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国家现代化尚未完成,就被卷入了全球化。其实,无论是现代化还是全球化,和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一样,说到底都是一个如何发展的问题。于是,总结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就成为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一个永恒智性课题。但是,学术界对这一课题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认识。同时,在政治层面上,关于发展模式的争论也成为世界各国政治政策冲突的一个焦点和各国国内政治派别政见分歧的重要原因。在发展模式问题上达成共识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课题,本文并不奢望实现这样宏大的意图。本文所要做的是表明这样一种主张,即:在思考和总结人类政治发展与历史变迁的经验性,心中首先应该有制度的观念。
制度难道不重要?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否认制度的重要性。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对西方世界兴起的研究 和制度变迁的历史,我们认为,从两千年前东方的秦帝国和西方的罗马共和国以至今天的世界诸大国,一个国家的兴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组织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形式决定的。因此,在观察世界历史尤其是各国现代化进程时,必须对制度的作用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政治学的知识范围内,制度像一条蜿蜒的长河,由源头贯穿而下。从亚里士多德以至洛克、孟德斯鸠等,其思想精髓虽多为规范性内容,但却隐隐以制度作为规范性内容的载体;或者说,他们在讨论制度框架的灵魂。第一个对制度进行思考并产生持久性影响的著作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 然而,从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到80年代,热衷于研究微观个体行为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和以研究微观组织活动为主的理性选择学派的宰制,使得政治学几乎忘记了自己的本来传统与职责,即研究政治制度变迁的动因和模式是什么。政治学领域中的制度研究沉寂的同时,历史学领域中的现代化和制度变迁研究却取得了不菲的成就。
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崛起,政治学开始重新检视自己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模式,制度重新成为政治学的核心语汇。美国在80年代中期第一次将新制度经济学系统地引入政治学的研究后,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成为政治学科研究的主要范式。有学者认为,严格方法论意义上的政治学科流派只有三种,即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 由此可见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美国的影响力。
近年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有学者将这些研究成果划分为众多流派,如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 其中三个影响较大的流派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用于分析组织内的活动,它假设政治过程就是在制度的约束下、理性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最终结果要由偏好选择所决定;社会学制度主义主要研究人与组织在文化上的关系,研究为什么有些组织要采用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和符号,它认为社会组织的设立不仅是功能主义的需要,更是价值观和合法性的体现;历史制度主义主要用于分析重大事件的变迁,它强调的是历史本身和制度对于政治过程的作用。
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不同流派的区分是显然的,各自的功用也不容质疑。但是,历史现实却是一个综合体,历史现实本身无法由纯粹一种流派的理论来解释。组织内部的个体利益偏好会对历史变局产生影响(这是理性选择学派关注的方面),否则就不能理解在社会转型期对一些人所共知的问题无能为力的现象;同样,制度的有无和制度的形式同样会对历史变局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的方面),否则就不能理解新型组织的缺失对于近代中国第一次自强运动失败的重要影响。因此,偏好方法论的学者对于制度流派的所做的过于细致的区分反倒会成为一种作茧自缚。其实,新制度主义诸流派存在相互融通的余地,也不应该相互分裂。因此,我更愿意用“制度范式”这样的术语来构建一种政治理论和历史发展理论,而不愿意介入流派的分歧和争执。 事实上,本文也无法统合上述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诸流派,尽管从文中可以找到理性选择学派和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术语。
我国政治学界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文章有所译介, 借助于制度经济学进行的理论创新也逐渐开始, 运用新制度主义进行的中国政治经济关系应用性研究成果正在出现。 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基本上还处于梳理和评论阶段, 尚未形成自己成熟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而在经济史学和历史研究中,新制度主义的运用更有待进一步拓展。
本文试图借鉴前人有关研究成果,在世界历史(尤其是现代化以来的世界历史)背景中,探讨制度为什么是重要的,提出研究现代化途径的制度范式,并以现代化开始以来主要国家的发展历史对制度范式加以验证。
为了证明制度范式的解释力,本文首先简单地梳理有关现代化的研究方法。
一、现代化研究的若干方法
现代化研究是西方社会科学20世纪60~70年代的热门话题。其后,虽然全球化研究日益汹涌,现代化研究却并未受到冷落。由于发展时差的原因,中国的现代化研究始于80年代,并于90年代中期到达高峰。
在现代化理论大师亨廷顿看来,作为政治发展的现代化研究,其主要途径有体制--功能法、社会过程法和比较历史法。体制--功能法的核心是研究功能如何维护政治和社会体制的平衡,它主要是详细描述不同类型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模式,而不是描述一个体制向另一个体制变化的不同类型,因而其弱点是不能有效地用于观察体制的变化。同时,在美国历史学家布莱克看来,只注意政治和社会变革,事实上是把经济增长视为当然。 社会过程研究法不是从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概念出发,而是研究作为社会的某个部分(诸如工业化、城市化、商业化、文化变化、职业流动等要素)与现代化的关系,其不足是对政治重视不够。比较历史法比上述两种方法折中一些,它以经验为出发点,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的演变进行比较,其不足是理论强度不够。 尽管有解释力上的局限性,上述方法的鲜明性并没有时代的演进而褪色,痴迷于某种路径的研究者很难摆脱研究路径上的依赖和惯性。比如,1998年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教授的《国富国穷》,以社会进程中的文化因素而解释国富国穷,被赞美为“新国富论”。 但是,兰德斯不能解释为什么儒家文化在不同的环境中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为何同一个英国人在中国和在英国的行为方式会不同。
