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明:1966~197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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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明  

「内容提要」1966~1976年间,我国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至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的12.2%。此外,由于这期间对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的限制政策,扼杀了农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1966~1976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经济政策

个体私营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艰难岁月里,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极端严厉的政策,私营经济被坚决消灭,个体经济被严格限制、积极改造。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1966年是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经过6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我国经济形势已全面好转。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深入开展,我国的政治气氛却日益紧张。

1966年5月4~26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这份揭开“文化大革命”序幕的通知要求全党“高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大旗,彻底揭露那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所谓‘学术权威’的资产阶级反动立场,彻底批判学术界、教育界、新闻界、文艺界、出版界的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夺取在这些文化领域中的领导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同时批判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清洗这些人,有些则要调动他们的职务”[1].这些毛泽东亲笔加上去的话,集中反映了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动机和目的,同时也决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历史命运。

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1月1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当前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和加强市场管理的报告》,认为虽然近几年来投机倒把活动已经减少很多,但是,资本主义势力总是试图在市场上进行捣乱。为此,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市场管理的几项措施。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必须“管好集市贸易。凡是不准进入集市的农产品,一律不准流入集市,制止黑市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闲散人员的安置工作”。[2]随着经济领域“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的逐步深入和政治领域“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愈演愈烈,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左”,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更加严重地脱离中国的国情。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6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社论在强调要把“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等“牛鬼蛇神”“打得落花流水,使他们威风扫地”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破四旧”(即所谓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口号。8月中旬,红卫兵运动兴起,各地学生纷纷冲向社会“破四旧”。“破四旧”的第一个行动就是砸掉那些曾经是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代表和象征的名店、老店的招牌,统统换上具有政治色彩的新名称。如上海市一商局下属公司有零售商店3700多家,在“破四旧”中被改换招牌的高达3000多家。[3]当时的报纸写道:经过“破四旧”,城乡“许多商店带有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半殖民地色彩的招牌、旧字号,一部分商品的旧商标、旧图案、旧造型,都已为具有革命内容的新招牌、新商标、新图案、新造型所代替”[4].

9月24日,中共中央转发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1)关于改换旧商店、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2)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3)大型合作商店有条件有步骤地转为国营商店,小型的合作商店不要停业,小商小贩应当让他们存在;(4)独立劳动者,包括个体手工业者、个体服务业和修理业人员、个体三轮车工人以及家庭服务人员,应当允许继续存在。但是,报告同时强调:小商小贩“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不许搞投机倒把。大量的小商小贩应当为国营商店代购代销”。对于独立劳动者,“应当积极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和改造。凡是有条件组织起来的,应当组织合作小组或吸收他们参加合作社”。[5]

随着运动的开展,“文化大革命”的烈火从城市向农村蔓延,极“左”的农村政策被强制推行:(1)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合社并队,扩大社队规模,向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2)推行“大寨式”记工方法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强迫农民出“义务工”、积“义务肥”;(3)违反等价交换原则,“一平二调”之风泛滥;(4)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砍掉多种经营;(5)停办了一部分集体工副业;(6)严厉限制农民家庭副业。

其中关于限制农民家庭副业这项政策的主要做法有:(1)减少甚至完全取消自留地,或限制自留地的经营项目,有些地区的农民被迫无偿地献出自留地、宅旁地和自有果树,当时称为“三献”。(2)限制农民家庭发展饲养业、采集业和编织业等。一些地区规定每个农户只能养一头猪,每人只能养一只鸡,严格控制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最高限额;一些地区禁止社员家庭养母猪,并进而控制仔猪产量,以此来限制社员养猪;一些地区甚至一度强行将社员家庭养的猪收归集体所有,不许社员家庭饲养;还有一些地区明确规定采集、编织等副业,必须集体经营,不准农民自己经营。(3)限制农民外出从事各种生产和劳务性活动。农村中的木匠、篾匠、铁匠、泥瓦匠等,都是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利用农闲时间或常年游街串乡、从事手艺和劳务性活动是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且对发展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也是非常有益的,可是却被当作“野马副业”、“单干副业”而遭到禁止或限制。(4)通过流通环节限制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一些地区的商业、供销部门,有的拒绝收购农民家庭采集、编织的产品,有的不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民,而将货款转交给生产队,由生产队给农民记工分。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给包括农村家庭副业在内的整个农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1967~1969年,我国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分别为1.6%、-2.5%、1.1%,三年总增长几乎为零。1969年与1966年相比,粮食产量下降了1.4%,棉花产量下降了11%,主要油料作物(指花生、油菜籽、芝麻3项合计)产量下降了15%;按人口平均的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下降了8.9%,棉花下降了18.8%。[6]

