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定邦:律师的诚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7 次 更新时间:2010-11-2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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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定邦  

我从1976年到现在当了30年的律师。我在美国、英国、香港都执业过。在中国大陆没有当过律师,但是接触过很多很多的法律业务。对律师的要求,其实最简单、最核心的一个要求,不单是他的专业能力,而是他的诚信。对律师诚信的要求其实比任何一个行业都高。为什么是这样呢?律师在法律制度中是一个核心的角色。在这个角色之中,整个制度,包括你的客户、法律制度、社会都是依靠这个专业人员来引导走向正轨。如果一个社会不走正轨的话,那就会乱。因此律师来引导各界皈依正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但是诚信本身不是一个抽象名词,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实在我们日常的业务之中,对诚信这个词本身应该有具体的要求。那么什么是具体的要求呢?我今天只说三点。

第一,就是制度的要求。律师本身是制度的重要一环。在中国当律师可能不需要宣誓,但是在欧洲、在英国、在美国当律师,要每个人读一篇誓词。就是要宣誓的,要宣誓效忠法律制度。那么律师必定要引导别人守法,碰到不法的行为必须要给他纠正。这种情况下,就是律师对制度的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律师本身对制度没有诚信,或者是走捷径的话,那么整个制度都会歪曲。而且,律师本身不能走得很远。

第二,对自己的诚信,对自己的要求。有很多《管理学》里面说,你做一件事可能花80%的力气进去,只能得到20%的效益。但是你花20%的力气得到80%的效益的话,你应该选哪一边?所以你应该来选择最有效益的东西去做。但是法律业务是一个例外。每一宗案件、每一个文件你都必须做到十全十美。为什么呢?法律不能允许漏洞。所以每一个律师不论做什么案件、起草什么文件都必须要做到十全十美,对自己负责任,不能有任何走捷径的方法。当律师是没有捷径的。

最后,律师必须要向社会付出诚信,对社会付出诚信是什么呢?就是你当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不单是为你的客户服务,你是一方面引导客户本身守法、另一方面为整体社会服务。当然首先是为自己的利益。但是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通常来说都是一致的。所以很多律师事务所,包括很多国际事务所都会花一点精力、或者他们的资源来做一些社会公益的事务,包括为穷人服务。我觉得这是对社会本身的一种诚信,是很重要的。这是跟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没有一点冲突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个人在念小学的时候都念叨这句话,“大学之道,在明明德”。那么问题就是你是社会的一员,而且是最重要的一员的话,你的最大的任务就是来发挥社会本身的一种道德诚信。法律工作者在这方面,我觉得应该是很核心的一种概念,一种理念。

(本文节选自梁定邦先生200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开业庆典仪式上的致词,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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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律师文摘》2006年第6辑卷首语,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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