在指出上述研究方法的成就和不足之后,亨廷顿提出了自己的政治变迁理论。在亨廷顿看来,现代化应该集中于下列组成部分的变化以及某个组成部分变化与其它组成部分变化之间的关系:政治文化、政治体制、社会力量、领导人与领导集团、政策类型。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动态的研究,就可以得出一个国家变化的过程和类型。 亨廷顿政治变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由所谓的适应性、复杂性、凝聚性和自主性所构成的制度化,其目的在于论证政治稳定,认为不管任何类型的制度化,都是有利于维持现代化的。 但是,亨廷顿自己描述的民主的“第三波”证明,所谓“制度化就必然带来稳定和现代化”的理论是不成立的。 作为一个系统的国家,并不象一台机器那样简单。机器的要素是各个部件,只要设计合理,精心维护,机器就能像预期的一样运转。而国家的主人是人,而有思想的人显然不同于机械的部件。
更重要的是,和其它研究法一样,政治变迁理论忽视了一个国家的重要因素即经济体制的类型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我们知道,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生活领域就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经济体制与政治发展的关系被忽视,显然是受那个时代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只有形成了全新的政治经济学,经济体制类型之于政治发展的关系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
中国的现代化研究丰富了现代化理论。在中国,现代化研究的主要路径应该是罗荣渠先生提出的以生产力为历史发展中轴的一元多线发展观,在中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政治经济学还只是经济学家的专利,以新制度经济学为核心的新政治经济学尚未延伸到政治学和历史学领域。因此,基于可以理解的背景,在中国的现代化研究中,经济因素对于现代化的作用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尽管罗荣渠先生本人和其他研究者后来也注意到非经济因素对现代化的影响。
其实,尽管现代化研究者不能享受新政治经济学之利,和中国的研究者一样,关于经济因素与现代化的关系的研究在上述研究法中并非不重要。无论是亨廷顿所扬弃的体制--功能法、社会进程法和比较历史法,还是他自己的政治变迁理论,以至我们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说到底都是社会进化论范畴,即研究国家制度和人类社会如何由低级向高级、由传统向现代的演变。在这种社会进化论式的研究框架中,或许是由于对贫穷和灾难的恐惧而生出对社会福利的渴求,经济发展以及技术进步一直都是现代化进程的主题,事实上,西方流行的经济增长理论就是将技术变革当作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正如布莱克所说:“最为常见的一种解释方法也许是把经济增长看作社会变迁的主要根源,并将其它任何事物都与它联系起来。”“还有一种抱负更大但也更冒险的方法则试图全面叙述科学和技术革命对人类活动的一切方面产生影响的全过程。” 在这类研究中,既有在历史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非常流行的保罗·肯尼迪的观点,即大国兴衰中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决定论,还有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吉尔平所强调的霸权轮替过程中的技术决定论 以及西方经济增长理论。
关于经济决定论的问题,罗荣渠先生指出:“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形态等的理论分析,都是集中在经济层面研究社会与历史发展的问题上(从马克思主义看,这是最重要的层面),但即便为了深入地阐述经济层面的发展而不陷入片面性,单靠经济层面的孤立分析也是不够的。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非经济因素的研究一直是非常薄弱的,而在复杂的历史中,非经济因素对历史发展的影响,绝不是仅仅用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可以概括的。”
进一步说,谁都不会否认经济增长对社会变迁的影响和技术革命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但是,经济增长和技术革命是当然的吗?和西方经济增长理论一样,我们习惯性地、几乎不加思考地认为技术变革导致经济增长,经济增长会导致国家的现代化。这样,我们就忽视了自己的历史和生活中的常识:为什么当时最先进的技术即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没有对经济增长作出任何贡献?为什么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那么多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为什么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条件下,邓小平推动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使粮食产量迅速增长?为什么苏联在长达5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以后在1970年代中期突然停滞并最终解体?就西方的历史而言,新经济史学的研究也证明,在1600~1850年间,世界航海运输业中并没有发生用轮船代替帆船之类的重大技术进步,但是这期间海洋运输的生产率却有了很大的提高,原因是什么呢?诺思认为,这是由于海洋运输变得更安全和市场经济变得更完全,因此,船运制度和市场制度发生了变化,从而降低了海洋运输成本并提高了海洋运输的生产率。诺思的结论是,在没有技术革新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也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诺思的结论同样适用于我国最近的经济改革。
基本的结论应该是:经济增长和技术革命只是增长/变化本身或者说增长的结果,而不是增长/变化的原因。经济增长和技术革命的原因是什么?这些不是西方经济增长理论所能回答的,也是保罗·肯尼迪和其他新现实主义者无能为力的难题。
总之,无论是文化决定论下的“国富国穷论”,还是经济决定论下“大国兴衰论”,还是技术决定论下的“霸权轮替论”和经济增长理论,以及其它的总结现代化成败的理论成果,其不足说到底是忽视了人类赖于存在的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下的制度绩效。尽管体制/功能理论也在谈论政治和社会制度,但其对经济增长原因的忽视决定了理论残缺性;尽管亨廷顿的政治变迁理论中的五大层面涉及了制度问题,但是由于其目标是制度化的稳定而不是制度化所带来的制度绩效问题,同时也忽视了经济制度,也就难于解释不能现代化中的国家的兴衰和发展的快慢。因此,必须用新的途径来解释和理解世界现代化进程甚至是更早的历史。这就是本文要提出的以制度为中心的社会发展理论。
二、制度很重要
在构建解释历史发展的制度范式之前,必要的工作是理解制度的重要性。而要认识制度的重要性,首先需要知道制度的起源和国家的性质。
制度的起源其实就是国家的起源问题。在当今社会科学中有两种影响最大的国家观,即社会契约论和暴力掠夺论。在诺思看来,这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因为尽管契约理论解释了最初签定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集团签约后利用国家权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掠夺论忽视了最初签约的得利而强调控制国家权力的人对其选民(即被统治者)的压迫和掠夺。诺思试图运用“暴力潜能”理论将二者统一起来。 要理解作为暴力潜能的国家,就需要考察历史以理解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国家的产生过程。
人类普遍的最基本需求是保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而对于人身安全的威胁主要是来自外部。这样,当个人不能有效地抵御外部的侵害时,人们不得不联合起来。安全的需求始终是存在的,而共同体保护成员安全的活动和程序就不断地重复,这样,这种不断重复的保护安全的活动和程序就被制度化了。“所谓制度,就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 保护安全的行为制度化时,国家的核心也就形成了。事实上,我们常见的城墙和护城河,就是典型的保护群体安全的一种制度化的产物。君不见,“政治”(politics)和保护政治安全的“警察”(police)就是由希腊语的“城邦”(polis)发展而来。城邦就是分散的农夫和村民能够聚居在一起的地方,在那里妇女和儿童的安全能够得到保护。因此,人类对基本安全的需求促成了保护安全制度的产生。
