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等级之间没有僵硬壁垒的社会,因为生活中存在个人进入较高等级的机会,除科举制或高考制度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还是通过婚姻途径,找到一个好婆家或“倒插门”插对了门,“从此过上幸福生活”。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类婚姻中从来不缺少并不幸福的案例,在此不做展开。
社会允许个人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这说明,婚姻是微观层面的一项平等机制,原来地位较低的个人,进入较高等级之后,可分享配偶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富。这是今天为舆论所不齿但又现实存在的“拜金主义”婚姻的实质。
拜金主义并非单纯的价值观问题,首先是社会不平等问题。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资源,却让占有资源不多的人,不仅自己难以改变地位,还连累子女“世袭”弱势地位,这才是拜金主义最深厚的土壤。婚姻拜金主义严重,反映的是某个社会既存在严重贫富分化,又没有能力让底层人士认命、放弃通过婚姻改变命运的努力。所以,婚姻拜金主义盛行不能归罪于个人,而应咎责于那个既不太公平又不太聪明的社会。
现在好了,我们有了一项可让更多人认命的制度性安排。经过“听取民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
正是这条原则,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尽可照样沉醉在爱情的罗曼蒂克中,尽可让对方提供美轮美奂的婚房,但爱情梦醒时,请自觉净身出户,不得纠缠不休,更不用诉讼,因为最高法已预告了结果。
人类学研究表明,婚姻是人类最早的交换形式。古代人通过交换女人,可以建立或加强盟约关系。现代人则试图通过婚姻,改变个人地位。如此这般功利性目的,是婚姻的原始基因,人类绝大多数文化事项都具有实用功能,没必要摆出一副假道学面孔,加以否认甚至批判。
需要质疑的是:在人与人还不平等的社会里,当内含在婚姻中的功利性交换下降到“新低”时,谁是得利者?毫无疑问,是有婚房的那一方: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站在你这边。
其实,《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例外”,如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而绝大多数情况,不存在这类约定或合同,最高法的解释是应用范围最广的“默认状态”,可这样的“默认”合适吗?
设想一下,因目前住房在个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住房在婚姻家庭财富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最高法会出台解释,让住房物权不因婚姻而转移,甚至婚后获得的赠予,都不能夫妻共享,那么当家庭其他财富形式占据重要地位,最高法是否还会再度出台“司法解释(N)”,来确保其同样不会因为“人的交换”而发生转移?
哪天一方工资收入大大高过另一方,难道也宣布作为工资和储蓄存款,同样“离婚归各自独有”吗?真到了那天,人们不但可发现社会上贫富分化,而且可看到婚姻家庭内潜在的贫富鸿沟——如果离婚,地位较低的一方会发现,自己再“攀龙附凤”,仍是一无所有。
法律虽贵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以其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一直是更有利于弱势阶层的:没有法律,强势阶层可以无所约束地欺凌弱势阶层。但在转型的中国,人们不难发现,强势的有产者既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也在法律上,完全凌驾于弱势的无产者之上,“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只是提供了一个新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