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红:为什么上访会越来越难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03 次 更新时间:2011-10-15 11:11

进入专题: 上访   信访制度  

田先红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家推动的乡村治理转型使得基层治理模式发生了从间接治理到直接治理的转换,引发了剧烈的利益格局调整,集体权力受到削弱,个体权利被进一步弘扬,由此形成了新世纪的农民上访新高潮,并型塑出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1990年代信访治理依附于乡村治理、信访工作服务于乡村基层政权工作大局的局面不复存在,基层信访治理深陷困境之中。上访钉子户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信访治理的核心,谋利型上访的蔓延和上访专业户群体的形成,既是国家权力无法有效归化社会的表现,同时也在极大地消解国家基础权力的效能。

[关键词]间接治理;直接治理;乡村治理转型;基层信访治理

一、导言

当前,信访问题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成为攸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国家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日益加大,信访维稳经费更有保障,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比如县委书记大接访等等,试图缓解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遏止信访形势恶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我们还应看到,目前信访问题依然严峻,甚至有学者用“越维稳越不稳怪圈”来形容当前的信访维稳现状。[1]对于这一所谓“怪圈”的形成,众多学者从民主、维护权利和利益表达机制的视角进行解释。本文拟从乡村治理转型的角度,来为我们理解当下农村基层信访治理困境提供另一种解释路径。

二、从间接治理到直接治理:税改前后的乡村治理转型

一些学者用“士绅模式”来概括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特征。在这些学者眼里,士绅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群体。[2]另一学者黄宗智则指出,“中国地方行政实践广泛地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法,依赖由社区自身提名的准官员来进行县级以下的治理”[3]。这种治理方式既是集权统治者为保持尽可能简约的中央政府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同时又是国家权力难以渗透乡村社会的表现。正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的悬浮型特性以及适应统治扩张的需求,才催生了黄宗智所言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无论是士绅模式,还是简约治理模式,都表明士绅、地主、家族、村落等地方社会中的精英群体和地方性规范在传统乡村社会公共治理中所担当的重要角色,传统国家权力正是利用和依靠这些力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间接治理。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渗透进入乡村社会。杜赞奇在研究近代华北地方政权的现代化建设过程时,指出由于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遭到破坏,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下渗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载体,致使其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国家试图加深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将自己的人员、机构下沉到乡村社会,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治理,但这些国家政权建设措施不仅没能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反而出现了政权内卷化的现象。[4]

新中国成立后,地主(士绅)阶级被消灭,家族、宗教等传统共同体遭受沉重打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不过,国家并未建立与农民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依托于乡村集体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5]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仍然属于间接治理,只是此时期充当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中介和桥梁的不再是诸如地主、士绅之类的传统力量,而是由国家建立起来的社、队集体组织。

(一)间接治理模式的式微:1970年代末至税改前的乡村治理

进入19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是弱化乡村集体的一次重大改革。不过,乡村集体并没有因此而解体,在许多方面,它依然保持着对农民较强的支配权,包括要求农民缴纳农业税费、出义务工等等。这种间接治理模式有着较强的优越性,比如,有利于发挥乡村集体的主动性,开展农业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支撑;有利于组织和动员农民,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等。不过,该治理模式也存在不足,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无法对乡村集体实施有效的监控,致使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对间接治理模式特性的发掘,构成了我们理解1990年代乡村政治生态的基础。

1990年代的乡村政治生态有两个显着特征,一是农民负担问题凸显,农民抗税事件增多,税费征收工作难度加大;二是乡村干部工作作风发生变异,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干部逐渐失信于民。这两个因素综合起来,使得乡村社会处于一个新的大变局的前夜。这一处处充满紧张、时刻悸动不安的乡村政治生态在陈桂棣、春桃对几起震惊中央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叙述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6]虽然当时乡村干部的中心工作被人们形象地概括为“收粮派款,刮宫引产”,但是相对于计划生育工作而言,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更广、难度更大、牵扯更深,因而在基层工作中居于更为核心的地位。