除了基本安全,人类还要生活,因而需要生产、交易和交往。以经济交易为例,根据传统理论,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在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带来社会利益最大化。在这种逻辑之下,其它一些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被置于无关紧要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完全自由竞争的工具。这样,交易过程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交易费用为零。但是,撇开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就不能理解交易过程本身,因为交易的各方总是企图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然存在欺诈等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必须监督与约束交易行为。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第三方交易者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因此,监督只能来自交易各方都认同的具有权威的公共权力。这就是制度的经济秩序功能。简单地说,制度的产生是因为有制度需求。在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也因此成为塑造经济、政治与社会组织的诱因架构(framework of incentives)……制度加上技术,决定了构成总生产成本的交易及转换(生产)成本,从而影响经济的表现。由于制度与采用的技术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市场的效率直接取决于制度面的架构。”总之,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社会的运行成本,制度的产生是为了保证组织内部的秩序。
由上来看,国家似乎就是为群体提供安全而产生的一个“中立性”的组织。这样的社会契约理论显然不完全符合人类文明史。任何一个机构都必须拥有与其目的和职能相适应的手段。国家产生于安全的需求,国家就必须拥有可供其支配的暴力即军队以抵御来自外部的侵害;为了防止内部的混乱,同样需要一些强制性的机构如警察、法庭和监狱。国家起源的特殊目的决定了国家实施暴力的必要性和对暴力的自然垄断,否则,国将不国。国家的历史和现实都印证了这一点。
但是,国家一方面为共同体提供安全和保护,另一方面又有自己的特殊目的和利益,人们决不能过高地期待统治者及其代理人即庞大的官僚系统的理性。在一定的制度下,统治者及其代理人可能会利用控制国家暴力的优势而对内对外进行掠夺,人类历史上无穷无尽的战争、屠杀、剥削、奴役,绝大多数是由国家的统治者及其代理人制造的。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诺思指出,“在整个历史上,当人们需要在国家--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之间选择是,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
至此,我们应该明白,国家是一种保护人类安全、同时拥有自己特殊目的的具有“暴力潜能”的组织。正是因为国家具有的“暴力潜能”和与生俱来的扩张力以及可能导致的破坏力,如何组织和约束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和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必要的恶”就决定了国家的命运。在利用国家理论验证近代国家的不同命运之前,简单比较东西方早期国家的演进或许更能说明作为制度的国家的重要性。
中国的政治历史的一次大转折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时期(公元前722~前481年)约有大大小小170个政治实体即诸侯国,其中大部分非常小。 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争,许多诸侯国被消灭,到战国时期(公元前403~前221年),只剩下七个大国。春秋战国的历史印证了国际关系的一句名言:“战争制造政府,政府发动战争”。 可见,诸侯国一方面竭力保护自己的城池安全,一方面又不断地对外扩张,体现了国家的“暴力潜能”。
在七个大国中,国家兴衰何以不同?秦国为什么能够统一中国?众说纷纭的原因有:地理位置、农业和灌溉、先进的军事技术,等等。但所有这些并不符合历史史实或没有被考古发现所证实。真正的原因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第一,秦国对在引进人才和利用人才方面是其它国家所不能比的,对秦国政治发展作过突出贡献的商鞅、李斯、吕不韦等政治家都是外国人;第二,商鞅改革的成就,“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流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它的一切。” 我们知道,在商鞅变法中,县的行政建制削弱了国内世袭地主的权力并加强了中央集权;农业上废除井田制而使“民得买卖”耕地,大大地提高了粮食产量;其它的如法律改革、连坐制度、奖励制度以及度量衡的标准化,都对秦国的强大有显著的推动力。因此,事实上是制度的因素决定了秦国能够统一中国。强大的秦国在统一中国后的短期内灭亡,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如果说有人对秦国胜利的制度原因尚有存疑的话,那么其对于秦国亡于制度的却是坚信不移。
古代中国如此,西方初级形态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兴于制度,亡于制度。在经典的《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雅典与斯巴达的长年战争是因为没有一个好的政府。雅典的政治形态分别经历了一人专制的君主制、少数人执政的贵族制和多数人执政的民主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是将上述三种制度因素结合起来。这样的三结合就体现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中。
罗马建立共和国时,只是一个小小的城邦。但是从第一次布匿战争开始,经过短短的五十三年的时间,就变成了欧洲最大的帝国,统治的疆域跨越欧洲、北非和中东地区。罗马共和国为什么能够迅速强大?罗马史学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的《罗马帝国的兴起》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在他看来,罗马的全部秘密就在于罗马的“constitution”即政治制度,因为罗马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共和制。
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实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模式,即“三结合”:第一,执政官制,就相当于君主制;第二,元老院,相当于贵族的统治;第三,平民大会和保民宫,代表了人民。波利比乌斯认为,罗马共和国的“三结合”政体,比希腊任何一个政体都优秀。在这种精良的制度下,罗马人有着无与伦比的爱国热情和美德。
同样,我们认为,罗马政体中执政官由限任制向终身制和独裁制的转变,即由共和国变为帝国,是罗马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东西方的初级国家形态都验证了制度之于国家兴衰的作用。人类文明一开始就离不开制度,而制度对于人类安全的作用和国家与生俱来的“暴力潜能”,决定了一个国家本身就是最强大的力量,作为“暴力潜能”的国家事实上是历史发展的主宰者。在国家演进过程中,尤其是在早期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充满着动荡甚至战争,但是动荡和战争以后所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制度仍然是国家这个“权力容器”的基本单元。这里,无论是“权力容器”的国家还是“暴力潜能”的国家,都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也就是说,“权力容器”的主要制度单元的相互作用,决定着国家“暴力潜能”的走向。
