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平:2003年中国农民发展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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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平  

一 农村经济进入新发展期

农村发展进入新时期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一批特色经济村已经形成;二是农民收入增长;三是青年农民素质提高;四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所改善。

农业生产结构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农产品和土地、劳力、资金、科技等要素逐步进入市场化改革,特色经济村由此兴起。“创新村”、“生态村”、“科技村”、“文明村”、“市场村”、“外向型村”,中国已经有近300个行政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形态。

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中央政府对防止“非典”进入农村十分重视,并有得力措施。卫生部等6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家对农民包括农民工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救治的政策,农民“非典”患者不再交纳各项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向农民发放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品,要求免费提供。不能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强行向村组、农户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除以上要求外,6部委还规定,“非典”疑似病人留验隔离期间,检查和治疗也一律免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对于医疗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所发生的门诊、病房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防护用品、车辆购置以及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费用等,由地方政府财政按合理需要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及急需基本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患者的贫困救助工作,解决由于非典型肺炎给个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影响,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农业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借非典型肺炎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及防护用品,引导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

2003年前三季度我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802元,实际增长3.8%。从第三季度情况看,“非典”疫情对下半年农民增收的不利影响基本消除,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大量增加,农产品市场呈现产销两旺的良好局面,农民现金收入增速回升。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可以达到4%。由于粮食涨价,农户收入至少增加了20%。

第二季度农民现金收入遭受较大损失。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户的抽样调查,受疫情影响,第二季度农民现金收入人均42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元,考虑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减少3.3%。疫情影响表现在四个方面:在本地企业就业得到的收入略有减少;务工收入大量减少;出售畜牧业产品的收入减少;农户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收入大量减少。据此估计,疫情造成第二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损失约为35元左右。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第三季度农民现金收入人均643元,比2002年同期增加44元,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后的实际增长速度,由第二季度下降3.3%转为增长6.5%。第三季度农民现金收入增速回升,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外出务工劳动力大量增加,农民外出务工得到的收入快速增长。第三季度末,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人数为8070万人,比第二季度末增加500万人。第三季度农民外出务工收入人均6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元,增长20.1%。二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快速增长,为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业创造了较多机会。第三季度农民在本地打工得到的收入人均4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元,增长14.3%。三是农产品价格好于上年同期,农民出售农产品收入增加较多。第三季度农民出售农产品得到的现金收入人均27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元,增长7.1%。四是农户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全面恢复。

农村公共卫生是基本的公共产品,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当前我国农村的公共医疗卫生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村医疗卫生设施相当落后,医疗水平较低。二是现有的医疗机构收费脱离了农村经济状况。我国的医疗价格和医药价格是依据城市的标准制定的。在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为1∶6的状况下,农民要支付和城市居民一样价格的医疗费用,而且农民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广大农民是无论如何也承受不起这个医疗价格水平带来的经济重负。形成一个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是解决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的重要前提。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对事实上已经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要尽快纳入城市公共医疗卫生保障的范围。

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后备军和生力军,青年农民的素质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18~35周岁的青年农民正是出生、成长于这一分化过程,他们在农村中是最活跃的群体,由于没有对土地太多依恋,大部分青年不愿务农的原因:一是觉得务农太累;二是觉得务农没大的收益;三是觉得务农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在外出务工青年中,以初中文化程度的为最多,占一半以上。受文化程度的制约,青年农民的整体素质依然较低,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抗衡能力不强,特别是“技术型”人才匮乏,导致大批既缺文化又缺技能的劳动力只能以“打工者”的身份在外谋业,且从事的也大多数是一些简单劳动或低技能性的职业,这类群体占总外出人数的七成左右,极大制约了其自身发展。

留在农村的青年情况。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农业规模产业化经营也吸引一批有志青年从事特色农业、规模农业。他们中有些是外出务工积累了资本和管理经验后回乡的,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四种人”,其农业商品化率占农业的产值比例逐年上升,这是农业现代化的有生力量。一部分青年未能走出农村是出于无奈,苦于没有好的出路,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走上外出务工的道路。这综合体现出目前滞留在家青年农民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不高、致富带头人总量不多等问题。