自19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农村蓬勃发展,乡镇企业极大地带动了农村经济。整个农村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好景不长,步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农村逐步进入发展的瓶颈期。农民收入增速日益减缓,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得农民的货币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大提升。与此相伴随的是,各项涉农税费指标也日渐提升,农民负担问题逐渐凸显。

吕德文曾经从乡村干部治理钉子户的角度解释了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7]吕德文的解释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1990年代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乡镇提高三提五统收取标准也自有其苦衷。一方面,基于私的逻辑而结成的各类关系网是中国政治的一大特色,[8]乡镇政府也概莫能外,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利用自己手中职权安插各种裙带关系户。据统计,笔者曾经调研过的桥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总数最高时达到90多人(不包括各事业站所),至今桥镇机关里面仍有5名员工属于领导安排的关系户。由于正式编制有限,这些关系户就只能成为编外人员,他们的工资报酬不由国家财政负责,就只能通过乡镇财政自己消化。如此一来,乡镇的财政负担无形之中被加重。另一方面,通过压力型体制[9]层层分解下来的各项达标任务指标(比如普九达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等)需要乡镇去完成落实,而要完成任务、开展建设同样需要财政投入。无奈之下,乡镇只得通过提高三提五统和摊派费用收取标准来满足需求。[10]

另外,农业税费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严格的监督,也是导致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乡镇三提五统的收取标准,是根据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制订的。按规定人均负担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5%。乡镇为了能够多收取三提五统费,往往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这也是为何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会年年快速攀升的重要原因。镇政府制订的三提五统收取标准需要报送区里批准,尽管区政府明知这些标准存在偏差,但是为了保证三提五统能够收上来,保障财政运转,他们也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区政府不批准乡镇制订的指标,或者要求降低收取标准,那么就等于减少了乡镇的财源,乡镇收取农业税费的积极性也就随之降低。若农业税费难以收上来,同样也会影响到区财政。

随着农民负担加重和钉子户的蔓延,农业税费征收面临的难度越来越大。为了完成税费收缴任务,县乡政权只能采取一级压一级的办法,将其与政绩、工资奖金和荣誉挂钩。乡镇党委政府直接将压力转嫁给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村干部又将税费任务分解给村民小组长,以此作为考核村民小组长工作成绩的标准。如果未能完成任务目标,工资奖金就要被克扣。于是,“不管你用什么办法,任务必须完成,具体手段我不管”便成为许多乡村干部开展工作中的流行语。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利益共同体逐渐形成,村组干部充分发挥能动性,在完成税费收取任务的同时,也为自己尽量多捞好处,较多的资源于是被乡村干部这一基层代理人阶层所吞噬了。[11]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1990年代的乡村政治生态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民负担问题加重,农村税费征收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二是乡村干部工作作风发生变异,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干部逐渐失信于民。这一复杂的乡村政治生态在李昌平那里被凝练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的话语表达,[12]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乡村基层代理人的监控极其不到位。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当时的乡村治理状况。一方面,1990年代农民负担加重,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难度加大,钉子户大量产生,表明国家基础权力正在逐渐弱化,国家对民众的动员能力下降。国家权力及其基层代理人无法有效地打击钉子户,遏止钉子户的蔓延。另一方面,全能型政治体制[13]的解体,不仅使得意识形态的动员功效大大减弱,德行治理无法实施,而且使得乡村治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基层代理人监控难题。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国家权力更加难以有效实施对基层代理人的监控,国家基础权力也随之削弱。于20世纪初期出现的“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在1990年代的乡村社会得到重演。

总之,随着农民负担问题的恶化,农民增收有限,农业剩余已难以支撑农村的上层建筑体系,而钉子户的蔓延,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难度,再加上农民流动性的增强使得义务工制度越来越难以实施,所有这些都预兆着在乡村社会延续五十年的间接治理模式逐渐式微,一场新的农村变革即将来临。

