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挥之不去的问题——《产权与制度变迁》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25 次 更新时间:2010-10-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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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除了关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篇文章之外,收入本文集的论文,全部是基于中国改革的实际经验,研究中央计划经济制度——公有制产权结构——的改革与变迁。这是近20年来我研究经济的重心所在。利用此次结集出版的机会,我要向读者简要交代一下问题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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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说过,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Milton Friedman (1962), Price Theory. 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Chicago. Chapter 1.可是,当我开始对经济问题发生兴趣的时候,惟一可观察的经济制度似乎没有任何选择性可言。是的,在中央计划公有制的体制下,生产和投资由政府指令控制,不可以自由择业,人力以外的要素也不能自主流动和重组。至于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更事关“方向和道路”,普通人问津不得。在那个时代,“选择”——这里指的是普通的私人选择——在制度上没有合法性。

要非常深入地观察和体验才有机会让我们发现,即使在不容自由选择的经济体制下,私人选择仍然顽强地存在。拿我自己1968—1978年间在黑龙江下乡时期看到的一些现象来说吧。同一个农民在“公地”与在自留地里的劳作态度判若两人,他是不是在作选择?同样的天气、地亩和劳动力数目,实施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劳动效率大相径庭,不是劳动者在作选择又是什么?还有那朝令夕改、有时候近似胡来的“生产和投资决策”,难道可以归为公有制经济管理者的“文化水平”或“个人性情”?若是,为什么在管理者私人消费的领域,我们完全看不到类似的荒唐?

说起来这是我学到的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第一课:在看似不容选择的经济制度下,人们仍然在作选择。当时我还没有可能发问:在一切资产都归公的产权制度下,为什么个人——农民、职工和管理者——仍然可以在事实上从事生产性的选择?在由“公家”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制度下,为什么私人仍然在事实上决定着向公有生产体系提供多少劳动、努力和辛苦?我的问题其实是:这种看似不合法的、在长久的岁月里微不足道的“权利”,是怎样在公有制经济里扎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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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还没有清楚地提出来,公有制经济就开始了举世瞩目的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农村发生了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城市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松绑、承包和改制,私人企业开始以“个体户”和其他名目重新出现,“外资”经济在沿海大城市登堂入室。几十年前被国家权力消灭了的私人产权,重新出现并生机勃勃地成长。80年代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度修订,以便与新的产权结构相适应。

机缘巧合,我从大学期间就开始参加了由杜润生先生指导的农村改革调查,前后持续凡9年。关于这段难得的经历,我在1993年为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出版的《农村变革与中国发展》的前言里做了回顾。这些调查在当时是为中央政府制定农村改革政策服务的,因此除了农民的经济行为,国家行为也进入了我的研究视野。观察和参与给我的基本概念是,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这和许多关于改革的歌功颂德并不相一致。事实是,早在“上层”采取任何政策行动之前,分户承包集体土地的产权改革早就在农村底层开始了。令我好奇的问题是:在清一色的公有制内部怎么就产生出改革公有体制的力量?更一般的问题是,私产权利究竟怎样从国家维护的公产制里产生出来?

用经济学的人性假设来回答上述问题似乎是容易的。既然人性为私,私产制当然就自发地、大规模地成长起来。问题是,要是人性为私的假设可以解释公有制产权改革的起源,那么,同样的人性假设怎样容得下公有制的建立呢?到后来我才想明白,经济学关于人性假设的重点并不是人性为私,而是“人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追求他的私人利益”。因此,“人性为私”本身并没有多少解释力。我认为要紧的是理解人的经济行为面临的约束条件。我坚持问:在同样的人性假设下,为什么经济制度即产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私产在公有制下得以重建,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发生的?

