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又称新“拆迁条例”),迟迟不见动静,甚至还可能“胎死腹中”了(详见本报7月26日报道)。杀死新“拆迁条例”的元凶,正是一些地方难以救治的“强拆病”。
有据为证。报道称,参与其事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明显感受到了地方政府游说的力量,如有的地方官员就曾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会提高房价”。他说,在征求意见和讨论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楚它牵扯的面很大,包括怎么解决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等诸多问题。
道理很简单。虽然保留了地方政府的部分“强拆权”,但新“拆迁条例”毕竟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制。这或许让地方政府感到手脚被缚,以至于连一贯赖以“求生存、谋发展”的“土地财政”也有了断顿之虞。在多年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习惯于以“强拆”思维推动发展,已经患上了“强拆病”。如今要强制地方政府“戒断”,必然会引起反弹。
因为“强拆病”是有依赖症的。这种病的直接表现,是在城市大拆大建,在农村强征土地。这个过程不仅直接产生GDP,而且为更多GDP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非独如此,对于土地之上矿藏资源的无节制采掘,对于环境污染的习惯性漠视,亦是症状之种种。
“强拆病”其来有自。最初,改革集中于产业领域,因而出现国企职工大规模下岗,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城市平民长期暴露于“看病难”、“上学难”和“买房难”的实质困境。在农村,就是粮食统购统销,实行“保护价”收购。当改革推进至资本领域时,土地作为资本要素进入市场,“强拆”便更加不可或缺,也因此更加具化、形象化。
在很多地方官员看来,不强拆就不能够发展。不强拆,如何保证大拆大建乃至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不强拆,如何兑现对于客商的大规模征地承诺?不强拆,又如何体现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改革进取精神?
社会财富因强拆获得巨大增长,也在此进程中演绎着周而复始的大转移,以至于贫富差距越拉越大。我们以为,这正是“强拆”成其为“病”的实质。
在强拆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工人、农民以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市平民,参与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他们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却始终处于被动位置。“唐福珍自焚”惨案的发生耐人寻味,正是因为当这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们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房屋和血汗之后,他们蓦然发现,先富者的成功根本无法复制。很大程度上,先富并没有带动后富。“强拆”保障了相当多的先富强制占有种种资源,普通民众则被屏蔽于外。
当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还有证券市场的精巧腾挪,制造出一个又一个富翁时,谁还能记起改革之初关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口号?
效率优先是过去30多年改革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强拆有其历史渊源,并将效率优先的实质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改革的特性就在于不断变革,甚至变革改革本身。如今,改革的核心已经指向社会分配制度领域。这更需要我们重新诊脉“强拆病”。
效率优先固然重要,兼顾公平却不可轻忽,这理应在分配领域给予高度重视。新“拆迁条例”与财富分配息息相关,因而,在新“拆迁条例”的制定上,也需要厘清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轻重缓急。
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作为改革在社会分配制度领域的新举措,新“拆迁条例”等相关法规限制“强拆”,不是倒退而是进步。鉴于此,新“拆迁条例”就必须给“强拆”“上绑”而不是“松绑”。
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警惕,作为整体利益格局的一份子,地方政府正以“效率优先”为由,一味强调“强拆”对于经济发展的好处,并以此干扰立法进程。这实际上是用所谓经济发展的大局“绑架”改革,使之于己有利,于“强拆”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