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兵:利益意识、规制演进与农民群体抗争

——对华北鲁县一起林场产权纠纷事件的调查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4 次 更新时间:2011-08-22 16:42

进入专题: 群体性抗争   农民   群体性事件  

陈先兵  

摘要:本文通过对华北鲁县一起林场产权纠纷事件的分析,说明诱发农民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原因是权力支配型的治理结构与农民利益诉求之间的内在紧张。在支配型结构作用下,无论是结构本身还是基于结构的社会规制都可能与农民的利益诉求产生冲突,引发群体性抗争事件。

关键词:意识;规制;农民;群体性抗争

进入新世纪以来,频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引起执政党、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围绕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或称农民的群体性表达行为),国内一些学者或者翻译、介绍国外的相关著作和理论或者深入乡村进行个案研究,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农民群体性表达行为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结构。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农民群体性抗争行为具有解释力的研究范式主要有詹姆斯·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模式(James·C·Scott)、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模式(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于建嵘的“以法抗争”模式、应星的“草根动员”模式,以及童海军的“以势博弈”模式。此外,贺雪峰和吴毅等人提出的“权力的组织网络”和“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等比较有见地的概念,极大的深化了我们对乡村政治关系和政治结构的认识。

不过,这些研究范式都不约而同的把理论视角集中在乡村政治场域中作为抗争主体的农民及其群体上。这样固然有助于对农民的群体行为进行全面的描摹和细致的刻画。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并非农民一厢情愿、尽情挥洒的独角曲目,而是在特定的结构和场域背景下不同角色互动和博弈的结果。在事件的参与者中,政府所代表的权力体系始终占有重要地位,权力体系设定的结构空间和制定的社会规制甚至可能成为主导事件发展和演变的核心要素。正如美国汉学家裴宜理所言:“中国无论从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层出不穷的民众抗议活动。但是这些抗议有一个传统就是都在遵守规则。抗议者非常关注国家放出来的信号。他们尽力按照国家的规则来进行,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他们都很注意。所以当规则发生变化的时候,他们的语言也发生变化。”①关于这一点,李连江与欧博文也有较为相似的认识:“我们发现中国农民的这种集体行为并非政治参与和斯科特意义上的日常抵抗,也不是西方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我们称之为‘依法抗争’”,“一旦村民决定利用群体抗争的形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一定能够从国家政策、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当中找到集体行为合法性的依据。”②遗憾的是,和于建嵘等人一样,李连江、欧博文对农民与权力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做了化约性处理,即把国家政策、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视为乡村政治场域的相对稳定的图景,把农民的抗争行为仅仅理解为对国家规制的遵从或利用,结果只能导致对农民群体性抗争行为的片面理解。

在对农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建国以来国家政权体系下移形成的权力支配结构对乡村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从社会规制的层面来看,我们可以用苏力提出的“变法模式”来概括,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③。当国家政权主导的非内生型规制与乡村社会发生接触和碰撞时,农民并非这种规制的被动承受者,而是通过与规制和规制执行主体的博弈和互动不断调整和再造自身的行为方式,从而使乡村社会和权力体系之间呈现此消彼长的关联态势。值得一提的是,建国以来主导社会规制的权力机关并没有为底层农民的表达提供多少有效的途径和空间,这导致中国乡村规制的演进呈现政府主导的线性图谱。“1949年后结构科层化与功能科层化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国家总是面临着解决不完的问题,其治理雄心与治理技术始终是脱节的。层出不穷的遗留问题注定了要与气势磅礴的目标、轰轰烈烈的建设相伴生”。④实际上,尽管做出许多努力,权力机关主导的规制体系并没有对乡村社会内生型的行为规范和场域认知形成完全的替代,只是形成了从内生型规范的边缘向中心逐渐渗透的格局。由于缺少对农民利益诉求实质性吸纳渠道,这种渗透并非一帆风顺。当外在的社会规制威胁到农民的核心利益时,必然会遭到农民强有力的抵制,这种状况在大集体消解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这就决定了对农村群体性抗争事件的研究不仅要关注作为抗争主体的农民,而且要把权力体系及其主导的社会规制纳入其中。

