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纲:作为制度的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34 次 更新时间:2010-11-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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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纲 (进入专栏)  

中国的经济学家正在越来越深入地研究传统习惯、文化、道德观念等等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近读到吴敬琏、刘吉瑞的专著《论竞争性的市场体制》,在对我们经济改革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当中,专辟一章,论述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与观念更新的关系,论述了在改革过程中文化价值观念更新的重要性,并特别分析了中国的儒家文化传统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对马克斯·韦伯在上个世纪提出的认为儒家文化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韦伯命题”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又读到了孔泾源的论文《论中国经济中非正式约束的作用》,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论、集权主义、等级均衡等等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所起的正负两方面的效应,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这些论著都极富启发性,在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经济学对于文化传统、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等的重视可以说是越来越明确、越来越“自觉”,直到现在把这些原来被当作经济体系“外部条件”的东西,都归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作“非正式的”或“无形的”制度,而把法律、规章、组织等等称作“正式的”或“有形的”制度。这种“一般化”的作法,倒不是因为经济学家试图使自己的学科更加包罗万象,或者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要搞什么“泛经济学”,而的的确确是因为分析来分析去,人们发现文化和道德观念之类的东西在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法律、规章等并无二致,都符合“社会规范”或“行为约束”这样一种对于“制度”的定义——文化、道德等等与法律、规章一样,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的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举例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收入“平等”具有一种由习惯、传统而构成的被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就正式的制度来说,可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章说一个人不能发财,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几倍或几十倍,或规定发了财后必须与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或社区内(比如说农村地区或在亲戚朋友构成的人群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关于“平等”的习惯或“道德规范”,构成了对人们“发财”或“发财之后”的行为的约束,一个村子里,一个人发了财(首先富起来)若不与其他村民或亲戚分享,便可能被视为“黑心”、“不够朋友”、“缺德”等等,人们根据习惯或通行的道德观念,“自然而然”并且“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要求“分一杯羹”,或是个人上门来要,或是大家一起通过“地方政府”来要求捐助、摊派等等,若不能得到满足,今后这个人便会处处受到大家的排斥、打击,使其“什么事都办不成”,甚至会发生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等等。在很多情况下,“发了财”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动非主动、情愿不情愿地按照习惯和道德所形成的“无形的”规则办事,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这种个人收入“外部化”的无形的制度,自然会阻碍或约束着人们追求更多收入的行为。当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必须交出一部分收入与他人分享的时候,有些赢利行为可能就变得“不值得”了(就象税率太高了没人愿意多生产一样)。无论正式的制度如何规定,实际中的经济行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结果,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观念”这一非正式制度所决定的。现实中起作用的“制度总和”,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一个例子是国营企业的“破产法”。这显然是一个正式的制度,我们经过很大的努力终于使之得以在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获得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昭示于众。但是,在几十年国有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习惯”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给予补贴,贷款可以无限期赖账,实在不行了与其他企业实行合并,而不是宣告破产、实行清算等等。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这个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们还会继续按习惯办事,实际中实行的仍是现在已不同于正式制度的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亏损企业也在不断增多,但仍然几乎没有企业依法破产。

另一些例子也许能说明道德或一个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一种主观判断。当“无私奉献”这样的精神被社会普遍视为“光荣之举”的情况下,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义务劳动”创造的,同样的增长率所需付出的劳动工资成本会较低而实际利润率会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劳动无报酬”这一规则,但实际上人们却会这样做(这其实是从另一方面破坏了“按劳取酬”,虽然是从“高尚的”一面)。反之,当社会上普遍把“无私奉献”视为“傻冒”的时候,义务劳动之类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国民总产值中所含的工资成本自然也就会增大。