(二)直接治理模式的兴起:税改后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进入新世纪之后,国家开始实施税费改革的浩大工程,税费改革以及其后展开的一系列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标志着国家依托于乡村集体进行的间接治理模式的解体,而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直接治理模式逐渐兴起。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把税费改革定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农民负担问题的治理从之前的例行检查等治标层面过渡到对农业税费制度本身的检讨和完善层面。[14]自2000年始,税费改革试点在安徽省全省范围内展开,其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2002年4月,国务院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6个省市自治区试点。至2006年,全国免除农业税。

税费改革及取消农业税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乡镇政权的运转面临困难,二是乡镇政权的职能定位问题。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便成为税费改革后所不得不开展的工作。于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也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标志着1990年代末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三农问题的终结。税费改革实际上是1990年代末三农问题的逻辑延续,它承接了之前中央高层对农民负担问题的认识和判断。[15]整个1990年代,沉重的农民负担问题和艰难的农业税费征收工作,不仅恶化了乡村干群关系,而且使得乡村干部深陷于税费征收的枷锁之中。乡村基层政权沦为税费征收的机器,大大分散、浪费了其治理乡村社会的精力和资源,弱化了国家基础权力。由此,如何将乡村干部从农业税费征收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改善乡村治理的局面,成为让中央政府倍感焦虑的问题。在2000年发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知中,中央正式提出要通过税费改革将乡村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实现乡村基层政权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的目标。由此,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从过去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撑城市的发展战略的转变,而且实质上是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启动的新一轮国家政权建设,是国家为治理乡村基层代理人、增强国家基础权力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试图通过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这一集权化的改革[16]削弱乡村基层政权的权力,让基层政权成为只提供服务而没有权力的服务型政府,成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的传声筒,以达到治理乡村基层代理人、彻底消灭“赢利型经纪”的目的。

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同时也表明了国家试图推动乡村治理转型的愿望。这种转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治理理念的转型,二是治理模式的转型。在治理理念转型上面,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1990年代的乡村治理一直与管理和收费紧密相连。乡村干部与农民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乡村干部居于主导地位,而农民则处于弱势地位。乡村干部对农民拥有管理权,同时还有向农民索取管理费用的权力。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乡村干部对农民的优势地位,从而容易让乡村干部动辄对农民权益构成伤害。这也是以前乡村干部可以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乡村基层政权职能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要求乡村干部放下之前高高在上的姿态,做好农民的服务者,意识形态化的表达就是“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因而,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实质上是干群关系的变化。它既是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的体现,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遗产的继承。二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在乡镇改革之前,许多乡镇职能部门自身拥有执法权,不过这种执法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而在很大程度上沦为行使收费罚款的权力。执法者的主观意志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人治色彩较浓。1990年代各地农村发生的若干恶性农民负担案件将这一问题呈现得尤为明显。正是基于对人治的严重后果的担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目标将“严格依法行政”放置在第二条的显着位置上。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要求乡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公共服务和依法治理不仅意味着治理理念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强调。约束干部权力、弘扬群众权利是乡村治理转型的核心。干群关系格局得以改变,农民作为弱者的地位得到改观,其优势地位日益凸显。可以说,公共服务和依法行政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理念转型的关键词。

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表现为,国家依托于乡村集体进行的间接治理模式解体,而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直接治理模式在乡村治理中逐渐兴起,其本质是单个的主体之间的契约与交换,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强调和保护。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治理机制来看,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改变过去依托于乡村集体的方式,而试图直接对接农户。在税费改革以前,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各项政策制度都需要乡村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上级政府下拨的资金也需要经过基层组织之手。其中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一,国家需要乡村基层组织配合收税工作,如果离开了基层组织的配合,那么收税任务将难以完成;其二,当时的乡村基层组织尚掌握着较多的资源,具备较强的治理能力,各级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基层组织一般都能较好地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治理乡村社会时不仅无法绕开乡村基层组织,而且必须依靠他们来达到治理目标,也即是说,在税费改革以前,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整个体制是比较完整的、系统的和一以贯之的。