本文通过对鲁县⑤乡村一起林场产权纠纷事件的调查研究,试图说明当前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并非是与乡村场域相关联的偶发性事件,而是与国家的乡村治理结构和社会规制紧密相关的社会政治事件。在对事件的分析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诉求与权力意志之间的巨大差距,而且可以分析当前农民群体性表达行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之所以选择林场纠纷事件作为个案,不仅是因为事件参与人数众多和抗争形式多样,更重要的是事件本身所蕴藏的抗争主题和抗争动因所具有的时代价值,以及事件本身所包含的丰富信息。通过对林场纠纷事件的调查我们发现,事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人民公社末期政府为了扩建林场而进行的土地征用行为,而围绕林场产权产生的纠纷和抗争高潮却发生在2004年。从政府征地到农民抗争的三十多年正是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黄金时期。农民对林场土地产权的群体认知和接连不断的抗争行为可以说是农民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本能反应,但由此引发的对农村土地产权归属的深刻追问却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鲁县位于山东省西部,黄河北岸,下辖17个乡镇和2个办事处,总面积1119.8平方公里,总人口约80万。从自然条件来看,鲁县属于东部季风区暖温带半湿润地区,气候温暖,光照充足,干湿季节变化明显。历年平均气温13.3摄氏度,平均降水量594.3毫米。县域内自然资源匮乏,工业较为落后,以种植业为主。

马河是横穿鲁县西北部的一条重要河流,原属黄河故道,流域内多为沙土地。解放前,马河西岸地广人稀,再加上沙土层较厚,水分蒸发量大,当地百姓过着靠天吃饭,朝不保夕的生活。解放以后,马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始挖沟打井,植树造林,治理沙荒。1950年,经上级批准,鲁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马河西岸组建国营唐丰苗圃作为治理沙荒的育苗基地。到1962年唐丰苗圃已初具规模。1962年12月,国营唐丰苗圃改建为国营唐丰林场。根据1962年12月9日《鲁县人民委员会为国营苗圃改建国营林场的请示报告》记载,当时林场占地共计2500亩,除原苗圃占地360亩,被改良林地802亩之外,其余的1339亩全部是沙荒地。在政府和群众的努力下,到1970年代初,沙荒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村庄周围的大面积流沙基本得到控制,群众已经能够利用改良后的沙荒地种植桑树、棉柳条和紫穗槐等植物。尽管如此,到1978年马西地区仍然有近三分之一(超过十万亩)土地为沙荒地。1979年,为了防风固沙,优化土壤,鲁县县委和革委会决定在原唐丰林场的基础上扩建总面积13800亩⑥的国营马西林场。按照1980年7月上级政府批准的扩建计划,除原国营唐丰林场的2500亩土地之外,还需要征用11300亩土地。实际上,从1979年12月起,鲁县革委会和马西林场已经开始从周边生产队征用土地。从抗争精英提供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的数据来看,1979年12月到1983年初,政府和林场先后征用了周边八个生产大队的8005亩土地(比原计划少征用土地3295亩)。这八个大队分别是余庄、杨庄、尧头、夏庄、辛庄、大寨、吕村和北庄。

从林场实际征用土地的数量和当时生产队干部的描述来看,当时征地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为了加快林场扩建步伐,虽然政府奉行了先斩后奏的原则,即林场征地在1979年下半年已经开始,而上级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是1980年下半年才下发,前后相距近一年时间。尽管做了很多努力,林场仍然没有征到11300亩土地。同时,林场大面积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遭到生产队干部和村民的抵制。从原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宁志学2004年8月写给县委的信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1979年林场征地过程中村组干部和基层政府显然经过复杂的博弈。

“一九七九年建马西林场时,我是党支部书记。当时我们村上的被征土地大部分是好耕地和果园,共被占去577亩9分。当时定的补偿标准是好地每亩三十元钱。征这么多土地,支部干部和村民都不同意。公社干部多次找我们谈话(前后共计30余次),当时只是说划地建林场,等治好了沙荒再把地还给我们。最后他们大发脾气,拿党的原则压人,无奈才给他签了协议书。”⑦

据此,我们发现征地工作遭到抵制的原因有两个:

首先,林场为了节省征地补偿开支,采用变优为劣的方式人为压低补偿标准。

从1980年至1983年马西林场与被征土地的生产大队补签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来看,林场扩建占用的8005亩土地都是按照非耕地被征用的,所以在补偿标的确定上林场拥有较大主动权。以2004年林场纠纷事件的主要参与方大寨乡余庄村为例,1979年该村因林场扩建被征土地共计1188.3亩,按协议约定绝大部分属于非耕地,除了100亩熟地每亩补偿50元钱以外,其它一千多亩土地按荒地每亩仅补偿30元钱。相对于1976年4月1日,该村以每亩45元的价格卖给国营唐丰林场的320.5亩土地⑧,补偿标准大大降低。根据林场与余庄大队1979年和1983年补签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中关于地面附着物的记载来看,被征用土地上栽满了新造幼林、刺槐树、芦苇、棉柳条、桑苗、刺槐、毛白杨和矿柱林等灌木和树林,根本不符合《协议书中》“荒地”的描述。1979年林场征地时,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尚未解体,但生产经营层面的承包制已经铺开。在这样的背景下,林场的做法必然遭到干部和群众的抵制。

其次,被征土地面积较大,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还是以被征土地较多的大寨乡余庄为例,1983年林场与该村补签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记载,征地之前余庄大队“总人口1975人,总耕地为3605亩,人均耕地1.83亩”⑨。根据1976年到1983年的征地协议(包括正规的和不正规的),林场共从该村征用土地2008.8亩,占该村耕地总面积的55.72%。这造成余庄村人均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在土地产出维系村民生存的年代,人均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影响到农户的生活水平。这一点村干部和群众了然于胸,他们必然会抵制林场的征地行为,或者在补偿问题上讨价还价。

值得注意的是,和林场扩建几乎同步的还有一项重要的造林工程,那就是世界粮食计划署为了帮助马西农民治理沙荒而无偿援建的代号为“2606”的造林项目。根据1982年12月《关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援建项目一号分项目)鲁县准备工作说明书》记载:

“一期工程共接受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的援助小麦7254.2吨,食用油129.57吨,椰枣75.6吨,罐头17.5吨,牛肉干2.5吨,面条42

吨。参加沙荒造林人员,按照每工作一天一个家庭配给粮食2公斤(4市斤)、食油50克(1市两)。援粮办法:参加此项目的劳动用工,由领班人按照定额计入劳动手册。按工种、阶段(不超过一个月)实干的数量、质量,由小队、大队、公社汇总,报工程指挥部审批后,按配给标准到指定地点领取食品。”⑩

从动员范围来看,援建项目覆盖马西43个生产大队,远远超出为政府扩建林场征用村庄土地的范围。援建项目从1982年开始共持续八年,给农民留下深刻的记忆。更重要的是,在物资紧缺的年代,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的食用油、牛肉干、罐头等物资对马西农民来说都是奢侈品。直到现在,受访的大队干部和抗争精英在谈到援建项目分发物品时还会提到椰枣和罐头味道如何鲜美。据村民介绍,到1988年援建项目结束时,马西地区绝大多数沙土地被载上白杨树和泡桐,沙荒治理取得较大成绩。

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援建项目相比,马西林场从筹建到产生效益要至少要7-10年时间。在此期间,林场生产工具的购置和办公场所的兴建都需要政府来投资。在鲁县档案馆,我们找到1981年12月5日,鲁县革命委员会就扩建林场事宜给行署上报的安排投资的请示:

“行署:……根据批复精神,我县对附着物合理折价30万元与社队签订合同,将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进行了基建、造林、建房、购置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施工。三年来共投资一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元。以上资金除八一年度省林业厅拨给四万元,其余部分全部是采取贷款、赊欠等方式解决的。目前,社、队和各单位资金紧张,经常到场要账归还给该厂造成很大的困难。当前场的建设基本停止,为了尽快还清债务,确保该厂生产建设的正常开展,特请求行署并报省府,按照批复意见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安排投资拨款,以保证扩建计划的完成。……”11

林场在沙荒治理中的作用显然没有得到当地百姓和抗争精英的认可。无论是大寨村支书王敬之还是其他抗争精英都断然否定林场对沙荒治理的贡献。他们把植树造林治理沙荒的成绩归结为1982年至1988年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建项目的资助和当地群众的辛勤劳作。据抗争精英张公安介绍:

“当时,世界粮食计划署的项目范围很大,包括几万亩土地的造林工程。马西造林项目办从国外运来很多物资,支持群众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当时以生产队为单位,谁种树,化肥、粮食、食用油、糖、蜜枣、罐头等物资就给谁。马西地区的造林工程是在联合国项目的帮助下完成的,和林场没有关系。”12

