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社会科学及制度经济学概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04 次 更新时间:2010-07-15 13:33

汪丁丁 (进入专栏)  

让我们先回顾理性原则的基本要点。首先,自由意志从超验世界的“物自体”进入经验世界,与必然律相对立,这导致康德所说的“实践”。一方面,意志有欲求;另一方面,自然有法则。这欲求与法则之间便产生了张力,这是一切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按照辩证的看法,这也是一切实践的动力。纯粹理性在实践中的运用导致“实践理性”。西方理性从“物—我”两分开始,向着“意志”对“世界”的征服演化,这个所谓“the will to power”的演化路径是:先有“求权意志”。其次,从求权意志发生出“求知意志”,因为“知识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也可以翻译为“知识就是权力”)。最后演化为求“无欲的意志”(the will of not willing),又一次体现了西方思想向东方思想的复归。

自由意志(参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引论”的讨论)的第一次选择是选择放弃哪些自由,为了实现另外一些自由,因为完全的纯粹的自由是超乎经验世界之外的、无法实现的、观念的、抽象的、作为概念的“自由”。而自由的“意义”恰在于对各种可能性的选择自由。自由与必然的第一次冲突于是导致“选择”。从“无生命”到原始生命到最高智慧,在选择的自由程度上,构成一个连续谱系。

自由程度不仅依“类”而连续演化,而且在同类中依“个体”演化的程度表现出巨大差异。因此,社会科学的第一项研究内容,是对“选择行为”的研究。相应地,社会科学的第一个方法论问题是如何界定它所要观察和研究的“选择行为”(令其为集合A)的范围。

大致而言,我们可以把社会科学按照其界定的研究范围做如下的划分:

1.个体的选择行为。这意味着把“个体”之外的一切都定义为“必然”,以与“个体选择”相冲突。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不妨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就是这样界定研究范围和相应的方法的。

2.群体的选择行为。这意味着把特定群体之外的一切定义为“必然”,以与“群体选择”相冲突。以这样的视角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至少包括“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不考虑这些学科内部更细致的流派划分)。

3.个体与群体交互作用下的选择行为。这一研究角度模糊了选择行为的“主—客”界限,既弥补了上两类研究的不足,也引发了新的研究困难。但这一视角目前看上去非常有潜力,不仅包括了例如以哈贝马斯为领袖的“社会交往”的社会科学学派,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连RNA这样的基本生命,其“选择”行为也表现为个体与群体的交互作用。

我们从康德《逻辑学》的叙述已经知道,在选择方法的时候,研究者必须依靠判断力及评价准则。例如,研究对象越是享有个体的选择自由,针对“个体选择”的研究方法就越有效。

更进一步,“选择”的自由程度不仅依类、依类中的个体、而且依类的个体的不同行动表现出巨大差异。故社会科学在界定了研究对象的范围即集合A之后的第二项研究内容是对A所包含的元素

古代希腊人把一切经验观察分为三类:(1)心理的,(2)物理的,(3)历史的。近代科学与社会科学又进一步划分出:(1)心理的:(1a)自我意识的,(1b)自我无意识的;(2)物理的:(2a)身体的,(2b)身体之外的;(3)历史的:(3a)当前的,(3b)过去与未来的。可以看出,这一划分从子类“a”到子类“b”,主体选择的自由程度(即主观意志能够控制的程度)是递减的。显然,自由度的不同,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同。

选择的自由程度不同所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研究者对选择行为作出的解释的“客观性”问题,即一特定“解释”在多大程度上被不同认识主体(研究者、被研究者、及“第三者”)认可的问题。社会科学的第二个方法论问题是如何建立解释的主体间客观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研究者所研究的,是自己的选择行为,那么,这里的“主体间客观性”可以简约为“主体客观性”(“解释”对同一主体而言的“自恰性”、“可靠性”、“确切性”等等)。

