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科学,但应用伦理学并不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在新涌现的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中,它仅仅有限度地研究和解决某些问题,即那些以人与人的相互性为条件的、涉及集体决策的、与立法有关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是行动的科学,但其行动是谨慎的,因此它的运用模式不是大胆的 “工程模式”,而是“判例模式”,即在伦理委员会这个“道德实验室”里,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的与现实的道德事件的比较权衡中来解决道德困境,做出道德决策的过程。应用伦理学是程序中的伦理,但程序的设置不能仅仅归结为形成共识。达成共识是程序设置的主要功能,但却并非它的根本目的。程序的建构必须以形成合理的道德决策为中心,并遵循自主、中立和平等三个原则。总之,应用伦理学是通过程序,运用判例模式,有限度地解决问题的一门科学。
一、有限度的解决问题:应用伦理学的边界
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但它并不解决所有的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它主要解决那些现代社会产生的道德难题,即以人与人的相互性为条件的,涉及集体决策的并且是与相关立法相联系的道德难题,那些传统伦理学视域之中的社会现实问题,并非应用伦理学关注的主要对象。
应用伦理学要解决的是以人的相互性条件为前提的社会问题。由于应用伦理学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代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伦理问题。因此应用伦理学常常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跨学科性质。自然问题和社会问题常常纠缠在一起,影响甚至决定着道德问题的判断和决策;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面对的问题也较传统伦理学有了极大的扩张,人和自然的关系被纳入道德视野。所有这些都使人常常误解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个过程,自然的过程是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其中发生问题的实质是人跟自然关系的矛盾,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顺应和利用;社会的过程则有人的主观需要参入其中,是人的自主安排的过程,其问题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利益的权衡和分配。显然,应用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是事物发展过程的社会方面的问题。譬如在企业的工艺流程中,尽管上一工序的工人和下一工序的工人也会发生相互配合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以生产产品的内在规律及相关生产流程的设计为中心的,表面上的人的联系,实质上只是产品生产的自然过程的表现形式,所以它不被应用伦理学所关注,企业的工艺流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也是由技术工艺学来完成。企业伦理学解决的只是有关生产的目的、产品的分配、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等涉及利害关系的问题。就是涉及人和自然关系的生态伦理学,要解决的仍然是人的社会问题。我们看到,即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主张人和自然之间也存在着道德关系,自然万物都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都应该获得人类的道德关怀。但它仍然承认人是地球上惟一的道德代理人.只有人才能够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用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总之,应用伦理学只能解决社会问题的限定,使它在与各种自然科学的交往中洁身自好,它不会是生态科学、生命科学或者其他自然科学的一个分类,它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应用伦理学解决与集体决策相关的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不太关注个体的道德选择问题,它关注的是人类群体的道德决策。事实上,传统伦理学研究更侧重于个体的道德选择问题。无论功利论、义务论或美德论的论证以及具体的道德规则都与个体的道德选择相关。但应用伦理学所解决的问题都是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社会问题,表现在深度上它涉及的是人类的根本利益和在广度上涉及的是全局利益。那些不涉及人类根本利益或者只与个别人或个别团体相关的利益,如家庭、朋友之间的利益问题,只是一些个人烦恼或例外事件,都不被纳入应用伦理的视野。人们之所以把应用伦理视为程序性的伦理,就是因为它是一个关乎集体决策的问题。因为在个体伦理中是不存在程序问题的,个体的道德选择是属于灵魂世界的,在其本性上是排斥程序的。但当需要调动社会群体不同成员的智慧,来面对充满道德歧义的道德难题,通过协商和讨论,求得道德共识,从而做出合理的道德决策时,一个能够提供平等、自主、中立的理性空间的程序就十分重要了。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应用伦理更多地是与集体决策联系在一起的,这使它与一般的个体伦理尤其是传统的决疑术区别开来。