尽管林场扩建没有给当地百姓留下好印象,但是政府还是动用行政手段做通了八个村庄大队干部的思想工作,到1983年秋天征地协议书的签字工作顺利结束。1990年,鲁县政府在对林场与周边行政村的边界纠纷进行裁决的基础上确定林场的土地和财产的国有属性。至此,林场完成了从征地到确权的所有程序,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林地确权以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的改变得到国家规制的许可。但是,在农民的意识当中,政府和林场只是“借用”集体的土地,他们迟早要把这些土地还给农民。

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以后,林场为了防止周边村民的偷伐林木的行为,绕林地边界挖出一条四米多宽三米多深的“护林沟”。这条沟渠在林场和当地农民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并且把林场变成村落布局当中的“入侵者”。1992年以后,鲁县政府为了提高林场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开始把国有林地承包给职工经营。在林业生产自动化程度不高的前提下,林场五十多名职工要管理一万多亩林地是不可想象的。为缓解劳动力匮乏的状况,林场决定从1993年开始向周边的群众发包林间地13。据鲁县大寨乡大寨村村干部王敬之介绍,“当时能承包林间地的行政村都是扩建林场时土地被征用的村。林场并不是直接向农户发包林间地,他们先以每亩每年50元的价格把地转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以每亩100元的价格承包给村民。这样做林场省去了直接和农民打交道的环节,村委会从差价中能得点实惠,老百姓也增加了收入。各方都比较满意。”1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出租林间地过程中,林场、村委会和村民形成了共赢的格局:林场不仅解决了林地的管理问题,而且省去了前三年林木的养护费用15;村委会在林间地的转包中得到了实惠,当然会积极配合林场做好土地转包工作;广大村民通过承包林间地可以增加土地经营面积,提高土地产出,所以他们都争先恐后的从村委会手中承租这部分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林场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1996年以后,鲁县胶合板行业的兴盛带动白杨树木料价格的上涨。在木材增值的前提下,1997年林场以租金太少为由绕过村委会以每亩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农民发包林间地,造成林场、村委会和农民之间互惠格局的改变,林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据抗争精英张公安等人介绍,林场除了提高承包费以外,一些领导还利用职权把林间地廉价承包给自己的亲属,这令群众十分不满。2000年,林场领导不但购置了高档轿车,而且在林场中间建起了专供林场领导居住的小别墅。这些刷着白色涂料的颇具欧式风格的建筑在马西乡村显得格外突出,因为它们和村民的低矮民房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引起村民对林场土地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强烈质疑,成为引发农民群体性抗争的导火索。

据王敬之、贺朝中和张安公等人介绍,最早要求林场归还土地的是大寨乡杨庄村的夏广印和刘坤。夏、刘二人深感1996年以来马西林场的做法不合理,于是将1979年征地时政府的种种不规范作为和归还林地的承诺公之于众,并且动员群众向林场讨要土地。1979年征地时,夏广印和刘坤都是杨庄的生产队队长,是林场征地的见证人。夏广印认为:“1979年公社征地时,没说这些地就归林场所有了。他们说等到沙荒治理好了,这些地再退给社员。原来林场要了我们的地,现在他又要我们花大价钱把地租回来,天底下哪里有这么不说理的事?地本来就是农民的,应该还给农民。林场每年挣那么多钱,都干什么了?你看看他们买的车,再看看他们建得房子就知道了。都让他们贪污了。我觉得这得管管。”16于是,夏广印找到同村的村民刘坤商量如何向林场讨要土地。刘坤认为,林场征地并不局限于杨庄,牵涉到多个行政村,如果想把土地要回来必须团结其他村一起行动。农民的朴素道义情怀和“人多力量大”的斗争智慧使夏、刘二人成为抗争事件的最早联络人。从2002年夏天开始,夏、刘两位抗争精英利用农村社区的熟人网络,广泛联络大寨和鲁张乡被征用土地的群众。不仅如此,他们二人还通过私人关系拿到了1979年至1983年间公社和林场强迫大队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大队违规向林场出售集体土地合同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正当他们与七个村的群众代表协商讨要土地的问题时,大寨乡派出所以非法串联、鼓动群众为由对夏、刘两位农民进行传讯。在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下,两位农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退出。因为他们知道,公安机关有能力随时把他们“绳之以法”。夏、刘两位抗争精英的退场使刚刚建立的抗争同盟土崩瓦解,但他们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不仅对政府征地的合法与合理性提出质疑,而且引导农民把不满转化为具体的抗争行动。