安徽从2003年6月1日起,省委、省政府决定把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扩大到全省,财政原先补贴给粮食系统的钱,直接补贴到农民的手里。农民第一次既没有出卖农产品,也没有出卖劳动力,就从国家财政拿到了钱,这是国家第一次直接给农民发补贴。虽然每亩平均补贴只有25元,每个农户平均获补贴180元,钱不多,但农民兄弟还是喜出望外,因为国家发给的补贴实打实地发到了他们手中。“直补”在我国的首次出现,对于推动农村变革,促进社会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也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方向。安徽省财政以前每年要拿出粮食补贴40亿元,但只有4亿元能进农民口袋。也就是说这粮食补贴只有1/10进了农民的口袋,这样的比例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直补”的意义也远远超出了粮改范围。按WTO规则,价格支持属于“黄箱政策”,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限制;直接补贴农民属于“绿箱”政策,不受协议限制。今后,直补将成为我国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主要方式。向农业进行补贴可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无论是同发达国家的补贴水平相比还是用我国加入WTO协议衡量,我国都应该增加农业补贴水平,以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过去虽然也对农业进行了补贴,但都补给在流通领域,农民得不到实惠,这种不合理的做法也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将国家通过保护价给农民的间接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使农民成了最大的受益者。这标志着,国家财政对粮食经济的支持,完成了由城市消费者到中间购销企业,再从购销企业到生产者农民的最终转移。

为了取缔农村中小学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从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收费办法是从2001年开始,仅在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和初中试行,即对学杂费、书本费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最高收费限额,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2002年“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农村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目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已普遍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一些地方还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给予专项补助,弥补经费缺口,保障了“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一费制”的实行对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3年底我国解决1560万农村人口饮水难问题,到2004年,全国5020万农村人口饮水难问题将成为历史。2004年我国将基本解决5020万农村人口饮水难问题。

二 部分农民失地失业

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征用大量原农业用地,农民失地后很容易陷入失业困境,生活失去出路。变着法儿地侵害失地农民利益,如采用低价补偿的土政策,或将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或对农民集体土地占而不补等。应该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代表。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由于乡镇企业发展,我国的小城镇开始繁荣。这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紧密相关。农村工业化对于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但也带来了农村工业规模不经济,土地资源浪费、分散发展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弊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给予适当补偿后,会安排被征地农民转非、招工,享受市民、工人的福利待遇,征地后的长远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农民一般能够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安置办法往往不可行,农民失地后很容易陷入失业困境,造成生活无出路。因此,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安置应重点解决好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现阶段,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些地方为了政绩,任意扩大征地范围;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自行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利益,如高速公路两边绿化带不计为征用补偿面积,把农田配套的沟、渠、路不以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费,宅基地不给安置补助金;对农民集体土地占而不补,等等。其中,低价征地是最严重的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都是低价征用。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城市扩张,基础设施供给充分,但农民进城的门槛费反而攀升;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并未得到足够补偿,他们每亩仅能获得1万多元的安置费用和1000元左右的青苗补偿费。这对于自谋职业的农民无疑是杯水车薪。城市扩张土地升值后,不仅没有带动更多的农民进城,反而连近郊农民也因失去土地而难以生存。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调查了58个村,1999~2002年,这58个村中,除在校学生外,共有被征地适龄劳动力1.4万人。几年来已就业(包括临时性非正规就业)8771人,属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有4783人,占了34.15%。这些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两个年龄段:一是45~59岁的男性劳力;二是35~54岁的女性劳力。分别占失业人员的42.31%和44.07%。从调查情况看,被征地农民就业面临不少障碍。一是自身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就业能力弱。据统计,这些被征地农民中小学以下文化占39.3%,初中文化占53.7%,高中、中专文化占11.18%。有一技之长的不多;二是信息服务渠道不畅。农村劳动力供给与市场岗位需求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对接,从而直接影响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指导与职业培训,影响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形成;三是就业激励机制不健全。