有人或许认为习惯、传统等等至少在一点上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制度,即习惯等等是人们可以“自觉”遵守的,而无需他人或社会的强制。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而且只是在下面的意义上才是对的:传统文化或习惯由于被社会上的多数人自觉遵守并加以维护,对于少数不想遵守它们的人来说,并不需要社会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对他们进行强制,而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由社会上的其他人自动地实施这种强制。比如亚当·斯密曾经举例说,若某种商业欺诈行为若被当地(另一个地方情况可能不同)的商界普遍认为是不道德的、不能被接受的(虽然可能并未违法,而只是比如说没有充分地“讲信用”),一个人一次“犯规”,可能导致所有人今后不再同他作生意,使他蒙受极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就会“自觉地”按照当地的这种道德规范行事,否则,对他来说是“不合算的”。在我们前面所举的“吃大户”的例子中,只要这种现象被认为是“正常的”,谁想破坏这种习惯,拒绝摊派或拒绝别人来“吃大户”,其他人就可能采取种种手段来破坏他的事业或对其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结果,他就只能“认头”,与大家分享自己的财富。“吃大户”者利用和维护“平均主义”这一习惯或观念,是因为这一“无形的制度”对他们有好处,而“被吃”者遵从这一制度,是因为不这样做损失可能更大。在任何情况下,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一定是因为它伴随着一套有效的“奖惩机制”,那些虽然有正式规定但却实行不了或有效性有限的制度,一定是因为“奖惩不明”或缺乏足够的对维法行为的监督手段(机构、人员、经费、“决心”等等),从而无法切实地实行奖励或惩罚。

这完全不否认人们会自觉地、情愿地遵守一项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但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人们真正把一种道德观或一种理论和信仰,看成是自己应该为之献身的东西,或者把他人的幸福也看成自己的幸福,能够从他人的满足中获得自己的满足。“子女敬养父母”的家庭制度(请注意并不是任何国家这方面的制度都是相同的),在很多情况下的确是真正自愿的,而这应归功于人们已经把“孝顺”这一伦理道德看成为一种“天经地义”,或者归功于子女切实地将父母的幸福当成自己的幸福。诺恩曾指出,意识形态或伦理道德能起到降低一种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监督、维持等等的费用)。

许多非正式的制度都在实际中发挥着作用,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但这并不是说制度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是件无关紧要的事。这是因为,制度作为制约、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使人们能够在调整自己行为的同时,预测他人的行为,从而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扯皮以及相应的“交易成本”。非正式的制度同样能够使人们在一定的程度上预测到别人会怎样行为(怎样行为对那些人是有利的),但由于其“非正式”,人们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不确定性就必然较大一些。相反,制度越是“正式”,越是有正规的社会机构对执行制度进行监督,人们的行为就会越是符合一定的规则,越是具有“规律性”,别人就越容易对其进行预测,打起交道来也就越容易,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调查、了解,去与之签订更详细的合同,也可以减少对执行合同的监督。总之,减少“交易成本”。在当今中国,不对有关人士“给点好处”就办不成事,可以说已经成了一项非正式的(甚至不能公开讲明的)规则,但正是由于这是一项非正式的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就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你不知道究竟该给谁好处、给多少,不知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会“节外生枝”,一处没有“打点”到而使事情办不下去,因此要费很大的成本去四处打探,找“门子”,有时还会因“走错了门子”而白花钱,该花的地方反倒没有花到。如果这一切“公开化”、正式化,“正式”规定“该给哪里、哪些人付多少好处”(这相当于“明码标价”),可能反倒会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当然也便于监督这些“好处费”的“去处”,但也正因如此,人们不愿意公开)。一些外商想到中国来经营业务,也知道该花些“额外的成本”,最终却因为“信息不公开”,摸不到门子、节外生枝的事太多而放弃了原来的计划,这可以说是非正式制度下交易成本较高而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

习惯与传统的东西,并非总是变革的对象,任何已有的文化都有其积极的成分,任何新的制度只有与一定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建立起来。但是,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的确需要更多地注意到传统或习惯所起的阻碍作用。

