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税费改革旨在化解以农民负担为核心,以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等为表现形式的乡村治理性危机以解决国家政权面临的合法性困境难题。然而,基于政治运作逻辑的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却在客观上屏蔽了市场逻辑、治理逻辑和公平逻辑的潜在影响,必将给以“政治牺牲行政”为代价的以税费改革为起点的新一轮改革浪潮带来新的巨大挑战,乡村社会正在或即将陷入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新一轮治理性危机当中,国家政权处于新的政治合法性困境的前夜。
关键词:税费改革 乡村治理性危机 政权合法性困境 治理缺位
为了应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以农民负担为核心、以恶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村治理性危机,中央政府从2000年起开始在安徽省开展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至全国所有省份。到2006年,在中华大地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最终寿终正寝,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与税费改革相匹配,中央政府还接连不断地推出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致力于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坚固党的执政根基,重塑自身在民众中的合法性形象。至今,距离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已经有三个年头了,再次回过头来审视税费改革的逻辑和意义也较之以前更有明晰的可能。2007年,我们在河南省汝南县和扶沟县调查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开始在重新思考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了,其成果集中体现在2008年初在《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第一期上发表的五篇笔谈[①]。时至今日,我们在某些方面的认识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此我们有必要再一次地将税费改革的逻辑提出来,主要探讨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意图及其在基层的实践效应,并以此来了解税费改革政策的实践机制,强化对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现状和演化趋势的认识。
一、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政治牺牲行政”的实践效应
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行,国家财政逐步呈现出“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像模像样,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一塌糊涂”的分级格局景象,绝大多数中西部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巨大压力,对农业税费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大。同时,为了完成压力型体制下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而来的各种带有浓厚“一票否决制”色彩的各种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达标升级任务,乡村基层组织出现了杜赞奇所说的政权内卷化和赢利型经纪盛行的发展窘境。到世纪之交的时刻,乡村社会进一步出现了以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为核心,以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村治理性危机,甚至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基层组织黑恶化的倾向。基本上与农民负担的上涨同步,电视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表现形式迅速地“飞入寻常百姓家”,以致国家自上而下的措辞越来越严厉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诸多三令五申式的惠农政策文件精神再也不需要通过行政体系的层层传达就可以一杆子插到千家万户,农民对国家政策的熟知程度得到了历史性的巨大提升。然而,中央政府却基本上仍然是只打雷不下雨,指标依然在层层下达,财政转移支农资金也没有随之增加,这就必然导致乡村基层组织成为众矢之的,成为农民抱怨的对象。
为了避免出现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曾经在国民政府时期发生过的国家合法性增长被农民不堪忍受税费重负的不满带来的抵消效应中所超越以致于造成农民革命的严峻局面,中央政府不得不推行税费改革,以利于逐步地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增强党和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然而,改革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开启了缓和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革阀门,就不得不持续推出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以巩固、优化改革的成果。为此,中央政府在税费改革的同时和之后,迅速推出了乡村体制改革、种粮补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合作医疗等系列配套的惠农政策。就税费改革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来看,双方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农民对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认可度得以提升,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逐步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
