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北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辩论十分激烈,火药味甚浓,甚至到了人身攻击的地步。但是,多数人纠缠于细节问题,对于可能引起问题的每个环节进行猜测、评论和攻击。这样的大辩论使我们忽略了这件事情背后的隐含法律意义,或可有助于一个具体事件的解决,却无助于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博士招生这一制度的改进。本文企就甘朱之辩提炼出以下命题:合法(合理)的权利需要正当程序来行使,而正当程序有助于加强权利的合法(合理)性。同时,本文也想说明,现有的权力架构并不利于学术发展,有待改变。
毫无疑问,总体来看,作为老师这一角色,朱苏力教授对于博士招生的权力行使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力。对于一个博士导师来说,发现谁有学术潜力、谁更适合读博士是一个完全主观的意识形态问题。博士导师可以基于个人经验、情感的判断以及对学术标准的把握来招收自己的学生。孔子收徒,未曾耳闻有何初试、面试和综合素质考评之说。当然,我推测,实质上的考试仍然是有的,不过乏所谓的“客观标准”,惟决于孔子之念而已。弟子三千,我想互相荐举“朋党”亦为常事。在孔子看来,弟子中“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污也”的“昼寝”之辈也不为少数,攻“稼穑”之术的“小人”也不鲜见。但为了赚那一块肉的学费,孔子恐怕也未尝没有过统统纳入门下“腐败”之举。因此,孔门弟子三千,贤者只有七十二。不过,但是,由于孔子操办的是“私学”,其学术并非天下之“公器”,因此,如果谁因为纳不起那一块肉的学费,或者被孔子看做是愚笨之徒而落选,也只好心服口服,不会有抱怨孔子之不公,向社会、向国家申诉之念。而且,孔门弟子之“荣耀”并不能带给他们任何在资源分配上的优越性,是否能富而敌国,还是穷而潦倒,全指望自己。并不能拿了孔子颁发的文凭当饭吃。
从师生学术传承和创新的角度看,博士导师招录博士当然要求赋予导师最大可能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术的独立性和文化的多样性。不同导师按照所谓“国家统一标准”招收学生,必将使从事学术的人群思维方式单一化,同时,由于目前学术地位与社会资源分配有正相关关系,这也将使学生惟“国家统一标准”是从,不利于学术的纯粹性以及学术研究的独立性。这是朱苏力教授行使招生权的合理性所在。无论从学术独立的角度,还是从多元化的角度来看,尊重朱苏力教授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学生的优劣都是合理的。朱苏力教授的学生需要朱苏力指导,需要在他的引导下进入一个学术领域,那么,不按照他自己的标准来选择一个学生,他就有充足的理由——现实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辅导失败。即便是按照所谓“宽松”的尺度取得了博士学位,这个博士也不会为朱苏力教授本人所满意,事实上也是一种失败。甘朱之争的一个问题乃是复试题目。到底该出什么样的题目,题目究竟该如何回答也引起了很多争论。但是,首先,对于学术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哲学层面的研究,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切入角度都无可厚非,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孔子的克己复礼说在当时并非主流,当代的霍金关于黑洞的学说也屡受质疑。这都不影响他们成为一代宗师。事实上,如果从绝对意义上讲,学术问题就是一个“说你行,你就行”的问题,也是一个“说你不行,你就不行”的问题。不过,这里的“行”与“不行”的判断都不能超出导师的个人意识形态。或许别的导师会把你认为“不行”的学生看作“千里马”,反之,学生对于导师也会有自己的判断,导师的学术能力如何,道德风范如何都会成为学生选择导师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在学生和导师都有自由选择权的情况下,多元的判断标准对于社会会有积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思想多元化以及学术创造的活跃。甘朱之争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学生和导师之间的相互选择不一致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其次,学术问题不是民主可以决定的问题。学术是个人意识形态,或者说是自由的思想,不可能因为多数人的民主而改变。因此,我们不应该怀疑、也没有能力怀疑朱按照自己的标准行使学术判断的权利和能力。否则,我们就不需要博士导师来指导博士,而应该由人民群众说了算了。对于学术行使民主权利是荒谬的。另外,招生时有没有其他判断标准呢?我想,任何人都不可能是个惟学术者。因为,他除了是个教授外,他还是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有自己的经验、情感的体验、兴趣爱好以及社会联系。同样,学生也不能是个纯粹的学生,也不能与导师只有学术上的交流和思想上的碰撞。从本质上说,从社会学和心理学角度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作为意识形态,“歧视”存在于每个人的意识形态中。这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客观现象。在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权以及将“歧视”控制在互不伤害范围内的前提下,“歧视”以合乎制度的行使选择权的方式行之于世。例如,法律规定歧视某类人是违法的,但是,我可以选择不与某类人通婚。只要你行使的选择权没有侵犯他们的法律上的权利,没有对他们造成情感伤害和人格侮辱,这样的选择会有利于社会多元化。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总体看来,笔者认为,朱或者其他导师行使自主招生的权利,作为一个制度,利大于弊。
但是,为什么对于这样的一个合理权利的行使却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和反感呢?
