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毅斌:人权是人类智慧所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3 次 更新时间:2011-06-24 19:52

温毅斌  

自从十七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以对抗当时的封建专制神权和皇权,人权天赋一直代表着有关人权本原的主流思想,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持这种观点。在这种观点作为大前提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产生人权与国家主权很大程度上的对立的结论;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出于意识形态和政体的考虑,又必然使得有人将人权打上阶级的烙印,导致人权理论的研究一度成为学术的禁区。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虽然人权理论的研究成为了与我国宪政理论研究相融合的重要社会科学课题,但由于没有真正突破人权天赋思想的禁锢和束缚,我国人权理论研究囿于社会政治和经济这个层面上难以突破和宏升。一般意义上认为人权要么是天赋的,是人的自然属性;要么就是非天赋的社会属性,如“商赋人权”、等等。这种状态使得真正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难以确立,马克思的人权理念得不到张扬。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片面和不科学的。

法国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本身是出于与神权、皇权的政治和阶级斗争的现实需要,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其本身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君权神授和人权天赋都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认为存在上天和神在主宰人类。但随后思想家们将“天赋人权”演绎成人处于没有任何约束的原始自然生存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强调人生而平等和享有完全独立的人格主体资格地位,从而为自由资本主义的革命提供了论点,最终导致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实现了资本的自由。但随着封建社会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再过渡到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社会完成了从贵族、平民的等级身份时代到契约自由时代,再到人人享有社会福利和保障的新身份时代的“再生产”,实现了社会的基本平等和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人权的认知和研究只有突破“人权天赋”与“人权非天赋”的人权属性框架的禁锢,树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新的人权思想理念,才能指导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和进步——这是全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据统计,目前关于人权的概念有一百余种之多,每一种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种人权观,因为概念是基于对一种经念和认识的概括和归纳,是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对于照搬和拼凑学术观点演绎的除外)。什么是人权?笔者认为,人权是一种人类智慧文明下的“自然状态生存权”。所有的野生植物都处于自然生存状态,独居的野生动物也处于自然生存状态。但这种生存是一种野蛮的、原始的、无道德的,仅仅是以个体生存为最高和唯一目的的最低等的生存方式,有时,他们会同类相残杀。而对于处于群居状态的人类和动物而言,则是一种社会性的生存方式,而非自然生存状态。所谓“社会”,具有“集会、结社”的含义。社会性生存代表的是一种整体的、集体的、有个体约束性的生存状态,其目的是为了一种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群体利益:团结、整合起来,对付自然和天敌,以适应自然,获得物种的生存和延续。这是一种“物竟天择”的进化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那么,在这一过程中,这一物种的个体必然要让度出其自然状态下的生存权,才可能形成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原始的物种群落,这种让度的对象只能是权威和力量,而权威的形成和获得是通过暴力征服,让度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迫的,是对暴力的屈服,因而,原始种群的统治本质上是专制性的、暴力性的。有些社会性物种的进化甚至改变了其个体的生理特性,如,蚂蚁、蜂等,其种群中的工蚁、工蜂只具有劳动的唯一功能。这些社会性高度进化的物种在自然界获得了最大的适应性而生生不息 。

人类社会一开始也是这样的,而且,人类从其祖先猿开始就一直处于群居的社会状态,人类从来没有处于过“自然生存状态”,因而人权也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即不是天赋的。人群(落)的首领一如猴群中的猴王,具有最高权威,依靠其力量统治人群,掌握着其他被统治者的生杀予夺。动物学家最近对类人猿群的研究表明,猿群有时会出于某种目的,集体杀死并分食种群的某个成员,正好能说明这点。为了争夺部落、氏族的统治权,部落、氏族成员之间经常展开生死搏斗和较量,这正是政变的起源;为了争夺生存空间,部落、氏族成员又会无条件地服从其首领的意愿,在不同的部落、氏族之间会无任何约束地、无休止地展开杀戮,如黄帝战蚩尤,这种杀伐正是战争的起源,它使得成千上万的人类个体生命消亡,是最不人道的行为,同样也是侵犯了人的最基本人权(生存权)。因此,最初的原始人类没有权利(包括人权)意识,只有暴力意识,最初的原始人类社会也客观上不存在人权。在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成为了人类的主题,谁发动战争(包括恐怖战争),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都是不人道和侵犯人权(包括侵略者自己国家或民族的人民的人权)的。这点上,我国政府提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和民族争端是最符合人类人权理念的。

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人产生了智慧,智慧是人类文明的曙光,使人类走上了民主、自由、平等的漫漫征途。然而,人类智慧首先使人获得了工具和武器,产生了生活资料的过剩,进而产生了私有制。私有制的产生只是将原始的、直接的身体力量较量产生的暴力统治演变成私有财产较量产生的暴力统治而已,而且,私有财产产生了等级和身份,出现了世袭制度,部落和氏族之间的战争使得俘虏成为了奴隶阶级。当然,私有制也同时产生人类文明,人有了文化和精神上的需求,产生了文字、音乐和宗教等,使得人类萌生了追求个体自由的人权思想。同时氏族的兼并减少了战争,最终产生了国家,极大地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人类得以长期安定地居住和生活,人权才有了最初的客观体现。尤其是到了封建的农业社会,自耕农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能说他们没有享有人权。只有当统治者残酷掠夺使民不聊生或自然灾害使饿殍遍野,威胁到农民的生存时,才会爆发农民起义。