这里,研究者仍然要依靠判断力及评价准则来决定其“解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间客观性”,因为无限制地追求“客观性”在许多场合下没有意义。“解释”的主体间客观性越高,“解释”就越具有自然科学的性质,反之,那些主体间客观性很弱的解释往往具有强烈的人文意识,从而在“精神诉求”的维度上(而不是在“解释现象”的维度上)获得不同主体的承认。

上面的观察引导我们到社会科学的第三项内容,即刻画“选择行为”的特征和分析“选择行为”所包含的因素。一般而言,例如我们可以认为:选择行为“x”(使用上面的记号就是:表现出来的精神取向越强烈,“x”表现出来的特异性(即康德论述的“quality”)偏好也就越强烈。反之,“x”表现出来的物质取向越强烈,它所具有的普遍性(即康德论述的“quantity”)也就越强烈。这是康德所论的概念在四个方面的逻辑彻底性之两个方面。此外,研究者还应当考虑任何一个概念在“真理性”和“确定性”这两个方面的逻辑彻底性。

基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特征,我们提出社会科学的第三个方法论问题:研究者应当在“x”的哪些特征的研究中,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定量方法。当然,这个“度”的把握还是要依赖于研究者的判断力和所依据的评价准则。

最后,由于社会科学是为人类“理解”服务的,故它的第四项内容是每一研究领域与其他研究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相应地,它的第四个方法论问题:每一研究领域的“哲学观点”是怎样的。

下面我们最粗略地讲一下“经济学概论”,以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案例。

与其他科学一样,我们了解和把握经济学,只要了解和把握它的“要素(elements)”及它的“方法(methods)”就够了。这两个范畴恰恰对应于康德《逻辑学》正文的两个同名部分。任何一门实践科学,它的元素,或“特征”,来自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和理解;另一方面,实践科学有自己演化的历史,也叫做“学术传统”,偏离传统就意味着学术语言的“主体间客观性”的降低甚至消失。于是我们应当描述这门学科关注的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各方面特征,这往往要求我们把对象“静态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观察它们。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了解这门学科的思想源流,对它的关键术语进行字源学考证,阅读它的学术传统内的经典文献。只有在对这门学科的这两方面作了如此的一番熟悉之后,我们才可以并且才有资格为它“划界”,我们的划界工作就是康德所论的运用我们的判断力对上述的学科的两方面内容作出权衡与取舍,既不能把学科界定为彻底的静态框架(那样就取消了演化的历史和学术思想的深度),也不能把学科界定为彻底的流变过程(那样就无法得到任何“分析”的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任一门学科的理解、解说和界定。

经济学在传统上起源于“家政学”(home economics),亚里士多德定义为“理财管家”之道,其评价标准便是“家道兴旺”——人口、财富、效率、人际关系和谐……。随物质富足程度和意志自由程度不断提高,上列各特征中,“人口”及“人际关系”越来越不取决于财富与效率,这两项指标越来越取决于例如教育与政治等因素。于是,家政学演化为关于财富增长与效率改善的实践知识,这就是“古典经济学”的内容。而在古典经济学的“边缘”,仍然可以有人口经济学及政治经济学等等“前古典经济学”的学科。

财富增长的核心问题或特征,是“投资”问题,这导出“资本”问题。后者再导出收入与分配问题、消费与偏好问题,及由此发生的全部(包括“一般均衡”问题等等)当代经济学问题。

效率改善的核心问题或特征,是可支配资源的“管理”问题,从而导出“优化”理论的实践知识。作为学术在西方社会演化的特例,古典经济学演化为侧重管理从而侧重优化理论的实践知识。由此导出各种技术性的“最大化/最小化”方法,以及西方学术对经济学理性的界定。在英美学术传统以外,如德国、意大利、法国,则仍保存了对“资本”问题的兴趣,从而演化出例如奥地利学派、北欧学派等等学术思想。这些非主流 学 派,因为关注资本问题,所以在其分析框架里始终保持着对“时间”概念的高度重视 。 与此成鲜明对照的,是主流经济学“管理优化”分析框架的静态观点,及其倾向于形 式 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和定量化的分析方法。

