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汲取型体制下的“逼民致富”和“诱民致富”实践,还是反哺型体制下的“推民致富”实践,都没有能够改变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本质,都对乡村治理的基层实践存在着不利的影响。而“助民致‘福’”实践的出现则在无形中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到农民主位的“惊险一跳”,开启了在国家治理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划拨方式的变革,以赋财赋权的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建设的新阶段。
[关键词]乡村治理 逼民致富 诱民致富 推民致富 助民致“福”
以税费改革为分界点,国家治理体制正在从汲取型向反哺型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正在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农民致富实践也相应地正在经历从政府主导到农民主位的转变。我们将以国家治理体制转型为背景,通过对不同农民致富实践形式治理绩效的对照性分析,探讨在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如何借助进一步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最有效地确保农民能够获得最大的政策收益并以此来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一、汲取型体制下的农民致富实践:从“逼民致富”到“诱民致富”
2007年暑假期间,我们在豫中平原的C乡开展了20余人规模的为期1个月的大型集体调查。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对当地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乡镇政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而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经过调查,我们发现C乡像全国其它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乡镇一样,其所辖地农民致富的实践大致经历了一个实施项目不同而本质相同的从“逼民致富”到“诱民致富”的转变。
“逼民致富”从本质上看属于是地方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在C乡,“逼民致富”的第一个浪潮是发端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分田单干的集体土地承包政策。当20世纪80年代初,地方政府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的时候,不仅是普通农民,而且许多社队干部都不理解,以致政策的落实遭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但是,“胳膊拗不过大腿”,田还是分了。由于分田到户后,耕地产出水平迅速提升,农民收入得以较快增长,生活温饱也就再也不是当地农民最忧心的生计难题了。紧接着,撤社建乡后的C乡政府开始推广麦棉套的间作套种方法。但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却不能理解,非常担心粮食作物种的少了又会一下子回到饿肚子的年代,觉得种棉花不实用,就强烈反对改变种植结构。为了使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乡镇政府就亲自派拖拉机,由村干部领着一家一户地把农民种下的小麦给犁掉了。农民站到自己的田里不让拖拉机通过,乡镇政府和村里领导就派人把闹事的农民拉开为拖拉机让路。事实证明,这次逼民致富行动,地方政府再次宣告胜利。麦棉套推行以后,小麦的产量并没有出现明显的下滑,相反棉花的经济效益得到显现,突破生存安全限制的小农的钱袋子反而一下子“鼓”了起来。到了80年代后期,时任C乡党委书记提出要在农村推行庭院养殖的政策,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出了“户养三头牛,一年一层楼”的口号。在当时的压力型体制下,村组干部就开始动员农户建猪圈、牛棚,乡镇领导也不断地深入农户进行突击性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的家庭副业开始兴起,养猪、养牛、养羊的多了起来,一直到最近几年当地社会治安严重恶化以后,农户才不再愿意去搞家庭养殖了。
1994年,C乡又提出实施发展蔬菜大棚帮助农民致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方案。乡政府提出发展目标,并将大棚种植指标分解到各行政村,再由各行政村将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村民小组。村组为了完成分解下来的大棚种植任务指标,主要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自己带头干,不仅自己要干,而且要动员与自己关系好的农户一起干;二是对于积极种植大棚蔬菜的农户,村组给予扶持性支持,并由乡镇政府负责动员农村信用社为其提供低息贷款。村组提供的扶持性政策包括无偿给种植大棚蔬菜的农户划拨半亩地,另外再划两亩地归种植大棚蔬菜的农户经营,所有一切农业税费都不用交,甚至还有部分行政村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免费给农户提供种子、薄膜等配套服务。在“诱民致富”政策的影响下,当地的蔬菜大棚开局比较好。但是由于市场没有打开,种植的成本也比较高,农民很快就感觉到不划算,纷纷退出种植。到2004年的时候,C乡为了推广蔬菜大棚,甚至与下辖的一个行政村签署了种植协议,由乡镇政府负责市场销售。在该村村组干部的大力推动下,当年的大棚蔬菜种植非常成功,蔬菜的产量也很高,可就是没有办法销售出去。当时蔬菜已经卖到二、三分钱一斤,一车菜4000斤才能卖100元左右,扣除车费50元与雇人的费用后,还不够成本。菜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纷纷找村组干部解决问题。村组干部没有办法,只好拿着协议去找乡镇领导协商解决。乡镇领导同样束手无策,最后只好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将这个村的蔬菜全部下分到全镇剩余的33个行政村,一个村要负责在各自村庄内部消化上万斤蔬菜。菜价由乡镇财政每斤补贴4分钱,各个村自己每斤出6-7分钱,村里要出的部分由乡镇财政所直接从村里的账户上扣除。