但是,税费改革的直接影响就是县、乡、村陷入新一轮更严重的财政危机,尤其是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绝大多数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时之间就断绝了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财政压力陡然增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乡村体制改革随之走进历史的前台。税费改革虽然不是构成乡村体制改革得以成为国家基本政策的充分必要条件,但也是乡村体制改革得以理所当然地顺利推行的直接原因[1]。在乡村体制改革以后,乡村基层组织逐步成为“悬浮性政权”组织,既没有实现职能的成功转型成为服务型组织,也没有了积极行政的积极性,成为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的追求自我空间营造的逐利性组织。也就是说,税费改革的政治运作逻辑是要缓和国家与农民关系,改善执政党和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形象。从这个角度来讲,就短时段的改革实践效应来看,税费改革无疑是得民心、顺民意的相当成功的改革。但是由此而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却使乡村基层组织成为改革的成本承担者,也即最大的失意者。乡村基层组织的悬浮客观上导致乡村社会缺乏了一个能够积极有效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持地方秩序的常规性力量,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无治理状态,这就给税费改革政治运作逻辑所致力于要缓和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持久改善和长期维持埋下了新的隐患。以“政治牺牲行政”[2]为代价的税费改革和乡村体制改革在短期内改善了国家的合法性形象,但其长期的政策实践效应则仍然处于难以预料的状态,新一轮的政权合法性困境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二、税费改革的市场逻辑:游走在“物价上涨”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内需拉动效应
回顾税费改革的渊源,农民负担说的解释框架仍然成立,也仍然构成税费改革得以推行的主要因素,但是却不能以之来屏蔽其它因素对税费改革政策实践的的潜在影响。简单的说,我们还必须关注税费改革的市场逻辑及下一节要讨论的治理逻辑。在税费征缴年代,从1989年到1992年,农民人均收入平均递增只有9.5%,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性支出年均递增16.9%,农民负担处于高位运行状态。1993年以后,农民负担增长过快的势头逐步得到抑制,但由于粮食价格的不断波动,农民负担整体上仍然是起落不定[3]。根据我们的农村调查经验,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农村地区,农民负担绝对数额最高的时间基本上都发生在1996年前后,而在这个时期,全国的粮食市场价格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这无疑就会进一步危及农民承受农业税费负担的能力,在粮食主产区往往夏粮的毛收入还不够支付全年必须要缴纳的农业税费,以致于必须要靠秋粮的收入来补贴。比如在1996年前后的湘北某地[②],早稻的亩均产量基本维持在500-600斤之间,市价为40元每百斤左右,而农民的税费负担却高达280元,“早稻不够(农业税费)晚稻补,夏粮不够(农业税费),秋粮补”的现象客观上反映了农民的税赋压力。由于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却必须承担越来越高的教育、医疗以及生产性投入等生活、生产成本,农民负担引发的矛盾才越来越多,直至不可调和。
税费改革的市场逻辑不仅表现在税改前粮食价格的低迷客观上加重了农民负担税费的能力与增收乏力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表现在税费改革后的市场释放效应。针对税费改革的市场逻辑,杨华从农民的日常算计分析了税费改革政治运作逻辑的得失,其主要关注的是后税费时代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对农民日常心理变化的影响。应该看到,税费改革以后,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呈现出了程度不一的增长态势,仍然以湘北某地为例,某品牌复合肥的价格约从2005年的60元/袋上涨到2008年农耕时的150元/袋,钾肥的价格从70多元/袋上涨到210多元/袋,倍增的价格上涨速度必然加大农业生产的物质成本,在不同程度上消解税费改革的增收效应。而与此同时,原本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中的帮工互助行为加速退出人们的视野,货币化结算逐步替代人情圈子内的义务性互助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并且其市场化的程度非常高,每个劳动力的日均货币工资在河南、湖北、湖南等地基本上都维持在40-60元之间,农民的货币支出压力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后税费时代,以农业税费为表现形式的显性农民负担得以消解,但是以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和帮工市场货币化结算等为表现形式的隐形农民负担却呈现出急速增长的趋势,物价上涨逐步代替农业税费成为危及农民生产、生活改善的潜在压力。即使如此,税费改革以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农民收入还是表现出程度不一的增长态势,这主要得益于税改后出现的新一轮打工潮和国家大力推行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以及良种补贴政策。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始,农民工跨城乡流动寻找就业机会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所在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税费改革以后,在部分地区再次掀起了农民工外出寻找就业机会的高潮,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比重进一步得以提升[4]。不单是非农就业收入,农民的种粮效益也在明显改善。首先是国家不断提高粮食补贴资金的财政拨付额度,2008年亩均粮食补贴款已经达到百元左右,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其次是国家对小麦、稻谷等农作物实行国家保护价收购政策,并不断地提高收购价格,2008年下半年小麦、稻谷的价格都在0.8元每市斤上下;第三是国家在粮食主产区推出了良种补贴政策,直接推动了粮食作物品种的改善,提高了粮食的亩均产量。因此,在农民隐形的生产、生活成本上涨的同时,农民的收入也才能够持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得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物价上涨和农民增收之间的矛盾。
