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贫困层的构成出现了一个新特征:在业贫困者增势快,数量大,行业特征明显。导致城镇在业者贫困的主要原因在于名义收入与生活费收入脱节。在一些长期拖欠工资的停产半停产亏损企业中,工龄、资历对于解释职工家庭的收入差异已经近乎没有意义。部分特困职工因生活无法维持而家庭解体,少数职工生活呈现绝对贫困化,境遇凄惨。城镇在业贫困者的越轨行为分为隐蔽性和突发性两种状态,对城市社会稳定有明显影响。城镇在业贫困者的出现是一个信号,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已经对中国城镇社会结构具有显著分化作用。解决办法:针对形成在业者低收入的原因,明确个人、企业、政府的责任;解决城镇在业低收入者的贫困生活状况首先在于企业行为,其次才是社会保障;加强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配置作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得到转移收入;建立对于城镇居民收入分化和低收入群体生活状态能够准确度量和有效预测的测量指标和理论分析体系。
关键词:在业贫困者,名义收入,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
收入是衡量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异质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测量社会分层的基本变量之一[1]。低收入群体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中利益群体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出现了一个新的显著特征,即在业贫困者增势快、数量大,行业特征明显。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和社会特征对于企业持续发展和城镇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一、当代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标准
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是一个比较意义上的概念。低收入群体的低收入特征与该群体在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中的一些共同特征具有内在联系,而且这个群体低收入具有时段而不是时点的相对稳定性。任何城镇社会都存在低收入群体。各个社会认定低收入群体的标准的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2]:
一是收入水平分界。其意义在于以收入排序为标准,界定低收入群体的规模及其与其他群体的收入离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可以用人均收入的绝对标准来衡量,也可以用相对标准来衡量。相对标准的测定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社会成员的比例标准,将社会成员的等份比例规模份额按收入高低排序,通常所用的比例为收入最高的5%成员与收入最低的25%成员的收入差异、五等份中的第一等级和第五等级的收入差异,收入高低差异的连续比例度量则采用洛伦茨曲线,用基尼系数来表示。其二是收入离差的比例标准,例如将个人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一半以下的列为低收入群体。
二是收入来源分界。其意义在于以之界定谁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和职业位置有关,在阶级社会中,低收入是低层次职位的工人和体力劳动者,而且劳动者的低收入和职业排序有关。根据美国学者科尔曼和雷恩沃特 70代初期对美国大城市阶级结构的调查,样本中8%年收入525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的典型职业和收入来源为“做粗活的工人和无需技能的服务人员(部分人受过高中教育)”以及“常常失业的人和依赖福利过活的人(小学教育)”,这一阶层的特征是随时处于被解雇的边缘,或是靠社会救济度日[3]。中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与产业结构多元化、就业结构多元化相对应,人们的收入来源也多元化了,包括工资、实物分配、福利收入、单位外收入、其它收入(包括股票、债券)。收入来源分界反映着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质的规定性。
三是以公众可见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相联系。其意义在于了解低收入群体的贫困生活状态。测量指标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收入标准。贫困线的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贫困依照营养标准法,即以满足人体基本活动所需的最低营养水平作为划分的标准;相对贫困采用消费标准法,将一般社会成员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最低消费量作为划分标准。该消费量不仅包括达到最低营养标准所需要的食物消费,还包括了其它必需品的的消费和一部分参与社会基本活动所需的支出。一般以社会人均收入二分之一的标志点作为相对贫困线标准。公众所理解的相对贫困不仅有货币收入标准,而且往往采取衣食住行、社会交往和孩子玩具等实物消费标准[4]。
低收入群体在穷困生活标准和群体生活状态上属于贫困群体,但是二者在整体社会特征上有质的区别。低收入群体和社会贫困者的相同之处在于生活消费方面:由于人均生活费收入水平比较低,在生活基本需求的水平、质量和社会交往方面居于社会的下层。低收入群体和社会贫困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入来源和收入结构:低收入群体是具有劳动能力、但在投资和就业竞争中居于劣势、只能获得较低报酬的社会成员,是在业群体中的贫困者;低收入群体的最小计量单位主要是行业结构中具有职业组织归属的个人;解决办法是人力资源配置,增加就业位置,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以此来提高他们的收入。贫困群体的定义则是根据在衣食住行方面难以维持生存和社会尊严的低劣生活状态。贫困群体不仅包括一部分低收入者,而且包括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无业和失业社会成员;贫困群体的最小计量单位通常是户和户均人口;解决办法是依靠社会扶助,依靠社会保障的转移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当代中国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和发达国家的低收入群体不同,也与中国改革以前的低收入群体的形成原因和形成类型有了本质区别。低收入是一个相对概念。无论和中国城镇社会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特征相比还是与中国农村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特征相比,对于现阶段中国城镇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的类型归类和原因分析则表现出较大的离散倾向。政府对于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界定关系到社会群体的分布,也涉及到解决能力和相应政策。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中国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界定也采取了不同的地区标准。