从豫中平原C乡农民致富实践中可以看出,乡镇政府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历了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逼民致富”阶段到主要依靠直接的经济奖励或间接的政府最低市场价保底等为表现形式的物质性刺激的“诱民致富”阶段的转变,并在实践中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乡镇政府始终把握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动权,而农民则相应只能被动跟进;二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拥有的制度性权力不断萎缩,治理资源越来越有限,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权转变到必须得依靠非强制性的经济激励手段才能完成推动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三是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越来越大,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推动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越来越难以得到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其在乡村社会行使行政权或自治权的合法性根基不断被侵蚀,在客观上恶化了自身在农民心中的合法性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严重的乡村治理性危机。
二、反哺型体制下的农民致富实践:从“推民致富”到“助民致‘福’”
2009年4月22日到5月6日,我们在川西平原的Y乡开展了为期近半个月的集体调查。在本次调查中,我们着重对成都市城乡统筹发展的试验点Y乡M村进行了调研。经过调查,我们发现M村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自农业税费取消以后其推动农民致富的实践经历了从“推民致富”到“助民致‘福’”[①]的转变。
2007年,M村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和A公司合作筹建养猪场。在筹建资金中,市财政按照相关政策承诺给予2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村民集资6万多元,剩余部分归A公司自筹,而村民集资部分按照协议规定每年要给予相当于资本金30%的年终股份分红。养猪场共占M村土地13.08亩,村委会与公司签的合同是每亩地每年补贴600斤稻谷,与村民签的合同则规定每年补贴被占地农户每亩600斤大米,其中的差价原议定从市财政支持资金的分红中列支(每年30%的分红)。同时,按照租地合同规定,耕地将被占作猪场20年。结果耕地被占了,猪场也建了起来,猪却没有养起来,股份分红也跟着泡汤了。后来,被占地以及出资农户到乡政府“闹事”,最后才由乡政府出面把股金加10%的利息归还农户,而占地补贴则以村欠乡借的名义由乡政府暂时列支。然而,随着养猪效益的下滑,养猪场的猪始终也难以成规模,后续的麻烦仍会接踵而至。
2008年4月,县财政出资数十万元资金在M村筹建了占地50亩的蔬菜大棚以期实现“筑巢引凤”的招商引资目标。由于该年度大棚建成投入使用的季节已经过了蔬菜种植的最好时机,没有外来的投资商愿意承包经营。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Y乡就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所辖各个行政村的村支书、村主任都到M村承包蔬菜大棚。总体上来说,2008年蔬菜大棚项目还不至于赔钱,被占地农户每年每亩地600斤大米的承包合同也还能得以履行。到了2009年,市里的一家公司以每亩每年2000元的承包价租用了这些大棚,“凤凰”终于飞来了,但是如此巨额的投资何时能收回则成了未知数。同样是2008年,市政府还采取财政直接投资和间接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相结合的形式支持M村成立了合作社,发展雷竹种植和林下养鸡项目。不到一年的时间,合作社就因经营不善而解散,项目也转给了私人去经营。
结合豫中平原C乡在农业税费征缴年代的农民致富实践和川西Y乡M村的“推民致富”实践,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从“诱民致富”到“推民致富”呈现出以下变化特征:一是项目实施的决策权、主动权从乡镇政府上移到市、县两级政府,而且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也只有被动跟进申请项目的权限,农民更是只能跟着地方政府的“战略决策”走;二是国家财政跟随项目支持的资金数额比较大,远远超过“诱民致富”阶段乡村两级组织的支付能力,但是项目覆盖面有限,在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县、乡、村分配极端不均衡,正因此更凸显出“推民致富”的性质。如果说乡镇政府尚不能结合地方特色调整产业结构的话,市县政府直接渗透到单个行政村调整项目实施村的农业产业结构则更是难以因地制宜了;三是反映了国家体制正在经历的从汲取型向反哺型的转变,虽然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在萎缩,但是其承接自上而下的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额度却在不断增加,控制的物质资源也相应增加,只不过还不足以在所有的村庄都同时推进同一项目。然而,正是由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可选择性,才会在实践操作中更凸显市、县两级政府在资源分配上的强制色彩:“你不愿意干,别人还排队等着呢”。如此一来,一旦“推民致富”不成,损害的就不再仅仅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形象,而更可能是市、县两级政府。因为只有他们才有项目实施的决策权、审批权和发包权。也就是说,“推民致富”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潜藏着的是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资源分配中因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以及项目运作失败等而带来的合法性流失的危险。
