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8 次 更新时间:2010-07-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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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表面 构成要件要素 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不管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此即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此即有责性。① 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这种三阶层体系“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个阶段都是违法性的判断。所以,可以从大的方面将实质的刑法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换言之,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②依照HansWelzel的看法,将不法与责任作为构筑刑法体系的材料,是最近这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 按照Wilfried Küper的观点,发现不法与责任是刑法解释学的重大成就。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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