但是,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策略发生了重大转型,其所实施的许多政策措施都在试图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直接进入乡村社会,或者直接对接分散的个体农户,即使在无法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的情况下,也只是让他们从事一些从属的、次要的、配合性的工作,其最典型的莫过于粮食直补政策。实施粮食直补政策时,国家通过银行给每个农户开设独立的帐户,每年的直补资金就直接打入农民帐户里面,农民直接去银行取款即可,而不必经过乡村干部之手。乡村干部只需要做些配合工作,比如统计核实农民的土地面积并通过科层体制上报给国家,给农民发放存折等等。另外,国家在推广农技、农机服务以及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时也遵循着类似的原则。

其次,从组织机制来看,市场化、契约化、个体化越来越深地嵌入进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之中。在公共品供给方面,比如,修建通村公路时,上级政府一般不会把资金拨付到村里,而是直接雇请一个工程队到村里修路,工程队直接跟相关政府部门结账,而村里只需负责一些配合性的工作。另外,义务工制度取消之后,乡村两级组织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时,也必须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出钱雇请工程队和农民。即使乡村干部组织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开会时,村里也要给他们补贴误工费,如果不给误工费,会议便无法召开。所有这一切组织机制,都是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此外,在集体资产处理方面,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地区还掀起了一场集体资产大甩卖的高潮。乡村干部将原先集体经营的林场、鱼池、果园、学校等等通通卖给了私人。可以说,在许多地方,乡村两级组织已经基本上没有集体资产,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理掉,其中很多资产是低价贱卖,引发群众不满。如此一来,许多地方的乡村组织都已成为空壳集体。

再次,从国家政策倾向来看,国家各项政策制度变革倾向于维护农民个体的权益,而削弱乡村集体的权力。在土地制度方面,国家先是强调农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后来又宣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要求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取消了村集体的调地权。另外,国家还取消了义务工制度,村集体再也无权强制农民出义务工。

概言之,抑制干部权力、弘扬群众权利是新世纪乡村治理转型的主旋律,为达至此目的,国家从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两方面同时着手。国家依托于乡村集体进行的间接治理模式被终结,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直接治理模式逐渐兴起。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变革将乡村基层政权架空、虚化,试图建立与农民之间的直接、面对面的关系,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治理,这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一步。[17]

三、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信访治理困境

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变革改变了乡村社会的干群关系格局[18],弱化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并引发了更为剧烈的利益结构调整。当各种利益矛盾纠纷大量涌现而作为政策实施直接主体的乡村干部难以做到一碗水端平以及村庄民主制度又存在种种缺陷时,走关系、钻政策空隙也就能寻觅到生存空间,那些通过走关系、上访渠道的人群就能在这场利益争夺中占据优势。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成为人们普遍信奉的一条铁律时,越来越多的人便走上了通过上访谋取利益之路,大量的谋利型上访者逐渐被塑造出来。另外,在上访者与国家权力的互动过程中,还生产出一批上访专业户。大量的谋利型上访者和上访专业户群体的产生,表明上访产业已经初现雏形。[19]

面对愈演愈烈的信访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要求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倾听民众呼声,切实解决上访者的实际问题

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信访治理工作力度。一方面,国家对信访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越来越大,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其典型的表现是信访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增多,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并有了保障;另一方面,国家还发明出一整套加强对地方和基层代理人监控的办法,促使他们重视信访工作,缓解上层尤其是中央的信访工作压力。这其中,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核心,它将信访工作压力层层往下传递。信访工作政绩被列入公务员考核范畴、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值日和大接访等等制度的实施,表明信访工作日益成为政府运转的常态内容,信访治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常规化。