中国现在对于城镇低收入户的认定统计有三个标准:一是收入分层统计计算收入离差,通过国家统计比例指标反映;二是分地区和城市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政府及劳动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并进行统计;三是以公众可见的收入水平和相关的生活水平相联系,以人均生活费收入[5]为计算基数来确定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企业和工会进行统计,地方政府汇总。
以人均生活费收入为计算基数来确定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政府确定以社会保障和转移收入资助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有效办法,由此确定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规模有比较完整的资料。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1988年对10省市样本数据的分析,如果把相对贫困线确定在人均货币收入的二分之一上,计算出来的贫困户比例为6.83%,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233。1988年国务院(51)号文件规定,即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大城市50元以下,中小城市45元以下,县镇40元以下的职工,可以给以困难补助。这一计划管理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制度改革和区域分化的形势。1994年以来改为实施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将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与消费物价指数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提高幅度实行动态挂钩。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参照两项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幅度,二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总体提高程度。
由政府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城镇居民户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分项为[6]:
1.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奖金收入,一般以本人上季度月平均奖计算;
3.各种物价补贴、福利性补贴及岗位津贴的收入;
4.离休、退休职工的全部收入;
5.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和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计算;
6.职工接受其他家属赡养性固定补贴的收入;
7.其它收入;
8.对不共同生活但有赡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家庭收入:凡职工负担的赡养、 抚养费确系维持对方生活所必需的,其费用可在家庭收入中扣除,如赡养者、抚养者并不困难,其费用则不在家庭收入中扣除;
9.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测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费用)水平的三种方法分别是基数法,必需品法和恩格尔系数法[7]。计算全国的平均数值是为了匡算全国的救济对象总人数,和社会具备的解决能力相适应。为了使1994年、1995年的资料数据能够和1993年相互比较:
(1)按基数法测算。1988年全国的平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45元,以此为基数,乘以1988-1993年城市居民生活费的价格指数105.3,得到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45元×(1+105.3%)=92元。1994年上升为114元。1995年上升为131元。
(2)按必需品法计算。以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49种人民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口径,用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中中等偏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量分别乘以当年这49种商品的平均价格,得到的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08元。1994年上升为129元。1995年上升为154元。
(3)按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其计算方式为:
最低生活费用标准=适量饮食费用×恩格尔系数的倒数
在测算中,适量饮食费用的标准是采用中国营养学会制订的食物营养摄取标准量乘以1993年的混合平均价格而得,恩格尔系数是选用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中5%最低收入户的数据,由此得到的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14元。1994年为136元。1995年为155元。
同时使用上述三种办法得出的数据差距不大,综合平均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大致为人均月收入100元,1994年为131元,1995年为150元[8]。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1993年全国职工年工资平均为3371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2337元;1994年全国职工年工资平均为4100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179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因素,实际增长7.8%和4%;199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424元。根据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收入的一半作为低收入群体的标志点计算,我国城市城镇低收入标准由1993年的1168元上升为1994年的1589.5元和1995年的1946.5元,按照1993年口径,1994年和1995年应该是城镇贫困面缩小。
这一推论与1994年和1995年的调查统计结果相悖。