目前,财富增长、自由程度增长、教育与技术进步,正导致这样一种经济局面,即人们的消费偏好越来越“个性化”。经济学于是面临再度选择自己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重要文献在探讨这方面的所谓“经济学范式”问题,但这一范式变迁的趋势尚不明确。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所谓“制度经济学概论”了,我希望把这一学科仍然当作上面讲的“社会科学”的一个特例来讨论。

如图一所示,“制度经济学”在名称上已经要求我们去理解“制度现象”和“经济现象”这两个现象集合的交集。也就是说,确定“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围的任务可以分解为确定“制度现象”与“经济现象”这两个集合的任务。后者,我们刚刚介绍过。现在重点讨论前者。

与界定“经济学”研究范围时使用的方法类似,我们把制度研究的范围界定区分为“历史的”(学术、思想、语言演化的传统)与“逻辑的”(把研究对象静态化所产生的“元素”/“特征”)两方面,以及我们对这两方面内容的权衡所导致的最终的学科界定。

首先是作为“概念”的制度,“制度”这个概念应当在一个更大的概念体系内,在与其他概念相对立的过程中界定清楚的。这一更大的体系,从合适的“度”来判断,可以是“社会”概念的子概念体系。那么,“社会”概念是怎样生成的呢?我们现在知道,我们从前面几讲康德和叔本华的叙述知道,我们应当通过反复观察社会的实例并将“社会”实例呈现于意识面前,通过这样的“intuitive perception”的过程来形成“社会”概念。

于是,我们首先要考察尽可能多的不同社会类型,尤其是我们自己的社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形态。例如古代社会、希腊社会、太平洋岛屿社会、埃及社会、印度社会、美国社会、香港社会等等。以我个人的感受和理解,我把“社会”的若干特征列论于下(注意,此处的“人”并非特指“人类”):

(1)社会是一群人,而非单个人。但仅有“一群人”还不足以称为“社会”,故再进一步有:

(2)社会是一群处于相对稳定关系中的人,而非临时拼凑、转瞬即逝的群体。

但仅仅处于“相对稳定关系”中的人群,就足以称为“社会”吗?这问题比较复杂。对它的回答首先取决于研究者对“社会”这一概念所运用的现象范围的判断。其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研究者所界定的“社会”概念在多大程度上被其他研究者认同,即概念的“主体间客观性”的程度。一个从火星来的观察者,火星会满足于由(2)所定义的“社会”。我认为,(2)是最广义的“社会”概念,这一集合涵盖了一切我能够想象的社会形态。惟一的问题是:什么叫做“相对稳定”的关系?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导致了下面这个比较形式化的定义:

应当指出,这是关于“社会”的一个工作定义(working definition),因为它在许多环节上必须依靠研究者的经验判断,故有别于抽象概念的定义,运用“工作定义”,这也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特征,即社会科学不像几何或数学那样,能够从一普遍认可的概念开始推理,它几乎处处依赖判断力和主体间客观性。获得较大的主体间客观性的途径,主要是循学术传统进行交流。当然,任何创新精神必须在一定意义上打破传统。我定义了“制度”,即B[,α]及R,这是个创新,因为文献里面似乎没有如此定义“社会”的,但我的创新偏离传统不远,因为1982年就有学者(即Andrew Schotter)把“制度”定义为博弈均衡。

在学术传统内部实行创新的另一方法是重新阐释关键词。海德格尔最常用此法来说服听众。下面我们考证“制度”这个语词的演变。

“制度(institution)”一词源于“站立(to stand)”。何以如此认为呢?因为,这一语词的拉丁文形态按照字源学顺序是“institutus”←“instituere”←“in” + “statuere”,最后两词翻译为英文是:“to” + “set up”(建立起来),其中后一语词又源于拉丁文的“stare”,即英文的“to stand”(站立)。

