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是否可以讨论和“监督”正在进行的案件审判?这个问题与媒体言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审判有关。我认为,媒体言论本身很少能够影响法官判断,但是可能会影响裁决结果。涉及具体司法事务的媒体言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言论,例如对案件过程和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报道、判断、定性和评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言论,例如对法院审判、判决和裁定的叙述、批评、期望和要求。显然,有关案情的言论可能与法庭展示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结论存在偏差,有关司法行为的要求也可能与法律规定不同。媒体言论甚至会形成普遍一致的判断和要求,造成所谓的“舆论压力”。而司法审判一般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运用有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处理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经过审判,法官会形成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结论的判断。
许多论著认为,媒体言论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例如误导法官偏离正常的思考方向,或使之改变已有的判断。这假设了两个前提,即法官必然会接触媒体言论;当他们接触媒体言论的时候,必定会受到影响。这两个前提都是可质疑的。尽管身处大众传媒的时代,但是接触媒体言论并非不可避免。对于法庭而言,上述媒体言论都属于远距离的言论,不可能对法庭审判造成直接、即刻、无法避免的干扰。可能造成直接干扰的是媒体近距离的言论活动,即对庭审情况的采访、摄录和直播活动,以及法院周边的围绕案件诉求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于近距离的言论活动,必须加以控制。在预计无法控制时,不宜批准这种活动。对于远距离的言论,是可以做到不接触的,例如不去关注相关的报刊电视报道。司法职业道德也要求法官不应接触相关媒体言论和应当把结论建立法庭展示的证据和对法律的真诚理解之上。即使接触了,法官也未必会受到影响。美国学者彭伯在《大众传播法》一书中介绍一系列实验和调查的结论。这些结论表明,案情的公开报道一般不会对陪审员的判断造成影响,或即使有影响,也远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该书总结说,社会科学尚没有证实,对案情的倾向性报道会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损害。人的判断不是那么轻易地受到影响,特别是专业人员的判断和经过较长时间形成的判断。在普通法法系,传媒对案件的过分、倾向性的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主要是通过对陪审团判断的可能影响而损害公平审判的,并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我国司法审判并不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员在审案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也较小。媒体言论影响的法庭人员主要是法官、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至于法官自身,应如英国已故丹宁法官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到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对一些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可以不采取陪审制,如果实行陪审制,则也应当从未受传媒影响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并使之与媒体的传播暂时隔绝开来。保护证人、鉴定人等不受传媒干扰和影响。媒体言论何时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一般是法官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游移不定、无法把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媒体言论,专业素质不高的法官就容易受到影响。
但是,媒体言论,特别是比较一致的判断或要求,却可能会影响裁决结果。这种影响是双刃剑,既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消极的一面在于可能会使司法独立遭受干预,导致法官改变其真诚判断。这种影响是通过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造成的。在我国,传媒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可能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限期解决”或“依法严惩”,因而给法官造成压力。不难看出,这种压力并非是法官能够拒之于门外的来自传媒的舆论压力,而是法官所不能抗拒的来自更高层权威人物的政治压力。此种压力是由于司法体制的缺陷所致。在有些国家,较低级别法院的法官由公民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一些法官为了取悦选民、寻求连任,在广受关注的案件中放弃独立判断的职守而追逐媒体言论的主流意见。如果法官遴选制度不够合理,或者说如果没有适当的职位和身份保障制度,裁决结果就有可能受到媒体言论的影响。另外,如果司法政策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决时考虑非法律因素,例如民意、社会稳定、社会效果、“人民群众的感觉”,而媒体言论又被看作测算这些非法律因素的标尺,那么法官(特别是审判委员会)就可能曲迎媒体言论,做出符合主流舆论的裁决。实际上,如果没有体制的压力(司法政策的压力也通过体制传递下来),法官一般不会理会媒体言论。也就是说,真正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并非媒体言论,而是不合理的司法体制。
积极的影响也是存在的。媒体言论是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干预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助于减少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如果案件的事实可以公开讨论,而法律本来就是公之于众的,那么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当司法独立受到干预,自由言论还可以批评干预势力,增强法官抵制干预的力量。当法官违背内心真实判断,违法作出裁决,媒体言论也可以起到一种制约作用。媒体言论对案情客观真实的报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以及对于违法裁决的违法性的揭露和批评,都具有这种制约作用。这里不打算用“监督”一词指称这种作用。“监督”意味着自上而下的监视和某种职守。所以自由的媒体言论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的。当然,从根本上说,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并非依靠媒体言论,而是依靠合理的司法体制。
既然媒体言论很少影响法官判断,其对裁决结果的消极影响也非本身所能负责,况且还有积极影响存在,那么就不妨让媒体自由讨论正在进行的案件审判。况且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没有充分坚实的理由不能妄加限制。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基于对这种影响的不同想象和态度,或者要求媒体噤声,或者要求司法曲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称:“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是前一种要求的表现。要求司法裁决符合民意或舆论,是后一种要求的表现。这都是通过损害一方价值以保护另一方价值、最终损害双方价值的做法,并不可取,也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和根本解决途径。应当依靠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政策,解决目前媒体言论对司法裁决的消极影响问题。既不要媒体噤声,也不要司法曲意。当然,如果媒体言论故意造谣或侵犯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法官违背真诚理解违法裁决,是另当别论的。还有些论调夸大体制改革的难度,主张对媒体言论施以限制作为权宜之策,这既有失公正,又无异于饮鸩止渴。媒体的自由还相当脆弱,需要小心呵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也非靠打压言论来维护,如果媒体禁声,司法独立和公正更可堪忧。树立媒体与司法共存共荣的理念,营造、培养有助于促进它们共存共荣的舆论和体制环境。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司法独立,都是现代文明社会所珍视的价值,是民主与法治的命脉所系。让言论自由表达,让司法独立审判。
(载于《文汇报》2011年9月19日,这里发表的是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