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过政治民主化之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91 次 更新时间:2010-08-2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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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未来的法治国家,不再是政府把法律作为一种统治手段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本身遵守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

今天,我们重新谈“启蒙”,可以在英语“en-lighten-ment”词根组词的词义上使用,可不必直接与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纠缠在一起,当然也不能“完全脱钩”。就“Enlightenment”一词的词源含义来看,大致含有“点亮自己”、“弄清自己”和“唤醒他人(民众)”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说,若能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进程中重新使用“Enlightenment”这个词的话,它较接近或者说其延伸意义可能是“新的思想解放”,即让我们从某种既存的“意识形态”的迷梦中苏醒和明白过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了与欧洲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及在中国晚清和民国初期一些知识分子所倡导的“启蒙与救亡”双重变奏中的“启蒙”区别开来,但又不失与前二者的连续性。在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和必要条件进行梳理和再反思,使用资中筠先生最近所提议的“新启蒙”(New Enlightenment)概念,应该是有道理的。

  

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现代社会转型的两个车轮

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和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开放置放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来审视,我们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6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各国向现代社会转型和过渡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人认为,人类社会的现代化,除了从器物和科学技术层面所讲的“工业化”外,从社会转型的层面看,可以将之分解为“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的人道化”四个组成部分。现在看来,这个归纳并不十分准确。因为,“社会的人道化”比较含糊,因而很难说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或典型特征。

如果按卡尔•波普(Karl Popper)的分类标准,似乎可以把“社会的人道化”改为“社会的抽象化”,但是这种归纳法可能又比较学术化一些,一般大众很难理解。考虑到现代社会运作的一些典型特征,且又能使某种归纳为大多数人所理解、所接受,我觉得可以把“社会的人道化”改为“国家的法治化”。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把一个现代社会的四条标准简略地归结为“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国家的法治化,价值的多元化”这“四化”。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把民主和法治看成一个东西,把价值多元化暂且“悬置”起来,就可以把“经济的市场化”与“政治的民主(和法治)化”看成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的两个“轮子”。

在过去30年里,一方面,我们的经济已经市场化了,一些领域甚至过度市场化了,如教育的市场化,文化的市场化,宗教的市场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市场化;另一方面,我们的政治民主化水平还很低,还不能与“经济的市场化”相匹配,政治民主化这个轮子还没“安装”好。

  

确立政治民主化的目标

  

中国未来的政治的民主化怎么走?政治学界有一个说法,“民主化不是设计出来的,而应该是应对出来的”。我非常赞同这种说法。当今中国社会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正在倒逼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在过去30年,我们逐渐确立了一个明确的改革和社会发展目标,就是要实施市场经济模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说明“市场经济”这第一条河我们已经过了。现在我们要过第二条河,就是把政治的民主化和国家的法治化这第二个“轮子”给建好,以与经济的市场化相匹配,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构建一个良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此而言,我们目前亟需明确下来的是过第二条河的整体目标,那就是实现“法治民主”(“法制民主”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使用过的一个提法,后来在我们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法制”一词逐渐被“法治”所取代了,故这里有政治学者提议使用“法治民主”这个概念)或言“宪政民主”。这是我们今天讨论新启蒙和未来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

今天我们讲“新启蒙”,讲中国的社会转型,关键就是要通过理论界以及社会各界之间的对话,逐渐形成某种“重叠共识”,把过政治的民主化这个目标给确定下来。一旦我们把政治的民主化目标确立下来,就要“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未来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很难采取一个整体设计的模式。像前30年市场化改革一样,我们只能先确定要过这第二条河的整体目标,再慢慢汲取世界各国已经走过的现代性转型的经验和教训,一点一点地朝前走。南方有一个很老的俗语,叫做“草鞋无样,越打越像”。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未来的法治民主建设,也可能像以前的南方人打草鞋一样,一旦要打草鞋,大致知道要打成个“脚套”的形状,打着,打着,就打出个样子来了,最后可能会形成一个“中国式的民主政治模式”。当务之急,是现在要“搓好绳子”开始“打”民主政治的这双“现代市场经济”的“草鞋”。

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从理论上来说在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这已经是我们国家和执政党所共同确立下来的社会发展的长期目标。譬如,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点早已经写进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把建立民主政治作为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和既定目标。目标定了,当务之急是开始做,要开始朝前走,而不是只说不做,原地踏步走。