长期的调查让我认识到以下三重约束不能忽略。第一种约束来自国家行为:计划时代的国家机器以“消灭和改造私产”为目标,而即便进入了改革时期之后,中国政府——与英国撒切尔政府或俄罗斯叶利钦政府都不同——也从来没有提出明确的私有化纲领,倒是一再明令反对私有化。第二,计划公有制像任何一种现实的经济制度一样,造就了它自己的既得利益。当经济制度在产权结构的层次发生变革的时候,这些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例如,废除了人民公社工分制之后,所有与工分制的专门知识联系在一起的谋利机会就一下子消失了。第三,计划公有制不但在名义上属于全体现存人口,而且还属于将要诞生的全部未来人口。是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社区内的每一个成员——包括将要合法出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土地权益;全民所有制不言而喻地“包”下了全部公民的生老病死,且曾经承诺为未来全部新增加的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在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包括将要出生的人——具有的某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要经受改革的冲击。

这三重约束条件应该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计划公有制一旦建立,就可以维系很长的历史时期;为什么在公有制下私产非常难于建立;以及为什么在改革中产权变革在思想上容易被忽略、在实践中容易被拖延。但是,悖论性的事实是,恰恰就在上述三重约束下,发生了以私产制重新出现为标志的产权结构改革。人们对此也许评价不同、见解相左,但基本事实大家没有疑义。

问题因此就更加具有挑战性。在私产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在市场经济里看到由自由契约形成的各种共用产权、甚至共有产权。要是国家采取断然行动——像苏联、中国和其他国家发生过的大规模国有化的经验显示的那样——将全部私产归公也不是很大的难事。问题是,在国家从法权上铲除一切私产并坚持反对私有化的情况下,产权改革还是在中国发生了,私产还是得以重建。这是怎么发生的?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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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所说,思想终究要受到经济学语言的束缚。舒尔茨(1980)《低收入国家的农业生产力经济学》,《报酬递增的源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因此,对产权改革的认知而言,思想和学术的开放具有决定意义。1979年,我在旁听北京大学厉以宁老师讲授的课上知道了舒尔茨关于“传统农业转变”的理论(后来在《经济学译丛》上读过一个摘要);尔后,一个法国人写的《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向我们通俗地介绍了产权理论。大约在1985年,我从当时北京一家民营公司的发展部得到了他们私自影印的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的两本著作——《中国的前途》和《再论中国》;尔后,1986年秋季我在厦门大学访问期间又从一位至朋好友手中拿到了原版《卖橘者言》。这三本书——以及此后可以找到的张五常教授写下的文字——是我学习产权理论的启蒙著作。根据这门理论,产权不是从人性为私的假设里自动推导出来的——像许多赞成或反对产权理论的人自以为的那样。产权是私人谋取自我利益的社会性制度约束,这项约束可以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的业绩,因为不同的产权约束对一个经济的交易费用水平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中国的前途》的后半部,收录了张五常为英国经济事务社写的一篇英文论文的中译稿。在这篇写于1981年的文稿中,张五常白纸黑字“推测中国假以时日将会采纳一种近似私有产权的产权结构”张五常:《中国的前途》,香港信报出版社1985版,第206页。。当时让我深受触动的地方,是张五常提出此项推测(prediction)——而不是预测(forecasting)——凭借的是一套简明的理论。他首先把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扩大为“制度费用”,接着就将制度费用一分为二:维持经济制度的费用和改变经济制度的费用。然后,张五常仔细阐释为什么计划体制的制度费用极端高昂,仅仅是因为改变制度的费用——主要是信息费用和既得利益的反对——奇高无比才得以长期坚持。但是,在邓小平的开放政策下,改革制度的费用显著下降了——这一点张五常在风云际会的香港看得一清二楚——因此他推断原来的计划体制必有根本改变。

对“张氏推测”的基本根据——开放降低了改革计划公有制的费用,从而使原本非常昂贵的体制再也无法继续维持——我认为说服力很强。惟一我认为需要继续思考的,是原来高昂的制度费用——节约它可以产生一部分收益——本身就不断刺激人们寻找节约它的可能性。例如,我所知道的包产到户,最早发生在1956年的浙江永嘉——那时的中国显然还谈不到开放。这是不是说明,改革的动力早在原体制内部就产生了?