就人权的范围而言,笔者认为应界定在整个人类范围之内,一个人被老虎吃了,不能说老虎侵犯了人权,只有人吃人才是侵犯了人权的现象。那么在人权范围之内,又有两个层次意义上的人权:一是民族、国家之间的人权;二是民族、国家内部个体和群体(包括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群体及处于特定或不特定状态的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人权。就人类整体而言,部落、氏族、民族乃至国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最初的动因是为了对付大自然和天敌以及外族的侵袭,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利用自己的智慧征服了自然,获得了在自然界无限的适应和生存能力,于是民族和国家存在的目的潜移为谋求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竞争和争夺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在人类历史上,有很多国家和民族被战争消灭了或被先进的文化和经济入侵同化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仍然分为不同的种族、民族和国家,通过二次世界大战,人类消灭了实行种族灭绝的法西斯德国,同时,全人类都认识到弱小的种族、民族和国家应该拥有不被强势种族、民族和国家消灭和同化的权利,和平共处和共同发展才是人类社会的主题;人类生存空间的保证完全可以通过计划生育而不需要通过战争来实现,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是反人道和人权的。这是人类的自我觉醒和人类人权思想的巨大发展和进步。巴勒斯坦的民族独立生存权是谁也不能剥夺的集体人权,他们享有《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民族自决权”,如果他们要求独立和建国,就不能以巴以共治、联邦、邦联或其他任何方式强迫巴勒斯坦接受而解决巴以冲突(事实也证明解决不了),但巴以之间的冲突必须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任何极端的恐怖主义和战争都是反人类的,是从根本上违反人道和人权的,那些把人训练成人体炸弹的恐怖组织侵犯的不仅是无辜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侵犯了恐怖分子的人权,因为它使得这些作为恐怖分子的人变成了没有人性的工具。同时,那些以暴易暴、以暴制暴、以战争对付战争的方式都只是万不得已才能用的“下策”,两千多年前的孙子就曾说过,最好的策略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伐交”)。历史也表明,几乎与巴勒斯坦同时争取民族独立的印度,在甘地倡导的“不抵抗”和平运动领导下,在五十年前就和平地获得了独立。

“国际人权宪章”确立了“发展权”,是基于世界各国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很大,而且这种差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成了“地球村”,发达国家应该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战略高度看问题,因为只有一个地球是所有国家共同的“国家”,在这个大家里,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和贫富都是平等的,同时也应该是民主的,发达国家应该切实对发展中国家负起责任,在经济上帮助他们,减少他们沉重的债务,以实现所有国家的共同富裕和发展。只有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存权问题,人类才有可能和有能力共同维护环境和生态这项共同的人权。我们都知道,美国之所以长期保持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是基于其拥有强大的中产阶级阶层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世界也是一样,需要大量的中等发达国家才能确保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而不是两极分化。

当然,笔者同时认为,民族、国家内部的人权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但正如前所述,人权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危机、失业问题、垄断问题看到了自己对人权保护的不够,所以才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工薪阶层设立了诸多的制度和司法保护措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加大了人权保护的力度,这样才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和生产力,使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人权的保护,实现了良性互动。在西欧,国家的主体地位在淡化,已在逐步实现政治和经济的一体化。那么,就全世界而言,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人权发展也必然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某些人权领域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水平,这同样需要一个与经济发展想适应的过程,尽管政治与经济是互相联系和作用的,但如果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附带某些具体的本国的人权标准而又没有全面客观的分析和估价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实际上是头痛医头、舍本趋末、欲速不达甚至适得其反。在很多东方国家的文化、民族传统习俗、价值、哲学体系里,有很多东西可能不符合西方的人权思想理念,但这些东西极有可能是这些国家和民族的人民已经习惯和接受了的,这又有谁来判断孰是谁非呢?如我国的中庸之道和无为思想,很多人愿意放弃一部分人权,有意克制个体的个性极度发挥和张扬,从而达到内心的宁静和平衡,又怎能去厚非呢?同时,这也未尝不是克服西方颓废思想产生的一剂良方,老子早在两千年前就认识到人的欲望一旦放纵就如野马脱缰而不可收拾,所以才提出了制欲和克己复礼的思想。

马克思是最讲人权的,因为他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国家这个阶级社会的产物,消灭了私有制和私有财产,人类摆脱了对物资财富的依赖性,从物质束缚的牢笼中彻底解放出来,实现了各取所需,按需分配,实现了世界民族大同和真正的人性自由,这才是一种真正超阶级的、彻底的人权观,也人类人权发展的终极目标,只是这种目标离我们还很遥远而已。在这里笔者也并不是说西方的人权不是理想的,只是不是人类的终极理想而已。要实现人类的终极理想,需要全人类团结起来,世世代代共同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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