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什么样的法治?民主、法治与宪政关系是什么?民主、法治、宪政与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关系又是什么?民主、法治或言宪政民主是不是一个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如果说当今中国社会正呼唤新的思想解放和新启蒙的话,新的思想解放和新启蒙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显然要围绕这些话题来展开。

  

民主必须是宪政的

 

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这些无疑是关乎到我们社会制度基础的大问题。要回答这样的大问题,就需要社会各界继续进行深入讨论和对话,以达致整个社会的“重叠共识”。

根据自己近些年所研读的中外学界的有关文章,加上自己对近几年对中国经济社会变迁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实际观察和思考,我觉得民主必须是宪政的才是最不坏的。英国著名政治家丘吉尔曾说过:“民主是个很坏的制度,但其他制度都比它更糟,所以只能用它,这是最低的要求。”总结世界许多国家近百年的民主政治经验,现在我们今天似乎可以补充丘吉尔的这句话:“民主必须是宪政的才是最不坏的”。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宪政?民主与宪政的关系是什么?近几年,中国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的同仁探讨共和(republic)、民主(democracy)与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文章很多,有些讨论和分析也很细、很深、很到位,当然也有很多歧见。这里暂且悬置“共和”这个概念不讨论,我基本上同意这么一种见解: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差异,也可能有冲突,且二者不一定共生。

但在现代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二者是互补的,且最后形成了一个合意的结合。从政治学理论上来说,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二者合意的结合就是“有限政府”,或称“宪政民主”。政治学者一般认为,“民主”的缺陷,只有通过“宪政”才能得到“补救”,因而民主必须是宪政的,即实行“宪政民主”,才能避免蜕变为“民主的专制”的可能性。

为什么说民主是宪政的才是合意的?宪政民主的优点在什么地方?从政治学和宪法学理论来看,从当代一些现代国家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经验来分析,宪政的核心理念是政府的权力要受到限制,因而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民主是实现宪政体制或者说宪政真正运转的一个必要条件,即有民主,才能真正使宪政运作,才能真正做到“限政”。尽管从欧美历史上来看,民主相对于宪政而言往往滞后一些时间,但各国的演化路径都殊途同归地走向了宪政民主,这应该说是各国现代政治发展演变过程的一般法则。

法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政府中掌权人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他会倾向于无限制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无限制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按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的看法,就“绝对会产生腐败”。即使出于掌权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和维护自己长期统治的考量,在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治中,绝对权力所产生的“腐败”会不时会自我收敛,也可能会设置一定的自我“反腐”机制,但这种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却显然不能保证自己不做错事和坏事。

当然,从政治学上来看,任何一种政治形式——包括民主政治本身,往往都不能确保政府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和错事,但是一个现代良序市场运行的最低要求是:政府不干太多坏事和错事就是好政府。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主要功用,恰恰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一定的制衡机制,来避免政府干太多的错事和坏事。这应该是一个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最低要求。宪政民主的合理性,恰恰就在这里。

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从宪法学理论上来说,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并不是政府或言“主权者”(the sovereign)用法律手段统治、控制和管制住社会了,或者说用法律“治住”了老百姓,即“rule by law”,而首先是政府守法,政府或“主权者”(包括执政党及其领导人)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运转整个国家机器。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是“rule of law”。19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 V. Dicey)曾对“法治”做了这样的经典解释: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法治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对“法治”的这种理解,我们国家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目标的“法治国家”,就应该是这种“rule of law”的国家,而不是一种“rule by law”的国家。如果把“法治”精确地理解为“rule of law”,我们未来的“法治国家”,就不再是政府把法律作为一种统治手段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本身遵守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然后才是全体社会公民遵守各种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简单地把“法治”理解为是选民用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治住了政府,使政府官员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民意制约。很显然,这样的“法治国家”,就是宪政民主政治。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法治”,把中国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称作为“法治民主”,似乎没有不可。对于这一点,近些年我国的一些政治学者已经作了很多探讨,给予了很好的解释。譬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燕继荣教授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3期)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指出,法治民主,“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通过依法赋权(赋公民以权利,赋政府以权力)的方式,不仅保障政府要依法施政,对人民负责,以免滥权而侵害公民权利,而且也对‘人民主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以防止一部分人以‘民主’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人实施‘暴政’,同时,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如果这样理解民主、法治和宪政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达成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建立了“宪政民主”政治,也就基本实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或者说,今天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所说的“宪政民主”,也就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所憧憬的“法治(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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