首先,与孔子时代不同,现在的学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术制度已经成为天下之“公器”。朱教授之弟子尽管在学术上或许仍可以享有朱教授弟子的荣誉,但正式的博士学位则为北京大学授予,为北京大学的博士,而北大之博士也非为北大之博士,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中国之博士。因此,尽管学生仍为朱教授之学生,博士也是北大之博士,但朱教授的博士招生行为就成了代表国家培育博士的行为,朱教授所行使的招录学生似乎是代表国家行使一项公共权力了。而对于公共权力,当然人人皆有置喙的余地。而如果教授们在行使学术决定权时忽略了学术的“公器”这一特点,惟自我之标准适用,将之为“私器”,必然会受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干涉。在学术为“公器”的前提下,学生的优秀与否,就不只是朱教授一人的问题,而成为了北大的问题、教育部的问题乃至全国人民的问题(相应地,朱教授能否做到教授,是否具有教授资格,也不再仅仅是北大的问题,而是教育部和全国人民的问题)。学术和学术荣誉成为公器,其背景是“为国家选才”、“为祖国培养人才”的集权制度造成的,这一制度导致了学术的公共化以及学术的权力化,使在博士招生这样本来较为纯粹的学术问题逐步演化成了公共问题和权力问题。教授认为一个学生优秀还不行,必须北京大学也认为优秀方可,甚至北京大学认为优秀也不成,教育部才能最终决定对你的评价。而现在看来,社会公众对于人才在学术上优秀与否也具有了发言权。
按照哲学矛盾律,教授在学术上、人品上对于学生的判断就必然与大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存在冲突。为了解决这样的冲突,把北京大学和教育部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学术的判断这样的意志贯彻下去,并使教授意志、国家意志和学校意志统合起来,避免严重的分裂,就必须建立一系列的程序,进行学术决定权的制度化分配。这既是教授意志受到制约的根本原因,也是发生甘朱之辩的实质所在。教育和学术既然成为“公器”,那么学生的优秀与否并非导师的个人意志能够决定。例如,甘首先提出,自己的笔试成绩为第一名,作为证明自己达到“优秀”标准的充分证据。但同时,甘所质疑的内容主要是招生程序上的问题,粗略概括如下:对复试程序的质疑、对于导师所招名额,对于复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差额复试问题,对于建议分数线的质疑、对于复试比重大小的质疑等等。而这些质疑内容无一不是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所设定的保证国家意志和学校意志在招生中得到体现的制度。例如,分数线、差额复试与等额复试、复试小组、简章所规定的复试内容、招生操作规程等等。事实上,对于教授而言,一个学生的学术简历以及学术界相关评价加上导师认可已经足以满足招生需要。在现行的学术制度下,教授意志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学校意志,或者至少不与国家和学校意志发生公开冲突的方式和程序来行使,一旦与之发生公开的冲突,则必然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干预。朱教授恰恰是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把自己的意志提高到了一个按照现有程序无法达到的高度和重要地位,招生形式脱离了其实质内容,个人意志超越了历史现实,因此,必然导致按照这一程序进行备考并达到了其中一些尺度而不为教授本人所看重的考生的强烈不满。
其次,对于程序的违反侵犯了固化在其中的国家、公众对于学术的意志和权利。同时,这种违反还导致了对教授权力合理性的损害。反对者对于招生过程的质疑惊人地集中在程序上这一现象表明,主观意志——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个人的意志——无论是多么合理的意志,其实现必须通过为公众认可的程序。如前所述,对于学术而言,教授的意志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但是,一方面,合理的教授权力仍然须受到诸如国家意志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教授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教授权力也需要受到公众制约。