与此同时,在对待个体商贩和个体手工业方面,1968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通知再一次强调,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业。”“合作商店(组)、手工业合作社(组)、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接受国营经济领导,服从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主义改造。”[5](p.470)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团体,非经当地主管部门许可,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

同年10月,在中央“左”倾政策指导下,江西采取极端措施,将全省合作商店(小组)和有证小商小贩全部解散。在53000余名合作商店(小组)人员中:下放农村劳动的有18800人,占35.47%;老、弱、病、残劝退回家的有19200人,占36.23%;留在国营企业工作的(大部分是合作商店新招收的员工)有15000余人,占28.30%。个体有证商贩15900人,绝大部分下放农村劳动。[7]江西的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的认可,不久便被其他地区效仿推广。特别是在1970年全国商业局长会议介绍了江西的经验之后,许多地区纷纷将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将小商小贩全部赶到农村去劳动。

1969年11月8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呈送了《关于浙江省诸暨县加强对农村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情况》的报告。报告赞扬了该县对合作商店的改造,认为诸暨县的经验①具有普遍的意义,拟扩大试点,予以推广。浙江诸暨经验的推广,对个体商贩的打击无疑是雪上加霜。

1970年初,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两项指示、一项通知,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2月5日,中共中央又接着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指出一小撮阶级敌人不仅在政治上伺机反扑,而且在经济领域里向社会主义也发动了进攻。指示重申:(1)除了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2)集市管理必须加强,一切按照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3)除了经当地主管部门许可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4)一切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必须坚决取缔。同日,中共中央还发出《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此后,在全国开展了严厉的以打击反革命分子、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为核心内容的“一打三反”运动。据统计,1970年2~11月,全国逮捕了“反革命分子”28.48万人,[2](p.330)其中不少是因为从事了当时政策禁止的经济活动而被捕的。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从1966至1970年的短短5年中,仅剩的个体商贩又减少了一半以上。据统计,1966年,全国商业人员共805万人,其中从事社会主义商业545万人,合作商店(小组)190万人,个体商贩57万人。到1970年,全国商业人员下降为775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人员反而增加到613万人,合作商店(小组)缩减为124万人,个体商贩锐减到25万人。[8]另据统计,我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1966年为156万人,1967年为141万人,1968年为126万人,1969年为111万人,1970年为96万人,5年递减了38.5%。[9]

经过1967、1968年的“全面夺权”,至1968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基层政权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虽然九大坚持了错误的政治路线,但是九大以后我国的政治局势出现了相对的、暂时的稳定局面。国民经济因“文化大革命”爆发于1968年跌入“低谷”后,经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努力于1969年开始回升。但是直至1970年下半年中央采取的一些措施和政策调整,才给奄奄一息的个体经济主要是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以及与此相关的多种经营、集市贸易带来了一线生机。

这一政策调整,首先从1970年8月25日国务院召开的北方地区农业会议开始,会议认为“农业六十条”中有关现阶段的基本政策仍然适用,必须继续贯彻执行。10月5日,国务院就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北方地区农业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1)农村人民公社现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制度,“一般不要变动”;(2)在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要允许生产队因地制宜种植的灵活性”;(3)在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4)既要坚决肃清“物质刺激”、“工分挂帅”的余毒,“又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10]12月1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报告,并强调:“望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10](p.886)这些政策和措施,对有效地稳定农村个体经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1971年2月14日,全国计划会议在批评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后指出,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要划清多种经营和正当家庭副业同投机倒把、弃农经商的界线,不可不加分析地把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8](p.153)8月12日,国务院又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从1972年起,用5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的要求,“鼓励社员在宅旁、屋前屋后或者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树,自种自有”。[11]12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要求正确处理人民公社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进一步重申:要注意农业的全面发展,“不能把党的政策允许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去批判”。[2](p.349)显然,党的农村政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

受此影响,1972年2月23日,商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商业的若干问题(草稿)》中,提出了有利于农村家庭副业发展的加强农村商业的8条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在保证集体经济发展和占绝对优势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政策”。[8](p.277)4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社论,继续重申:“要注意划清正当多种经营与资本主义倾向的界限,不要把政策所提倡和允许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后来。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开展“小秋收”的通知》中又强调,要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凡适合集体经营的品种,应由社队统一经营,“凡零星、分散、不适于集体经营的品种,要发动社员利用工余时间或闲散劳动力去经营。”[8](p.165)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在对待个体商贩方面,1972年3月4日,商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文件一改过去称合作商店为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将合作商店的性质修改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还保留着私有制因素”。对合作商店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也由过去的利用、限制、改造,改为“采取加强领导、积极改造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它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文件还规定:“今后对合作商店的人数要严格控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对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要认真整顿,无证商贩坚决取缔,“有证个体商贩只能减少不能增加”。[7](p.677)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个体商贩由国营商业归口管理。