重要的是,“张氏推测”让我领教到,在说明复杂无比的真实世界的过程中,经济学理论——当然要好的——将助我们有如神功。1987年,UCLA德姆塞茨教授的入室弟子肖耿到我当时供职的发展研究所访问,我请他尽可能多带一些产权与交易费用学派的文献——特别是张五常推崇的那几篇作品——给我们看。在肖耿带来的文献当中,有四页阿尔钦当时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撰写的“产权”词条的手稿。开门见山第一句,“产权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对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钦的清晰而直白的陈述惊醒了我:既然选择即权利,那么在公有制下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上存在的私人选择,是不是表明即便在计划公有制内,“私产”也从来没有完全被消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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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定答案可以在产权经济学的学术传统中找到。此后两三年内,我们在发展研究所的产业企业研究室里有一个读书小组,大家分头阅读肖耿带来的和我们自己寻觅到的科斯(Ronald Coase)、阿尔钦(Armen Alchian)、张五常、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诺斯(Douglass North)等人的论文。至今我还是分外怀念那时的生活方式:背上一书兜文献到农村调查,观察、访问、座谈之余,就是阅读和讨论;车马途中,则是思想神游的大好时光。我当时还不能读英文,几位同事就翻成中文为我当“拐棍”。几年后,这些译文由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应该是内地关于产权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本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产权与制度变迁经济学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1990年秋,经约翰逊(Gare Johnson)教授推荐,我到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做访问学者。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除了修一门本科级微观经济学和旁听贝克教授给研究生上的入门课之外,我主要就是在图书馆内阅读。对我影响最大的,当然是舒尔茨关于传统农业转变的理论以及尔后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力资本理论。据说,自从舒尔茨1960年在就任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的演讲中提出“人力资本”概念之后,数十年间,仅芝大经济系就有四分之三的博士论文与人力资本相关。这也难怪,资本问题向来是古典经济学的基础,而人力资本理论则显然已经成为新增长理论的核心。

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源于他尊称的“美国大经济学家”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这样我就顺藤摸瓜找来费雪的著作阅读,从中体会重要的思想传统在几代学人之间延续和发展的妙不可言。根据费雪(1906),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现值。至此大梦初醒:有了费雪的概念之后,再也不需要“资本与劳动”的分析框架了。说“资本与劳动”云云,岂不就等于说“资本与资本”?

只是受到我自己关心问题的牵制,我对人力资本理论的其他运用——例如计量教育、培训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兴趣不大。我被“资本的私有权利不仅限于财产……人力资本也包含着权利”舒尔茨(1977)《由经济史拓展经济学》,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5, Supplement (1977), 245—250。这样的命题深深吸引。因此,芝大经济系另外一位教授罗森(Sherwin Rosen)——新劳动力经济学的领导人物——的提示对我而言意义重大。他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产权性质上的差别很大,在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Sherwin Rosen (1987), “Human Capital”,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

在芝大图书馆我最重要的收获也许是接触了巴泽尔(Yoram Barzel)的论文。他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很特别,比科斯本人的定义宽(“因市场交易而发生的费用”),但比张五常的(“制度费用”)则窄。更特别的地方是,巴泽尔坚持用仔细审核过的历史和现实的实例来研究抽象的产权问题。他的论文每一篇都很精彩,而对我而言思想冲击力最大的是1977年关于奴隶制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977). No.1: 87—110。为什么美国南部和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社会中偶尔也有奴隶——在法律上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通过赎买而使自己变成自由民的呢?巴泽尔的回答是奴隶主行使其法律所有权的费用来自于一个重要事实——奴隶的生产价值由奴隶本人控制;为了减轻这种费用,一些奴隶主就利用定额制来刺激奴隶劳动并降低奴隶主的监督费用;在定额制下,一些能干的奴隶为自己积累起最后足以赎身的钱财。