那么制度到底是什么?制度到底是如何影响和决定国家命运的呢?这就是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观察历史发展的制度范式。
三、制度范式
在阐述我们的研究范式之前,系统地了解制度及其相关概念是必要的,当然前文对制度的概念已有所涉及。关于制度及其功能,新制度经济学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一套行为规则, 而这一套行为规则又可以理解为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宪法、法律与规定等,而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制度作为人类相互交换的规则,“制度”和“规则”在很多时候是可以互换的。
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被称为制度结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指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的变迁(结构中的其它制度安排不变),而不是指整个结构中每个制度安排的变迁。换句话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是制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而不是制度结构的变迁。因为制度结构是既定的。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已经形成,对此后的制度变迁是当然的福利。正如托马斯和诺思在研究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时说,“我们并不想解释经济环境的变迁,这类变迁是肯定发生了,对它们能发生的原因的任何解释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不过,它们对这一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是外生的。”
新制度经济学为什么不关心制度结构的变迁?有意思的是,新制度经济学曾批评说作为20世纪主流经济学派的新古典经济学视制度是外部既定的,各类主体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制度,因而在解决世界经济时屡屡失败。 新制度经济学在批判新古典学派忽略制度时,其实也在犯同样的错误,因为它们主要将制度视为经济环境。在批评新古典学派不能解释苏联帝国为何顷刻间解体时,新制度学派说:“这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制度。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逊位所提出的挑战是要求创建和培育像私人产权、契约法和一般法律规则那样的基本制度。” 显然,这里的制度只是指经济制度。
借用批评者的话说,新制度主义者是在保护私人产权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思维传统中培养出来的,他们难以设身处地地理解不同政治环境下的产权制度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做法为政治学和历史学留下学科发展上的空间。经济学家可以在不关注制度的源头的条件下研究既定环境下的经济发展问题,但是对于政治学尤其是历史学而言,制度的起源就至关重要了。对于历史学而言,不清楚制度结构的变化,就难于理解历史发展过程;同理,对于政治学而言,不理解制度结构的变化,就不可能理解政治变迁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历史和政治依然是一个不断变幻的时空。
基于前述的国家起源与国家的“暴力潜能”的属性,我们认为,是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决定了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制度安排;在可以不计制度结构的条件下,即在制度结构基本成熟或不变的条件下,制度安排决定了制度绩效;而在必须考量制度结构的条件下,即制度结构尚不成熟或制度变迁主要是制度结构变迁的条件下,不但制度安排决定着制度绩效,制度结构本身也直接决定着制度绩效。就现代化研究而言,不考虑制度结构的变迁主要是指早发达国家,而在晚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变迁,制度结构对于制度绩效的影响和制度安排一样直接。这就是我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权力》一书中初步提出的制度范式, 用图表示并解释如下:
下面依次分析制度范式的构成要素,并对制度范式的属性作简要的归纳。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指的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理论,经济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理论。如前所述,因为国家界定基本规则(其中包括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
制度结构之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理论抽象,全面分析世界历史中的众多政治制度类型的不同结局或制度绩效是不可能的,只能对政治制度做高度的简约,即国家。任何国家的规则都是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居优势地位的统治者(可能是个人、集团或阶级以及支撑统治者的官僚集团)制定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基本理论是,国家作为规则即统治秩序的提供者,服务的价格就是税收;作为统治秩序即规则的制定者,国家当然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产权结构和其它规则,从而使统治者在政治权力上的优势变为经济收益上的优势。因此,国家均有租金最大化的倾向。但是,如果仅仅是统治者自己的垄断租金最大化,而社会群体即被统治者的收益最小化,就会产生激烈的阶级对抗,从而制约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还有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一面。这就是我们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我们将会明白,新制度主义的国家理论吸收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本框架。
具有“暴力潜能”的国家的目的是什么?诺思认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建立博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
这两个目的似乎并不矛盾,因为国家税收的增加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但是,诺思对经济史的考察发现,“上述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的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弃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机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 这种持久的冲突也是国家不稳定的根源。
诺思进一步推论说,为了使垄断租金最大化,“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实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 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无效率的产权结构能够长期存在。