2003年春天,大寨乡余庄村的张安公、贺朝中加入到抗争行列成为抗争精英。和夏、刘相比,张、贺等人更富有抗争智慧和技巧。他们灵活地躲开来自政府和林场的各种压力,坚定而又机敏的带领村民给政府施压,乡林场讨要土地。2004年5月,在张、贺等人的组织下,八个被征地村庄的群众多次有组织的到林场“反映问题”,给林场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2004年8月,他们又组织了几千名群众搭乘二百多辆农用三轮车和拖拉机到市政府上访,成为当地震惊一时的大新闻。这次上访事件导致鲁县县委书记被市委主要领导当面训斥为“没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此外,在这次集体上访事件当中,还涌现出以贺长军、李怀山和张延高等人为代表的新的抗争精英,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组织能力。

从抗争精英的上访材料和谈话当中,我们发现农民对林场征用土地的集体记忆和政府的权力意志之间存在巨大差距。1980年鲁县给行署和省林业厅关于扩建林场的请示特别强调了扩建林场对马西地区的意义:

“林场将本着营林、育苗为主的精神,帮助各公社开展防风固沙和土壤改良工作。积极为周边生产大队提供优质的改良树苗,承担起为公社和各生产大队培训营林、造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为尽快的以国营造林示范帮助群众,加速完成马西地区十几万亩沙荒的造林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县委研究,将原有国营唐丰林场扩建为马西林场。”17

很显然,鲁县给上级政府的请示当中运用了高度意识形态化的说辞,夸大了林场扩建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2004年8月抗争精英给鲁县人民政府的上访材料当中,我们看到抗争精英所代表的马西群众对林场征地的动机有不同看法:

“鲁县人民政府:我们是鲁县大寨乡村民,我们对山东省鲁县马西林场利用地方权力部门职权,强行占有我们八个村庄的土地万余亩扩建林场的事情极为不满。当时公社和林场征用我们的土地,每亩给30元钱算是补偿。

……我们处于马河西边,绝大部分是沙质土,历代是以耕种为生的贫困村庄,经过多年努力,我们所有的土地都栽上了树,很多已经成材,并发展了大量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有苇子、棉柳、紫穗槐,并有大片桑园、果园,我们各村组织了养蚕专业队、条编苇编专业队,我们发展了多种经营,给外贸出口提供了货源,同时增加我们村民的收入。正在这个时候(文化大革命落实政策的时候),有一些干部(如孙广华18)为了自己有官当,使用种种手段,欺上瞒下,要建马西林场。往上汇报说我们这里是沙荒地,寸草不生,对下说村民可以吃国粮、农转非,村干部可以到各林区当区长,结果呢,纯属欺骗。……我县人口近百万,人均耕地近2亩,我们因林场征地,每人只有8分地,而马西林场1万多亩地只养活了三四十个人,这一万多亩地却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这种极不合理的事实激起了广大村民的公愤。……马西林场建立以后,极大地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他们对国家有多大贡献?每年上百万元的收入又落入了谁的腰包?我们请求上级政府尽快研究解决,把土地还给我们!”19

通过以上材料我们发现,在“汇报政治”说辞当中,政府以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服务者的姿态高调入场,体现了执政者对马西地区沙荒治理的道义担当。但是,在抗争精英和马西群众看来,扩建林场纯粹是某些官员的一己私利,林场没有给农民带来任何好处。政府和农民对林场征地问题认知差异本身说明建国以来执政党所主导的集体主义治理模式并没有在乡村社会生根。另一方面,随着功能的科层化和治理手段的规范化,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规制在演进过程中逐渐与农村社会相脱节,导致社会治理的工具化。这种工具化的治理并不能实现乡村价值与农民生活本质的融合,相反却造成外在规制对乡村社会内在价值的强制和挤压,引发乡村治理结构的巨大张力。这是理解林场产权纠纷,以及纠纷事件所承载的乡村政治关系的关键。