与“推民致富”的政策实践几乎同步,市、县两级政府在Y乡M村开始展开以“新村发展议事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下乡”为主要内容的“助民致‘福’”的制度和体制创新试验。2008年4月,M村开始按照省市政府的相关部署推行林权改革。根据村干部的摸底调查,在林权改革中涉及到边界模糊等各种问题的民事纠纷多达200余起,使改制任务的正常推进和顺利完成遭遇巨大的现实困难。在这种情况下,M村村两委在Y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开始筹建新村发展议事会,分别从10个村民小组中通过召开户主会举行票选的方式各选出三个村民作为议事会的成员,来共同商讨和解决林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经过议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原本多达200余起的民事纠纷大多都在林权改革程序正式启动前已经被化解,仅仅只有3例纠纷上升到村庄层面由议事会共同商讨决定并给予解决,从而保证了林权改革的成功推进。
2009年春,成都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四个村庄作为“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试点工作”的示范村,给予每个村庄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财政转移支付支农资金以推进村庄的整体发展。M村即为其中之一。在M村的试点工作中,上级政府要做的是保障资金的供应和监督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而议事会则要借助“三步量分法”的工作程序来确定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三步量分法”主要包括三个程序:其一是“一户一表”量分定方向。由村两委和议事会共同制定《M村村级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工作征求意见表》并下发到每一个农户,就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征求村民意见。在本次征求意见活动中,议事会共收集梳理出各种意见建议1168条。按照同一意见必须达到全村农户10%以上的要求,议事会进一步从中筛选出64条建议作为2009年度可供参考的试点项目。通过进一步的分类,在64条较为集中地建议中,有24条属于是政府或是市场为主解决的问题,而其余40条属于是村自治组织为主解决的问题,后者被纳入到议事会收集整理的范畴;其二是“民主决策”量分定项目。严格按照“民主提议、民主商议、民主审议、大会决议、决议公示、监督实施”等为具体内容的民主决策“六步工作法”的规定,议事会对2009年度试点项目中属于是村自治组织为主解决问题的40条建议进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凡是在表决中达到50%以上议事会成员同意实施的项目就被列为可实施项目。M村议事会共表决通过了15条试点项目,项目涉及内容主要集中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上;其三是“排序倒置”量分定先后。议事会召开议事成员大会,发放《量分排序表》,让每一个议事会成员根据自身对各个项目重要程度的考量对先前表决通过的15个试点项目进行排序并给予1到15分不等的分数,排序为1的确定为15分,15的确定为1分,接着通过进一步的分数汇总,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分布状况重新排序,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以此类推,分数越高,表明重要性越大,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越强。
从“推民致富”到“助民致‘福’”首推第一位的变化是地方政府发展观的真正转变,由原先的单纯注重经济效益到现今注重村庄全面发展提升村民整体的幸福感指数。因而从实效上来说,“助民致‘福’”才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其次是村庄发展决策权的转换,由“逼民致富”和“诱民致富”阶段的乡镇政府和“推民致富”阶段的市、县政府主导决策权转变为基本上完全由村民(议事会)主导决策权,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到农民主位的角色转换;第三是改变了先前的资源下乡方式,采取了更有利于村庄整体发展的财政转移惠农资金支付方式。以实践经验来说,“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下乡” 试点项目打破了传统的国家财政转移惠农资金和各级政府下设涉农相关部门一起下乡的传统方式,也不同于类如粮食直补等国家财政一步到位撒胡椒面式地直接对接数以亿计的分散小农的惠农支农方式,而是采取了将国家财政惠农资金直接对接村庄以扶持村庄整体发展的方式。在我们看来,“助民致‘福’”是基层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一种进步,是一项值得关注的基层创新实践。
三、国家治理体制转型与农民致富实践的演变