问题在于,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就业者群体出现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城镇社会行业收入分化显著;二是职工名义收入和生活费收入脱节,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拖欠职工医疗费用日趋严重。借用一句形式上相似[9]的比喻,企业对工人开始“打白条”。
二、当代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规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第二季度样本量为2万份的城乡储蓄问卷调查,不同行业储户的收入差异较大,一般农户和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较差,有48%的农户和41.3%的退休人员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国家机关、文科卫、学校职工的月收入多数在300-800元;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主要集中在工商运个体户、经营性公司和种养殖专业户;从月收入水平的绝对额看,月收入在 300元以下的低收入储户占全部储户的25.6%,介于300-800之间的储户占55.9%;两项合计,即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储户占81.4%;800-1500元的储户占13.2%,1500元以上的储户占5.3%;可见中低收入户占绝大多数[10]。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现金收入比较。按照国家统计局1993年对城镇居民户收入状况的调查户分层统计资料,10%最低收入户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359.87元,全国城镇户人均水平为2583.16元, 其中5%的困难户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239.35元, 10%次低收入户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718.63元。平均每人生活费收入总平均水平为2336.54元, 10%最低收入户为1180.27元,其中5%困难户为1059.22元,10%次低收入户为1529.08元[11]。1994年中国城镇低收入(最低组 20%)、中等收入(60%)、高收入(最高组20%)的家庭现金收入分别为2087.48元,4004.35元,6270.81元,各类家庭平均收入为4298.05元。其中各类居民的职业收入占绝大部分,而财产性收入在以上各类家庭只分别为17.45元、46.81元、128.01元,平均为68.84元,分别占其家庭收入总额的0.84%、1.16%、2.04%、1.60%。若将居民财产性收入细分,在低收入家庭,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和其它财产性租金收入分别为6.94元,2.92元,7.63元;在中等收入家庭分别为25.72元,6.19元,14.91元;在高收入家庭分别为44.94元,11.93元,14.98元。由此可见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广西、海南、四川、浙江等省份的平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高于100元,其中广东最高,为247.39元,处于末位的青海仅为7.53元,沿海地区明显高于内陆省份。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现金支出比较。1994年全国城镇各类家庭的平均支出为4160.43元,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家庭分别为2625.85元、3870.54元、6067.80元,与其家庭收入水平大致相当,但已经表现出低收入家庭现金支出大于现金收入。其中实际支出(含消费性支出、非消费性支出、家庭副业支出)分别为2364.26元、3298.89元、4768.95元;借贷支出(包括储蓄、存入储金会款、借出和归还借款、购置有价证券、预购、归还银行建房款)仅分别为261.58元、571.65元、1298.82元。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居民家庭平均借贷支出为731.18元,最高的为广东、浙江、上海,分别达到1483.27元、1434.45元、1195.49元,而最低的青海仅为489.97元。可见消费性支出在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居民家庭总支出中分别占77.26%、72.29%、63.96%,均占去了其收入的绝大部分[12]。
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排序和消费排序的相关性在各地分布并不均衡。按城市规模对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排序,不考虑各地物价因素差异,1993年特大城市、小城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大城市最高,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最低,1994年特大城市、小城市、大城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大城市最高,中等城市、县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最低。按城市规模对城镇居民平均每人生活费收入排序,也不考虑各地物价因素差异,1993年和1994年均是特大城市、小城市、大城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大城市最高;中等城市、县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最低[13]。
另外一项研究可以部分刻划中国转型时期城镇收入分配差别的社会特征。根据1988年有关资料分析,体制外的非法因素开始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有相当影响;在对于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贡献份额中,正当收入的差别占61. 5%,私营非法收入的差别占35.0%,官员非法收入的影响占2.0%,行政费转化为收入的影响占1.5%[14]。就1994年和1995年的社会形势分析,行政费转化为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私营非法收入和官员非法收入比例有所扩大[15]。
各地区和城市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因标准不同难以汇总统计覆盖规模。1994年至1995年,一些城市已经制定并且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深圳420元,珠海380元,广州320元,福州250元,厦门为280元,北京210元,天津210元,河南郑州163元,省内县级市129元;等等不一。在许多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成为分年度的动态控制标准,如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厦门市根据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职工赡养人口系数、城镇待业率、新参加工作职工最低定级水平、职工最低退休费和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八项因素综合测算,才提出比较适中的标准。上海市职工199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70元,1996年4月调整至300元[16]。