从2004年5月村民有组织的到林场“反映问题”到2006年5月贺长军等人因带领村民抢分林场的土地和树木被公安机关逮捕,在这两年的抗争历程中,马西农民在抗争精英的带领下相继采取了到林场示威、到上级政府上访、到市政府请愿以及到济南和北京等地寻求新闻媒体帮助等形式反映林场征地的不合理,不同抗争形式之间的复杂变换表明农民在抗争手段的选择上存在较强的场域关联,更说明农民的利益诉求与社会规制之间的强烈对抗。

2004年8月,在数千农民到市政府请愿事件发生以后,迫于压力,市、县两级政府组织了联合调查组调查林地产权问题。半个月以后,调查组作出裁决:确认林场土地的国有属性,建议在保持林地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在林间地承包价格和林场收益分配上向农民倾斜。在抗争精英和群众的努力下,2004年10月,鲁县政府决定仍然按照每亩每年50元的价格向村民发包林间地,同时承诺林场的收益可以按照三七(林场占30%,村民占70%)比例和农民分成。此时,抗争精英和农民知道,想要回土地已经不可能了,因为林场对土地的占有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当年的征地行为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都可以用各种借口敷衍过去。也就是说,利用征地初期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已经无法改变被征土地的国有属性。现在,唯一能做的只是在遵从国家规制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分享林场经营层面的收益。据抗争精英张安公介绍,在农民上访和请愿的压力下,有些官员也想把林地退还给农民,一方面因为林场已经变成独立自主的经营实体,政府并不能从林场的经营中得到实惠,相反如果农民进行持续抗争政府还要为此承担政治风险。另一方面,这些政府官员也意识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年的土地征用行为本身确实存在漏洞,不把土地退还给农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是,此时县政府已经没有改变林场土地属性的能力了。

“三七分成”的承诺作出以后,农民认为自己得到了实惠,事态有所缓和。实际上,政府和林场始终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林场方面仅仅落实了政府承诺的前半部分——把林间地的租金重新降到50元一亩,关于分享林地效益的问题,一直持回避的态度。从2004年开始,抗争精英不断通过上访等形式向政府施压,要求分享林场的收益,鲁县政府总是找各种借口予以敷衍。2006年5月,当贺长军等八人因为带领农民到林场丈量土地、砍伐树木被鲁县公安机关逮捕,并被判处两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贺长军等人的遭遇在马西引起不小的震动,其他抗争精英和农民都意识到继续抗争的风险而相继退出。政府为了缓和群众的不满情绪,为参加抗争的八个村庄铺上了柏油路。除了降低林间地的出租价格,这是马西农民群体性抗争的最大成果。

把林场纠纷事件置于国家与乡村关系发展演变的框架当中,我们发现在国家与乡村的互动过程中,权力意志与农民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权力体系借助强制手段构建起乡村治理结构的外在规范形式,但是权力意志所主导的社会建设模式并不总是与乡村社会的价值体系形成良性互动。在权力意志和乡村价值的博弈过程中,农民作为被治理者不是社会规制的被动服从者,他们基于乡村场域的固有价值与权力规制展开博弈,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正如印度底层政治学者帕萨·查特杰所言,在抽象层面上“所有公民都属于公民社会,以及由于法律构建的事实,是法律的平等的主体。但是在治理服务的实际行政中,正如我们反复注意到的,这一法律构建的虚构性质必须被承认和得到处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种双重策略:一方面是在政治社会的偶然地形中修正、重新安排或补充财产的形式结构的亚法律安排,另一方面,这种亚法律安排又必须在公民社会法律构成的领域中继续加以证实和保护”,“除了大众主权的抽象许诺之外,大部分世界的人民正在发明新的方式,根据这种新的方式,他们可以选择他们应该如何被治理”,“同时也迫使统治者学会他们愿意怎样被治理”20。理解“被治理者的政治”对研究我国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意义重大。

第一,林场纠纷事件产生的原因是社会治理结构的内在张力。

改革开放初期,鲁县政府和林场在意识形态话语的引导下,通过“权力的组织网络”完成了对农民土地的廉价征用,并且利用不断演进的社会规制赋予土地征用行为以合法性,但这是外在于乡村的国家权力和规制体系单方面主导的结果,是权力体系在祛除农民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依靠制度工具和规制体系对农民土地的“合法”征占。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制度体系和社会规制成为政府低价征占农民土地的工具。