应用伦理学要解决与立法有关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要解决的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它要解决的是道德难题。道德难题的产生,在客观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明确和被共同遵守的道德规则变得模糊起来,或者干脆产生了道德规范的空白,因而产生了道德难题。在主观上,则是由于道德决策过程本是一个具有目的的主观创造过程,进行这一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借激情进行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这使得人们在做道德决策时,可能会受自身利益立场的制约。立场的偏私性有可能使得他们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确认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也不可能使其认识和预测现在和将来存在的所有的道德问题。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与可持续发展相联系的代际正义的问题。当代人既由于自己的偏私,也由于自己的无知,造成了在现有道德框架内难以解决的环境道德问题。道德难题的产生还有道德存在的形式性因素。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具有唯一性,而道德却是多元的;法律是明确、具体的和可以按程序随时制定与废止的,而道德却是原则性的,其生成和消失内含于社会的自然进程;法律是理性的凝结物,而道德却是情感的产物。因此,道德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其判断和决策没有一个类似国家意志的东西,可以依据固定的标准,迅速的、外在地作出决断。这些形式上的特征使道德难题的产生,具有比法律难题更难以解决的性质。
立法难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道德难题的解决,而不是相反。其实,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道德难题的解决,为立法作准备。道德难题的产生,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只是一个道德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但问题在于,传统的道德理论和规范体系无法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和现实的解决方案,建立在传统道德体系上的法律制度自然也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并做出相应的理论变革和现实对策。当道德还尚难对一种新的关系做出善恶的判断时,如何要求法律来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呢?在这里,道德和法律纠缠在一起,一个道德上尚有争议却又必须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只有靠法学和伦理学的并肩作战了。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立法作准备。应用伦理学解决与立法有关的道德难题,使它与传统伦理学区别开来,进一步标示了它的学科边界。
二、谨慎地行动:应用伦理学的判例模式
应用伦理学的“工程模式” 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所谓“工程模式”,即从理论直接到应用的模式。这种应用伦理学的模式将传统的道德原则或理论,按演绎法机械地应用到个别事例中去的做法,被认为不但没有效力,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丧失了应用伦理学所应有的创造性的因素。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不只是现有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的推演运用,它还试图通过对道德难题的解决来实现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突破和超越。显然,要实现应用伦理学的功能,最适合的运行模式是判例模式。这一模式既包含了把某种理论或现有原则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基本含义,同时,它的运用本身也是一个生产原则的过程。这一功能恰恰是工程模式所缺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字面含义与其实际功能的差别,是判例模式所内含的。或者说,从字面意义上可能推导出工程模式,而从实际解决问题的功能上说,它应该是判例模式的。
“判例模式”作为应用模式,是与应用伦理学经验主义的学科特性相一致的。应用伦理学从根本上是面向道德决策和行动的,它的目的不是构建一个精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而是把对理论的反思、批判和建构当成应付实践问题的工具,因此,应用伦理学是一门行动的科学,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是一门谨慎的行动的科学。其行动的谨慎性既表现为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态度上的谨慎,又表现为面对未来的未知领域的行动的谨慎。它清楚它所面对的问题有可能逸出了传统伦理学的框架,但它更清楚要解决这些问题,又必须依赖于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积淀的道德资源,这些资源都曾是人类解决道德难题的经验积累,所以它不会奢想要推倒重来,相反,它碰到了问题,总要反过身去,检讨过去的理论,重温历史的经验,然后才作出当前的决策。