另一方面,汉语的“制”与“度”两字有如下的含义:(1)“制”——外在规约、束缚、局限;(2)“度”——内守中庸之节、自持。

这样看来,汉语的“制度”包含了从“内”与“外”两方面对行为的规约。而在拉丁文的“制度”里面则不包含从“内”对行为的规约,“to stand”几乎完全是外在的、不考虑道德自律的、甚至可以是强制性的、暴力关系的。换句话说,汉语的“制度”比西方语言的“institution”包含了更多的道德意味。注意,我在上面定义的形式化的“制度”B[,α]及R不含道德意味,“相对稳定关系”是道德中性的。

西方语言“institution”的外在规约的含义今天仍然强烈地保持在英语里,例如,把某人送进精神病院的时候,那个精神病院在英文里叫做“institution”,即强行教管的意思。

最后,与“in-stitution”有亲密关系的另一语词是“con-stitution”,它值得我们作一类似探讨:英文的“constitute”来源于拉丁文的“constituere”←“com” + “statuere”,这两个拉丁词的前一个等价于英文的“intensive”(内在地紧张着的),后一个则来自更古老的拉丁词“stare”,即上面讨论过的“to stand”(站立)。注意,这里出现了“内在紧张”的含义,非常重要。在现代英语里,“constitution”意指构成整体的“元素/要素/部件”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在此意义上与“compose”(构成)相通,都含有“从各个局部演化为一个整体”的意思。邓正来君把哈耶克Constitution of Liberty译为《自由秩序的构成原理》,相当精彩。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汉语的“制度”,其意义恰在西方语言的“institution”与“constitution”之间。这是每一个研究“制度”现象的中国人不可不首先洞悉的。没有一门学科、没有一个语词、甚至没有一个符号,在翻译到另一语言体系时可以百分之百地保留原义。因为,语言是活的,是被哈耶克视为“典型的扩展秩序”的制度。从外语引入一词,该语词必定在与本地语词相互作用中才获得意义和生命。但也因此而不得不改变其在原来母语中的意义。假定一个西方人来到中国,毕生努力向我们中国人强调“制度”在西方语言里与“道德”无关,我敢说,他会无奈地看到,中国人由“制度”联想到的各种意义当中仍然有道德因素,因为这两个汉字有它们自己的生命史,没有谁可以改变它们(在边际上重新阐释是可以的,但那刚好就是“翻译”所做的事情)。

现在我们考察“制度”之为一门学科的历史,不要忘记,上面所作的“制度”的字源学考察是这一学科历史的一部分。作为学科的“制度”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西方人研究制度的学术传统(参见阅读材料“institutionalism”)。

最早受到重视的制度形态是“法律”。但这仅仅是诺斯所说的“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重视要早得多。可以认为,男女两性间分工与合作的制度形态,包括“家庭”,起源于一切成文法律之前。我推测,两性分工的制度甚至应当起源于“语言”制度形成之前。因为,生物可以没有“语言”而有“性”行为。当然,这样的推测依赖于研究者的判断,以及各个研究者之间就这些判断所达成的主体间共识。例如,从生物学角度看,任何eukaryotes(有核细胞的细胞)都以性方式繁衍。而从语言学角度看,我们有理由推测,任何“性”行为都是细胞之间的某种“交往”,也即某种“语言”的发生,至少,在“性”行为的语境中存在着语言发生的可能性。

不论如何,我们可以接受的似乎是:(1)现在所见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漫长的“史前史”,使得我们无从考察它的全部发生过程;(2)在各种被考察过的“制度”现象当中,人类最早考察了“家庭”的历史。根据:各个社会的史前史(例如神话、口述、及传说中的历史)都或多或少包含着关于“乱伦禁忌”的制度描述,关于乱伦禁忌的制度几乎与关于保护生命的制度同时或更早出现在古代法典当中。