查尔斯·蒂利(Charls Tilly)认为,在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侵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政权向乡村渗透,以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国家为了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1]此即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来源。在针对中国社会展开的研究中,学界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国家政权建设就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现代资源总是稀缺的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把稀缺的现代化资源集中起来以推动国家现代化的进行。对此,张静表示了质疑。她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关键不是汲取资源而是形塑现代管理规则和现代公民规则。[2]在我们看来,以税费改革为分界点,如果要继续套用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的话,之前的农业税费征缴时代国家政权建设是要通过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以有效地从小农经济剩余中汲取资源来支援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而在后税费时代,伴随着国家汲取型体制的瓦解,国家政权建设才有了以形塑现代管理规则和现代公民规则为基本目标的可能性。由此来看,农业税费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国家治理体制转型新时代的到来。
从清末新政开始到世纪之交的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汲取型体制。从国家的角度上来讲这是要实施中华民族崛起之“大仁政”战略,而从农民的角度上来讲这是牺牲乡村社会发展之“小仁政”的剥削小农的战略。换句话来讲,在农业税费征缴年代对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应坚持国家本位的分析视角。在国家汲取型体制下,汲取资源是国家政权建设第一位的目标,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是基本前提,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因致力于经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合法性增长不至于被因农民不堪税费重负而带来的抵消效应所超越。结合豫东平原C乡农民致富实践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从“逼民致富”到“诱民致富”的转变过程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农民负担不断上涨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越来越严重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一直在不断地以下发红头文件为主要方式三令五申地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却总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中央政府一方面在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征粮纳税行为,另一方面仍然在不断地借助压力型体制层层分解下达各种涉及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达标升级任务指标,并要求所耗费的资源要自我筹集。在这种情况下,乡村两级组织既要完成农业税费的提取任务和类型繁多的达标升级任务,又面临着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及村委会自治权力萎缩和财源不足的压力,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日益呈现出下降的态势,自身的合法性形象也不断被恶化。由此一来,乡镇政府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民致富的实践活动中就面临着行政权力萎缩,治理资源越来越有限的困境,当强制性的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方式的“逼民致富”行为难以成行的情况下就只能越来越青睐于以物质激励为主要方式的“诱民致富”行为。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形势变化莫测,不管是“逼民致富”政策,还是“诱民致富”实践都潜藏着极大的失败的风险。而一旦失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马上就面临着来自于农民的信任危机,进而接踵而来的就可能是合法性根基被侵蚀的危险。所以,我们认为必须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民致富行为的演变逻辑放在国家汲取型体制下结合同时期乡村治理的实践绩效来分析认识。
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以汲取资源为首要目标的国家政权建设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国家汲取型体制逐渐被反哺型体制所替代,一个“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发展阶段开始出现。国家治理体制转型新时代的到来从客观上要求兼顾国家现代化之“大仁政”和乡村社会之“小仁政”的双重发展诉求,要求更关注农村发展战略的转变。这就必然要求在农村发展战略安排中逐步舍弃国家本位、政府本位的立场,逐渐树立农民本位的立场。进一步讲,新时期的农村发展战略要坚持以农民的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不仅要致力于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更要致力于全面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农民的生活幸福感指数。