教授招录博士研究生已经不再是私人道业传承的问题,而成为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一个重要尺度。例如,在一些高校,只有取得博士学位者方能成为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一些单位和地区也规定了对于博士生的诸多优惠政策。无论其合理与否,现实中教授的权力已经成为公共权力,因而必须得到公众监督。而无论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公众而论,由于他们都不可能亲自参与招生,他们的意志只能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招生中加以实现。程序的存在事实上反映了国家、学校以及公众意志。因此,作为公共权力的、受到国家和公众制约的教授们合理的招生权力也必须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行使公共权力的合理欲望和要求,满足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要求。尊重程序就是尊重公众和国家意志。如果教授权力是在严格的程序下行使的,能够充分反映公众和国家意志,那么他们的权利本来存在的合理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教授的权力和意志会在多重权力架构中取得更强势的地位。而通过不尊重程序和制度的方式来行使教授权利,必然使教授权利的地位受到削弱,公众以及国家会更强调自我意志的重要性,会通过设置更多的程序和制度来制约教授权利。程序乃是制约在实际操作中的制度体现。不尊重程序,就是不尊重权力架构中的其他权力元,最终必然会引起权力和谐状态的破坏和权力合理性的崩溃。从甘朱之辩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尽管部分评论者同意尊重朱教授的判断和选择,但他们也无一例外地表示,程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并表示不满。可以看出,这种不规范严重损害了朱教授选择权的合理性。事实表明,一旦触犯了客观的权力架构,违反在个人(教授)、机构、国家以及公众权力的博弈中所形成的、反映社会现实权力状态实质内容的制度,合理的权利也变得深受质疑。从所谓“一流本科,二流硕士,三流博士”的民谣,我们也能够发现,教授自主权的增加导致的是学生素质在公众中的评价降低,权力行使的自主性越高,公众评价越低。这也需要引起教授对权力行使程序的充分重视。
总之,权力与程序的关系其实质是权力博弈所形成的妥协制度。一旦在不尊重程序的方式下行使了权利,哪怕是合理的权力,仍然会打破权力的稳定架构,导致权力的再博弈。因此,对于合理的权力,我们仍然需要合理地行使。对于程序给予应有的尊重会加强权利的合理性,反之,则会削弱权力的合法地位和权力本身,并导致权利公众制约加强,最终可能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并使教授丧失在学术上贯彻个人意志的可能性。
这样的一个逻辑也表明,在我国,学术制度的形成乃是教授意志、国家意志和公众意志的博弈的结果。其逻辑并非是学术逻辑,而是国家按照自身对于学术的评价进行社会资源分配的权力逻辑,国家意志侵入了本来是私人的、职业群体的意志,这是国家控制社会在学术领域的体现。公众之对于学术的评价权和决定权乃是基于公众和国家之间直接的逻辑关系——公众即国家——国家为公众——而取得的。显然,目前的这种制度并不合理。学术应该是个私人问题,而不能成为公共机构进行社会地位安排和资源分配的尺度和标准,将学术与社会资源分配和国家意志紧密结合,不仅损害了学术本身,也导致教授学术权力政治化、公众化,最终导致教授腐败和学术平庸化。只有将教授的学术意志与国家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分离,以社会评价代替制度评价,以同行评价代替公众评价,充分尊重教授权力,并给予参与博弈的考生充分的选择权,才是解决这种甘朱之类矛盾的办法。简而言之,学术变“公器”而为“私学”,恐怕是中国学术界的最终出路。辩者必须明确,尽管教授权力在此次事件中收到了质疑,但我们的努力方向仍然应该是争取教授学术独立和教授在学术判断上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