今天已经成为无形制度的东西,往往是历史上某种有形制度的“遗产”——习惯、传统和价值观念等等本身可能就是在过去的某种制度下形成的,而非正式的制度,即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变。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家往往更强调制度作为一种习惯的特征,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曾经说过:“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凡勃伦,《有闲阶级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第138—141页),汉密尔顿指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的、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根植于人群的习惯或风俗(汉密尔顿,《制度》,载于《社会科学大百科全书》,一九三二年剑桥版)。这就告诉我们要对于各种非正式制度的变革给予更大的注意。体制改革往往从“解放思想”开始,思想不解放任何正式的制度变革都不可能发生,而正式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着体制变革过程的结束,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都转变过来的时候,改革才会真正成功,而这往往要比一些正式规章的改变更难、需要更长的时间。前面所举的国营企业破产难的例子,在一定程度上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计划与市场的问题上,也是这样。几千年的集权主义传统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以及过去的某些“社会主义”的理论,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相当根深蒂固的“精神遗产”,就是不相信民众之间自利的行为和互利的交换能够使经济有秩序地运行,而只是相信“专家”或“精英”们的理性与智慧。我们不妨称此为一种“精英治国论”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一个由受过良好教育的专家组成的政府或计划当局,第一能够知道民众的“物质与文化”的需求偏好,因而知道所谓的“社会福利”或“全民利益”;第二能够根据这种被知的偏好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种思想的核心在于,民众个人是不可依赖的;由个人自负其责、自行其事,是会出乱子的,因而是要不得的;“有政府”一定比“无政府”要好;在集中计划体制下事情没搞好、出了问题,不是因为体制上的弊病,而是因为“计划不科学”,管理者“素质太差”、“政策失误”等等,总之是因为你“笨”,只要换一个“聪明人”或“懂行的人”来搞,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总还是要集中地搞、有计划地搞,因为只有“精英”是“有理性的”,而其他人是“无理性的”。结果,遇到什么事,出了什么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总是怎么去“管住”、去加强计划控制、去增加“审批”,而不是怎么去因势利导,利用市场机制去加以调节。甚至在积极推动改革的人士中间,在如何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问题上,也总是强调要自上而下、按步就班,先由专家们“精心设计”出一个周密的计划来再搞,而不相信只要一些基本的规则有了,当事人比任何专家更知道如何根据具体的条件制定出有效率的规则。市场机制的特点正在于能使人们自愿而自动地“分头行动”(而不是“一刀切”地统一行动),充分利用各自所面临的特殊条件去捕捉新的赢利机会;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也是这样——只有处在各种特殊条件下的当事人自己,才最知道什么样的体制、什么样的管理方法,最适合于他们的特殊条件,最知道当前怎么改、改什么、迈多大的步子,最适合当前的特殊情况;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创造出最适合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具体体制形式。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关系到千百万民众切身利益的事,许多事情只能由民众自己来完成。只有那些由民众自己创造然后由理论家们加以总结、“上升”为理论的东西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而不是相反,先有计划后有实践。用计划的办法搞市场化改革,正说明我们头脑中习惯了的计划思维方式是多么的根深蒂固。

一切历史的积淀都会在今天起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正是因为现在社会中有形无形、正式非正式的约束,使我们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必然地会使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文化群体的改革道路以及改革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种种“中间形式”以至最终形成的经济社会制度本身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因为既然你不摆脱掉这些约束,你也就不得不暂时“迁就”这些约束,那种不正视现实、硬要“强扭生瓜”、希望“一口吃个胖子”的做法,不仅不能成功,还往往适得其反。但是,暂时的合理性不等于永久的合理性。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的问题是:不管现存的东西历史多么悠久、多么根深蒂固、改起来多么困难、需要多么漫长的过程,一切落后的、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东西都迟早将被历史所淘汰(好的东西,不妨碍经济效率或有利于经济效率提高的东西自然也会以新的形式“适者生存”,不必担忧)。我们现在“迁就”一些习惯的东西,只是为了在当前减少改革的成本和阻力,为了今后更顺利地将其改掉,而不是为了将它们永久地保存或将其“固化”起来,就像我们对某些既得利益的维持甚至是“赎买”只是为了最终取消既得利益一样。对于那些妨碍经济发展的东西,只存在“暂时改不掉”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要改掉的问题。强调文化、习惯、传统的重要性是对的,有利于我们克服那种不顾现实条件的“急躁病”。体制变革理论也正越来越将这些因素引入理论分析。但若把文化、习惯、传统的重要性作为论证传统体制或变相的传统体制的合理性的一种依据,一味地强调我们是如何地特殊,从中引伸出应该永久保留或以某种形式“固化”旧体制的结论,我们就永远不会摆脱落后的状态。传统文化中那些有生命力的东西,一定是在新的条件下与新的文化相结合之后以新的形式“再生”出来的,而不是我们人为地保留下来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对于不同的文化与传统,同样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竞天择”,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的文化“基因”,会在新的条件下生存与发展,而那些过时的、落后的、腐朽的东西,虽然在其消亡之前,还会阻碍着新制度的成长,但在未来社会的“特色”当中,却绝不会有它们的一席之地。

(《论竞争的市场体制》,吴敬琏、刘吉瑞著,中国财经出版社;《论中国经济中非正式约束的作用》,孔泾源作,载《经济研究》一九九二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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