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要注意三方面:第一,合理补偿是关键,补偿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妥善安置是征地补偿的根本,安置要给失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重点解决好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在上海、重庆等地,征地后失地农民统一由政府劳动部门负责,统一进行就业培训,统一安排包括劳务输出等就业方式。这种做法,由政府负责,农民更放心。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第二,政府可以用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失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方法。第三,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一是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比如,浙江嘉兴市对16周岁以上、符合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由劳动部门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二是参加商业保险。苏州市对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并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劳动力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给予约定的医疗保险费至60周岁。对保养人员采用商业保险办法实行保养安置,由负责征地的单位为保养人员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发放保养金。三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

在沿海地区,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因征地造成农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就业没有着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存在强制性征地、克扣法定补偿、推诿就业安置等问题。一些干部往往只把搞开发区、搞房地产当做建设,反映到征地上,就是认为剥夺农民土地利益是应该的、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需要,否则就要耽误发展、错失机遇,因此不惜牺牲农民利益,普遍以压低地价的“优惠政策竞赛”来招商引资。还有的干部只讲“为老板铺路”,不讲“为农民服务”,宁可得罪农民也不愿得罪投资商。在安徽省的一些地区,搞“廉地引商”,普遍低估农民耕地的收入。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的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其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2002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信初访达4116件,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从地区分布看,浙、苏、闽、鲁、粤五省占了41%。这意味着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难题就愈突出。货币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农民“失地有业”,农民也无法用这么低的补偿去创业。因此,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进行征地制度创新,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问题已刻不容缓。

国土资源部已发文督促落实法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和截留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

三 农民工工作环境不容乐观

中国已有1.2亿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农民工以自身廉价的劳动力、自己的辛勤汗水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子女入学困难等问题相当突出,农民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事件此起彼伏。严格地讲,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劳动法》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从法律的角度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是法律在执行中是否失灵的问题。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对在城市打工的农民重要,对在本地和异地打工的农民也同样重要。2003年农民外出务工环境整体有所改善,2003年1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就已明令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并强调无论是农民和城镇居民,都应一视同仁。但是在2003年,农民工外出就业环境在部分地区还是相当恶劣。

重大事故频繁出现。煤矿事故、烟花生产事故、重大火灾发生,造成农民工人身伤亡。当地部分在企业入股干部和企业主隐瞒事故,破坏现场,大事化小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主要有十种类型: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民工参保缴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作报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民工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向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扣押民工个人证件;随意延长民工工作时间;违反有关规定,侵害民工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9000多万名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工资拖欠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温家宝总理还亲自为农民追讨工资。

总理为农民工追回欠款反映了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相当一部分民工被长期拖欠工资。目前民工欠薪有两类情形:一种是恶意欠薪,包工头故意坑害民工,有钱也不给。湖北一位农民工彭红平在2003年7月3日至10月24日的115天中,共为11个老板打过工,但没有一个老板与他签订过用工合同,也没有一个老板真正兑现在劳务市场上的承诺条件。另一种就是因为建设单位欠款导致民工欠薪,也就是制度欠薪。制度欠薪的背后是债务纠纷。统计表明,目前民工欠薪问题一半以上发生在建筑工地。而建设单位欠款导致民工欠薪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建设单位、建筑商与民工形成了三角关系、相互依托,在整个链条中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北京市2003年出台严厉举措:①今后,无论是北京的还是外地的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建设委员会就有权以一票否决制把这些企业逐出本市建筑市场,不许其继续经营。②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由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要为民工先行垫付工资。③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其他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仅劳动部门要责令他们限期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其企业资质和承包资格做出相应处理,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④今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如果资金不落实,有关部门不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由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要为民工先行垫付工资。而且规定了资金不落实,不能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河北省在全省建筑企业内推行工程款抵押民工工资制。这样的办法有利于从源头解决问题。