而川西平原Y乡M村在后税费时代的农民致富实践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从“诱民致富”到“推民致富”,变的一方面是农村发展战略决策权的主体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上移到市、县两级政府,另一方面是农村发展战略实施背景正在经历的从国家汲取型体制向反哺型体制的转变,而不变的是地方政府仍然在主导发展的决策权以及发展的主题依然局限在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即便是国家体制变了,国家财政惠农支农力度越来越大了,地方政府主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民致富的行为也难以取得显著的成功,相反还埋下了因项目运作失败而可能引发的农民对市、县两级更高级地方政府不满的危险种子。然而,从“推民致富”到“助民致‘福’”的转变使我们看到了国家治理体制转型给农村发展可能带来的真正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助民致‘福’”开启了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的新起点,也预示着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整村推进新时代的到来。它不再仅仅关注于经济发展,而是关注于村庄的整体发展,关注于农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而在“助民致‘福’”的实践过程当中,张静所理解的国家政权建设之形塑现代管理规则和现代公民规则的目标也有了实现的可能性。在我们看来,更重要的是“助民致‘福’”的实践形式有助于在国家财政转移支农资金与村庄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通过扶持村庄整体发展在村民的参与实践中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并形塑一个能够随时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致力于维持乡村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常规性力量。
四、乡村治理视域中的“助民致‘福’”绩效评析
透视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助民致‘福’”是一种契合国家治理体制转型和乡村民主化进程双重需要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其实践绩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致富”到“致‘福’”既体现了政府发展观的转变,又适应了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实践的现实需求。从汲取型体制下的“逼民致富”、“诱民致富”到反哺型体制下的“推民致富”,从根本上说都是基层政府主导下的唯经济至上发展观的实践体现,只是各自的实践绩效表现有所不同。而“助民致‘福’”实践形式的出现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政府发展理念和政府决策方式,它表明政府发展理念开始注重村庄的整体发展,希望以整村推进的方式来改善农民福利,而不仅仅是只关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也表明政府决策方式正在由替民做主的主观臆断式决策迈向以农民为主体的客观认同式决策,适应了国家体制转型期农村发展战略开始由国家本位向农民本位转变的现实需求。同时,由“富”到“福”的转变也适应了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实践的现实需求。在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正在酝酿新一轮的因乡村基层组织悬浮于社会之上不能有效作为引发的以治理缺位为轴心的治理性危机,而危机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公共品得不到有效供给。[3]很显然,从马岩村的实践经验中就可以看出,“助民致‘福’”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难题,有助于化解因村庄内生矛盾缺乏疏通机制而引发的治理性危机。因而,也有助于推进村庄的整体发展和提高农民的综合福利水平。
(二)“助民致‘福’”实践有助于培养农民的自治能力,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在汲取型体制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基层实践往往徒具形式,“村治”大多都被“乡政”所屏蔽,村庄选举基本上成为县乡领导将自身意图合法化的手段,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从根本上难以得以保障,更别提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落实了。同时,由于在农业税费征收时代,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民负担的增长速度直逼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农业税费征收的压力越来越大,县乡政府为了完成汲取任务,难以兼顾基层干部队伍的建设,一般来说只要村组干部能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足额税费提交给乡财政,县乡政府往往都会对村组干部在税费收取中的搭便车收费行为、甚或是直接或间接地借用暴力以收取税费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此一来,“村治”既没有真正实现农民的民主权利,也没有成为“乡政”的单纯延伸,而成为有着自我利益追求的独立主体[②]。从1988年村民自治制度开始在乡村社会推行起的实践经验说明汲取型体制不利于乡村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而马岩村“助民致‘福’”的实践成效则证明农民并不缺乏自治的能力,关键是自治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马岩村近两年的试点工作主要是赋财赋权,既要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财力支撑,又要给农民以发展的决策权、主动权。这些都构成培养农民自治能力的关键性前提。