以年度分地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综合作为标准作出的统计推断, 1993年底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现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6%,以此推算全国贫困职工总数为760万人,加上其家庭人口,1993年需要救济的贫困职工及其家庭人口总数为1360万人。1993中国城镇社会城镇困难户中得到国家救济和补助的人数为200.4万人,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得到国家救济的54.6万人。用基数法、必需品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测算的三项指标综合标准人均月收入100元为标准,结合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组,得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城市居民总数占全部居民总人口的7.82%,据此全国需要救济的城镇居民总数为1850万人。根据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100元的全部城镇居民平均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为67.8元,要使其生活达到现阶段最低生活标准平均每人每月需补助32.2元,按此比例1993年所需的救济资金总额为71亿元[17]。
按上述比例推算可以得出全国需要社会救济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总体规模和在业贫困者的规模,贫困职工占城镇贫困人口的41%,贫困职工及其家庭占城镇贫困人口的74%,得到国家救济的城镇贫困人口只占城镇贫困人口的14%。
这样计算可以得出全国城镇需要社会救济的贫困群体总体规模和低收入群体相对规模,但是各个地方制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同。1994至 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月生活费收入的困难补助标准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按城市类型分类,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月生活费收入的困难补助标准是省会城市75元,中等城市70元,县级市65元,乡镇60元;吉林依次是70元,65元, 60元, 55元;河南依次是50元,45元,40元,35元;北京市是120元;广州市是160元;1995年湖北省是省会城市90元,地级市80元,县级市70元;武汉市1996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户口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标准是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120元;青岛市规定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具有本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不到96元的(其中在岗人员的月收入最低按180元计算,待岗人员的月收入最低按120元计算),......每月由民政部门用现金补齐到96元,并享受每人每月24元的粮油特供;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在97-120元的城市困难居民,每月由民政部门用现金补齐到120元”。二是按身分分类:天津是职工152元,职工家属127元;上海是职工180元,职工家属135元[18];三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福建省是将当地最低工资的60%作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宁波市困难补助标准是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深圳和珠海没有制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各地虽然有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但是普遍缺少明确限定责任边界的、有能力的保障供给主体和有效率的实施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贫困职工困难补助由企业承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部分亏损停产企业连工资都难以发出,承担职工困难补助已经力不能及。据1995年初广州市调查,只有65%的企业能够执行市里制定的贫困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实际上有65.6%的困难职工不能得到正常补助。1995年全国90%的城市仍然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单位承担职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就调查的各城市而言,保障有标准而标准实施无保障的情况并不罕见。
1994年,按照城镇10%最低收入(人均收入130元/月)计算,涉及到3000万人;按该年度10%最低收入户中平均每一就业人口负担人数比例2.17推算,其中职工人数为1382万人[19];1995年,全国有2000万城镇居民生活处于困难状态,按行业工会调查统计推论,其中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困难职工已经达到1000万人,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8%,只能勉强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但是规模分布并不均衡。一是企业亏损面的地区差异:据1995年5月的汇总统计,广东困难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6%,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68%;辽宁的相应比例是6.5%和8.5%;甘肃的相应比例是19.43%和14.92%。二是各地根据当地标准包括的在业贫困者群体规模以及占当地城镇居民总人口的比例也不相同:在发达地区,上海市1994年已经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线调整为职工人均月生活费收入180元,职工家属135元,低于这个标准的职工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9%; 广州有7万职工低于该市制定的城镇居民困难补助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总人口的8.4%。在欠发达地区,云南省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90元的职工占当地职工总数的6%,内蒙古月人均收入在70元以下的职工占当地职工总数的8%,安徽省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60元的城镇居民占20%,其中一半是在业职工,相对比例较大。1994年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分析,生活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的省区有5个,高于5%的省区有6个,只有两个省市低于5%。据此推算,1994年全国生活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比1993年的5.6%至少上升了3个以上的百分点。汇总1995年末对“县以上预算内企业亏损面”较大的12个省的调查统计,最高为60.9%,最低为24.7%,众数为36%,中位数为38.05%,算术平均数为42.71%;其中40%-80%是中小型国有企业[20]。1995年县以上预算内企业双停和亏损比例比1994年有所扩大。