与此同时,“有效率的产权也许导致国家的高收入,但与那些较无效率的产权相比,由于高交易费用(监督、检测和征赋税)会减少统治者的税收,因而统治者常常发现他们的利益所在与其说是准予垄断,不如说是导致更激烈竞争状况的产权。”
这样,统治者面临两难选择,即在能使租金最大化的垄断性无效率产权与能使国家收入最大化的有效率产权之间进行选择,由此导致一个国家的增长过程具有内在不稳定性。但是,统治者必须选择,尤其面临“在与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况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统治者面临着或者死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的选择。”
统治者的选择事实上是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除了面临国内外的威胁而必须作出选择即放弃自己的些许垄断租金以外,具体地在什么条件下国家提供的服务最多而收费较少呢?就是存在一个潜在的替代者的条件下。在不存在替代者时,统治者总是寻求自己垄断租金的最大化;替代者越是势均力敌,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就越低,社会群体所保留的收入增长的份额就越大。
诺思的国家理论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又是基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而总结出的制度变迁理论。在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看来,不仅美国的经济增长与制度安排有直接关系,西方世界兴起过程中不同国家发展中的快与慢、兴与衰,都直接是由国家目的下的产权结构决定的。对此,我们将在后面涉及。
如果说该国家理论能够解释西方世界的话,事实上更能说明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基本常识是,从秦始皇到晚清的中国一直是行政权力绝对主宰着社会和经济,根本不存在经济对于政治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要提供社会运转的基本规则,其最高规则就是统治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和无效率的产权结构。这样,曾经是世界上最为强大的清朝帝国,在西方世界兴起的过程中,不但不能保持强大的优势,还在与西方世界的接触与撞击中衰亡。对此,我们将在第四部分进行真伪验证。
制度结构之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所有制问题,也就是产权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产权不会在零交易费用下产生,产权制度的制定者和保护者只能是国家。什么样的产权能够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产出?离开理性选择理论恐怕难于很好地在理论上解释这个问题。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地修改宪法事实上也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但是,作为一种理论建构,还是需要从历史和理论自身的逻辑去寻求答案。
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三种形态的产权制度:共有/公有产权、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有意思的是,产权制度本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而在今日中国,这几种产权形态/制度同时存在,从而为我们比较不同产权制度的绩效提供了方便。
用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的话说:
公有权是指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在土地上耕种或狩猎的权利通常是公有的,在城市人行道上行走的权利也是公有的。公有权意味着社会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任何个人行使其权力。私有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力。国有权则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力的使用中排除任何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共有产权下的绩效。在共有产权制度之下,存在着“租金耗散”。比如鱼类资源的耗尽、渔民的贫困、捕鱼船队过多、空气污染、世界人口爆炸、地表水的匮乏、放牧过渡、油田枯竭以及近年来的滥砍滥伐等问题,都是因产权共有而生。
以上列举的是由于自然资源的共有权而导致的租金耗散。就经济制度而言,我们曾经经历过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公有产权制度,公社内的任何资源均可以实行“一平二调”、“大锅饭”,结果,不仅导致1959年丰产不丰收,还导致近二十年的农业经济停顿。
公有产权下的一个难题是高成本问题无从解决。为了限制公共资源的过渡开发,共有者可能有意愿达成控制的措施。但如何达成合约?由于共有者很多,达成合约的成本很高。即使达成了合约,又有谁去花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合约的执行?由于没有市场价格,增加了信息成本;由于没有合约的选择,增加了实施活动的成本。况且,由于任何人不拥有排他性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去花太多的成本(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别人,而这种成本又直接影响着他本人利用共有资源的时间和精力即收益。
正是因为高成本问题难以解决,造成了共有产权制度与私有产权制度在绩效上的根本差异。共有产权下的交易成本一般要高于私人产权下的交易成本。共有产权(在中国表现为人民公社)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它在理论上行不通,而恰恰是因为,在实践中,它的交易成本要高于私人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
国有产权下的绩效。国有产权一般实行政治挂帅,经济服从政治的安排。从制度实施角度看,国有产权所有者事实上缺位,而国有产权管理者作为一种代理人,并没有充分的权能去经营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产权下的低效率。具体地说,国有产权下的低效率的原因是:
第一,产权不明确。产权不明确首先意味着产权主体不明晰,国家作为统一的国有产权所有者在事实上缺位,产权实际上为各级政府和各种官僚机构所拥有并支配,而各种政府部门又是政治等级之中的一环。这种现实决定了,产权不明确的实践后果有些类似共有产权,因为国家虽然是国有产权所有者,但在实践中,国有资产表现为一种共有资源,国家之内的任何部门、政府都有权利去分享、利用、开发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再是一个排他性的财产。而开发、分享国有资产的部门和政府在实践中又是国家权力主体的构成部分。这就造成了逻辑的混乱:国有产权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公共产权,而公共产权的所有者事实上又是国家权力的各种构成部分。这样,国有产权所有者--国家在实践中缺位,而国有产权的管理者即各种政府部门又成了实际上的所有者。其逻辑结果是,国有产权所有者在实践中是多重的,国家成了所有渔民都可以捕鱼的公共渔场、所有山民均可以砍伐的公共森林,其结果必然是租金的耗散。
第二,上述逻辑的混乱在实践中必然使国有产权运行的成本过高,以至于难以实施和监督。国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交易成本必然是高昂的,或者说,这种产权的运行过程本身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相冲突的。但是,国家似乎又难以改变国有产权下的高成本低收益的机制,因为这是产权制度本身所决定的。
不仅产权制度本身存在难以解决的高成本难题,而且运行过程本身也存在着共有产权下一样的监督难题。考虑到公共渔场的残酷情形、难以解决的成本难题和激励难题,我们就能够明白中国为什么必须改革。苏联的崩溃实际上是一个制度的失败,而该制度失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产权的性质必然造就了计划经济的、层层审批的制度安排,而层层审批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必然是高成本的。
