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不外乎三个:人均收入的提高、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虽然这些指标频频遭到非经济学家的批评,但一般经济学家对这些批评并不采取认真对待的态度。阿玛蒂亚·森是经济学家中的另类,他是为数不多的既在主流经济学界中享有很高声望,同时又能超乎经济学之外与其他社会科学家及人文学者对话的经济学家。在其新著《作为自由的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一书中,森对经济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以他的自由观为核心对发展进行了重新定义。他以流畅的笔触和雄辩的逻辑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主题,这就是,发展是对人的全面自由的追求。这样的一个主题注定了这本书的影响将远远超出经济学的范畴,使得它成为发展研究中的一部里程碑似的著作。
然而,当森沉湎于对发展的哲学思考的时候,他对其理论在实施层面的意义考虑极少;同时,在以自由这一个概念统一其发展观的时候,他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理论难题,出现一些逻辑上的矛盾。本文将首先介绍森的主要观点,然后对其理论给出一些评论。文章分成三节。第一节介绍森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第二节介绍他所讨论的几个专题,第三节是几个专题评论。
一、 发展与自由
发展不仅仅是人均收入的提高。森举预期寿命的例子以说明之。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为815美元,预期寿命为71岁(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斯里兰卡的人均收入与中国相当,预期寿命为73岁;巴西的人均收入为2800美元,预期寿命却只有65岁;南非的人均收入高达3000美元,预期寿命也只有65岁。再者,美国黑人的收入虽然在美国相对较低,但肯定超过大部分中国人和印度人的收入,但是,美国黑人男性在各个年龄组的死亡概率都超过中国和印度克拉拉(Kerala)邦同年龄组男性的死亡概率。从人均收入来看,中国、印度和斯里兰卡无疑属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列。但是,人不是单面的经济人,而是具有多重追求的社会人。经济目标只是他的追求之一,而健康、教育、不受他人压迫、自由迁徙、自由表达以及自我实现等等也是他所追求的目标。森将人的全面追求统一在自由这一概念之下。
对自由的定义是多面的。最保守的自由观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观,其当代代表人物是冯·哈耶克。在他那里,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哈耶克,1997:第4页)自由的反面是一种强制,因此是一种恶。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不受这种恶的强制;没有这种恶的打扰,一个人就是自由的。因此,一个流浪汉是自由的,一个饥荒中的难民是自由的,出卖女儿以抵债的杨白劳也是自由的,而且,他们的自由和比尔·盖茨的自由并无二致。但是,一个饥民的自由意味着什么?难道是“自由地去选择死亡”吗?显然,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是过分地狭窄了。柏林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被动自由,一种是主动自由。被动自由即是古典自由,道出了自由使人免于他人侵害的一面。主动自由指的是人的能动的一面,即一个人能做什么(Berlin, 1969)。显然,饥民所享有的仅仅是被动自由,而没有主动自由。
森对自由的理解和柏林一致,他将被动自由和主动自由分别称为自由的过程方面和自由的能力方面,并特别关注自由的能力方面。“能力”(capability)这个概念在森的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是在《作为自由的发展》这本书里提出来的,而是森在较早的时候为了寻找替代功利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和罗尔斯主义的新的公正理论而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一个人的‘能力’指的是可供一个人获取的不同的功能组合。能力同时是一种自由:一种达到不同功能组合的重要自由(或用不太正式的语言来说,是追求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Sen, 1999:第75页) 森举例说,从表面上看,一个富有的人的自愿节食和一个穷人的被迫捱饿在所达到的功能上是一样的,但是,前者完全有能力选择多吃一些,因此,他比后者拥有一个更大的“能力集”。
森提出能力这个概念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避免了功利主义者的效用所引起的歧义。效用完全是一种心理状态,如果我们将公正理论建立在效用比较的基础上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个花花公子能够玩出许多花样,他从边际上的一元钱上所得到的效用比一个残疾人高,功利主义因此要求社会把本该给予残疾人的这一元钱给花花公子。能力不是一种愉悦,而是关于一个人选择集的度量,因此避免了效用比较的问题。 另一方面,能力也不同于罗尔斯的基本物品。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1991),罗尔斯试图在最大最小原则的基础上构造一个新的社会公正理论。但是,众所周知,这个原则的后果是完全平均主义。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罗尔斯提出了基本物品的概念。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基本物品包括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一些基本的物质产品。罗尔斯把最大最小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本物品的范围之内。基本物品的定义消除了个人间效用的比较,但同时也放弃了对人们利用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异的关注。森试图弱补这一点。他的能力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而且包括这个人使用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比如,一个双腿残疾的人无论多么有钱也无法自如地在没有轮椅坡道的街上移动;他虽然拥有了物品,但却没有拥有使用这些物品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森的能力不一定是仅指个人能力,在上述例子中,他的能力取决于社会所提供的帮助的多寡。