中央对个体手工业的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而且这时的个体手工业已经微乎其微。据轻工业部1971年1月6日《关于当前手工业几个问题的意见》统计,在我国手工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约占10%左右,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工厂约占30%左右,合作社约占60%左右。个体手工业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即使这样,文件仍然规定:“对于城乡少数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各地手工业部门要配合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加强管理和改造,积极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5](p.473)两年后的1973年1月,中央对个体手工业的政策稍微有一点点调整,轻工业部《关于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虽然依然写道:“要积极引导个体手工业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但同时又规定,个体手工业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领导和管理下,可以“允许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明确指出:“家庭手工业,是整个手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发展手工业生产、供应市场和出口需要的补充力量。不要把家庭手工业生产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待。要在城镇街道组织和农村人民公社的领导和管理下,充分发挥家庭手工业的积极作用。”[5](p.508)

另外,1972年5月8日,国家决定取消私营侨汇业,由银行接办其业务。早在1970年5月12日,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的报告,决定撤销华侨投资公司,认为华侨投资是资本主义。私营侨汇业在“文化大革命”前有318家,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和广西4地,有股金56万美元,国外股东占股金的66%,主要是经营和吸收禁汇、限汇国家和地区的侨汇。他们经营的侨汇占全国侨汇的40%左右。[2](p.354)将私营侨汇业全部由银行接办后,从业人员由地方安置,其财产除了由省、自治区提存部分资金留作发付退职金、退休金、人员安置费用、国外股东的股金以及应发的红利以外,其余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交给地方使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这个阶段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及政策,比较明显的变化是体现在对待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营问题上,党的政策积极地向“农业六十条”回归。这些政策措施对稳定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整个农村经济起了重要的作用。从1970年开始,我国农业连续3年徘徊不前的局面有所扭转,在1970~1973年间,除灾情较严重的1972年外,其他年份的农产品产量均有所增加,4年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率为5.6%。在1967~1976年的10年中,这几年是农业发展最好的时期。[6](p.134)

而对个体商贩和个体手工业,党的政策虽有所变化,但总体上说变化不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人数进一步下降,至1972年降至66万人,是“文化大革命”前1965年171万人的38.6%。其中个体工业下降了53.8%,个体建筑业下降了40.0%,个体运输业下降了50.0%,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下降了58.3%,其他个体经营者下降了71.0%,[9](p.92)本来就已经凋零的市场则更加萎缩。

“九。一三”事件后,周恩来奉命主持中共中央的日常工作,开始谨慎地批判极“左”思潮和纠正“左”倾错误,70年代初对个体经济政策的部分调整,其中不少就是该项工作的一个部分。然而,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正确与错误始终在较量着。林彪反革命集团垮台了,但是,“四人帮”之流仍在兴风作浪,对纠“左”进行阻挠。毛泽东赞成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调整某些政策,但是,他并不认为需要改变“文化大革命”的极“左”的理论、思想和做法。1973年8月24~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党的十大继续坚持九大的“左”倾错误,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和党章中,进一步肯定“九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都是正确的”,仍旧号召全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并把批判林彪的“极右实质”列为首要任务,而且还预言“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将长期存在”。[12]这样,随着对林彪一伙的批判从极“左”转向“极右实质”,随着党的十大路线的贯彻,周恩来等艰难纠“左”的努力被打断,中共中央稳定国民经济的措施受到冲击,对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多种经营和集市贸易的政策再次逆转,对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的政策继续越来越“左”。

进入1974年,随着批林批孔运动的开展,全国城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上挂下联地轰轰烈烈进行批判所谓的右倾复辟风,使没收自留地、“一平二调”、“穷过渡”、批“工分挂帅”、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一整套“左”的错误又严重地泛滥开来。尤其是年底毛泽东发出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更是对残存的个体经济再一次给予了毁灭性的打击。

1974年10月20日,毛泽东在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谈了他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以及对现实状况的不满,表达了他对未来中国走向的设想。他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13]12月26日,毛泽东接着进一步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他还说: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个情况。“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因此,要多看点马列主义的书。”并且特别强调:“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14]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这个谈话,随即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反响。

《人民日报》1975年2月9日发表社论《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传达了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精神。18日,中共中央发出学习毛泽东对理论问题指示的通知,并印发了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通知说:“毛主席的指示极为重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反修防修,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p.386)通知要求将毛泽东的指示发至基层党支部,口头传达到群众。通知发出后,全国掀起了大规模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热潮。“四人帮”一伙又乘机推波助澜,把这一错误理论推向了极端。