也许是学者们过于强调应用伦理学的创新性质了,以致于给我们的印象,似乎应用伦理学只有另立门户,才能解决当前的问题。我们很难认同这种激进的主张。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恰恰因为是解决道德难题,所以应该是保守和谨慎的。因为谨慎,应用伦理学又从不期许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不认为有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人的行动有指导作用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普遍适用的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毕竟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都是原来所无法想象的,因而过去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现在和未来而言,都不是可以完全依赖的。人们只有摸索着前进,谨慎地行动。可见,只有“判例模式”的应用模式才可能成为人们摸索中前进的拐杖,谨慎地行动的指南针。
“判例模式”是指的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的与现实的道德事实的比较权衡中来解决道德困境,做出道德决策的过程。具体来说,可以把原有的道德原则,看作是从处理一个个具体的道德困境的规则中抽象出来的东西。这些具体的道德困境的解决,就构成了道德决策的“先例”。把目前道德困境的事实与先前道德困境的事实相比较,辨别其相同、相似或相异,并确定先例中的规则是否可以用来解决目前的道德困境。如果是相同的,就直接应用这些规则。这样的道德难题就是表面上的,解决起来很简单;如企业伦理讨论关于企业应否给政府行贿,以获得更大的业务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较明确的答案;如果比较的结果仅仅是相似的,就不能直接应用这些规则,而需要对这些规则在事实情境相应的情况下作限制或扩大的解释。这样的道德难题是浅层的,解决起来颇费周章,但并非不可能。如环境伦理学讨论的自然存在物是否也应获得道德关怀的问题,就是一个不能直接从先例中获得解决的规则的事例。但它并非完全相异,是可以对先例中的规则作出扩大解释后,再来加以应用的。譬如我们就可以把人伦关系的规范原理扩大至人和自然的关系上,事实上,深层生态伦理学的“自我实现”原则,就是对“自我”的扩张性解释;如果比较的结果是相异的,就意味着我们面临的道德困境是史无前例的,它完全处于我们先人的视野之外,相关的处理规则也是一片空白,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借助或可以依赖的资源。这样的道德难题是深层次的,是在传统的伦理框架内无法解决的道德难题。如克隆人问题,它颠覆的就是人伦关系本身,而迄今为止所有的道德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自然的人伦关系基础之上的。当碰到这样的道德难题时,无论是伦理委员会还是其他的立法机关,都无法通过对原有规则的修正,来适用于这样的道德困境,唯一的方法就是重起炉灶,建构一个新的道德规范体系,或者干脆阻止这样的道德难题的产生,即禁止克隆人。
“判例模式”的运用是在伦理委员会这个“道德实验室”里进行的。伦理委员会的方法是实验性的。“判例模式”运用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作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利用的假说,它们在那些重大的道德实验室-伦理委员会-中被不断地重复检验。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道德实验的过程:(1)一个现实的充满道德歧义的事件被推到伦理委员会面前,并请求伦理委员会解决争议,做出决策。而不是伦理委员会脱离具体事件,凭着理论想象,去制造一个道德问题,然后,进行一般性的道德解释。(2)在对话和争议的全部过程中,参与者角色并非像法庭上的被告和原告那样,是预先设定和不可改变的。但他们都要建立自己主张的正当性,而否证对方主张的正当性;同时也不象法庭上那样,解决的主要是利益纠纷和冲突。在这里,信仰的冲突也占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无论怎样,伦理委员会必须做出一个相对于各方主张的合理性判断的裁决。这是围绕一个注定要有决策结果的问题,进行一场并非一定要有胜负的比赛。(3)伦理委员会相信,存在一个可以诉诸的最后共识,它对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都有约束力,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否则,道德决策问题是无法进入伦理委员会。(4)道德委员会作出决策需要陈述理由,需要告诉利益相关者:决策依据的规则从何而来,规则如何适用于争议的事实,等等。伦理委员会有义务告诉人们:决策来自伦理委员会必须服从的东西,而不来自委员会成员本人的道德哲学、意识形态或者偏见。伦理委员会的观点是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决策、一种集体意见发布的。
应用伦理学的“判例模式”有助于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实现道德与社会需要的动态统一与均衡、创造出新的道德结构。它的特点在于不采取预见一切、包罗万象的立法方式,而是凭着道德自身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应机制实现道德的生长,使道德保持着渐进的发展,以求与社会生活相协调。
三、程序中的伦理: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特性