随着利益意识的觉醒,广大农民学会利用乡村社会的固有价值重新衡量政府行为和社会规制的合理性,并借用意识形态话语消解规制演进对自身利益的冲击,或者直接从意识形态和乡村价值当中寻找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话语支撑。农民群体对政府行为和规制体系持续不断地质疑给社会治理结构造成巨大压力:一方面,对民意的顺从虽然符合意识形态承诺和某些社会价值,但是对规制体系本身的否定会接踵而至,其结果会造成社会治理的失序;另一方面,坚持固有的治理模式必然会造成权力意志对民意的挤压,导致越来越剧烈的群体性表达行为,最终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

可惜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权力主导型的社会治理结构不但没有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生相应的变化,反而呈现出结构固化的趋势。这种相对固化社会治理结构不但使权力体系陷入历史的“旧恨”难以解脱,而且还会遭受持续不断的利益冲突“新仇”的冲击。

第二,相对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外部形态构建,社会规制演进与农民利益认知的差异将成为新时期引发乡村冲突的重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党通过对乡村权力体系的建构实现了对乡村的控制。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完成时,延续几千年的乡村自治格局被彻底改变。至此,政府不仅完成了乡村治理结构的外部形态构建,而且通过对生产资料和社会组织的控制把权力的触角深入具体的生产环节。从乡村治理结构的外部形态构建过程来看,权力体系对乡村社会传统治理格局的替代并没有遭到农民的强烈反抗。因为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体制建立,执政党推动的乡村社会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到生产力水平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以后,国家对农村生产组织的控制和对人口流动的限制使农村成为容纳人口“过密化”21的生产实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消解和工商业的发展,国家放松了对农村的直接控制,村庄逐渐被定义为“村民自治组织”。

与村治形态的构建相比,改革开放以后权力体意志与农民的利益意识之间的对抗呈现出不断恶化的态势。这种态势与权力体系变革的滞后以及农民利益意识的觉醒密切关联。以本文引用的林场纠纷事件为例,1979年政府和林场的土地征用和1990年鲁县政府对林场土地性质的认定并不能消除农民对被征土地归属的集体认知。政府主导的社会规制虽然对1979年的土地征用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是规制本身并不能回答农民对征用土地归属和土地收益分配“合理性”的质疑。因为在社会规制演变的过程中,政府所主张的“合法性”与农民意识中的“合理性”并没有发生直接的关联,这导致社会规制和治理手段的工具化。在权力支配性的治理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规制演进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势必强化权力意志借助社会规制对农民“合理性”诉求的打压。从而使得乡村场域时空中农民对政府行为的反抗带有“非法”或“违法”的色彩。这一点与李连江、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模式当中所宣称的“一旦村民决定利用群体抗争的形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一定能够从国家政策、法律和主流意识形态当中找到集体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2截然相反。在林场纠纷事件当中,以政策和法律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规制会不但确认了林场征地的合法性,而且抽掉了农民“依法抗争”的政策和法律基础,造成农民要么默认政府的“不合理”行为,要么因为抗争行为失去“合法依据”而遭到打压的局面。所以,我们认为李连江、欧博文的“以法抗争”模式因为对中国农民群体性抗争行为的化约性理解存在理论缺陷。

进入新世纪以来,因土地征用引发的农民群体性抗争事件越来越多,暴力色彩越来越浓厚。我们可以对这类事件做相当理性的预期:只要农民的利益诉求被排斥在土地征用行为之外,伴随土地增值而来的必然是失地农民越来越剧烈的反抗。

第三,从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发展演变来看,农民尚不具备把物质利益纠纷转化为政治性诉求的能力。

从林场纠纷事件来看,1979年的土地征用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马西农民的抗争过程中,无论是抗争精英还是普通农民都不约而同的把失去土地的原因归结为某些干部(如孙广华)贪图私利的行为。从2004年到2006年的多次抗争事件当中,抗争精英依然认为林场不退还土地的原因是基层官员对林场的袒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政治的角度来看,鲁县马西农民对政府侵害的认识尚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形象化层面,这说明当前我国农民尚不具备提出政治诉求的素质和能力。也就是说,除非对农民的政治启蒙和农民的群体性抗争行为相结合,否则农民的群体性抗争将会在较长的时期内停留在以具体物化形态为诉求目标的阶段。