比较起来,巴泽尔的这项研究更靠近我的问题:私产何以在具有强制性反对力量的压制下和平地得到界定。我读过的其他关于“私产起源”的研究例如奈特(1942)关于公共道路利用的分析,德姆塞茨(1967)对蒙特哥奈斯的海狸聚集地从原来的共同财产转化为私产的研究,阿姆拜克(1977)研究的加州淘金热中通过私人创造的法律界定了私产、特别是确定了人力资产和个人所包括枪支的权利,还有巴泽尔本人(1989)关于北海油气田确定所有权的研究,见Yoram Barzel (1989), Economic Analysis or Property Rights, Chapter 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存在强制反对力量的约束条件,因而私产可能自发地对变化的经济机会作出反应。但是,即便在巴泽尔的强制奴隶制的实例里,看好定额制的当事人还是可以采取单独的私人缔约行动——那里还没有与私产的产生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强大的国家力量。

在诺斯对更长期的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国家才正式作为新的有效产权兴起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根据诺斯的研究,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顺利完成了从土地公产制向私产制的转化,民富国强从此而起;差不多同期的西班牙被既得利益——养羊团——拖住了土地制度改变的步伐,国家就在竞争中落伍。诺斯认为国家对待新兴产权组织的差异可以解释这个重大的历史分叉点。阅读诺斯的论文的时候,我集中想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诺斯定义的“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对待有效产权组织的不同态度?更一般的问题是:离开国家的保护,新兴产权不可能普遍化;但是什么力量可以迫使国家严守保护产权的立场,而不是很容易地进一步侵犯产权?我在读书笔记上把这个问题称为“诺斯难题”。虽然诺斯将他的理论发展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但我认为这项难题并没有解决。

在芝大——以及随后几年在UCLA——的研读使我受益匪浅。最重要的收获是,我认识到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要素——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在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这在任何经济制度下都是一样的。构成各种经济制度之间差别的,是正式的法律(包括非正式的习俗)和非正式的制度是否承认——以及怎样承认——在实际上总是控制在个人手中的人力资产的私有权。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人力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有不同的利用和发挥。我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支点,有助于解释我熟悉的计划公有制下人们的多种行为,有助于解释公有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解释在国家强制性地剥夺和消灭私产制之后,私产——个人在经济资源的多种用途中进行选择的权利——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得以重建。

当我再次重读科斯的著作的时候,已经看过他关于自己学术思想形成的讲演。Ronald Coase (1988)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 Origin, 2. Meaning, 3. Influence”, 4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3—47.这样,我就把他的企业理论也当作国家理论来钻研。“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方法,可以向上从几个参加者扩展到‘政府’甚或国家本身上。”张五常(1987)《经济组织和交易费用》,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是的,列宁提出的如下理论曾经是计划公有制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可以像一家超级公司那样来组织社会生产,而全部社会成员将成为国家的雇员。据说年轻的科斯反复考虑了上述理论后的结论是:要使国家运用公司制的命令、计划和权威来协调全部社会生产,因为消灭了市场活动而节约了巨大的交易费用,但这家惟一存在的“公司”将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组织费用(organization cost)”。科斯自己的企业理论是关于“市场里公司存在”的理论:公司因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而存在,但必须为此支付组织费用;当上述两种费用在边际上相等时,公司就确定了其边界。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用组织费用(或者张五常的“制度费用”)来分析消灭全部市场关系的国家——计划公有制——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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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小结一下。机缘巧合,我的学术生活与两类选择紧密相连:一方面我不断观察到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形形色色的选择行为,另一方面我自己不断选择可以解释这些行为的经济学理论。也许因为头脑和心智被真实世界里有待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充斥,我对在想像的约束条件下表现高超智力的学问一概没有兴趣。事后看来,这样“问题主导”的求学习惯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选的学术传统和理论都非常集中。考虑到我们这代人的独特经历——在校接受正规训练与观察、参与社会实践在时间顺序方面数度错位——上述法门非常有助于我辈避短扬长。既然大家都承认知识分工的作用,所以选择很窄的题目求一得之见,是一个适合于我的选择。

