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谁来监督廉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63 次 更新时间:2010-12-0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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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进入专栏)  

本月19日,香港警方36年来首次到廉政公署总部拘捕3名廉署调查人员。被捕3人分别是廉署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及助理调查主任,他们的罪名是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有人惊呼,廉政公署“沦陷”。

香港的廉政公署就此沦陷,倒也未必,但廉署如此高级别的官员涉嫌犯罪,作为一个香港乃至大陆人心目中廉政的象征的机构,的确令人震惊。当初廉政公署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警方的贪腐,我们在相关的资料乃至影视作品中,看到的尽是廉署人员抓警察,而这回,居然是警察抓了廉署的人。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风水轮流转。

当然,我们这些局外人,不知道此番廉署人员犯事的内情,案情到底如何,廉署人员是否真的触犯了法律,最后还得香港的司法定谳,孰是孰非,一时我们也说不清楚。但是,像廉政公署这样的机构,作为廉政的利器,其实也有一个谁来监督的问题。

显然,廉政公署不是一个民主制度的产物,1974年诞生之日,它直属港督,独立于行政机构,权限极大,调查的范围极广,很有几分类似于中国古代制度中负有特别使命的监察官,比如御史和巡按,或者特别使命的钦差大臣。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可以使用特别手段调查案件,拘押人犯,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这种机构或者做派,在非民主的条件下反腐败,在特定时期,是有一定效果的。有的时候,效率还特别的高。所以,古往今来,这种负有特权的“清官”反腐的故事,一直在民间广为流传,所谓“八府巡按”这样的清官出行查案的传说,每每令人振奋。已经成为打击贪官的象征的包公,实际上在民间传说里,就等于是一个古代的廉政公署。

显然,指望清官反腐跟指望廉署反腐一样,从长远看,都是有问题的。古代的监察官,直属于皇帝,位卑而权重,巡查各方,可以闻风弹奏。而查案的御史和钦差,更是权力大的没边,雷厉风行。但是,他们也是人,也是官僚体系中的官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跟众多官员有着说不清道不白的关系,亲朋好友,同学同年。只要不摊上包拯和海瑞这样的人,其他人都是可以通关节的。所以现实中,很多大案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道理很简单,虽然监察系统一直独立存在,独立于行政体系,但毕竟同属一个王朝的官场,官场整体的风气的败坏,不可能让监察体系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更何况,监察系统对皇帝负责,而皇帝自己就未必清廉,更未必明白事理,查到自己的亲信头上,或者皇亲国戚头上,事情就往往只能不了了之。如果查案的认真了,他们的乌纱帽就先有危险。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建立在一个民主体制基础上的外接机构,鉴于这个体制在英国相当比较成熟,廉政基础比较好,所以,它自身的廉洁,相对可能会维持比较长的时间。因为它不像中国的监察御史们,其廉政清明,多半靠自身的道德自律,个别人物也许撑得时间长一点,多数都撑不久。但是,当初建立在民主体制外接机制上的廉署,如果没有一个制衡机制的保障,时间长了,自身也会出问题。现在的廉政公署,跟港督时代类似,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但在香港民主化未完成之前,这样的机构,自身的监督,还是有所欠缺的。虽然说,他们的行动,还是会受到司法的制约,受制于特首。但是,特首的事太多,基本管不了他们,即使能管,这种直辖关系,也像过去的皇帝跟御史一样,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而司法对廉署的制约,往往又比较滞后。所以,廉政公署这样一个权力过大的机构,时间一长,就难免出事。

即使廉署的从业人员个个道德高尚,有超强的自律性,但权力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它可以诱惑原本守法的人逾越法律的界限。所谓权力的腐蚀,是一条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定律,腐蚀不仅产生腐败,还产生越权操作,产生权力的侵害。所以,那些成熟的民主国家,专项的腐败调查,往往由议会负责,由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议会和司法机构,对那些负有调查之责的行政机构,往往具有强烈的警惕,媒体也投入大量的热情,监督这些机构,以防范这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所以说,廉政公署这样的机构,作为遏制腐败的利器,在过渡时期是有道理存在的,一旦社会完成了民主的转型,它就必须跟着转型。权力必须由权力来制约,否则早晚会生害。

香港廉署的宣传词言道,“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廉署的英文简称)。它之所以普遍为香港人所接受,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即使经过了150年殖民地的经历,香港人依然跟其他地方的中国人一样,有着浓烈的清官情结,但是,一个社会的清廉,是为上负责的清官所难以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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