湖南已开始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定凡是未能制订切实可行计划妥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的地方,不得新建政府工程项目;同时在2004年3月底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责令限期补发,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政府带头“清欠\"的行为,不仅会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而且有助于树立政府自身负责而守信的良好形象。在深圳宝安,有一支280人组成的工资监控员队伍,他们定期收集企业工资表,及时监控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防欠薪于未然。

四 农村组织建设和干群关系

2003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富人当选村委会委员的人数明显增加;二是一些地区农村干群关系紧张。

新一届村委会干部中选举富人比例增加。在浙江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不少私营企业主积极竞选村委会主任。义乌市民政局干部称,“老板村官”现象在该市已十分普遍。浙江省新当选的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起来的群体”约占30%。浙江省民政厅2003年上半年专门组织专家到农村调查,结果显示,富人争当村官现象日益普遍,其中义乌市2726名村委会成员中,富人当选比例?高达?60%;而在新当选的421名村委会主任中,比例更高达65%。瑞安市上访办事处的统计表明,几十个村刚选出的村委会的成员,30%是办厂、经商者。此外在永康、东阳、瑞安、乐清等地,富人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都在60%左右。

所谓“先富群体”,主要指企业主、工商户或种养殖大户等农村相对富裕阶层。调查显示,富人参选动机不外乎3类:谋求经济利益,谋求政治利益,为民办事。第一类人中又有两种:“为个人捞一把”和“保护既得利益”。前者较少,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经济实力已足够,犯不着上去捞钱。第二类人的动机相对复杂,既有保护既得利益的潜在动机,也有求名的社会心理,各种动机相互交织。富人往往希望通过村委会结识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更好地保护和扩大既得利益。此外,当村官也可以光宗耀祖、出人头地。第三类人则出于公心,调查发现这类有钱人确实是为改变家乡落后面貌和造福邻里而甘愿做经济上的牺牲。他们经历多年商海竞逐,确实较一般农民有更强的实际能力,带领村民开拓市场等方面颇具实际操作经验。2003年村委会选举竞争激烈,常出现富人将经济手段套用在村选上,频繁请客送礼、派发实物等。在瑞安、义乌等地,不少富人纷纷打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拉票。吉林省一位个体私营企业老板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三年前因为“太有钱了”没有竞争过村里的一位“道德权威”。三年后,村民们的选票却让这位德才兼备的“经济能人”胜出。江苏射阳县政府要求“当村干部须年收入10万元”在当地也引发了争议。

部分地区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农民自杀事件突出。2003年7月,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境内的涌泉村,在五天之内,连续发生了三起农民自杀事件。原因在于村民退耕还林的地属于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地块。从1999年开始,按照国家改善大西北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民生活的方针,涌泉村实施了退耕还林计划。根据国家的政策,退耕还林的实施以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为原则,对于退耕还林者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五 结 论

增加农民收入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解决的问题。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产业性根源。其次,人地比例失调,是我国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资源性根源。再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忽视农业、农村和农民,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政策性根源。关键还是要促进和帮助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不能以农村的停滞、农民的利益作为促进城市发展的必然代价。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要制止恶意欠薪,更要下功夫的是制止制度欠薪。这需要在审核发包方的资质,在承包工程中制定并执行规则,引入竞争机制,将恶意欠薪者逐出劳务市场。特别要防止政府作为发包方的拖欠。也要注意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现在农村中新当选村委会成员中富人比例明显增加,这一现象引人注目,也确实需要社会关注。富人当村官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对于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不能简单地评价富人当村官好不好、应该不应该,一定要结合参选动机、群众监督、社会的公共管理几方面综合来评判。

