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公民与政府,谁主谁仆

——公民宪法启蒙之二:公民地位浅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42 次 更新时间:2011-08-1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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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与公仆的角色关系中,应当是公仆为公民服务,而不能倒过来要亿万公民去为公仆服务,这是共和国法律常识中又一重要内容

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13亿人口、五千年文明史,黄河、长江、长城是它的标志。在这里,国家是个历史、地理、文化意义上的特定整体。

“国家”还有第二个含义,即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国家机构。远的不说,近如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它是与神州大地上的政府名称联系在一起的。有人爱之,有人恨之,各不相同,亦属正常。如清初爱国人士高举“反清复明”的大旗;清末义和团的口号则是“扶清灭洋”;中国共产党闹革命要推翻国民党政府,自然不爱中华民国,还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国中之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而国民党、民进党则从来没有爱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克思、列宁都提出过“国家消亡”论,并不是说地球上的国家要蒸发掉,而是指他们设想未来的无阶级社会,国家机构、政府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在中国,社会大众习惯于把国家机构都叫做政府。有句口号“政府要为人民办事”,当然是指所有国家机构都要为人民办事,法院和人大也不例外。

为了通俗方便,本文将国家、国家机构、政府作为同一含义使用。

古代君主自称“朕”。所谓“朕即国家”,说白了:帝王我就是国家,国家也就是我。君主把国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里,生杀予夺,为所欲为。

现代共和国的普遍原则是主权在民。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如:阿塞拜疆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韩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马尔代夫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一切权力来自全体公民”等。

我国宪法中历来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世界宪政潮流和我国的经验教训都表明:现代国家主权在民,公民应是共和国的主人,这是我们任何人都要知道并遵守的宪法常识。如果违背了这一常识,就有可能导致天下大乱,重蹈十年浩劫的覆辙。旧社会,做官当老爷,为君主服务;新社会,做官当公仆,为公民服务。这个区别是由国家政权性质不同所决定的。在现代共和国,公民是主人,公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有二:一为直接方式:如全民公决,直接投票决定或复决国家重大事务;民间办报刊、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网络媒体,对国家大事直接发表意见,对公仆的工作好坏、业绩大小直接发表评论。二为间接方式:通过一定程序选举或任命公务员,由他们行使职权为公民办事。这些被推选出来的公务员组成国家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和在选举中获得多数票而领导政府的执政党及其领袖,都是公仆。政府为公民办事所需办公经费和劳动报酬,从公民向国家纳税的税款中支付。这与某个公民出钱雇人为其做清洁工、做保姆一样。只不过前者是为全体公民办公事的公仆,后者是为个别公民办私事的私佣。

在现代社会,无论公仆还是私佣,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并不低人一等。他们的称谓,没有卑贱的含义。

无论公仆还是私佣,由于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都是可以按既定程序解除合约。无限期任职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有的公仆忽然神气起来,趾高气扬,做官当老爷,骑在公民的头上作威作福、称王称霸,那他就缺乏自知之明,犯了时代的错误,忘记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难免被公民所唾弃,甚至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如前所述,公民可以在不同的领域担当不同的角色,一个公民可以担任演员、教师,也可以被推选出来担任市长,成为全市人民的公仆。在这里,公仆并没有贬损的含义,并不是奴仆的意思。公仆本身也是一个公民,只不过在担任公职期间,他的角色要求他为众多公民服务。

简而言之,在公民与公仆的角色关系中,应当是公仆为公民服务,而不能倒过来要亿万公民去为公仆服务,这是共和国法律常识中又一重要内容,万万颠倒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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