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时:人文精神:实质、意义和环境

————2003年11月23日在广东人文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33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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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时 (进入专栏)  

各位会员朋友:

前面讲的都很精彩,我都赞成。我现在简单讲三点意见。

第一.人文精神是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人的价值至上,公民的权利至上。这不是我发明的。我们所讲的人文精神跟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之间有什么差别没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主义,一些朋友认为可以成为人文精神的一个养料、一个成分,可以吸收到里面来的。但是从世界文明的发展看,所谓人文精神,就是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现代文明的核心精神。这是东西方,主要是西方文明的结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刚才所讲的两个至上。这两个至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即使有也是零碎的思想闪光。假如我这个理解没错的话,那么我们的工作就是要紧紧抓住这个基本或核心的东西。在我看来,作为人文学会会员,不能满足于做个自认为有人文精神的公民,而且相应地要考虑这个人文精神,这个公民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辛亥革命胜利以后不久颁布了一个《临时约法》。这个《临时约法》有很多好的地方,也有很多错误或不足的地方。但是,无论如何它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公民的权利,一共列举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等等12项“自由权”;体现了刚才所讲的人文精神。这个《约法》一公布,当时就有一个名叫章士钊的革命家、思想家,立即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他说《临时约法》规定了许多公民权利,公民有什么什么自由,但是假如有人蓄意侵犯这些公民权利,究竟怎么办?《临时约法》不但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在这些权利后面加了一条尾巴:“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可以限制之。”这个问题就大了,它为统治者肆意限制或取消公民的自由提供了藉口!在“增进公益、维持治安”等所谓“国家、社会利益”掩盖下,炮制出这个那个法律,“依法”取消公民应有的权利,实行专制统治。这是中国后来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及国民党反动统治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这里面包含着大陆法系跟英美普通法系的一个差别。中国移植的大陆法系在公民权利保障上是比较差的。例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它强调“不得制定”限制公民基本自由的法律,而大陆法系的宪法则着意规定公民的自由“依法得限制之”,反差巨大。章士钊认为应该引进普通法系关于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东西,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从法治着手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香港实行的是英美法系,如果一个公民被逮捕,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他或他的亲友可以马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任何拘押这个公民的机关都立即要将这个人转送到法院,法院必须审查逮捕是否合法,依据法律审判,通过法治予以保护。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中国第一次国会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13年草拟的《天坛宪法草案》,纠正了《临时约法》的错误或漏洞,明确规定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但是这部宪法草案没有完成批准手续,没有付诸实施。但是,在1949年以前所有中国的宪法或宪法草案中都保留了这一条。可惜49年以后把这一条取消掉了。纸上的宪法条文当然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宪政,但是,写进宪法,意味着社会精英或主流文化认可其正当性,就存在着在各种社会势力博弈下成为现实的希望和可能。

怎样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我们所要关心、所要研究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是一切关心国家命运的中国人都应研究、考虑的问题。为什么那么重要?要是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就会或迟或早走向衰亡。很简单,公民权利或自由(有的学者早就指出,在这个领域,自由和权利是同义词)取消掉了,不管多么宏伟的经济发展的目标,最终只能落空;一时好像达到了,最终也无法巩固。公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了,就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国民经济走到崩溃边缘”的主要原因。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的自由权(主要在经济领域)在逐步恢复。不但中国是这样,看看全世界,哪一个国家没有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这个国家必定是腐败的或是经济不景气的。印度曾经是这样,缅甸到现在还是这样。这一类非洲、亚洲国家说要搞社会主义,但是公民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无一不先后陷入困境;而走出困境的不二法门则是恢复自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亚马蒂亚•森说得好:“扩展人类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它的主要手段”。这个箴言,值得我们三思。

总之,人文精神是关系国家存亡的一个关键因素;它包括经济自由,政治及其他方面的自由。这是我所要讲的第一点,什么是人文精神。

我想讲的第二点是思想革命的意义。

组织人文学会应该做什么?在我看来,它应该搞学术、搞思想、搞文化;着重点在推动思想变革。

人的行动都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思想变革或革命的意义远远比我们所了解的要大得多。我举一个例子,5年前即1998年,《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文章,是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写的,他说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应该由专业人士组成,我们的法官应该是一个专业人士,不能因为“出身好”、“立场坚定”就分派去当法官;就像我们的医生一样,应该是一个专业人士。不能够说某人立场坚定就能够做医生,同样也不能说立场坚定的就可以当法官、当检察官,这会贻误法治。(大意)这篇文章当时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某部机关报连续发表文章批判,说这个观点怎样怎样荒唐,甚至提高到排斥什么干部之类的高度。《南方周末》被迫检讨,被迫在报纸上登出“本报发表这篇文章错了”的声明。在这个声明发表以前编辑部打电话给贺卫方教授说,您的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要是不登这个东西出来,我们这份报纸生存就有问题了。好了,三年过后,贺卫方教授的这个观点成了国家的政策。所有的司法领域,你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需要受过正规的专业训练,最低需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这个要求是很低水平的了,在现代化国家里面,对这些人还有更高的要求,这个我就不讲了。

我再讲一个《南方周末》的例子。前不久它登了广东省政协委员、从美国回来的律师朱征夫博士起草的一个提案说:《劳动教养条例》是错误的,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废除。包括我们中山大学的邱捷教授等多个政协委员连署了这个议案。为什么要废除这个条例和依据这个条例建立的劳教制度呢?他说的主要意思是,这个制度是全世界文明国家都没有的。劳动教养最长是四年。剥夺公民的自由四年,全世界都要经过法院依法审判,要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安部门的几个人决定说要劳教就送劳教,这不是太离谱了吗?这与现代文明是冲突的,与我们中国的法律也是冲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一个法律,叫《立法法》,规定所有剥夺公民自由的司法行为,都必须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不能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就剥夺公民的自由;而劳动教养制度的依据不过是国务院批准的一个公安部文件。这个议案目前没有通过,说是一个省无权解决全国性的问题。但这样的议案发表后,已经将人们的法治观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认为他这个议案很了不起。很多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劳动教养条例》是错误的、违法的,但是,我们往往见怪不怪。这表明很多人不知道怎样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落实人文精神。