这样的制度思想史的考察让我们意识到,与其他观念的形成一样,“制度”,在早期只是以特殊形态呈现在人类意识面前的,例如“家庭”、“城邦”、“语言”……,对“制度现象”的抽象,是一个几乎与人类文明史同样漫长的过程。制度学的问世是很晚近的事情。

涂尔干(E.Durkheim),在我的阅读中是首先意识到“制度”可以抽象为概念来研究的学者。他在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社会学方法的通则》)里定义说:“sociology can then be defined as the science of institutions,of their genesis and of their functioning(社会学于是可以被定义为关于制度、制度发生和制度职能的科学)”同时,他在The Dualism of Human Nature and Its Social Conditions(《人性二元论及其社会状况》)里面给出了制度学的研究方法:“……as the science of societies,it cannot,in reality,deal with the human groups……without eventually touching on the individual who is the basic element of which these groups are composed.For society can exist only if it penetrates the consciousness of individuals and fashions it in ‘its image and resemblance’(作为关于社会的科学,它不能,在现实中,处理人群而不最终触及构成人群基本单元的个人。因为社会只是靠了贯串于许多个人的意识并将个人意识用它自己的形象加以塑造才能存在)。”

再往前追溯,社会学创始人孔德(A.Comte,1798-1857)已经把“explaining the laws of progress and of social order(对社会秩序及进步法则加以阐释)”定义为社会学的任务了[1854年孔德发表代表作The Positive Philosphy(《实证哲学》)]。作为当时“欧洲第一批思想家之一”,孔德与经济学有特殊的关系。我们注意到,他与小密勒(J.S.Mill)始终保持着多年的通信联系和密切友谊,并于多次生活困窘时期从后者接受经济接济。小密勒在1843年著System of Logic(《逻辑系统》)中对孔德思想倍加赞美。很遗憾,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这种亲密关系在当代已经荡然无存。

可见,对“制度”最早的近代学术研究,源于社会学传统,二十世纪初叶才由美国社会学家凡伯伦(T.Veblen)带到经济学传统内,其著《有闲阶级论》的副标题“An Economic Study of Institutions(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反映出这一变化。此后,美国的“老制度经济学”,以米切尔、凡伯伦、康芒斯为三领袖(参见光盘阅读材料Commons,1931)。其中Wesley C.Mitchell(1874-1948)对经济学的影响最深远。他是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的创始人(1920),是著名的社会研究新学院(the New School of Social Research)的第一任主席(1919-1931),是库兹聂兹(Simon Kuznets)的老师。米切尔在芝加哥大学念书时,深受凡伯伦和杜威(J.Dewey)影响。

回顾这一段历史,我们意识到:(1)制度研究传统深受孔德-德克海姆(法文发音译作“涂尔干”)实证方法的影响;(2)对制度问题的关注及实证哲学,使美国制度分析与经济学传统相融合;(3)实证主义经过杜威实用哲学的改造,被米切尔带到制度学派内;(4)因此,美国制度学派很自然地过渡到了芝加哥大学的新制度经济学。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可以看到至少三个主要传统:(1)“卡内基-梅隆”学派,其领袖人物威廉姆森(O.Williamson)深受西蒙教授(Herbert Simon)领导的商学院研究与叙事方法影响;(2)芝加哥学派,以科斯(R.Coase)的理论为先导传承下来,强调自由市场竞争因素;(3)新历史学派,以诺斯(D.North)等人为首,从效率角度阐释制度史。

除此三学派外,还有受奥地利学派影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有农业经济学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有博弈论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有所谓“SAP—制度分析学派”(S——社会学,A——人类学,P——心理学),近年又有博弈论与SAP之结合的制度分析方法(J.Tirole and J.-J.Laffont),又有芝加哥主流学派融合社会学思想的制度分析(G.Becker本人的工作)等等综合趋势。