三、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态
1994年以来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主要是亏损和双停企业的职工,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于在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相对集中,局部影响大,其中一部分职工出现了绝对贫困状况。
1、亏损和双停企业中的在业贫困者。
目前亏损企业和困难职工主要集中的行业是:纺织、轻工、森工、煤炭、军工。这五个行业职工收入是高收入行业职工收入的1/2到1/8。
减发工资、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现象相当严重。据对23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1994年未,城镇职工中有291万人被减发工资,有204万人被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中有64万人被减发退休金,有51万人被停发退休金。1995年亏损企业和困难职工数量继续增加。据26个省级劳动部门调查,截至1995年底,共有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约4.1万户,涉及职工665万人;其中减停发工资的职工有479万人,减发和停发工资总额105.7亿元;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163万人,其中不能正常领取离退休金的近70万人,减发和停发离退休金总额为7.88亿元。困难程度较严重的地区有东北三省、河南、江西、陕西、山西、贵州等省。有的市在连续4个月没开工资的企业中,有50%的职工家庭没钱买粮。煤炭、军工、森工企业远离城市,一家几代人在同一企业工作,拖欠工资对这类职工家庭影响更大。
根据1995 年末对包括全国各个大区的15个省的企业职工生活状况调查资料统计,困难职工占调查职工总数百分比广东省最低为1.2%,河南省最高为39.33%,中位数为11.45%,众数为8%,算术平均数为12.69%,据此可以推断全国城镇在业贫困者有分布普遍、规模集中、增长较快三个明显趋势。根据对9个省1994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数据分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占生活费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0.788042(上限0.828158,下限0.729265),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占生活费收入比重平均值为0.700616(上限0.745742,下限0.63305)[21],可见职工工资(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对于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至关重要。为了说明1995年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在导致城镇职工生活贫困中的作用程度,可以根据上述9个省的可整理数据建立一个理想的相关系数表。所谓“理想”即:1.认为各地不同的贫困线标准具有同等解释力,2.不考虑各地贫困线覆盖的不同规模基数,3.拖欠医疗费用的负面影响和临时性劳务收入的正面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其公式为:r=Sw/Pw (0≤r≤1),其中r 为相关系数,Sw为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人数,Pw为低于贫困线标准的困难职工人数。0≤r≤0.3可以定义为:名义收入低与贫困强相关,拖欠工资与贫困弱相关;r>1可以定义为:拖欠工资不仅与贫困强相关,而且导致贫困线以上的职工生活水平下降。9个省中甘肃省和辽宁省被拖欠工资职工人数已经超过贫困职工人数。
拖欠工资与职工贫困相关系数表
省份
安徽
湖北
河南
湖南
陕西
吉林
山东
□减发工资对于职工贫困的相关度
0.6700
0.5233
0.4310
0.5900*
0.4600
0.5000*
0.0570
□停发工资对于职工贫困的相关度
0.3200
0.4133
0.4030
-
0.1013
-
0.0440
□停减发工资对于职工贫困的解释力
0.9900
0.9366
0.8340
0.5900
0.5613
0.5000
0.1010
□减发离退休金对于离退休职工贫困的相关度
0.1267
-
0.2200
-
-
0.3000*
-
□停发离退休金对于离退休职工贫困的相关度
0.0551
-
0.1250
-
-
-
-
□停减发离退休金对于离退休职工贫困的解释力
0.1818
-
0.3450
-
-
0.3000
-
资料来源: 根据1996年初各省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汇总而成,“-”为缺乏数据。
* 为减停发工资(离退休金)的混合比例
2、物价持续上涨造成职工生活水平下降。
1994年由于生活费指数增加了24%,使31%的居民生活水平下降。1995年虽然物价涨幅有所遏制,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下降比例仍然继续扩大到38.5%。据重庆市总工会1995年11月份的抽样调查,该市按必需品法口径计算出来的月人均消费额为196.67元,而困难企业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只有111.47元,在被调查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庭中,62.06%入不敷出。职工人均工资虽有增长,但一是只涨档案工资的“空调”,二是地区不平衡,1994年职工月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500元,最低的吉林省仅为174.47元。新疆职工月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上的只占职工总数的1.8%。三是各种收费、摊派都有较大增长。三种因素组合使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少数职工生活呈现绝对贫困化。
