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正确理解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0 次 更新时间:2011-10-1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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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这个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因为他们设想的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没有私有制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从这一具体国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正因为我们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其主要部分)的存在和发展,因而从理论上说明私营经济的性质是什么,它起什么样的作用和如何起作用,政策上如何对待私营经济,这一系列问题就客观地摆在我们面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

有人提出,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应该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不一样。他们经常说,我国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经济上是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条件下的私营企业,要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和规章,要为社会主义服务,怎么能说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企业是一样的呢 他们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再说是资本主义性质了。有人虽然不直接讲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也尽量回避提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对这种观点需要作一些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次,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是企业收入是如何分配的,即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在私营企业里,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也就是雇佣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佣的工人结合起来,组织生产,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相比较,私营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经济上说,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因而它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法,显然会有自己的特点。但这种差异终究只是由外部条件决定的企业具体的运行状况。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条件,只能决定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形式。私营企业的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决不能说,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跑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办企业,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却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但对私营企业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目前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不表明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

有人提出,既然私营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这就说明私营经济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它至少同公有制一样,甚至比公有制还先进。他们称赞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从经济上说,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在当前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才是先进的生产关系 二是我国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是什么 这需要从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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