这就需要我们从方方面面观察和抓住问题,考虑这有没有违法的地方。作为人文学会的一个会员,应该从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看看中国有哪些地方是违反人文精神的,是没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违反法治的;我们应该敢于揭发批评。要讲清道理,说明为什么这些问题不解决,会给我们的国家带来大小不一的灾难。

我国前年参加了WTO,它的整个条文系统都是建立在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上。法治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保障公民权益。假如不遵守WTO规则的话,我们的国民经济不可能健康、顺利发展。我们的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刻,能不能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真正的法治社会,决定改革的成败、国家的盛衰。我非常赞同这样一个观点:社会变革归根到底是观念的变革,“真正的革命发生在人们的头脑中,没有观念上的革命,社会革命就不过像波浪一样——只是水面的振荡,水下却依然如故。”(钱满素:《爱默生和中国》三联书店1996年北京版第167页)。所以,我们要重视思想革命、思想传播的意义,要观察发现问题。这就是我所要讲的第二点。

最后一点,我要讲的是,人文精神的发展需要一个宽容的环境。

刚才张绰同志讲得很好,当今就是要提倡人文精神。但人文精神的成长要有一种宽容、宽松的环境。我们广东有很多往自己脸上搽黑的地方。曾经在这个地方生活过的许多深具人文精神的著名人物如陈寅恪等人,最后的结局都是很悲惨的。

刚才于老光远先生讲杨匏安是个伟大的人物。我看过杨匏安的东西,他在传播马克思主义上卓有建树。广东还有个很杰出的人——陈序经,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他是著作等身的杰出学者,著有:《文化学系统》20册,平均每册十万字;社会学研究三部,最著名的是《蛋民的研究》;东南亚古史研究8册,共110余万字;还有近百万字的《匈奴史稿》!更了不起的是,他是出类拔萃的教育家。1948年他45岁出任岭南大学校长。假如你对广东省的五、六十年代的学术状况有所了解的话,我可以用很简单的一句话概括他的贡献:包括陈寅恪在内的广东各个学术领域的最杰出的学者、专家很大部分是陈序经网罗来的。他在西南联大任法商学院院长的时候,当时国民党政府规定系主任以上都要参加国民党,他就坚决不参加,国民党也无可奈何!多了不起的一个人物。他在49年以后也是很压抑,才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报国无门,郁郁以终,下场很不好,甚至可以说是悲惨的。

作为我们人文学会来讲,作为我们在座的每一个关注人文精神的人来讲,都应该关注一个问题:一个社会或地区人文环境好坏,最主要是看这里的大学和整个社会是不是处于一个宽松的状态。这里,让我再讲一个故事:文化革命前,中山大学有个颇得人心的校长——冯乃超。大概是58年底或59年初,他讲了一句话:这几年所有的批判都是“以无知批有知!”这是一句总结性的至理名言!它不但适用于当时的中山大学,几十年来几乎所有的批判都是这样的。无论什么问题有什么不同意见,心平气和慢慢讨论就行了,搞什么批判完全是以势压人。而那些跃马横枪、威风凛凛的批判者除了无知外,还留下什么?更不要说那些别有所图的卑劣的告密者了。

刚才李以庄教授告诉我一个故事,八十年代初,著名雕塑家唐大禧先生雕塑了一个题为《猛士》的张志新烈士的半裸像,当时有位文化官立即发表批判文章,说这个雕塑不合国情、影响社会治安!李以庄撰文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论据反驳这位官员的高论;发表后有关部门居然认为是与中央精神不合,决定组织批判!刚好任仲夷同志从辽宁调任广东省委书记,他知道赞颂在辽宁被杀的张志新的雕塑有争议,也深知思想解放的重要和冲破过时的思想阻力非常困难;上班第一天巡视办公大楼,特地在这个部门停留颇长时间,谈话中以这座雕塑为例,提醒他们不应管这类事情;批判才不了了之。当有位朋友告诉她,你被任仲夷一句话解放了的时候,她回答说:“真理也按级别分配,我高兴不起来!”二十多年过去了,这个故事不过为20世纪中国文祸史增加了一条令人哭笑不得的材料。除了令人厌恶的记录外,现在还有谁记得那个官员吗?可是,要是你在互联网上打上李以庄几个字进行搜索的话,你可以看到她的一大堆文章,她是电影艺术和电影史的著名专家!而唐大禧先生的《猛士》作为优秀作品至今仍屹立在广东美术馆前面!这就是所谓“批判”。正是“尔曹身与名俱裂,不废江河万古流”!这不是“以无知批有知”,又是什么呢?

假如你对别人的文章有意见,请写文章出来,大家讨论讨论。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体现学术和言论自由。假如你是有一官半职、权力在握的官员,你是管事的编辑,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现代公民应有的素养,不要办给自己脸上抹黑的蠢事。思想、学术、文化的是非,只能由时间作出判断,权力是无能为力的。千万不要运用自己的权力去找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的麻烦,就个人而言,那是对良知宣战!对国家而言,那是对国家学术、文化发展长远利益的侵害,是违宪的犯罪!

我想讲的就是这几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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