私有产权下的绩效。对于私有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得到充分肯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在资本主义初期,私有产权存在一个小规模经济问题,因此马克思指出其局限性是生产能力的有限性。但是,马克是对股份制却是高度赞扬,认为它是对私有制的一种扬弃,是一种进步。
排他性的私有产权避免了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制度缺陷。私有产权使资源的利用具有充分的内部性,即所有者在使用一项资源时,会以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为标准,因为其中的成本由自己承担,而收益由自己分享--这完全不同于国有产权下的成本由国家承担、收益归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制度安排。
但是,并不是任何制度结构下的私有产权都是有效率的,封建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的经济效率是绝对不一样的,除了技术原因外,关键是企业制度和政治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近代西方兴起的原因归因于有效的产权组织的建立。诚如诺思所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正是这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出现,才使得产业革命出现,并进而推动了经济增长。所以,在产业革命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背后,有最深刻的制度原因。
(二)制度安排
根据诺思的理解,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即日常人们所说的“制度”与“规则”。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制度安排的目标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可见,制度安排是一种外延很广的概念。但是,综合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制度安排主要是指组织结构、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方式、政府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和作为非正规制度的意识形态。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和大多数国家,上述制度安排大多具体体现在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制度安排又可以说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我们将会看到,理解制度安排中的诸多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依然少不了以理性人假设为核心的理性选择理论,同样也离不开以历史和结构为核心的历史制度主义。
组织机构。简单是说,是指政府的、经济的、社会的组织,如家庭、大学、企业、非赢利机构等组织。在现代化进程中,组织是否健全、组织的职能是否专门化和专业化,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稳定地、健康地发展的标志。就经济组织而言,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作为制度安排实现形式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现代公司、管制性企业、非赢利性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和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从而也决定了效率的差异。 应该说,不同类型的组织具有不同特质的目标和管理形式,就如同大学、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差异。因此,研究制度安排的前提是考察组织本身的结构与功能。
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方式。新制度经济学家和其它新政治经济学家主要考察两类交易方式,即市场的方式和计划的方式。这些是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决定性的方式,正如著名政治经济学家林德布洛姆所说:“当政治学转向对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构、政党和利益集团等机构监制的讨论时,它实际上在同次要问题打交道。议会和立法机关、行政当局、政党以及利益集团的活动,大多取决于政府替代市场或者市场替代政府的程度。” 在林氏看来,区分政治制度的主要标准应该是政治与市场的关系--是计划的方式还是市场的方式。
如前所述,有效制度的关键是激励机制的存在。如果组织之间以计划的方式互动,一切都服从政府的计划和安排,那么经济组织内部就不存在激励机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中,被政府管制价格的产品多达六万个,再先进的管理手段也难以使经济有效地运转。
相反,如果以市场的方式存在,经济组织的存续与发展取决于竞争性的市场。在市场条件下,一个消费者就会有若干个生产者的选择,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就会使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并降低价格。因此,市场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机制。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市场是一种古老的存在,但是不同时代的市场有着不同的制度绩效。诸如下面一系列问题:为什么明朝末年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而不发?为什么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诸多限制和困难?为什么美国的企业只受法律而不受权力的约束?其答案还得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来找寻。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由制度结构决定的。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至少有5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决定了不同的制度绩效:第一类是政治权力对经济组织的主宰和掠夺。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这样的政府--企业关系因其最终无效而使社会周期性地兴衰;在一个开放的世界里,这样的关系因其无效率而使国家丧失竞争力。我国历史上的明朝和清朝的历史大致如此。第二类是政权和产权主体一体化的传统社会主义政府--企业关系,其实就是前述的计划的交易方式。第三类是政府保护企业和企业依赖政府的模型,以二战前的德国、日本和二战后的韩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第四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企业关系,其表现为最为复杂,一方面有中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有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而在地方政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与经济组织的关系也有很大的不同。 第五类就是企业自主性的政府--企业关系,在发生过资本主义革命的国家,企业的自主性均很强。