富人争当村官而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能够当上村官,这种现象有深刻内涵,反映了农村社会的整合机制多元化。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富人首先是证明自己有能力致富的人,如果没有受到司法调查和法律制裁,那么在公共评价上就应当肯定,他们是合法致富的人。应当看到,有的富人在当村官以前,通过发展农户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已经在村中的产供销方面,在资源开发、市场组织方面居于重要地位,并惠及部分乡邻,他们成为带动和组织农户经济发展的领头人,成为原有资源开发并与市场衔接的开拓者。能够给乡亲们带来持续的收入增长,能够带领乡邻们开拓就业门路,解决了村民最揪心的问题,自然会提高这些带头人在村落社区的声望,同时村民也希望和要求他们带动和促进社区发展。这就超出了农户经济和企业经营范畴,提升到关系村落发展、村落资源开发、村落资源保护等社区公共权力层面。这时的村委会(特别是村委会主要干部)有两种不同方向的选择:一种是响应村民的要求,支持协助这些富人,给他们更大的舞台,此后的发展,这些富人既可能替代现任村官,也可能由于小气候内良好的制度环境而继续安心于企业经营;第二种选择就是看不惯这些人的财富、声望和社会影响日益扩大,职位危机感和红眼病并发,技术措施就是处处牵制、时时发难,结果是影响了富人发展,影响了村民发展,也影响了村落发展,村民自然不答应。村民这种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积累起来的情绪必然在村委会选举中表现出来,形成村委会权力更替。应当说村民这样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也是合法的选择。这说明村委会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标志着村委会干部类型正在由道德权威型向经济能人型转变,这种转变不是简单的后者否定前者,而是扬弃,即后者包含了前者,内容比前者更丰富。在村民选择的意义上看,这是主流,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

因为村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不存在收买代表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向村民分发东西就是贿选。如果是收买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程序上的违法另当别论。不能因为现在的村干部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或者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开拓创新,造福于村民,就指责富人有能力惠及村民就是收买或者贿选。

在肯定富人有资格当选,村民有权利也有识别能力选富人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两种倾向:第一种涉及富人的当选动机。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自己企业发展、自己赢利扩大如果能与村民的收入增长、就业机会增多结合起来,这也无可非议。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自己赢利,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警惕、确定和能够有效制止。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这四方面的有机结合和有效操作保证了村民自治的完整性。不能只是怀疑富人的当选动机就阻止富人参选和当选,也不能在富人组阁后由于是合乎程序的民主选举就否定合乎程序的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如果说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村委会建设中的四个民主能否实现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第二种倾向就是要注意富人当选村官后的社区管理行为,要特别注意农村社区管理中的三种违规类型。第一,是富人当选后结党营私,肥了小团伙,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村内多数人的利益,就通过村委会或者村民大会的民主表决形式侵犯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内的公共事物可以民主投票决定,但是即使是多数村民表决同意也不能认为就是具备了合法性来剥夺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是虽然能够给大多数村民带来收益增长,但是以社区公共资源的破坏为代价,危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开山取石、毁地烧砖、毁坏森林、污染水源。第三,是不损害社区的自然资源,也可以带来社区总福利增长,但是以国家即全民利益的重大损坏为代价,如拦河夺水、凿管偷油、走私贩毒。第一种类型的表现形式可能是贿选,实质则是暴力威胁破坏村民的民主选举和选举后的村民自治;后两种类型有可能在一个短时间内的村委会选举中获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投票。但是,这三种都属于明文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村民自治管理事务的范畴。这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特别要制裁那些以“法不责众”为借口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团伙。

地方政府如果在村委会建设程序的合法上放任自流,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管理缺位,是一种行政渎职行为。至于县级党委政府规定“没有10万元年收入,别想当村官”则有越权之嫌,这样的限制侵犯了村民的被选举权。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当选资格是已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地方急于寻找精英带动农村发展应当是好意,也可以有所引导启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责任为民做主,但是没有权力替民做主,经济增长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则为代价。农村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权衡这两个方面最终投票表决的只能是村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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