这三个主要学派当中,芝加哥学派根基最坚实,因其核心概念具有最高普遍性:“交易费用”——把经济学核心概念“机会成本”运用于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交易制度”。抽象层次再低一些的,是威廉姆森的案例分析方法,在商学院广泛流行,他把“交易费用”概念加以详尽切割,划分了许多子概念,运用于不同案例所代表的交易场合,例如他提出的“资产专有性(asset specificity)”及“交易频度”等概念,都对当代经济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经他努力,博弈论与制度分析开始结合,契约理论成为这一结合的产物。

抽象程度再低一些的,是诺斯的历史学派,完全摆脱了逻辑的静态思路,但研究成果也因此而难以“普遍”运用于非西方历史过程中。这一学派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切近地解释西方历史上发生的制度变迁(大范围社会变迁)。例如,诺斯引入心理和认知方面的因素,引入文化差异等等因素,已经对制度研究传统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评价标准方面,这三个学派的“功用”都在于解释世界。制度经济学在社会科学整体内的位置大致如图二所示。

我解释一下,这张图出自我的文集《直面现象》页8,是我在夏威夷大学讲课时制作的,故以英文表达。下面对这张图的解释是在经济学视角下给出的,但完全不影响我们以任何社会科学视角作类似的解释。我们看到,在这张图中,最上面的一个层次叫做“经济表现”(economic performance,通常直译为“经济绩效”),它是人的经济行为的外在的、可观察的形态(所以这里译为“表现”)。既然是可以观察的,通常就可以由各类量测数据来表现,但是有一个前提:阅读数据的人必须真正清楚每一项数据在现实世界里的意义。或者用更加带有认识论味道的话说:所谓“数据”,仅对赋予它特定意义的个人表现出意义(波普在《自我及其脑》的对话中曾经明确表达过这个相当“后现代”的看法)。由于目前我们仍以统计方式来度量经济绩效,故这一评价标准包含了误导,它可能把经济现象的真实特征忽略掉。而这是弗里德曼没有自觉到的问题(见其论文“经济学实证方法”)。在这个现象形态的下面,是所谓“经济行为(economic action)”。我沿用了米塞斯(von L.Mises)《人类行为——附论经济学》一书中关于经济行为的定义。经济行为是单纯从功利价值出发作出的理性选择。当然,我们只能观察到这选择的结果或“表现”。而决策过程本身往往是隐秘的。请注意,我再一次,在双关的意义上使用了“隐秘知识”的概念。

现在请看图二的第二个层次。首先请注意这个层次包围了最上面的经济行为及其表现,后者是从现者“凸显”出来的。经济行为之所以被凸显出来,是因为研究者主观上的意义赋予。因为在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经济行为而不是人类行为的其他方面,所以我们让经济行为的特征凸显出来。请注意,我沿袭了韦伯关于“概念”及其意义的方法论。在这同一个层次上尚且没有被我们凸显出来的主题包括例如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法律学这样的社会科学。这些学科都是经济学的周边学科,都可以按照研究者的意愿或意义赋予,从这一层次凸显出来成为主题。没有这些周边学科的努力,经济学家对经济行为的理解就只能停在最肤浅的水平上。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笛卡儿所说的人类知识做为一个整体,对个体心灵的理解力的开启作用。在这第二个层次的侧面,我写上了“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settings,直译为“制度设置”)。这是因为我觉得所有这些社会科学分支的一个共同职能是研究(同时它们自身又构成其部分)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这里当然需要定义“制度”,但关于制度的定义本身足以费去我两个小时来澄清,所以我们现在只能满足于接受“制度”这个词;各位不妨先从各自的知识传统中去体会这个词的涵义。

