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司法惩戒更能让渎职官员悚然自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9 次 更新时间:2011-06-2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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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6月24日宣布,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场大火吞噬了58条生命。从此,这个日子成为上海乃至全国民众的黑色记忆。死者长已矣,在这半载有余的时间里,生者除了哀悼,仍然在继续着他们的各种努力。

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尽管在此之前,在国务院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出台之后,已经有一个处理决定,包括上海市一位副市长和静安区区长在内的多名官员受到了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尽管在类似事件的善后上,那一长串处分名单已经显出了格外的郑重,但就民间舆论而言,仍然为此感到欠缺。这种欠缺感缘于对逝者的内疚,觉得仅此不足以告慰逝者,也来自对真相的探求渴望,因为事实证明,没有一个严谨的诉讼过程,没有一个公开的审理,没有控辩双方竭尽所能的质证,真相就只能存在于人们的臆想之中。

在这份公诉名单上,级别最高的官员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面对这样的名单,公众或许会有另外一些意见,就像当初面对行政处理的名单一样。这些意见到底是理性还是情绪化的成分居多,不必深究,有必要指出的一点就是,无论什么样的要求,最后都要建立在对真相的厘清基础之上。从逻辑上讲,现在没有提起公诉,并不代表今后就一定会免予刑事责任追究。如果在对目前这26名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有他人脱罪,未必不能另外起诉。虽然这只是一种假设,但如果一种假设能够鼓舞人心,又不缺法理依据,为什么当下不姑且这般假设一下呢?必须确认的是,除了行政处理和本次起诉名单上的人等,究竟还有哪些人该为那58条生命负责,责任会在审理中逐渐清晰起来,即使有一些人士最后侥幸逃脱了法律的惩罚,也至少不能让其逃过清议的针砭。

只要走到司法程序,就一定有助于真相的求解。这也正是这份长长的起诉名单也许还有很多遗憾,但终究能让我们振奋的原因。一个不必忌讳的事实是,在以往的类似事件中,许多次善后都不过刚刚走到了行政处理这一环节。虽然本次死难者甚多或许是一个原因,但无疑并不是一个让人满意的原因,生命的价值肯定无法以数量来区分大小。不同处理的背后,更重要的其实还是在于对生命的态度。

行政处理和司法惩戒本来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行政处理往往以纪律处分为结果,它在一种封闭的系统里运行,而司法惩戒则关系到对当事人自由的剥夺,代表着一种公义。生活中以纪律处分代替司法惩戒的趋向实际意味着把公义抛在了一边。虽然纪律处分也是一种惩罚,但这种惩罚的规则与成文法相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模糊性,而且因为在封闭中运行,责任的厘定常常是不明朗的,会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随意转移,导致权责混乱。所以,行政处理很多时候都像局外人无法理解的内部事务。而无辜者的丧生和追责显然不是内部事务。

一方面对官员的道德要求似乎更多,一方面又常常存在以纪律处分代替司法惩戒的现象,从某个程度上讲,这已经成为官员特权的新的一部分。应该说,静安火灾案的这次大起诉是一个很好的纠正。不论推动的力量来自哪里,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顺应,都值得赞扬。而另一个需要明了的事实是,走到这一步并不容易,接下来应该辅之以公开、公正的审理,既让受到司法惩戒的人罚当其罪,也努力使每一个有罪者的罪状公之于天下。哪怕经过这样一场审理,仍然难免个别逃罪者,但这样的审理和清算也足以让其惴惴不安。

不论什么样的惩戒,都是为了让人增长一点记性。但愿法庭上那一记响亮的法槌声能够让所有贱视生命者悚然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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