森对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以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古典主义进行了批判。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不同于我们一般所见的,他认为,功利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效用的可比性,而在于它的信息基(information base)太窄。功利主义只关注福利一项指标,而忽略了其它指标,如自由、平等和权利等等。对于罗尔斯主义,森对自由优先原则提出了挑战。他的主要问题是,这个原则能否达到个体自由?面对一个饥肠辘辘的流浪汉,我们能要求他在自愿为奴以得到一餐饱饭和饿死之间选择后者吗?诺齐克(1974)认为,某些权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应得之物”(entitlements)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比如,财产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收益(包括继承所得到的收益)是不可侵犯的。诺齐克进一步指出,即使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会造成一定的个人损失,国家也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很难赞同这种不顾后果的简单的过程自由原则。……相反,在不忽视其它考虑——包括各种过程对人们实际所拥有的自由的实际影响——的情况下,关注结果可以赋予自由的实现或违背以很高的重要性(并且可能给后者以特别的亲睐)。”(Sen,1999:第66页)森认为,诺齐克的绝对权利观很难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森本人的能力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和西方兴起的新左派的主张一致。英国工党的理论家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中认为(吉登斯,2000),工党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投资型”的社会。在他看来,福利制度的目标不是救助穷人,而是重塑他们参加社会生产所必需的技能。这和森将公正理论建立在个人能力的比较基础上的主张不谋而合。在森那里,每个人的初始禀赋是不同的,但拉平禀赋分配不是公正的目标,而造就个人利用禀赋的平等能力才是目标。森不是左派经济学家,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使他的主张自然而然地和左派走到了一起。
二、 几个专题讨论
森在澄清了能力这一核心概念之后用几章的篇幅讨论了几个专门问题,如穷困、饥荒、市场和国家、民主、妇女地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和人权以及社会的承诺等。在本节里,我着重介绍四个专题:饥荒、贫困和能力的剥夺,市场和自由,文化差异的意义以及社会的承诺。
饥荒、贫困和对能力的剥夺
对于饥荒的研究是森得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贡献之一。 在《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森,2001),森提出了关于饥荒的索取权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根据这个理论,饥荒不仅仅在粮食供给量急剧下降时才会出现,即使当粮食人均供给量没有变化的时候,人口中的某一部分也会因收入的急剧下降或国家的强力干预而失去对食物的足够索取权,从而产生饥荒。森以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他所亲历的原印度孟加拉邦饥荒和七十年代孟加拉饥荒为例,证明它们的产生不是因为食物短缺造成的,而是因为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工人的工资大幅度下降造成的。
饥荒是对人的能力的完全剥夺,而贫困是对人的能力的慢性剥夺。森认为,以收入指标衡量的贫困是工具性的贫困,对贫困的实质性衡量必须使用关于能力的指标。这是因为,能力才是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而收入与能力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因有四。第一,收入与能力之间的关系,受个人的年龄、性别、社会角色、所处社区、地理环境以及其它相关条件的影响。第二,有些能力的丧失不仅意味着一个人失去获取收入的能力,而且意味着他将收入转化为功能的能力的丧失。如一个残疾人不仅失去了其部分获取收入的能力,而且失去了享受收入的部分能力。第三,家庭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均、尤其是对女性的歧视使得人均收入这一指标更加失去了意义。第四,收入的相对剥夺可能意味着能力的绝对剥夺。对于一个生活在富余国家的穷人而言,他可能因为无法进入主流社会而失去参与社会的能力。
森试图将贫困研究引导到更高的层次,这表现在他对失业的讨论中。失业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在发达国家是较容易补偿的,但是,失业不仅仅是收入的丧失,而且意味着精神折磨、工作热情的丧失、自卑以及疾病乃至死亡率的上升等等。欧洲的福利国家似乎仅仅关注失业的收入一面,而忽视了其它方面,其结果是较平等的收入而较高的失业率。美国恰恰相反,她对失业率不能容忍,但却能容忍较高的收入不平等。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差异,并且对各国的反贫困策略具有深远的意义。
市场与自由
