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明:再论车让人的文化要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75 次 更新时间:2011-02-1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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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明 (进入专栏)  

朱杰人先生《车让人的文化要义》(以下省称《要义》)对我关于美国文化中“车让人”文章的批评,从另一个侧面引发了我的思考,更有机会说得仔细一些, 这首先要感谢他。他的批评主要涉及到多个问题,下面我分别回应:

一,道德有植根于人性的一面,也有控制人性的一面。《要义》认为,美国有车让人的法规,所以大家都怕法律,养成车让人的习惯,这个事实恰恰说明美国人“好争”;而中国有为他人的礼教,所以有以对方为重的习惯,这个事实说明中国人不好争。这个推理逻辑有点奇怪。法律与道德,皆有两面:有对人性中某些可能性倾向的控制的一面,为什么一方可以由控制中推导出他们的国人好争,而一方却相反从控制中推导出他们国人善良不争?我们不是也可以说,正是由于人生而平等,法律植根于保障平等,所以他们文化精神鼓励追求平等?难道我们不是也可以说,正因为儒家先贤看透了人性中某些因素不可鼓励,只能控制,所以制定了礼法。荀子,不也是儒家之一么?朱子,不也是说人欲不好么?

二、《要义》认为,“以争为先如美国,由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日长时久,也会形成一种车让行人的礼让文化。但这种道德的形成是由外而内的;中国的礼让文化是以尊重他人(互以对方为重)为出发点的,因而是由内而外的,是发自内心的。”这段话颇有问题。首先,这不经意地表明了国人普遍的误读,以为,只要有法律,制度至上,由外而内,什么都可以搞定。《要义》将开车的人自觉让人,解释为法的强制力量,一个常见的误解,即将法律主要看成是一个惩罚。其实,西方人眼中的法,更多的是一种生活的日常规则,社会的必要秩序,有人甚至认为,我们用法律来翻译Law这个词,是一个误译,应该用中国文化中的“礼”来译,“礼”有规则、理性、秩序的意思。

这里不得不再说一句常识:“法律”不能等同于“法治”。法治的基础是政治文明,是全社会对法治的接受,是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即全社会自觉生活在法治之中,而绝非靠法律统治。就车让人而言,如果没有配合着平等的观念的权利观念(政治文化观念而非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再是有多少交通法则,再是如何日长时久,也不可能形成人人让路的礼让文化。

同时,这里将中国的“礼”,说成是由内而外,恰恰说反了,孔子只是说“礼”一定有内心的基础,儒家经典却从来没有说礼主内,仁主外;或礼主内,乐主外。用宋明理学的经典命题来说,道学家不该去访问妓女,而不是道学家不想去访问妓女,即“不见可欲”的问题,不可化约为“见不可欲”的问题。

三、再进一步追问,美国“车让人”,真的是因为“法律的威慑作用”么?《要义》说:在美国“开车的人都很‘自觉’。这‘自觉’背后是法律的威慑。试问,一旦没有了法律的约束,美国人的车是否还会对你礼让呢?”

对此,我只要举出一个小小的例子,就够了。在美国开车,大家不仅会让人,而且都会让路上的松鼠、小鸭子、小鹿、小狗等小动物,停下来,让它们先走。这就表明,跟“法律的威慑”并没有什么关系,这主要是一种文化的素养;从反面说,车如果与行人抢道,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受到惩罚,这就表明,用“法律的威慑”来解释车让人,不能解释得通。

第四,《要义》认为,美国人本性是争斗,中国人才礼让。这个判断,失之武断。美国的立国基础,不是民主自由,而是宗教。我们看《圣经》中有关克己、忍让、宽容以至牺牲的话,多得不得了。譬如:“凡事包容,凡事忍耐”(《新约 歌林多前书》),“假如有人侮慢你们,或打你们的脸,你们都能容忍他”(《歌林多后书》),“弟兄们,不可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加拉太书》)“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句话里了”(同上)。

美国文化中丝毫不欠缺“以对方为重”、“爱人如己”的思想,他们能停下来,让路上的小动物先走,充分表明了他们文化对生命的尊重的一面。美国神学家史怀哲,被称为“二十世纪丛林圣人”,他的思想“对生命的敬与畏”,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共同遗产。美国思想中向有保守主义一派,讲和睦、讲家庭、讲责任、讲社群高于个人,哪里是“以对方为重”的反面?到过美国的人都知道,美国生活中有残酷的竞争,有唯利是图的商人,但也有教会与家庭的温馨与相助,全世界都知道美国的首富们回报社会最多,仅盖茨基金会的慈善捐款,就超过了美国政府,如果这里没有“为对方作想”,难道全是“为自己着想”么?去年奥巴马政府启动的高税收政策,强烈引起企业家的不满,即是因为这项政策被酷评为“罗宾汉式的劫富济贫”:大幅增加富人的税收,降低穷人的税收。这跟“车让人”没有什么两样,同样是以制度来达到一个补偿的社会结果。这可不是《要义》所说的“形式的平等”,这是老百姓实实在在得到好处的。说美国人现实生活中只有争斗,宛如丛林野人,真是不了解对方。某中国学生报考美国高校就犯了这样的大忌:他以为美国是一自私社会,面试时回答考官,上大学就为了挣大钱,结果意外落选。因为美国大学普遍看重青年服务国家,回报社会。美国文化中有此一面,然而他们并不满足于此,不停留在人性的理想状态上,而更要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增加了权利的补偿这样的安排。而《要义》更推重的“为他人作想”,不是不对,而是仅仅停留在理想主义,对于现实,也许拿不出更多的办法,我们的分歧在于此。