换句话说,在反哺型体制下开展的赋财赋权的乡村体制变革有利于农民自治能力的生长,从而也有利于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三)“助民致‘福’”有助于改善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形象,坚实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豫东平原C乡在汲取型体制下推行的“逼民致富”和“诱民致富”政策从实践成效上看都不利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身合法性形象的维护,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诱民致富”政策实践更是加剧了乡村两级组织形象的恶化趋势,侵蚀了基层政权组织执政的合法性根基,引发了由税费改革倒逼而来的乡村体制改革。即便是反哺型体制下的“推民致富”也同样不利于基层政府组织执政合法性形象的维护和改善。根据我们在湖北、湖南等省市的调查经验,税费改革后农民抱怨的场域已经开始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逐步上移到县、市政府,[4]造成这个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乡村两级组织已经成了盘踞于乡村社会之上的维持会,而县、市政府开始直接掌握财政支农项目的发包权、审批权等诸项权力,但由于资源空间有限仍然难以在县、市政府辖区内的所有村庄都同时实施相同的项目,由此则必然引发没有得到资源的村庄的村干部和村民的普遍不满。以县、市政府为主导的“推民致富”政策实践则不仅会在基层民众中引发“酸葡萄效应”,而且还会引发项目实施村村干部和村民因项目运作失败而导致的不满情绪,从而将县、市政府推上了直接与民意对话的前台,其执政合法性必然会遭到质疑。然而,“助民致‘福’”则与此有明显不同,它只是以赋财赋权的形式给予村庄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代替其做发展决策。也就是说,在“助民致‘福’”的实践形式下,基层政府只是辅助发展,农民自身才是发展主体,而发展的好坏则是村民和村庄自身的事情,与基层政府扯不上多少关系。所以说,在“助民致‘福’”实践中,基层政府发挥的主要是“添砖加瓦”、“雪中送炭”的作用,这就必然有助于改善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形象,坚实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四)“助民致‘福’”实践既暗合了国家治理体制转型的形势需要,又有利于打造一个维持乡村基础性秩序的常规性力量。后税费时代,国家不断加大了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反哺力度,中央财政转移支农资金的额度也在随之逐年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探索出一条切合农村实际形势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反哺道路,使财政支农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实践成效。结合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助民致‘福’”实践有利于在后税费时代打造一个维持乡村社会基础秩序的常规性力量,有利于从根本上缓和与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坚固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而国家治理体制转型也会这种必要性提供了得以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68万个行政村。如果给予每个行政村每年20万元,全国一年共计约需1360亿元。这对于2008年已经高达6万亿收入的国家财政来说完全是可以承受的。如果类似于马岩村的“助民致‘福’”实践能够连续推行5年,甚或10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农村将会是有希望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取得显著成效。
注释:
[①]“助民致‘福’”关注的不仅是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直接的农民增收问题,而且更是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需的农村公共品的供给问题。它关注的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整体提升和农民生活幸福感指数的提升。正因此,此次用“福”来区分于“富”。另外,本文所论述的四种致富(福)形式具有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双重特征,历时性是指在最初实践形式的出现上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共时性是指这四种实践形式在当下不同区域的中国农村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案例。
[②]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行政消解自治”,并认为这是理解税费改革前后乡村社会治理性危机演变逻辑的一个重要角度。具体可以参见:拙著:《“行政消解自治”:理解税改前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一个视角》,待刊稿。
参考文献:
[1]Tilly Charles: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
[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导言。
[3]赵晓峰:《税改前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演变逻辑》,《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3期。
[4]赵晓峰:《“调适”还是“消亡”——后税费时代乡镇政权的走向探析》,《人文杂志》,200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