最后,我勾勒了一个粗大的树干样的“传统”,不妨就叫做“文化传统”吧。不过我知道许多不同的关于“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充塞着许多文化研究的书籍。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不得不把所谓的文化传统简约为这里表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的外延,可见的部分之一,我写了“人类学”和“人文”这两个词。因为我觉得把这两个概念放在这里比把它们放在与社会科学同一的那个层次上更妥当。请注意另一个细微的区别:人类学的位置是在这一层次的上面,而人文学则是在它的侧面。这是考虑 到 了人类学与制度安排之间的更加密切的关系,以及人文学依其分支(史学,文学,哲 学 ,宗教与美学)的不同而渐次深入人类心灵的不可交流的部分。现在请看这个层次的 核 心部分,我在那里画了三个箭头,指向不同的方向。这些箭头代表一个知识传统内部 的 驱动力量,这些驱动力量应当有各自的方向,而正是这些方向的差异才产生了传统内 部 的紧张关系。没有内在紧张关系的文化或知识传统是不会有什么生命力的,是马上就 会 僵死的传统。在所有我思考过的驱动力量当中,我觉得这里表现出来的三个是最持久 的 :(1)习惯的力量(habitualization),这是不必依靠理性来贯彻的力量。任何传统必 定 在绝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一力量的作用,否则无以称为“传统”。(2)好奇心或者创造 力( curiosity,creativity)。这是与习惯力量几乎针锋相对的人类文化发展的另一种驱 动 力量。我不必解释什么,因为诸位很清楚什么是“创造力”,尤其是如果诸位喜欢或 曾 经受尼采吸引的话。我虽然不给出学术上的解释,但我把创造力和好奇心放在这三个 核 心力量的当中,这本身已经显出我个人的理解了。(3)习得(learning)。你们或许不 以 为然,觉得“学习”怎么会成为驱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核心力量呢?可是如果你们 到 各个图书馆里去转转,广泛地熟悉一下那些书架子上面摆着的书籍,就不难同意我的 看 法:学习的能力实在是所有具有“生命力”的东西(living beings)的最显著的特征 。 我们可以说,整个进化论讲的是什么呢?进化论这个故事(叙事)的一半,讲的其实就 是 生物的学习能力,所谓“适者生存”。但是在这个“适应”的过程中,生命本身获得 更 大的自由,获得更大的选择自由,包括对环境进行选择的自由。这是现代的进化论的 一 个要点。

那么,综合起来看,我们如何刻画新制度经济学的目前状态呢?我试图以图三来刻画。这一刻画是综合了上列各个流派的核心概念作出来的。这张图出自我1998年在北大的讲义,它在底部,与图二类似,也涉及到了“文化传统”这一层面。

图三从“经济行为”开始(见米塞斯《人类行为:附论经济科学》),很多好的著作都会把经济行为放到更大的范围中去考察,才能有好的把握。米塞斯就是把经济行为放到人类行为中去考虑,刚才我引的他的著作,有中译本。经济行为是一个过程(不是静态的),是一个专业化和分工的过程以及协调分工的制度,制度本身也是一个演进过程。图三“经济行为”的右边是“经济资源的配置与绩效”(静态的)。“效率”在主流经济学里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图三“经济行为”的左边是三个重要概念:“心智结构”(mental construct)、“世界观”、“知识结构”。这些因素导致了人们在经济行为方面的差异。以上是第一个层次的结构。

第二个层次是“激励结构”:从“经济资源配置”出发,经过“价格体系”及“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两环节进入“激励结构”;另一方面,从行为主体的“心智结构”出发,对经济行为有一个反省的过程,主体会对自己的世界观和知识结构加以调整,从而影响其行为。而主体心理世界和“激励结构”之间是通过“评价”环节来连接的。这样,“incentive structure”就有了激励主体、不同的激励结构、制度问题、不同的评价、反省的动力和方向。