虽然物价的上涨制约了农民增收的空间,但是从实践中的现实情况来看,税费改革后农民的消费欲望逐步在得以满足,上面举例所说到的湘北廖村,当前村里有40-50%的农户拥有的住房类型为楼房,而其中有30%以上农户的楼房都修建在2003年以来的短短几年时间里,并且每栋楼房的成本在这几年里已经从七、八万上涨到十万元以上。不仅是住房类型,而且电冰箱、洗衣机、彩电、冰箱、空调,甚至电脑等现代家电类耐用消费品也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迅速地走入千百万普通农户的家庭。新农村建设的内需拉动效应于税费改革之后在“物价上涨”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巨大张力中在乡村社会中得以最充分的释放。可以想象,在国家大力推行家电下乡政策实践的新形势下,农村的内需市场也会持续扩大。不过长此以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却难以从根本上填充农民不断膨胀的消费欲望的鸿沟,在当下经济危机肆虐的背景下,农民外出就业形势严峻,外出务工收入必定也会徘徊不前,这就必定会给市场化进程中的小农家庭带来新的未知的影响变量。
三、税费改革的治理逻辑:“治理缺位”酝酿新一轮的治理性危机
如果说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是造成税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的话,县、乡、村基层组织在压力型体制下的积极行政则是造成农民负担不断上涨的重要原因。而税费改革的治理逻辑则表现在税费改革前的乡村治理性危机是因为在国家汲取型体制的宏观背景和压力型体制的制度背景下乡村基层组织积极行政造成的以农民负担不断上扬为核心,以恶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为表现形式的危机;税费改革后的乡村治理性危机则是在国家治理转型和社会转型期村庄内部潜在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乡村基层组织悬浮于社会之上不能有效作为引发的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危机。以税费改革为分界点,乡村治理性危机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而诱发根源则从国家汲取型体制转变为村庄内生矛盾。只是前者在税费改革前已经酝酿出了国家政权尤其是基层政权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而后者还潜藏在国家合法性形象改善的短期政策效应中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得以彰显。
税费改革前,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下,中央政府逐步将一部分财权和事权逐级下放给地方政府组织,同时却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数目繁多的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指标体系,并以之作为评价下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与升迁的重要标准。为了完成中央部署下来的各种涉农指标,各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采取层层分解的办法下派到下级组织及其责任人,并借助“一票否决制”的政绩考核体系,责令其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完成[③]。具体到乡村两级,这一体制必然加剧乡村基层组织财政能力和职能扩张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给基层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客观上导致乡村基层组织角色和行为发生变异,促使其想方设法通过集资、收费和罚款的方式将黑手伸向农民,加重农民的负担。在九十年代初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政面临的压力进一步的凸显,农民负担也随之迅速攀升,并呈现出不可逆的恶化趋势。农民负担的上升幅度逐渐超过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以致农民“抗费不抗税”和“既抗税又抗费”的抵制行为普遍增多,乡村基层组织征收税费的难度越来越大。然而,上级部署的农业税费征缴任务是必须要完成的,因而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上级压下级,迫使其不得不借债完成逐年下派的税费征收任务,乡村债务由此增多;二是部分地区的乡村基层组织开始有意借助乡村混混等灰黑色势力打压村庄内部的钉子户,以非法暴力的手段作为税费征缴的后盾。由此导致农民因不堪重负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村群体性事件也因之而上扬。错综复杂的矛盾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治理性危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范围的乡镇政府(事实上,村级组织也是如此)普遍出现了财政危机;二是群体性对抗事件日益增多,暴力化趋势普遍蔓延;三是部分乡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了黑恶化[5]。治理性危机在世纪之交的凸显极大地加速了税费改革政策的推行,促使税改政策从酝酿到试验再到全面取消只经历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国家财政实力的大大增强使税费改革的推行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而乡村基层组织积极行政带来的治理性危机则为税费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必要性。