有的煤矿特困户成倍出现,月人均收入标准为55元以下。矿工收入和矿区周围的农民收入形成强烈反差,出现了农民买菜,工人种菜,农民老板,工人打工。1994年有的煤矿80%的职工没买秋菜,进入冬季无钱买煤,室内温度仅在零上5度;由于企业拖欠工资,职工交不起房租费,一些租房户职工被房主逐出。1995年9月末统计,青海省有2万名职工人均月生活费在70元以下,其中8000人在45元以下,无钱买取暖煤,无法储存冬菜,有的连基本口粮也无能力购买。1994年北京居民人均收入为6500元,户均收入为17000元,但是该年在北京市民人均生活费月收入不足100元的相当部分职工家庭中,已经出现丈夫“不抽烟、不喝酒、不出门”,已经无法进行体面社会交往的案例。
1994年和1995年,在经济发达省和欠发达省都出现了部分贫困职工家庭失去支付能力导致其子女辍学。
低收入造成的生活困难对职工家庭也产生了强烈冲击,已经有一定比例的户要求离婚,或者因困难妻子出走;原因为经济窘迫。
由于长期拖欠工资,部分职工的原有积蓄已经花光。据一个省的部门调查,停产企业中有20%的职工靠亲友接济,34%职工靠变卖家产和节衣缩食度日。一些职工家中断菜断粮现象时有发生。双职工、多职工在不开工资企业的职工家庭处境尤为困难。有的特困职工因生活无法维持而吃野菜,讨饭,捡破烂,卖血,卖淫,自杀,境遇凄惨。
3、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下降。
一是物价上涨过快。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据1994年对一个省的统计,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费比上年增长18%,低于物价上涨指数9个百分点。离退休人员当年实际人均收入增加数额只相当于全省职工人平生活费收入增加部分的22%。离退休人员收入中用于“吃”的比重占72%,而“吃”的部分价格上涨幅度高达41.2%,按此测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20%。
二是拖欠离退休费。因特困企业交不起统筹费,统筹部门采取“差额回拨”,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补。提高离退休费标准难以落实,调查的集体企业中只有7%落实了国发(199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规定。全国有5%的离退休职工只发部分或停发退休金。
三是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使离退休人员承受的经济压力过大。反映最强烈的是1985年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据对12家企业测算,1985年以前退休的人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43%,这些人1994年人平均月离退休费264元。住房改革中购买公房不仅花掉了他们以往的积蓄,相当一部分人还借了债。按工龄划分的5-20%的医疗费自费比例也使年老多病者难以承受,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难以报销。
4、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已经影响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职工家庭离婚事件多,青壮年职工铤而走险的多,一线职工流失多,职工出勤率下降,悲观情绪多,上访事件多。有的地方职工每人集资3-5元筹集路费派人上访。1995有5个省的突发事件及参与人数明显高于1994年,其中50%以上是由于职工基本生活无保障引起的。
四、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
就社会特征进行对比,1994年以来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已经不同于1988年。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对1988年数据的调查研究分析,造成城镇居民户低收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经济体制原因,也有就业者个人素质差异方面的原因,有经济政策变动方面的原因,也有居民户自身特征的原因。研究对导致居民户收入差异的户特征的三组解释变量(人口规模、就业面和所在省份)以及有关就业者特征的五组解释变量(年龄、文化程度、就业身份所有制、职业性质和职业种类)进行了多重回归分析,形成一系列结论。该项研究虽然没有直接界定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在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分层特征,但是其中的一些基本判断对界定中国城镇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有直接影响[22]。这些判断是:
1.中国全国的基尼系数是(0.382),这比农村的基尼系数(0.338)和城镇的基尼系数(0.233)高得多,因此,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之间收入的不平等显然超过了它们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2.中国人口中最穷的20%多数在农村,而中国人口中最富的20%多数在城市;
3.从全国角度来看,挣工资的人生活比较富裕;
4.再就业的城镇退休人员的现金收入是造成全国不平等的第二大因素,它能解释全国基尼系数的6%;
5.工资占城镇总收入的44%,城镇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占总收入的40%是净补贴;
6.中国城镇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并不显著,中国公有企业工资极端平均主义的分配是造成城镇平等程度较高的主要原因。
1993年至1995年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已经发生了变化,应用上述判断来解释已经受到了局限。1995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和支出均有提高,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0%最高收入户与10%最低收入户的差距由1993年的3.6倍拉大到3.9倍[23]。
根据1994年和1995年不完全的分地区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资料综合分析,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构成,除了社会结构中原有的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贫困群体外,还体现出下列新的特征:
1.社会就业层面,主要是一部分效益不好的亏损企业和双停企业(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型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这些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重新就业的劳动力市场选择中,企业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居有优势,一般职工则处境维艰。在极端状态下,级别、工龄、资历对于解释企业内部干部和职工的收入差异已经近乎没有意义。
2.在所有制结构中,主要是少部分长期亏损、历史悠久、社会负担重的国有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但不能由此得出所有制导致国营企业效益差,这与职工素质选择、历史包袱沉重、企业职责泛化有关。
