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狗和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8 次 更新时间:2010-12-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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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据传,陕西洋县为了遏止狂犬病的传播,全城展开了屠狗行动。对此,动物保护主义者、爱狗者抗议之声雀起,有的媒体甚至说:“重灾区洋县成全国网民众矢之的”。这本不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事,但北大社会学系有夏学銮教授者认为, “但现在社会进步了,医疗条件好很多,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深入人心,人和动物都是平等的生命,因此因为惧怕得狂犬而病杀狗的行为不符人性,是极端和偏激的。”一下子就把争论提升到了人的价值观的高度,这就不得不让人对此事进行一番深入的思考了。狗的生命和人的生命真的是平等的吗?

全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是以人为中心的,是以人生命的基本价值受到最高尊重为核心的。这是经历了中世纪宗教统治的黑暗和封建王权专制统治的残暴之后,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确立的基本观念。全部的伦理价值体系都是围绕人作为最高生命形式的基本价值,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政治文化权、宗教自由权和伦理而展开的。因此,可以毫无疑问地说,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的生命也毫无疑问高于一切其他形式的生命。正是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在进食其他生命形式时,才能不违背自身的道德伦理观念,并形成内心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伦理价值的确信。“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才能成为基本常识和基本伦理,才能成为人道主义的基石(人道主义首先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而生命健康的基础是进食)。如果人类没有这样的基本价值观念,而是以人和动物(是不是也包括植物?)的平等为主轴来构建伦理体系,我们就无法解释每年以千万吨计的肉类食品的来源,人类的狩猎、捕捞、养殖、屠宰、食品加工等行业就全部要停止,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价值观念,把动物和植物都是有着“和自己的生命平等”的生命形式作为基本价值,我们就不能进食,或者要进食之时伴随着深重的罪恶感。

当然,这样的基本价值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其他生命不应该受到尊重。从历史角度看,发现人类自身的基本价值带来了人性的大解放,也带来了人类技术(人本身的能力)万能的私欲膨胀。在经历了大自然的多种形式的“报复”之后,人对于自身和物质世界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在与其他生命的关系方面,人逐渐认识到其他生命对于自己的价值,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对于自身所处环境的价值以及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三重价值。简单讲,具体的动物、植物可以满足人本身的感情需要,例如,养的宠物狗、花草虫鱼等等,能够寄托人的感情,颐养人的情操,全部的生物则能够使人生存的环境处于合理的平衡状态,以及保持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对于人类社会延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发现和认可这些价值之后,人的伦理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特别是,与动物等其他生命形式的和谐共存作为心理需要逐步转化为基本伦理。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动物、植物生命的价值是围绕人的价值而确立的,是具有明确价值指向的。缺乏人的基本价值、人的生命形式高于一切的伦理基础,其他生命谈不上实际价值,缺乏人自身的伦理需求,更谈不上其他生命具有任何伦理意义的价值。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价值。

同时,动物等生命的伦理价值也是动态的、纷繁复杂的,决定于许多外在条件的,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性。例如,对于一条宠物狗,其主人与其的情感可能对主人来讲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讲,可能毫无价值,反而会因为宠物狗影响了自己生活而十分反感。对于养猪的人来讲,每一口猪都可能意味着他的付出和辛勤劳动,他可能在猪被屠宰时伤心悲痛。但是,对于吃肉的人来讲,则可能只知道评价其口味佳否。欧洲人拒绝猎杀海豹,而加拿大土著则以之为食。因此,我们不能用自己(也就是个体)对动物的伦理观念和感情需要,来要求所有的人具备和自己一样的伦理观念和感情。当然,这不意味着对于动物可以随意虐待,但是,不能虐待动物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动物的生命与人平等,而是因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并不符合人(也就是主体)自身的情感需要和伦理价值,表明了虐待者心理存在问题,伦理价值存在扭曲,所以要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因此,可以说,在没有更好手段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人不被狂犬病伤害,作为无奈之举,采取杀狗行动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在许多国家许多地方,社会进步还不大,医疗条件还没有好很多的情况下,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更应该摆在突出的位置,狗的生命会显得更加次要。

人类进步了,但是人类仍然是世界的中心,特别是,观念形态的世界完全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展开的。那些标榜所谓其他生命形式和人的生命形式平等的观念,如果不说是伪善的,那也一定是哗众取宠的。按照所有生命平等的观念,恐怕我们连饭都吃不成了,那时,有没有人愿意听听他们说“饿死事小,失节(生命平等的伦理价值、道德观念)事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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