正如上文所述,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是要缓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化解政权的合法性困境。由此,后税费时代中央政府在很多惠农政策上采取了瞄准率极高的直接面对数以亿计的分散的小农家庭的财政补贴方式,舍弃了行政体制的层层划拨,尤其是舍弃了乡村基层组织,客观上表现出对基层组织的严重不信任,虽然反哺式的惠农政策有利于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但是中央政府旨在变“国家—乡村基层组织—农民”的三角关系为“国家—农民”直接关系的惠农政策也使经过精兵简政式改革后的乡村基层组织陷入被动地位,在国家还不完全具备直接治理乡村社会能力的情况下,束缚了乡村基层组织的手脚,打击了它们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后税费时代的乡村社会出现了新一轮的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治理性危机。
周飞舟认为税费改革以后乡村基层政权的行为模式正在发生改变,总的趋势是由过去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在这种形势下,基层政权从过去的“汲取型”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 悬浮性政权的特性虽然抑制了乡村基层组织积极行政的主动性,有效化解了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但是却使乡村社会陷入到了治理缺位的新困境当中,以致使税费改革前潜藏在农民负担背后共同引发危机的治理逻辑和市场逻辑得以显现,从而使乡村社会陷入到了新一轮的治理性危机当中。应该说后税费时代的乡村社会遭遇到了两个瓶颈:一是税费改革和乡村体制改革削弱了乡镇政权的执政能力和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导致乡村社会缺乏了一个必要的维持社会秩序,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公共品,并应对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各种风险、任务的常规性力量;二是乡村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面临着诸多的复杂多变的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核心家庭化的分散小农难以从根本上适应新的形势变化。由此,我们看到在后税费时代的乡村社会出现了诸多新旧矛盾互汇杂糅形成的乱象:经过精兵简政式改制后的乡镇基层政权苦于财政枯竭及权力萎缩成了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的“维持会”;农村综合改革受制于配套措施不完善跟不上的困境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改革效应;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频繁遭遇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精英贿选等潜在的威胁,农民的民主权利在部分地区得不到实现;农村依法治理社会的理念在不断深入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不利因素,其中灰黑色恶势力兴起于乡村江湖即是重要表现之一;农村健康的内生性组织缺乏,农民因此严重缺乏日常生活的组织载体,以致农村邪教、西方基督教有泛滥发展之势,农村老年人也出现了非正常死亡率奇高等不和谐的现象;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开始威胁到后税费时代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也构成对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挑战……所有这些都构成了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新一轮治理性危机,影响着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如果在实践中因治理缺位引发的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就极有可能转化为新一轮的政治认同危机,进而影响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改善,甚至逐步会侵蚀到国家在民间的合法性基础。2008年11月,我们的研究人员在中部某省H市农村观察村委会选举时,就亲眼目睹了由于乡村治理的恶化、农村社会建设停滞而爆发的包括数百人集访、致人死亡等在内的一系列恶性事件,严重干扰、阻碍了选举工作,并进而酿成县乡村的政治危机,乡镇工作因此而瘫痪[6]。如果再联系到最近网络上报道和我们调查中发现的其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等现象就会发现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新一轮治理性危机有着极大地可能性上升为基层民众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危机,进而会影响到国家在后税费时代采取的旨在努力缓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惠农政策之实践成效的发挥,造成新的国家政权合法性困境。
四、税费改革的公平逻辑:一个考量税改政治逻辑得失的新视角
税费改革的公平逻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僵硬的税改政策冲击了农民传统的公平观念,在客观上造成农民相互之间的攀比心理,“坏人更坏,好人也会变坏”的刁民生产逻辑得以发挥效力,从而给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典型的表现在全国各地在全面取消农业税费的同时为了避免激化矛盾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政策规定,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即为严禁乡村干部暴力收取农业税费拖欠,将之转化为单个农民的自愿行为。从政策设计的意图上来说,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税费征缴年代,农业税费是按照村社单个家庭的人地数量不同,根据一定的人地比例均摊自上而下的农业税费的,在湘北的廖村,长期以来就是按照“人四地六”的税费分摊标准执行的。农业税费在此体现的是村社成员权,只有你承当税费才能获得在村社生存发展的资格,才能获得承包土地的权利。