但什么因素决定“激励结构”呢?即“制度”被什么因素决定?作为均衡的制度是可观测的,可以实证的,这样我们的制度分析就有了科学的基础。也就是说,有一个更大的格局即社会博弈格局(注:Social Game,见汪丁丁:《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第10期。),在这个社会博弈层面上,激励结构是作为一个均衡格局出现的。“社会博弈”这个词最早是由丹尼尔·贝尔(D.Bell,政治学家)提出来的,贝尔是公认的美国几大思想领袖之一,他指出:后工业时代的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的博弈;工业时代的特征是人与机器的博弈,即人和人创造出来的物质生产手段之间的博弈;前工业时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博弈。

现在我必须把指导我们整个课程思考的所谓观念世界或知识的三个维度(注:参见汪丁丁:《知识动力学及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重新呈现在这里(图四),以便我能够结束今天的讨论。

图四显示了知识的三个维度,不是数学意义上的三维空间,因为这里根本没有“度量”,也没有“原点”。它仅仅提醒我们在三个不同方向上思考任何一项知识。首先是“物的维度”,它提醒我们:知识或观念总是“理性对自然立法”的结果,经过“立法”,物的世界被我们赋予一种秩序,叫做“物的秩序”。所谓“自然科学”,就是专门要在这一维度上来思考世界。第二个维度叫做“人际关系”,它提醒我们:知识总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例如知识所蕴含的“权力”等等人际关系。社会科学专门从这一维度来思考世界。这些社会关系可以被知识所有者利用来获取利益,尤其是获取私人利益,于是纯粹知识永远面临着被“异化”的危险。第三个维度叫做“价值判断”,这里,在这一维度上,人文学为我们提供“意义”思考。意义,就是价值判断,就是为我们的行为、知识、生活,提供一种存在的价值。我们是人,于是总要用这些价值判断来指导我们在其他各个方面的存在。只有如此,我们才不会忘记了我们自身的存在。

现在回到图三。这样,我们有了可实证的、作为一般均衡的博弈格局,我们就可以实证地理解“激励结构”(不是静态的)。激励结构决定了资源配置效率,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决定一个社会物质丰足的程度——物质条件。反过来,物质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又影响社会博弈。这是“物”的维度方面的限制条件;从经济行为的主观(心智结构)方面,也有一个限制条件,即主体要对其行为加以阐释,这种阐释的目的是为了赋予“行为”以意义,每个人的行为都有这个“意义”维度。所以,影响社会博弈均衡格局的,有两个主要的方面:来自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和来自心智结构对“生命”的阐释。目前,在数学(拓扑)的基础上还不能证明包含这两方面限制的“社会博弈”的一般均衡存在性。

图三的这一部分刻画,在概念上可以帮我们理解最广泛的制度现象,但还不完备,还必须往更深层次上推。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博弈都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权力结构(power struture),首先是“权力”及“基本权利”在社会成员当中有一个分布,然后才有了“社会博弈”(这是法兰西学派的贡献)。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但它影响到上面我们讨论的社会博弈的所有环节。例如“官商”就因权力集中而起;按照福柯的看法,“知识”也是一种权力,知识权力配置的变化也会引起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现在美国社会所谓“中产阶级的相对贫困化”及“数码的鸿沟”(digital gap),都是因为知识权力在现代社会的分布发生了变化而引出来的。那么,什么是“权力”呢?美国政治学者达尔给出过“权力”的定义:就是对他人的影响力,那么,什么是“影响力”呢?这就必须把概念的子集放回到它的母集中去理解和把握(这是康德的方法),“权力”其实是一个“场”(福柯及布丢),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不同种类的权力。所以每个人都要反省自己是怎么运用权力的。(“普遍的腐败”,就是因为普遍缺乏对自身权力的反省)。如果我们问: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权力结构的调整?这就又把我们的讨论带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广义的)这个层次。这样,我们解释了图三的各个层次的含义。

希望同学们在浙大经济学院的“经济论坛”网页上参与我们的日常讨论,在网上的讨论最少受到“知识权力”的扭曲,所以,那里的批评与争论是最热烈的,最真实的。^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03年03期第182~190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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