一般认为,应用伦理学解决的是充满道德歧义的问题,要在这些问题上获得共识,就要通过理性的对话,这就需要程序来构建一个理性对话的空间;应用伦理学还是行动的科学。它不以思辩.静观为特点,而是集思辨与行动、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行动的科学。一旦涉及到人的利益的行为决策的产生,就需要对决策的过程和步骤有所规定,这就是程序;应用伦理学还是上世纪产生的新兴科学,它的民主社会的背景也凸现了程序的重要性。在民主时代里, 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成为人们基本的价值追求,没有人能宣称自己拥有了绝对正确的道德真理,因而也很难把道德共识统一到某一具体的立场上,通过程序达成共识因此具有特殊的意义。无疑,所有这些都让我们感到程序在应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但我们发现,如果我们把应用伦理学看成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则一种理性主义的“工程模式”,在面临道德难题,做出行为决策的过程中,程序并不会被特别强调。应用伦理学中的“工程模式”,就是通过将道德事件与道德“法典”进行对照,然后通过逻辑推理,来判断事件的正当性。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理性,而不是经验。应用的程序是由思维的内在规律来控制的,例如,三段论格式的推理。当然,我们不能说“工程师模式”不讲程序,但它将程序内在于概念的每一步逻辑推演中。突出的是理性的演绎和推理,而不是程序。这意味着,在上述理由之外,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决定了应用伦理学的程序性特征,这就是应用伦理学的经验主义性质。
程序的根本目的不是形成共识,而是形成合理的道德决策。应用伦理中的程序,其实就是人们根据解决道德难题的需要而人为规定的过程和次序,即人们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道德决策的过程。但我们强调应用伦理学的程序性特征,不应该只是强调道德决策需要一定的顺序和步骤,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而是要考察什么样的顺序和步骤更有利于达成共识,从而做出合理的道德决策。当今学者尤其强调程序的功能就是形成共识,即在伦理委员会的平台上,通过程序的对话,形成共识。因此,程序就围绕着达成共识来建构。(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我觉得这是不够的。达成共识是程序设置的主要功能,但却并非它的根本目的,程序的目的只能是合理的道德决策。所谓合理的道德决策,即指道德决策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合目的性是指决策者始终是围绕着主体的共同需要来进行道德决策的。这里,主体对自身合理需要的确定至关重要,而这种确立显然有赖于产生这种需要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及建立其上的政治、文化关系的认识。合乎这种合理的共同需要的道德决策将被确认和选择。所以道德决策是一种有目的、有意志的特殊活动,是合目的性的活动。但决策者又不能创造道德标准,进行道德决策。正像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哲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这就是说,决策者不能以自己的主观臆想来做出道德决策,道德决策应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对它的本质特性的把握也是对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把握。总之,一个合理的道德决策必然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辩证统一。
程序的价值就体现在合理的道德决策的形成上。我们可以把程序的价值归结为三种:首先是民主化价值。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是一项道德决策从不太完善到逐步走向完善、最后完成决策的过程。进入伦理委员会的道德议案,一开始体现的只是提议人的意志,难免会考虑不周而有各种欠缺。在接下来的决策阶段,由于不同理论观点和不同利益立场的代表者的参与,就需要一种程序来调控,保证多数人的意见能形成合意,少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尊重,因此,决策程序本身就有一种使众意转化为合意的功能,它使议案能够平衡各方面的立场,吸取各个方面的智慧,克服提议者由于立场或能力的局限而造成的疏漏,使道德决策更具合理性。这就是程序的民主化价值。其次是理性化价值。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不只是保证合意的产生,而要保证一种来自多数人理性的合意,程序的理性化价值就在于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保证和实现理性。程序的理性化价值来自于它的自身特质。如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程序的结构,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程序的公开进行,使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发现和纠正;程序创造了一种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使得无论是何种伦理学立场,也无论是何种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再次是正当化价值。应用伦理学通过判例模式解决的常常是充满道德歧义的道德难题。因为不存在一个客观的绝对的正义标准,就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实现结果的正当性。比如,伦理委员会作出一个道德决策,由于它决策的问题,本就是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对其道德评判的标准还存在纷争,就更难为评价决策结果,提供一个客观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正义标准。另外,决策的结果还要被社会成员认同和接受,而不同个性的社会成员站在不同的立场很难对决策结果给出一个一致的评价,既然对决策结果的公正与否很难有一致的评价,形成结果的过程就是关键。因此,合理设置的程序容易增强伦理委员会决策结果的权威性,提高社会大众对决策结果的认同感。程序所具有的这种效果体现了其本身的正当化价值。