在学习理论热潮之中,中央各部门、各省市、各地区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纷纷出台政策,采取措施,共同绞杀那些误以为将“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个体经济。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于1975年6月15日作出《关于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把我区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决定》。决定在全区打一场“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倾向、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总体战”,[8](p.171)具体规定:(1)自留地只种社员家庭自食、自用的作物,不准搞商品化,不得超过耕地面积的5%~7%,超过部分要坚决收回;(2)不准私人搞运输捞钱;(3)严禁私人开荒;(4)不准搞“野马副业”,多种经营要以种养为主;(5)严格管理集市,全区所有农村集市从7月份起,一律改为每星期一墟制。

对这些极“左”政策和做法,周恩来、邓小平曾多方设法,以各种形式进行某种程度的抵制。但由于错误直接发端于毛泽东的理论指示和党的十大路线,特别是受“四人帮”一伙的干扰,他们终究“无力回天”,而且所采取的一些措施贯彻的时间也较短,如1975年的整顿在未取得应有的成效之前,就被“反击右倾翻案风”给中断了,“左”的错误继续泛滥。

1976年5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会主义大集好——辽宁省彰武县哈尔套公社改造农村集市的调查》一文。文章在错误颂扬所谓“社会主义大集好”的同时,又把批判“资本主义复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把个体经济推向了一个新的深渊。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被当作“经验”在报刊上大肆宣传后,许多地方相继效仿,致使“取代”(取消自由市场,代替集市贸易)之风盛行全国,例如,山西省运城、临汾地区学习哈尔套开展“取代”活动,组织大批干部和民兵到集贸市场撵人,并强行没收交易商品,驱赶甚至扣押赶集群众。安徽省萧县则实行所谓“商业革命”,公然派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及民兵指挥部的武装人员,联合围剿集贸市场,仅20天就强行把全县所有的集贸市场统统关闭,并严禁农民养鸡养羊,而且还派人到社员自留地去拔菜、砍树,甚至没收自留地。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

经过几番折腾,我国农村集市贸易奄奄一息。据统计,至1976年底,全国农村的集市贸易只有29227个,比1965年减少7770个,比1973年减少2770个。[6](p.209)而且许多集市是有集无市,上市商品极少。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导致农村商品交换日趋萎缩。例如,辽宁省彰武县,编炕席是农民家庭的传统副业,1966年以前供销社每年从这里收购炕席16万多床,后来该县禁止农民利用工余时间编席,炕席收购量锐减,1976年降至5000床。[6](p.151)在自留地方面,江西省2/3的自留地被收回。[15]吉林省人均占有自留地面积也由1965年的0.48亩,降至1976年的不足0.20亩;自留地生产的粮豆类产品的产量,1976年人均为23.35公斤,比1965年减少44.00公斤。[16]显然,这些“左”的政策扼杀了农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全国的城市集市贸易,早在1967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贵州省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后,市内自由市场就已经被严格禁止,城市集市贸易也逐步被卡死。商品流通渠道由原来的国营、集体、个体三条变为一条,几乎是国营商业独统天下。以上海市为例,1976年底,上海市日用工业品集体商业网点只有1283个,比1962年减少47.6%,个体商贩只有3085人,比1965年减少46.7%。[17]而全国的情况减少得更厉害,至1975年,全国的个体商贩仅剩8万人,比1964年减少85.0%。[18]

至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几乎到了灭绝的边缘,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的12.2%,锐减了87.8%。其中个体工业减了88.9%,个体建筑业减了60.0%,个体运输业减了88.9%,个体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减了75.0%,其他个体经营者减了98.4%。在19万个体工商业者中,从事个体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的为11万人,占57.9%,[9](p.92)这些人成为了当时中国个体经济的主体。

研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总结过去、把握现在、展望未来。全面回顾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及政策演变,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重新恢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果断作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的伟大战略决策,从此,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又逐步迈上了正确的轨道。

收稿日期:2003—04—11

注释:

①诸暨经验即指该县对合作商店的改造形式。农村合作商店,一般采取所有制上升,人员亦工亦农,走“五。七指示”的道路。城关和大集镇的合作商店,大部分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代营,少数上升为国营商店,少部分继续保留。对合作商店人员,经过清理阶级队伍,把漏划的资本家划出来,把一小撮阶级敌人清出去,对属于劳动人民的小商小贩实行团结教育的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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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67~1984)》,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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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专题大事记(1967~1984)》,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页。

[9]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10]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92页。

[11]房维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198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12]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268~275页。

[13]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455页。

[14]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655页。

[15]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3页。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收入消费调查研究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17]《上海经济(1949~1982)》,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1页。

[18]郭今吾主编《当代中国商业》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

「标题注释」江西省“十五”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发展史》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雪明,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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