中的日常田间管理由各农户自理。所以,公司除了个别必需的管理人员外,不需要雇农业工人。(以上部分观点来自张炎夏先生的文章)

综上所述,中国的现代化的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造就一个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产阶级群体,也就是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富裕”问题,实质上就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的农民的致富问题。所以,“共同富裕”不但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理论,也是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前提,更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问题

2008年3月10日星期一

[1]:2008年3月6日《南方周末》李昌平:《指望资本家救小农是靠不住的

——中国农村现代化应走日本而不是菲律宾道路》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zlhd/20080306/10584588455.shtml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zlhd/20080306/10584588456.shtml

[2]:请参阅张炎夏先生的博文

http://blog.sina.com.cn/zyx9910

[3]:张炎夏《我种了500亩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c5740f010009m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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