正因此,即使是在税费负担最重的时刻,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转包经营,也必须承担农业税费中按照人口多少分摊下来的四成,否则就极有可能会失去对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而在湖北荆门的蒋村所在区域,因为部分原住民在税费征缴年代将承包土地、宅基地绑架在房屋上连买带送地“流转”给了外来急着要进入村庄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最终就在土地的确权确证中永久性的失去了对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并被注销了户口,完全丧失了村社成员权[7]。正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仅仅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源,而且还是体现村社成员权的重要载体,二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是村民权利与义务均衡观念的一种重要的体现形式。税费取消以后,乡村基层组织丧失了强制收取农业税费拖欠的权利,在政权悬浮治理缺位的情况下基本上也就意味着原本拖欠的农业税费会成为一笔烂账不了了之。
然而在后税费时代,国家制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地方性的抗旱排涝费的收取行为都仍然在继续,否则就极有可能给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给农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农业税费拖欠行为的客观存在,农民的奴隶心[④]和公平观念开始再现,农民认为既然交不交一个样,别人可以不交而坐享其成,那么我当然也可以不交。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中和抗行排涝费收取中,即使村代表会议通过收费的决议,农户也存在着极大的逃避缴费的投机动机,能拖则拖、能逃则逃。在这个税费收取与缴纳的过程中,农民不单是与自己能够获得的收益对比,而且也是与其他农户对比,因为其它农户已经存在着不交农业税费拖欠的行为,这也就成为其他农户在后税费时代不缴纳其它费用的“理所当然”的借口和理由,“只要其他人都交了,我一分钱也不会欠你的”成为村组干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听到最多的嘲讽声。如果说在税费征缴年代,不交农业税费是刁民的抗税行为和贫困户的不得已行为的话,那么在后税费时代不缴纳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全体会议通过的关涉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项目分摊费用则是在比较选择公正观念影响下村民奴隶心态作祟的结果。在湘北廖村,农户拖欠村集体费用的比例已经从税费征缴末期的20%上涨到当下的60%以上,拖欠的数额从几十到上万元不等,不缴费的“刁民”越来越多。因为刁民数量的增多直接影响到抗旱排涝费的收取,廖村及其所在区域早晚稻的种植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虽然歉收乃至绝收的直接渊源在村民,但是一旦危机发生,村民却会将抱怨的矛头直指村组干部,指责其不作为。如此一来就会在农民抗费行为不断增多的恶性循环中进一步影响到乡村治理环境的改善,进而影响到国家合法性形象的持久改善与维持。
税费改革公平逻辑呈现的第二个方面是村组干部的待遇问题。在税费征缴年代,村组干部的物质报酬主要来源于三提五统以及上级的奖励,还包括一些可能的灰色收入,在很多农村地区都不会比村社内部其他普通农民的平均收入低。除了物质收入,村组干部还是村社内部被国家体制承认并被吸纳为其中之一员的地方农民精英,扮演着国家与农民之间中介者的角色,是权力、地位和威望的象征。由于村组干部享有的这些有形和无形的财富资源,他们才有在压力型体制下舍弃扮演村社内部村民与国家政权打交道的保护人角色,而充当国家政权代理人角色的无限动力。然而,税费改革和随之而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却严重损害了村组干部的利益,村组干部的物质收入虽然在国家财政转移拨付款中得到确保,但是数额却极度有限,与所在地外出务工农民能够获得的收益相比其差距要远比税费征缴时代大,以致很多工作多年的老干部都抱怨说自己当初入错了行。而税费改革倒逼而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则使村组干部也在无形中成为最大的失意者,制度性权力萎缩,所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在逐步的丧失,原本职务身上所浓聚的地位、权力和威望的象征价值不断消减,自然其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被慢慢的消磨。在这个意义上讲,税费改革和乡村体制改革对村组干部来说也是极度不公平的,组织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也有着按照其自身运转逻辑演绎而来的合理性,只是“治理缺位”却会为乡村社会带来新的巨大挑战。
五、税费改革四重逻辑的相互关系及其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后发外向型现代化国家,中国为了迅速地实现民族国家的崛起,完成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得不在乡村社会展开国家政权建设的政策实践,以规划性社会变迁的方式通过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来提取有限但却必要的小农经济剩余以达到积累原始发展资本的目标。这一过程伴随着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至为深远地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演变逻辑。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分税制改革以后,国家汲取型的体制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农业税额也在逐年上涨,各种达标升级任务也在不断的层层下达,在压力型体制下县乡村基层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客观上造成了赢利型经纪的盛行和国家政权的内卷化,逐步消解着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透视税费改革的逻辑,我们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是要化解日益严重的乡村治理性危机,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以为国家进一步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一个坚固的后方。具体来讲,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要解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困境问题,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而暗含在政治逻辑之后的市场逻辑是要消解农民增收乏力与农民负担不断上涨之间的紧张关系,治理逻辑则是要解决基层政权积极行政而来的赢利型经纪的盛行和政权内卷化的难题,促使形象已经严重恶化的乡村基层组织实现职能的转型。