3.收入来源,一是由工资和净补贴构成的收入较低,二是造成这些人低收入的部分原因在于名义收入低,但主要原因在于实际上可支配的福利和货币(生活费)收入低于名义收入;城镇低收入群体中有一部分职工另有收入,也有的双停亏损企业职工不愿意接受新职业,但是这样的案例对城镇在业贫困者群体没有结构上的整体解释力。
4.行业分布,主要是纺织、煤炭、森林工业、轻工、军工的部分企业;1995年在部分地区政府机关的部分公务人员中也出现了贫困化征兆。在银行、邮电、电力等部门则不存在[24]。有的亏损停产企业的职能已经不是生产,而是维持内部稳定。
5.地域分布,主要在内陆地区、三线地区、计划体制控制严格的矿产和制造业产地;在大中小城市都有出现,由于生活方式和界定标准不同,不同城市的低收入群体难以简单直接对比;
6.年龄分布,城镇居民的低收入群体在各个年龄段均有分布;
7.文化素质,城镇低收入群体主要是较低文化素质的职工,而且他们缺乏流动能力;
8.性别因素,和低收入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但是,夫妻同在亏损企业和双停企业的职工家庭沉入低收入群体乃至贫困群体已经占有相当比例;
9.家庭特征,主要是职工及其家属,多集中在健康状况不良的职工家庭和多子女家庭;调查表明,森林工业和煤矿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中多子女现象比例更大;其中一部分人除了简单劳动力以外别无其它。
10.生活状态,其中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岗位的人生活水平下降,和城镇失业者、孤老和无收入者合并沉淀成为中国城镇社会的贫困群体,有一部分人沉入绝对贫困状态。
11.群体行为和群体意识,在大都市,低收入群体相对比较分散,而且多是企业的内部分化,这样的低收入家庭为了维护个人尊严,甚至仅仅为了子女而需要保持在社会交往中的形象,往往掩饰自己生活状态的穷困,几乎没有形成群体行为和群体意识;在低收入职工相对集中的工业城市和城镇,由于低收入的生活状态相同而且集中,已经具有了群体意识[25],为了改变低收入和贫困状况,也出现了内部认同和组织群体行为的征兆。
城镇在业贫困者的出现是社会结构规范社会群体的一个重要信号,标志着中国的城镇社会结构已经和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具有了深刻的内在联系,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已经对中国城镇社会结构具有显著分化作用。1994年以来,城镇居民中的收入分化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已经具有了新的特点:
1.中国社会的贫困群体已经包括了城镇社会的一部分成员;
2.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灰色收入与规范收入分化显著。挣工资者中也出现了低收入者和贫困者,且行业和职业特征明显;就个人能力和社会提供的就业位置而言,这类人具有很小的流动性;
3.中国城镇社会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开始了显著分化,有过渡性因素,也有持续性因素;有个人自致性因素,也有体制因素;持续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占主导地位;
4.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一些社会特征(包括心理和社会行为)有逐渐凝固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案例表明,在低收入群体布局分散、群体特征不明显的大城市,家庭成员参与城市社会活动所特有的身分单一和活动多向两种特点使家庭消费下降的弹性很小,家庭成员极难接受降低生活水平这一事实,在业贫困者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难以通过家庭内部认同和群体认同来渲泄或者转移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大城市在业贫困者从常态到越轨行为,其越轨行为从隐蔽性到突发性,从家庭认同到社会认同之间的三个转变往往缺少过渡,现有的社会监测指标对于发现和界定这类转变也缺乏敏感,这对于大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很危险的。
5.根据收入分层和社会教化模式的相关研究,由双亲价值观决定,职员和知识分子对子女的教育是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自制能力和移情性的理解能力,体现为内部动力取向的自我定向模式,工人阶级的家庭教育则采用固定的外部行为定向的从众性模式[26]。这样的相关性在中国城镇社会同样存在。研究表明,从众性模式往往成为骚乱群体的社会心理认同基础。从众性模式导致的在业贫困者的群体行动对社区秩序、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
五、简短的结论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就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群体有必要对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态和规模给以足够重视和特殊研究。这是生存条件问题,不是觉悟高低问题。如果说市场经济和企业效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生长点,那么城镇和农村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稳定点。城镇在业贫困者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不同于老弱病残痴的一般城镇贫困者;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土地)保障和习惯承受力,不同于农村贫困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固然比城镇在业贫困者生活条件还要艰苦,但那是在有满意的现金收入基础上,并且农民工通过转移收入为了家人富裕而志愿忍受。城市企业工人的贫困则是没有后方和没有退路的。因此,城镇在业贫困者对于维持家庭生存和城镇社会稳定关系重大。
就现状而言,解决城镇在业贫困者群体的实质不在于劳动能力,也不在于名义收入,而在于生活费收入;因此首先是企业行为问题,然后才是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就业问题,而且是就业中的工资问题。社会保障也不仅是建立失业、待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保障体系,首先涉及到的是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及其能力;就业问题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权利”契约关系,责任和权利都需要制度保证和有效的操作保证。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情况看,择业竞争能力和抚养家庭能力必须由员工个人负责,工资按时足额发出必须由企业负责,社会保障必须由政府负责。这应该也能够成为解决中国城镇社会在业贫困者的基本原则。