关键是“权利”一词。“权利”比“为对方作想”更实在、更本质的地方,在于权利带有强制性、绝对性、“非如此不可”的含义。而“为对方作想”,则诉之于个人的道德境界,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权利的观念和“以对方为重”的观念,都应该深入人心,但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比如说你对一个正在强行暴力拆迁的开发商,要他“以对方为重”,就显然不大合适。

最后,如何正确理解“个人本位”。“个人本位”,并不等于个人利益绝对高于他人,不等于只考虑个人利益,不等于自私自利,这很好理解。好比我们说“竞争”,它的反义词不是“爱与和谐”,而是“垄断”;好比我们说“怀疑”,它的反义词不是“虚无”、什么都不要相信,而是盲从和激情。好比我们说“自由”,它的反义词不是“我要为所欲为”,而是“我被主人限制”。懂得了区分一个词有两个以上的反义词,就知道我为什么说梁漱溟先生为什么还是粗,以及《要义》的误区所在了。“个人本位”一般说来,有三个含义。最广泛的含义,即个人对应他人,则个人本位,当然就等于绝对的个人主义。这种绝对的个人主义,在美国文化中,究竟是不是主流,我们且不争。但是我之所以批评梁先生,就是他们没有分析这里的“个人”,其实对应的,更是“官权”、“权力者”。它的意思,应该是指在国家政治中,政府为个人服务,而不是个人为国家效忠;权力为权利服务,而不是个人为权力服役。这里的个人本位,并不与社群截然对立。正如霍尔姆斯所说:“个人主义从未与所有形式的社群对立,而只与诸如派别、宗族、世袭等级制度和狭隘的乡村生活等令人窒息的或极权主义的类型对立。”(《反对自由主义剖析》)第三个意思,个人本位,这个“本位”其实是“自主”义、“主宰”义,真实意思是个人是自己幸福与命运的主宰者,决定者;如果我们承认这样的个人本位,并不同于绝对个人主义的自私,那么,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己完成自己的个人本位,并不逻辑地排斥“以对方为重”,因为基本上两者不是一种相互抵消、相互排斥的概念关系,好比我们说,一个非常懂得靠自己的力量改变自己命运、自力自强的青年人,同时也不妨可以是一个很懂得尊重别人的感受、有礼貌、有品质、有责任心的青年人。如果我们根据这样的常识,在生活中可以想见这样的人是存在的,为什么一定要将本来没有矛盾的关系,变成你死我活的关系呢?

改革开放一个重要的成果,即是解放了个人。因而,一个站立起来的人,就是一个真正确立了自己的生命尊严的人;而一个确立了自己生命尊严的人,同时也可以是一个以对方为重的人,因为只有真正懂得自己生命主体尊严的人,他也懂得别人生命主体尊严。儒家在生命尊严的意义上,也是个人本位的,比如孟子说的“杀一不义、行一不辜,而得天下者,不为也。”这里的“一”,就是个体生命的尊严。孔子说“我欲仁,仁斯至。”这里的“我”即个体。“匹夫不可夺志”,“匹夫”就是个体,与此同义互证。这就是儒家正义论。儒家也知道,每个个人,都是具有平等的主体、不可侵犯的生命“本位”,只有这样的个体自觉,才是一个道德与精神的共同体。我在纽约艾莉斯岛上看见一个艺术作品,简单而令人难忘:一座国旗的雕塑,利用折射的原理,从一边看,全然是一整幅星条旗,从另一边看,又是由无数的美国人的真实照片所组成。这就是个体与国家可以相得益彰的一个象征。最近美国亚利桑那州图森市枪击案的受害者之一,九岁的小女孩克里斯蒂娜,恰是911出生的婴儿之一。当年记录五十个911婴儿的书,《希望的脸庞》(Faces of Hope)中,收有她的照片,并有她单纯的愿望:“我希望你帮助有需要的人。”“我希望你知道国歌的每一个字,并且唱国歌时把手放在心口上。”这代表了美国新一代的理想。中国的崛起,无论是一种什么样的崛起,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事实。生命尊严、权利补偿的观念,应该与“爱人如己”、“为对方作想”一道,成为核心的文化要义之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春节后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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