非正规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指观念、习惯和传统等文化因素,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意识形态因素。意识形态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套价值观体系。意识形态的先进性与滞后性、凝聚性与分裂性,决定了意识形态之于经济的不同作用:鼓励创新或者压制创新;团结团体或者分裂团体;减少“搭变车”或者增加“搭变车”。有效的意识形态应该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灵活性。
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是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意识形态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软约束力量。新制度经济学的文化决定论者曾将文化看作是决定一切的力量,正如兰德斯在《国富国穷》最后一章所指出的:“如果说我们能从经济发展史学到什么东西,那就是文化会使局面几乎完全不一样(在这一点上,马克斯·韦伯是正确的)。” 谁也不会否认:文化是制度存在和正常运转的基础,文化的变革有可能带来政治上的变革。但是,这并不是说,文化可以主动地创造什么制度,倒是制度可以改变文化。在20世纪中叶之前,东欧国家的文化和其它中欧国家的文化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为什么出自儒教文化的中国人能在异国他乡创造出辉煌的商业成就而在中国却一筹莫展?二战之后,德国为什么从一个好战国家变成一个最为热爱和平的国家?为什么同一个英国人在本国严格地遵循交通规则而到了中国就闯红灯?为什么华人为主导的新加坡是那么清廉而台湾却有那么多的腐败?显然是政治行为和制度在改变着价值观。一位智者说得好:“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
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度,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有效的?诺思认为,“制度就是一种激励结构,一种激励制度。好的制度应该可以激励人们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有效地运用高技术。” 那么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有哪些?德国政治经济学家总结了三原则:
“第一项准则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换言之,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第二项准则是,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因此,确定性意味着,正常的公民应能清晰地看懂制度的信号,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与之对号。……秘密法令和含糊、多变的法律也违背了确定性原则。第三项准则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
(三)制度绩效
对于经济学家而言,制度绩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国民经济增长的效率。但是,我认为,对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制度绩效不但是指经济增长的效率,还应该包括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否者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资本主义革命或者政治动荡都是发生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如果高速的经济增长导致了政治崩溃,显然不能说制度绩效就是好的。因此,事实上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制度绩效,即经济绩效和政治绩效。
经济绩效。根据传统的理论,经济绩效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因为国家权力不是抽象的,衡量国家强弱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国家汲取财政税收的能力和得到税收的多少。显然,只有通过更好的经济发展,国家才可能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绩效取决于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基础又是产权制度。那么,什么样的产权组织是最为有效的?对此前面已经有所论证。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因为交易费用范式不仅补充了新古典主义“理性--最大化--均衡”分析范式,将制度纳入正统理论框架之中,而且将经济分析从新古典乌托邦式的理想世界带入现实世界之中,从根本上支持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在张五常看来,交易费用其实就是制度费用,“一人世界没有交易费用,这些费用是在多人的社会才出现的。多人的社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要决定竞争的谁胜谁负,制度就出现了。从广义的角度看,制度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产生的,所以交易费用应该称为制度费用(institutional costs).”
既然制度被纳入了分析框架,并以此支持了交易费用理论,那么,与制度相关的政治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就自然产生了。关于政治交易费用的表述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诺斯的表述。诺思认为,“政治市场的效率问题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政治交易费用较低,且政治行为者有明确的模型来指导他们,其结果就是有效的产权,但是政治市场的高交易费用及行为者的主观偏好,往往导致产权无法诱导经济增长,组织也不能作为创造更有生产率的经济规则的激励。” 在此基础上,诺思创造了他著名的国家理论。
也就是说,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中,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和政治费用较低,经济绩效较高。在这个意义上,典型的逻辑关系就是本文提出的制度范式:制度结构决定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决定制度绩效。历史上有很多国家因其制度费用过高而导致无效率的经济增长;无效率的经济增长而有进一步导致国家的衰落。
政治绩效。如果说无效率的经济增长导致制度失败是可以理解的话,但是怎么解释历史上的很多国家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却发生革命和动荡并导致制度的崩溃和国家的失败?国内外的学者和政治家在衡量国家实力时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有形因素和硬性指标,诸如军队力量和经济指标,尤其认为国民收入是“有效实力的最好指标”。 这种传统的国家实力观既不能解释历史中的制度变迁(如俄国1905年资产阶级改革所导致的革命),也不能诠释现实中的政治发展(如前苏联的崩溃)。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更新评估国家实力的基本标准,尽管传统的标准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显然存在一个政治上的绩效问题,而这同样是衡量国家实力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治绩效的直接表现是国家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其基础是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国家控制其机构的有效性和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程度。自1500年以来,什么样的国家能够有效地将自己的意志变为现实?除了最为古老的王朝帝国,包括中华帝国、奥斯曼帝国、哈布斯堡王朝、诺曼诺夫王朝,所有类型的国家似乎都有较强的政府能力,但是其中依然有衰落和兴盛的不同命运。因此,政府能力是衡量政治绩效的直接的和重要的标准,但却不是终极的要素。
