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事件等来一声迟到的道歉,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并未停止。
尽管被认为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但这一事件并不是一个“断片”。在仇子明之前,有朱文娜被进京抓捕,有《第一财经日报》、《中国青年报》记者家属被撞车;仇子明之后,有《华夏时报》记者遭袭,有《每日经济新闻》被冲击。或许,今后不可避免地还将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
新闻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悲哀就在这里。一面铁肩担道义,为他人、为公众利益奔走呐喊,一面当自己陷入类似陷阱时却又苦于维权无门,于法无依。多年来,由于新闻法的缺位,这个被冠以“无冕之王”称号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仅仅依靠位阶相当低的部门规章获得些许保障。
每当此时,我们深切感受到新闻法的必要和重要,然而这部法律多年来千呼万唤却始终不出来。其实,我国宪法早就明确,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惯例,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法案”,因而必须以一部新闻法来依法管理和保障这个行业的正常运行。
事实上,有关新闻法的研究制定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启动,只是其后几番提及又几番搁置。据称,当时一种重要的意见认为,立了法就要依法办事,自然就束手束脚,而不立法则可便宜行事,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这实在是一个聪明的设定。没有新闻法,我可以翻开刑法按你个“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也可以照民法通则治你个“诽谤”;没有新闻法,我可以用金钱物质诱使你放弃对真相的追求,也可以让你或你的亲人经历一场撞车惊魂;没有新闻法,我可以要求你这个不准报那个不准报,也可以在你正常采访时当头一声暴喝:哪个让你直播的!……
总之一句话,我就是法,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总有一招可以治你。这在仇子明等诸多媒体事件中不是已经有了很好的体现吗?可以说,新闻一日无法,则仇子明们将一日不得安宁。
而对有些人来说,不立法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我做了上述之种种,你还拿我没办法。我的官照做,我的钱照搂,大不了道个歉嘛,我又不犯法,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每念至此,尤觉“无冕之王”的悲哀愈甚。然而,有识之士必须看到,正如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当前证券市场的空气多少才得到一些净化。在许多领域,正因为有媒体和媒体人的冲锋陷阵,公众利益也才有了一个看守人,尽管这个看守人自己是如此地弱不禁风。
革命年代,新闻与宣传画上等号,一切服从于革命事业,自然矛盾较少,一团和气,不立新闻法倒也罢了。然而,改革至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必须看到,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包括新闻法在内的传媒管理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对改革、对市场经济发展都善莫大焉。
相反,新闻法千呼万唤不出来,其后果已经日益显现。“扣帽子”、“抡棒子”、“捂盖子”一次又一次发生,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种种不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监督和纠正,公私利益都受到侵害。社会矛盾不是减少了,而是更加激化了,民众对于社会的焦虑不是减轻了,而是加深了。
可以说,在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下,无论是从民众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我们的整个事业发展出发,都对新闻法的出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呼声。
至于新闻立法的技术环节,其实并非不可解决的难题,难就难在总有一些人想当法外的皇帝,总有一些“老子就是王法”的思想盘踞。
改革至今,那么多难题都攻克了,然而改革的阳光至今还照不进新闻法的制定和出台的现实,这不能不说是改革的一大缺失,也是整个社会继续前行的力量的一大缺失。
由是观之,如何遵循宪法精神,结合当前情势,尽快推进新闻法的制定和出台,该到了考验执政者的智慧和能力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