不仅有体制因素,也有个人因素。劳动者素质与其在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和选择能力以及收入水平直接相关,劳动者所抚养的家庭人口与其家庭生活水平经济收入直接相关。在世界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职工必须对自己的文化和技术素质以及自己抚养的人口承担责任。韩国经济增长模式的三要素之一就是以对人力资本的大量投资来实现经济增长,1995年上半年许多日本企业将生产基地移向中国及东南亚地区既是为了逃避日元升值带来的高成本,同时也是因为移入地的劳动力不仅廉价,而且优质;我国每年企业内技术工与生产需求的差距均在100万人以上,而现有的职工中中高级技术工人只占10%;使在业职工对就业市场的选择压力发展趋势有明确了解,加强职工在业和待业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势在必行。
要使计划生育国策不仅具有强制力,而且能得到城镇低收入群体的认同,其本质不在于宣传,也不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而在于社会保障的实施效果;如果社会保障功能不是由社会承担,而是只能或者主要由家庭子女承担,多生育子女就是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
解决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需要政策配套,单项突进难有作为。针对中国现阶段城镇社会发展现状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需要严格执行企业法,严格执行劳动法;制定社会救济法;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益,并且顾及其历史形成的困难;加大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中小型集体企业的改革,为城镇企业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借鉴发达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方法,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得到转移收入;加强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配置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建立对于城镇社会收入分化和群体生活状态的有效而灵敏的测量指标和分析体系十分必要。现在社会指标分析监测有向高收入群体和高档商品消费者倾斜的趋势,对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多是贫困状态的个人生活史描述,对其群体的社会特征和生活状态难见系统的分项分变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分析,缺乏对于区域特征、行业特征、身份特征具有比较意义的统计概括和相关因果条件探索;而且多是由部门实施调查,囿于部门职能和部门利益,难以形成具有整合力的研究视角,标准也不统一,这样的调查难以从内在联系方面反映现状,也难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成立代表社会利益的专项课题组,综合决策部门的操作优势、群众团体的信息优势、理论研究者的视角和方法优势,建立行业收入分化的基尼系数,进行定性定距定量测量。只有在全面把握约束条件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为决策提供有材料、有分析、对不同的贫困层有针对性的依据,这是解决城镇在业者贫困问题首先需要开始的工作。
(卞进富同志参加了讨论,李培林同志指导核算了相关数据,特此致谢。)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1] 丹尼斯.吉尔伯特 约瑟夫.A.卡尔: 《美国阶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 同前,第45页。
[3] 同前,第40页。
[4] 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5] 生活费收入系指居民家庭全部收入中,扣除赡养、赠送支出及非家庭人口中的经常用饭人口所交的搭伙费后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实际收入。见《中国工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6] 天津市总工会1995年的有关规定。
[7] 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讨论稿) 1994年10月
[8] 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4-199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页。
[9] 拖欠工人工资和对农民打白条只是形式上相似,实质区别在于:农民提供的农产品是可以直接进入消费的最终产品,农户的生产组织结构、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品种结构相对简单,对农民的拖欠是购买者对生产者的“违约”。而企业生产的往往是中间产品,中间产品的消费涉及到企业组织结构、市场供求、产品结构和产品质量多个方面,拖欠工人工资则是一种综合效应。
[10] 张钢钧:居民通胀预期心理如何? 经济日报 1995年6月18日,第2版
[1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 第260-261页
[12] 陈剑夫:我国居民投资状况如何?经济日报 1995年6月4日,第4版
[13]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1995)》, 第260页
[14] 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15] 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4-199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页。 蔡安民:当前经济领域犯罪动态原因及其对策,经济日报,1995年8月4日,第7版。
[16] 见上海解放日报社《报刊文摘》1996年4月11日,第2版。
[17] 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讨论稿)1994年10月,具体数字经过我们重新核算。
[18]此标准实行到1996年4月,其后的标准已经重新调整。
[19]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5-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261页。
[20]统计分析样本省为:辽宁,黑龙江,广西,新疆,吉林,海南,安徽,内蒙古,宁夏, 甘肃,贵州,河南。
[2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266页。
[22]赵人伟, 基斯.格里芬:《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章。
[23] 何求:现实反差:影响着中国跨世纪的追求,转引自山西发展导报,1995年5月10日 第2版
[24]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预测分析处:居民收入水平呈现多层次格局,经济日报 1995年7月8日,第2版。
[25]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4-199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26]转引自丹尼斯.吉尔伯特 约瑟夫.A.卡尔: 《美国阶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