政治逻辑(政权合法性困境)
市场逻辑(农民增收乏力)
治理逻辑(基层组织形象恶化)
治理性危机
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
“政治牺牲行政”
政治逻辑(国家与农民关系缓和)
市场逻辑(内需拉动前景黯淡)
治理逻辑(政权悬浮与治理缺位)
公平逻辑(乡村治理环境恶化)
新一轮治理性危机
酝酿新的政权合法性困境
然而,旨在应对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的税费改革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了在改革中和改革后持续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巩固来之不易的国家政权合法性增强的成果,不得不推出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在充分肯定税费改革肇始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推行在短期内,乃至在将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利于缓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实现政治运作逻辑下税费改革之目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受制于各种宏观结构性因素,以“政治牺牲行政”为代价的新一轮改革浪潮难以彼此兼顾,从而正在或即将给乡村治理状况的改善带来新的负面影响:农村内需市场在宏观经济形势恶化的情况下游走在“物价上涨”与“增收乏力”之间,农民的消费欲望与支付能力之间潜存的张力存在着逐步激化的无限可能性;乡村基层组织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不能有效作为导致广大的农村地区丧失了一个基础性秩序的常规性提供者,村庄内生矛盾开始成为引发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新一轮危机的导火索;刁民生产逻辑的盛行严重影响到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成为制约农民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关键因素,存在着恶化乡村治理环境的必然性;而村组干部的“失意”会导致其进一步丧失工作的积极性,造成基层政权组织的进一步悬浮……由此而来,后税费时代的乡村社会酝酿着新一轮的治理性危机,极有可能会给国家政权带来新一轮的合法性困境,而这从后税费时代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继续高发就可以看出端倪。
在笔者看来,新一轮的危机是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因此化解危机的办法是要为乡村社会提供一个适应基层民主发展进程需求的常规性力量组织,将村庄内生矛盾消化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将乡村基层组织作为改革的代价或成本舍弃掉。
参考文献:
[①] 在这五篇笔谈中,我们主要探讨了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治理逻辑和市场逻辑,具体请参见:贺雪峰:《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与治理逻辑》;吕德文等:《在“钉子户”与“贫困户”之间》;鄢庆丰:《现代化视野下的市场、国家与税费改革》;杨华等:《从农民的日常算计看税改政治逻辑的得失》;田先红等:《乡村农技服务:在改革中沉沦》,《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也可参见:《农业经济导刊》,2008年第8期。
[②] 本文所指的湘北某地指的是湖南省汉寿县的廖村所在区域。2008年12月28日到2009年1月10日,笔者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董磊明教授,田先红、袁松、郭俊霞、刘丹等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的朱静辉、李宗克等博士研究生一起在该地调研。其中,笔者与刘丹和李宗克在廖村驻村调研。
[③] 荣敬本将这一体制称之为“压力型体制”,请参见: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到民主合作型体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④]奴隶心是当地村干部和村民的说法。大意是指在税费征缴年代,税费额度虽然很高,但是农民依然将缴纳税费看做是自身必须要承担的义务。税费取消以后,国家给予了农民充分的民主权利,农民反而不愿意承当相应的义务了。
注释:
[1] 赵晓峰:《“调适”还是“消亡”——后税费时代乡镇政权的走向探析》,《人文杂志》2009年第2期。
[2]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95页。
[3] 于建嵘:《我国现阶段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6期。
[4] 赵晓峰:《税费改革后农民收入增长机制与路径选择辨析——以豫东平原为例》,《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5] 郑自俭等:《近代以来中国乡村基层政权的三次转型》,《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
[6] 田先红、杨华:《税改后农村治理危机酝酿深层次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调研世界》2009年第3期。
[7] 赵晓峰:《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改革内参》2008年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