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中石化“天价酒”举报者应受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0 次 更新时间:2011-04-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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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即使还没有出台《举报人保护法》,但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反腐败公约》,本来足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行为。那么时至今日,他们怎么还背负着“内鬼”的恶名呢?

近日,据央视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天价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开过三个会,主要围绕两个议题:第一,要求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第二,跟外宣部门商量如何应对媒体采访,坚决要求任何人未经同意情况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人们不得不担心,那个举报人一旦被查出,会面临怎样的下场?根据以往的类似经验,举报者一旦被曝光,往往会面临各种打击报复。

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就因该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吕净一举报其问题,雇凶将吕妻杀害,致吕本人重伤;被称为“白宫书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曾强令检察、纪委、公安等机关干部,罗织罪名,对举报他问题的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进行报复陷害,导致举报人在狱中非正常死亡。

因为官场和垄断央企的腐败案(如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案)时有发生,遏制腐败的呼声和力度也越来越大,中纪委等反腐机关和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举报人的贡献。

举报人,国际上又叫“吹哨人”,是指向各种监督权力的“看门狗”机构和媒体提供各类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信息的人,其中向媒体爆料的人被称为“线人”或秘密消息来源。对于媒体而言,没有“线人”的帮助,要揭开许多腐败案件的内幕是难以想象的。其中最知名的,当属1972年前后向《华盛顿邮报》爆料“水门事件”真相的“深喉”。“深喉”为前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逻辑唤作“内鬼”,这位已经作古的举报人地下有知会做何念想呢?

作为法制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批准联合国大会2003年《反腐败公约》。在这部在中国生效的国际法中,第33条是专为保护举报人而制定的,其内容为:“每个缔约国应该考虑将适当的法令结合进国内的司法体系,以保护任何这样的个人:此人出于良善信念和基于充分理由而向能力当局举报任何有关与本公约一致的公认侵犯的事实。”

问题是,即使国内还没有出台《举报人保护法》,但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反腐败公约》,本来足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行为。那么时至今日,他们怎么还背负着“内鬼”的恶名呢?这说明,一些掌握特殊权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非但没有受到法制的约束,而且其基本的价值观念还可能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中石化这样的大型国企,身份比较特殊,一旦有勾结型腐败可能因为利益输送和均沾而导致皆大欢喜,就很不容易“见光”。这样看来,举报者更应是反腐败机关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他们太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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