当信访压力从上至下层层传递时,最后就落到了乡村基层政权头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治理原则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一个“紧箍咒”。可是,问题的关键也就如前文提及的那样,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旨在抑制干部权力、弘扬群众权利的改革极大地改变了干群关系格局,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的削弱一方面降低了基层政权应对农民上访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引发了新的上访问题(典型比如因公共品供给缺失而导致的农民上访),所以,已经极度孱弱的基层政权实际上承受着相对而言并不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尽管如此,面对农民上访这一政治高压,将维护稳定作为自身政绩重要表现的基层政权还是得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应对。目前,信访维稳工作已成为基层政权最为中心的工作之一,消耗了他们许多时间和资源,其中,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钉子户群体最让基层政权焦头烂额。以人为本、个人权利的反复强调既为保护个人权益、促进民众权利意识觉醒提供了支撑,同时也为某些只讲权利、忽视义务和责任的谋利型上访者创造了生存空间。在一些乡村干部的眼里,“老百姓的个人利益、意识是被培养起来了,但这是不正常的。”[20]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难以对一些农民上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定位(即判断到底是合理上访还是不合理上访),使得基层政权不得不对他们进行模糊处理,这种模糊处理有可能暂时地缓解问题,但也为那些乘机谋利者提供了空间。当上访成为一种可资谋利的手段时,便会激发更多的人走上上访之路,产生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者,从而形成“谁调皮,谁刁难,谁上访,就有好处,就得的多”、“有了今天就有明天”[21]的恶性循环。稳定压倒一切、不出事的官僚逻辑迫使基层政权不得不向上访者步步退让,而上访者则步步紧逼,烦不胜烦的基层政权只得继续采取各种手段对上访者进行安抚,包括违规进行政策变通、给予小恩小惠等等。如今,“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用人民币解决”[22]成为许多乡村干部的信条。“对于(上访的)骨干分子,请他们吃吃喝喝,买点小东西,他们就不带头了”。[23]每当碰到难缠的钉子户时,用金钱摆平成为一种通用的方式。当基层政府面对上访问题实在无能为力时,便不能不默认混混、黑恶势力的介入甚至借助于他们的力量,从而形成并依赖于“讲原则搞不了就只能讲感情,讲感情讲不通就必须要讲狠”的“新三讲”工作方法[24]。这就是为何尽管信访量日益增多,却暂时没有产生严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原因。

所以,当前农村信访治理问题的困境不仅仅在于上访数量的增加,而更在于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钉子户(当然也包括上访专业户)的凸显。上访钉子户(包括上访专业户)构成了基层信访治理的核心,正是谋利型上访者和上访钉子户主导了当前信访治理困境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基层信访治理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上访钉子户治理问题,而裹挟着更为浓厚的治理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专业户的色彩。

(二)要求上访者遵守信访秩序

当上访量的增多尤其是上访钉子户的胡搅蛮缠给社会秩序和政府日常工作构成威胁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便不得不发育出一套办法来规约农民的上访行为,所以,《信访条例》对于上访人数、上访程序都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各地政府还创生出诸如包保责任制等制度来加强对上访者尤其是上访钉子户的控制。可是,我们也该看到,政府所发明的这些制度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上访者的监控,上访者可以通过踩线不越线等策略来有效规避国家权力的打击。所以,各种新制度的创制表明国家对上访者加强监控的同时,也呈现出国家权力在面对上访者时的孱弱。

当前信访治理形势的日益严峻,一方面,表明国家能够通过信访制度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群众动员,加强对地方和基层代理人的监控;另一方面,当群众被动员起来之后,中央政府却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应对之,不得不将信访压力转嫁到地方和基层代理人头上。这既是转型期利益格局和干群关系格局调整的结果,也是国家政治动员的结果。当大众被动员起来之后,国家政治体制却缺乏有效应对的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验应了美国学者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的判断,即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政治动员必须在政治制度化高度实现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就很可能会陷入混乱。[25]

四、结语

总之,国家推动的乡村治理转型在加强对乡村基层代理人监控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有的干群关系格局,弱化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并促成了乡村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引发了大量的农民上访。同时,因无法对合理上访和不合理上访进行准确定位与区分,导致信访治理绩效受到极大影响。[26]面对农民上访的强大政治压力,孱弱的基层政权不得不采取种种放弃原则底线的方式对其进行消化,1990年代信访治理依附于乡村治理、信访工作服务于乡村基层政权工作大局的局面不复存在,基层信访治理深陷困境之中。上访钉子户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信访治理的核心,谋利型上访的蔓延和上访专业户群体的形成,既是国家权力无法有效归化社会的表现,同时也在极大地消解国家基础权力的效能。 (本文发表时题目为“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信访治理困境”)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 《古今农业》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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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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