下面简要概述本文集收入的各篇论文的主题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写于1993—1994年间,主题是对我自己参加的农村改革调查作一个理论的小结。该文认为社会主义产权改革比“诺斯难题”还要困难的地方,是“在国家职能曾被过度滥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我试图通过解释土地集体产权的变革经验来回答这个问题,主要的发现是:在名义上一切归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私人产权从来没有完全消失,并通过“部分退出权”——在法权上已经归公的人力资源将劳动和管理的努力投向集体制以外的地方——加重了国家控制的集体土地制的制度成本,从而迫使国家在体制选择政策方面“调整和退却”——从基层和地方开始——直到在全国范围重新承认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承包所得形成的农民私产。

这项研究的不足之处,现在看来主要有两点:(1) 在农民和国家之间确实存在关于产权制度选择的信息交流——它们互相作用和影响,但是我当时无以名之,用了诸如“交易”、“谈判”之类并不贴切的概念。很显然,这里既没有原本意义上的“交易”,也没有农民或农民组织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谈判。实际的情形是,农民采用了一种新的产权形式,例如自留地、承包制等等,然后,国家决定是否以及怎样承认这些新的产权形式的合法性。(2) 根据土地私人使用权的重新确立,我乐观地推断——虽然不是非常肯定——土地产权的改革可以继续按照同一个逻辑向前推进,而没有估计另外一个可能性,那就是在土地使用权改革以后,土地的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清楚界定可能长期被拖延。去年我重新研究农民收入问题,发现在农户的私人土地使用权大体确立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停滞不前。参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事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论文,以及在《21世纪经济评论》上的连载。

“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写于1986年,收入本文集是为了记录我对农村产权改革认识的变化。这份研究报告的着眼点是财产权利,反映了当时我们在观察和理论选择中已经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另外,根据对当时改革统购统销体制遭遇的困难的分析,该报告认定农民私人土地使用权的重建将要求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体制——产权制度和工商业组织——要有根本的变革。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显然是运用“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加以分析的上好题材。另外,该报告还有一个地方值得一提,这就是当时提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相应的“法律表现”——甚至已经指出“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见本书第66页)。这比Hernando de Soto——他和他的秘鲁同事们非常强调产权具有正式的法律表达对资本形成的意义——最早提到这一点的著作还早了几年。Hernando deSoto (1989) The Other Path, (2000) The Mystery of Capital. Basic Book Press.

“产权改革与新商业组织”写于1996年,基础是一年之前受世界银行的邀请到乌兹别克斯坦——苏联的一部分——“传授”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这使我有机会对苏联的农业经济有一个直接观察和思考的机会。我对苏联的“大农业”的理解,在实地考察、利用文献进行调查中还加入了我自己在中国东北国营农场的生活经验。这样,我大体有了一个可以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面临“大市场”改革的困难相比较的基础。这篇文章的结论与“渐进主义改革成功了,而激进改革失败了”的流行认识很不搭调。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是我在UCLA听德姆塞茨企业理论课的读书笔记,旨在清理有关理论和学说。德姆塞茨对交易费用概念有过清晰的阐释,但他却不同意科斯用交易费用解释为什么在市场里存在企业。Harold Demsetz (1997) The Economics of the Business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中译本见梁小民译《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比较再三,我选择科斯的合约理论,只是将我从芝大到UCLA研读的有关人力资产的产权特征的理解加入,得到“一个特别合约”的认识。这篇笔记,也是我1996年回北大任教以后开始的企业研究的一个大纲——虽然我已经知道计划公有制下的“企业”完全是在非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我来说,好的理论不仅是解释世事的武器,而且也可以为观察真实世界——它实在过于复杂了——提供指引。