要实现程序的价值,最终形成合理的道德决策,在建构程序时,又要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自主原则。程序的自主原则在于保障程序参加人地位平等、自主选择和自我负责,使程序参加者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其意见受到重视,人格受到尊重,并且亲自参与到道德决策过程中,这种过程的正当性也有助于当事人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从而认同程序的结果。自主原则是应用伦理学程序中的基本原则,首先表现为对决策者恣意的限制。决策程序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在其中,决策的作出不是某个强势人物(无论是理论权威,或实际权力拥有者)恣意的结果,而是程序参与主体运用各自的程序权进行协作、选择和妥协的结果。程序一方面通过赋予参加者以平等的人格和主体性,并合理配置程序权利和义务,强化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从而限制恣意。另一方面,又留出程序主体自由选择的空间,通过程序主体的相互交涉,使之转变为程序主体自由理性的选择。程序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通过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决策,是由程序主体在相互论辩和说服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缺乏程序主体的自主选择,程序就失去了实质的内容。
第二、中立原则。伦理委员会在道德决策中应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伦理委员会要做出合理的道德决策,要克服偏私,就要求决定的做出不得涉及伦理委员会成员个体的利益,而且也不得对任何受决定结论直接影响的人存有偏见或者有所偏袒,而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具体说来,一是伦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有足以影响合理决策的利益或偏见。如伦理委员会成员不能是正在审查的某项研究的投资者或受益人;二是伦理委员会在做出道德决策的过程中保持独立自主性,不受政府、公司以及社会机构的压力;三是伦理委员会不得与重大利益相关人有足以影响其合理决策的接触,如与待审查项目负责人有过于亲密的接触。总之,按照中立原则,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完全是独立自主的,按照既定的原则、准则和程序办事,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不正当压力和影响。
第三,平等原则。程序就是在现实的世界里人为地创造一个空间,这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埸合和方式。在这里,通过程序的屏障作用,社会影响力和身份差异被尽量排除,完全的信息和平等的对话通过辩论和举证的程序来担保。使得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们在程序中平等,公正地协商和决断各种事务,在人类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往往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态、甚至血统等的不同而无法得到公正解决。为此,有必要创造一个人为地暂时割断人的现实社会联系和社会影响力以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程序为这种活动设定了一种特殊的“空间”或者“环境”,伦理委员会行为的实施和决定的制作都只能在其中进行。程序的具体影响是:(1)所有参与决策过程的人,不论他们是普通市民,还是专家学者;是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无论是功利主义者,还是义务论者。他们都只有信仰观点的不同,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他们具有平等的行使权利的资格。(2)在决策过程中,有关各方参与者只讨论与待决策的事实有关的问题,不做过多的理论论证。(3)参与者各方影响决策结论形成的方式是理性的对话、交涉、论证、辩论和说服,而不是以强力进行压服,裁判者的结论应充分考虑到有关各方的证据、意见和主张。总之,平等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被平等地保护、平等地对待,和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总之,只有符合自主、中立和平等原则的程序,才是一个合理的程序。只有合理的程序才能体现出程序的价值,才能最终形成合理的道德决策。因此,应用伦理学正是通过程序,运用判例模式,有限度地解决问题的一门科学。
【参考文献】赵敦华,2002年:《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在《江海学刊》第4期。
本杰明·卡多佐,1998年:《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陈小文,2003年:《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在《比较法研究》第1期。
甘绍平,2002年:《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