决定政治绩效的终极因素是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国家内民众对于政府普遍的心理认同和接受程度。合法性的来源有两个:第一是集体福利因素,也就是前面所讨论的国家能否有效地提供对外的安全保障和国内安全。但是,这依然是物资层面的公共产品,它所提供的合法性是不牢固的。第二是政府拥有的道德权威和法理权威,这是合法性的更加稳固的基石,因为它所代表的政治体制既体现了一个国家内部普遍追求的价值与利益,也反映了政治统治所依赖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秩序。合法性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马上倒台,但是政府很难进行有效的统治。相反,如果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那么当一个国家出现危机时,民众就能众志成城地团结在政府周围,有效地度过难关。
依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历史上的合法性类型有个人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是:只有理性法律下的合法性政府,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传统型的帝国是有合法性的,诸如晚清帝国,但是当它遇到强权时,显得那么不堪一击,原因是政府组织能力和经济绩效太差。依靠个人魅力的政府更同样是不可靠的,因为具有人格魅力的领袖个人早晚会消失。所以,良好的和理性的法律与制度,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持久的源泉和动力。
简单地说,合法性政权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有效政府能力和经济绩效即制度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持久强大的根本保证。历史上一些重要的国家,诸如二战前的德国、日本和前苏联,经济增长曾那么快,政府组织能力曾那么强,最终却是人亡政息,甚至是国家的失败。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提出的制度范式可以简化为:制度结构决定制度绩效。
(四)制度范式的主要属性
由人类历史发展中论证而来的制度范式诸构成要素,决定了制度范式不同于其它现代化理论的特性。关于制度范式的属性,作者结合科尔奈的全面性论述、 制度变迁理论代表人林毅夫的总结 以及历史制度主义者皮尔森的研究,在此可以作如下归纳:
第一,任何理论范式都有自己方法论特性,制度范式的特性在于它的比较方法。通过制度与制度、制度中的相应属性之间的对比和异同,可以解释一个制度的某种属性以及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需要注意的是,在我看来,制度范式可以用来解释过去和现在,推论出建设性的启发性政策,但不可轻易地预言未来。
第二,制度范式的比较方法突出表现为一种整体性的研究方法,包括对历史发展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整体性考察,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的考察。因而制度主义者的研究不会局限于单一的领域,虽然可能以某一学科为主(如,本文的研究就是基于历史学基础上的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互动)。这并不意味着制度范式的运用者对相邻的学科只是蜻蜓点水般地涉猎,而是坚信整体性制度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制度范式所关注的不是政治、经济或文化事件本身及其过程,而是这些事件与过程的内在制度性原因,但同时又不会忽视环境对于制度的影响。
第三,不同于其它理论范式的,制度范式对历史上的制度变迁最为关注,对大变化、大转轨最有兴趣,解释为什么一个制度会转向另一个制度、是什么问题导致制度的衰败。这样,如果以制度范式去思考,所有的研究者都会关注制度的内在机制的特性及其问题,无论是马克思、哈耶克还是新制度主义者诺思,莫不如是。
第四,根据制度范式,个人行为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本身的产物,制度的变化导致偏好的变化。这并不限制制度创新,当人们对变革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就会推动变革。但是人的这种理性选择可能因为制度惯性的作用而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变迁的失败。
第五,制度范式重视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本身的惯性和和相互依赖性,即路径依赖。一种制度建立以后,会形成辅助性的相互依赖的“制度群”来共同维持现有局面。因此,不能假设现行的制度都是有效的;即使社会成员认识到制度的无效率,由于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变革,不利于部分社会成员的制度依然能够维持下去,这就是制度的惰性属性。如果制度的惰性太大,不排除受挫集团借助于暴力阻碍或加速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因此,制度范式不排斥制度变迁的偶然性。
第六, 制度范式是以历史为存在基础的,即使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制度变迁,也少不了需要很强的前后关系来理解现存的人类组织以及产生人类组织的历史过程。因此,制度范式关注制度的继承性。
总之,制度范式既研究制度变迁中组织机构内部的个体的价值偏好,又关注历史变迁背后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因此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宏观的社会发展理论,也不同于专注于微观个体的行为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连接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的中层理论。作为一种中层性质的理论,制度范式为政治学科内部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沟通提供了中介,为学科之间的沟通比如政治学和历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中介。
更重要的是,制度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治学科三大流派即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的固有的缺陷:因为关注微观层面,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被批评为“没有研究政治的政治科学”;历史制度主义在研究制度变迁时不接受理性人的假设,不能发展出一套制度如何具体地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链条,而这种因果链条恰恰是制度变迁的根本。事实上,制度范式中制度结构强调的是历史与结构;制度安排研究的是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个体的行为偏好集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同时也包含历史和结构的约束。
我们相信,制度范式能够解释既定制度结构下的一般性政治变迁,即似乎更适用于常规政治的解释。但是,在很多时候,历史的轨迹是由非常规的特殊时刻、特殊历史事件所刻画而形成的。我们知道,在特殊的变革时期,往往是那些新鲜的观念在发挥着重大的指导性作用,而这些新鲜的观念显然不是既定制度的组成部分,甚至还与既定的制度形成强烈的冲突。这样,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个流派遇到了问题,制度范式的“结构决定论”也面临着挑战。因此,必须提出能够解释那些特殊历史事件的制度性理论。这是下一章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