“‘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写于1997年,是基于浙江乡镇企业横店集团产权关系的一个实例分析。通过这项研究,我了解到填写在“企业所有权性质”栏目里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真实的产权关系。在同样的“公有制”名称下,私人人力资产——我主要考察的是企业家人力资产——的实际产权状态可能完全不同。我观察到的“横店模式”——连他的创办人都愿意称之为“社团所有制”——其实已经是由企业家个人、而不再是由社区政府控制的公司了。企业家个人获得了公司控制权,但并不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特别的企业制度提供了一种我称之为“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我认为,在转型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的市场成功,可以用“控制权回报”机制来解释——正如可以用它来理解这类“企业家控制的企业”面临哪些更长期的制度性挑战。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继续关于公有制企业的研究,但把重点转移到公有制企业的改制经验。很明显,我利用了以往关于集体土地制改革的认识,但是也注意到非土地资产的如下两大特点:(1) 由于对“最小的经济规模”敏感,企业改制没有办法照搬改革集体土地制的经验——在那里,按照人口/劳力平均承包回避了企业家问题;(2) 因为企业资产的质量远比土地难以监察,因此土地制改革的经验——维持所有权公有的名义、但通过承包合约把使用权界定到私人手里——在企业改制中难以照办。在这些新的约束下,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产的产权界定,就成为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真正起点。

本项研究把观察到的丰富的企业改制经验,一概放到这一支点上来加以处理,结果发现改革的逻辑非常顺理成章:随着产品市场的竞争传导到要素市场,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上升;随着企业控制权从行政当局手里转向企业家,剩余索取权在政府机构与企业家私人之间界定的改革终究被提上了日程。我们看到,不论我们喜欢与否,为了激励、制约已经落到企业家私人手里的企业控制权,企业家人力资产的产权从潜在的转成公开的、从非法转成合法、从无价转成有价、从当期转成长期、从不可转让转成可以转让。毫不夸张地说,公有制企业正在经历一场产权革命。

但是这项研究也让我知道,仅仅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很难看到公有制企业改制中那些敏感的细节——对于制度变迁的科学研究来说,这些细节异常重要。在尝试了多种调查办法之后——我已经在另外一本文集的序言里向读者交代过了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序,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我把心一横,用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到联办投资管理公司兼职,前后参与了近20家公司的调查、咨询、融资和改制顾问的工作。对于我这样一个从事经济调查出身、几乎是不可救药的经验主义者来说,这段经历让我学到了关于企业的扎实学问。遗憾的是,这些调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按照行规我们是签署了保密函才走进公司大门的。我当然要遵守这些条约,不可以发表有关报告。好在如科斯所说,经济调查的具体材料可以用一把火烧掉,只要抽象和简化运用得当,从案例调查得到的认知可以一般化。

“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发表于2000年,应该是大量实例研究后的一个抽象小结。因为自己屡次中了“以名责实”之计,本文决定对问题作一个根本清理: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可追溯的私人产权,也不是在市场合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两点根本不同于市场里的企业。要分析这样的经济组织,我认为过去流行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和时兴的“委托—代理”模式都不是最合适的框架。选择的结果,我用“事实上的(de facto)产权和法律上的(de jure)产权的不一致”作为分析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模式。面对事实上的人力私产,公有制企业不得不寻找制约私人谋求私利的制度。但是,在法律上(和意识形态上)消灭了私产制,公有制企业至多只能用国家租金制来替代“私产+合约”的制度。结果,大量公有制企业的资源处在“公共领域”之中,诱发了形形色色的私人攫取行为。该文的一个结论是,要不要承认个人私产的合法地位,是公有制企业内生的制度性问题。

收入本文集的最后一篇,“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是1996年我为天则研究所《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一集)所写的书评。因为受到这个出色的研究项目的鼓舞,我借机阐述对科斯研究方法的见解。当时我就知道,把科斯的方法与实证经济学的方法——用可观察的事实验证理论假说——也作出区分,是要引起商榷的。不过该文提到研究经济的3个要点——到引人入胜的真实世界找问题、重点研究约束条件以及努力把认识一般化——却一直指导着我自己依托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产权与经济制度的变迁。

本文集的论文,除了一篇之外,分别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经济研究》和《国际经济评论》发表。在结集出版之际,谨向这些杂志的编辑和读者,以及出版本文集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编辑致以诚挚的谢意。

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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