本文提出农民群体性抗争的非政治性并不是为了回避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革的紧迫性。在当前的群体性抗争事件中,虽然农民尚不具备提出政治性诉求的能力,这并不代表农民的群体性抗争本身不能成为催生制度变革的驱动力,也不代表执政者可以无视制度变革而仅仅为农民的群体性诉求寻找权宜性的处置途径,而是表明当前的制度体系仍然具备把农民群体性表达体制化的余地和空间。如果执政者能够重视农民的群体性抗争所蕴含的政治信息,适时变革制度体系,着力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渠道,那么农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本身将成为体现制度变革有效性的晴雨表。否则,频繁的抗争与冲突必将给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严重的打击。

此外,通过对鲁县马西农民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前农民的群体性抗争属于以具体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非政治性抗争。这与于建嵘“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相反。最近几年的文章中,于建嵘主张当前我国农民的群体性抗争已进入“以法抗争”23阶段,明确了农民群体性抗争的政治化倾向。根据对鲁县林场纠纷事件的调查与分析,我们认为于建嵘对农民群体性抗争行为的认识存在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悲壮英雄主义色彩,其人文关怀大于学术总结。

理论研究的目的不仅是对特定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的解释和总结,而且要为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类的生存状态提供理论指导。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地区频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对鲁县林场产权纠纷事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引发农民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原因已经不是乡村场域要素的关联与碰撞,而是由治理结构的内在张力引发的农民群体性表达行为。所以,要想化解农村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必须进行制度变革,建构农民群体性表达的制度化渠道。这就要求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设计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从最近几年中国政府的群体性防控经验来看,似乎走向了反面。

随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0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等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集预警、应急和事后处置为一体的技术防控体系。特别是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防控群体性事件已经进入干部政绩考评体系,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群体性抗争事件的高度重视。但是,这种技术型防空并不能消解治理结构带来的内在张力。也就是说,在不变革乡村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各级政府在群体性抗争事件中的政治责任,势必造成基层政府利用对暴力的过分倚重来换取社会秩序表面稳定的假象,最终导致于建嵘意义上的“刚性稳定”。按照于建嵘的解释,所谓“刚性稳定”是指“刚性稳定以垄断政治权力为目标,以僵硬稳定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为了实现和保持刚性稳定,执政者追求并强化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试图对社会进行绝对管治。”24这种处置方式,必然为农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抗争事件埋下伏笔。

注释:

1 于建嵘,裴宜理:《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载《南风窗》,2008年第20期。

2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xxi.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4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17页。

5 按照惯例,本文对涉及到的地名和人名均作了处理。

6 1980年7月19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唐丰林场扩建计划任务书的批复》。

7 2004年8月5日,鲁县大寨乡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宁志学《给县委县政府的一封信》。

8 1976年4月日,国营唐丰林场与余庄大队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

9 1983年1月25日,国营鲁县马西林场与大寨乡余庄村签订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

10 1982年12月7日,《关于(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援建项目一号分项目)鲁县准备工作说明书》。

11 1981年12月5日,《鲁县革命委员会关于请求给唐丰林场(扩建)安排投资的报告》。

12 访谈笔录:鲁县大寨乡余庄村村民、抗争精英张公安,2009/08/16。

13 根据华北地区的气候条件,白杨树成材一般经过七年的时间。前三年,因为树苗尚小,可以在树苗之间的空地上种植庄稼和经济作物,这样的地块叫做“林间地”。等到了第四年,白杨树的高度已经足以遮蔽阳光,树与树之间的空地便不能再用来种植任何作物。

14 访谈笔录:鲁县大寨乡大寨村党支部书记王敬之,2009/08/09。

15 和农作物相比,白杨树的根系十分发达,它们更能有效吸收土壤中的养分。

16 访谈笔录:大寨乡杨庄村村民夏保印,2009/08/17。

17 1980年3月9日,《鲁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国营唐丰林场扩建的请示报告》。

18 时任鲁县大寨公社革命委员会主任,是林场扩建征地的直接执行者。

19 2004年8月6日,《余庄、杨庄、尧头等全体村民给鲁县人民政府的信》。

20 [印度] 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0页。

21 [美]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页。

22 同2。

23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文史博览(理论)》,2008年第12期。

24 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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