经过苏东的巨变,人们一致认识到,市场是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一般人对市场的拥护来自对市场结果的评价,比如,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有效率,因此我们需要市场。森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同时也指出它的不足。他认为,我们需要市场,不仅是因为它产生好的结果,而且是因为市场为我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特别是自由择业的机会。“即使是那位资本主义的伟大批评者卡尔·马克思也把就业自由的产生看作是一项巨大的进步。”(Sen, 1999:第113页)森认为,剥夺人们的买卖、交易和寻求幸福生活的自由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的巨大失败。“这一基本认知先于我们能够或不能够证明的任何有关市场在收入、效用等等方面的最终结果的定理。”(Sen, 1999:第112页)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主要表现在经济和生活水平上。俄罗斯目前的预期寿命下降到只有五十八岁,低于印度和孟加拉国;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人民也没有选择回到旧体制去,十几年来的选举结果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计划经济的失败更多地体现在对人民基本自由的剥夺上。
对于市场的结果,森认为我们不仅可以从效用的角度来考察,而且可以、也应该从自由的角度来考察。市场对自由选择的保护已经为我们保证了过程的自由,而市场的运作结果将给我们带来个人能力方面的效率。在一篇文章中(Sen,1993),森证明,在阿罗-德布鲁的一般均衡框架内,市场可以达到个人在自由(能力)方面的帕累托最优境界。显然,当我们对自由进行适当的定义之后,森的这个结论是没有什么新奇之处的。然而,正如布罗姆利(1996)和张五常(Chueng, 1974)所指出的,帕累托最优不是一个衡量经济制度好坏的指标,因为任何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也好,社会主义也好——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更具体地,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取决于禀赋分配的起始状态,其结果可能是很不平等的。森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此加以了论述,认为我们应该对市场的结果进行仔细的考察。有意思的是,他举亚当·斯密对高利贷的反感来作为例子。斯密虽然认为个人的自利行为可以达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但他也要求国家对最高利率进行限制,因为否则的话社会资金就会流入挥霍者之手,产生浪费。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为此专门给斯密写了一封长信,劝导他相信市场的能力。森认为,我们当然不必赞同斯密的观点,但应该从他那里学到一些东西,避免市场分配中所产生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个相信市场缺陷的人是不会对市场配置也产生无效率这一判断产生怀疑的。比如,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个体出于私利的选择就往往产生无效的资源配置(环境污染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森的告戒是,我们在拥护市场的同时应该对其后果进行仔细的考察。在这里,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市场配置的结果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应该考虑全体公民的利益。
文化差异的意义
以李光耀和马哈蒂尔为代表的一些亚洲政治家强调文化差异的作用,并将亚洲价值作为有别于西方价值的道德和文化体系,以此为亚洲不同于西方的政治制度辩护。和许多人一样,森不认为存在统一的亚洲价值,更重要的是,他试图证明亚洲和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他首先说明,西方独特论是“由今及古”的错误论断。西方当代的基本价值观是在启蒙运动之后形成的,在此之前,欧洲与亚洲在思想方面的差别并不是那么大。比如,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讨论个人自由,一方面是个人自由的价值,另一方面是个人自由的平等。亚里士多德推崇前者,但他对妇女和奴隶的排斥使得他对后者没有任何贡献。相反,亚洲的古代思想家们也不都排斥个人自由。佛教给予很大的自由思考的空间。中国虽然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其他倡导自由思考的思想家如庄子等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即使是在儒家思想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自由思考的余地。当子路问孔子如何伺奉君主时,孔子回答说:“勿欺也,而犯之。” 的确,儒家所推崇的忠君思想不是愚忠,而是直言相谏。森告诉我们,当我们在做东西方文化比较的时候,“真正的问题不是亚洲传统中是否包含不自由的成份,而是自由取向的成份是否不存在于亚洲传统之中。”(Sen,1999: 第234页)就不自由的成份而言,孔子的思想大概不会超过柏拉图的思想。
森对那种将民主作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即使是很穷的人也懂得珍惜他的政治权利,印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许多研究(包括森本人的研究)都表明,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民主的价值不仅仅是经济的。除了民主的规范价值,森强调民主的工具价值和建设角色。民主的工具价值在于防止因政府政策失误而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森在许多场合谈到对中国1959-1962年饥荒的评价,认为信息交流不畅是导致那场饥荒的重要原因。的确,倘若毛泽东在庐山上听了彭德怀的批评,情况可能大不一样。民主的建设性角色在于,公开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就公共政策达成共识,从而也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施。森举了印度克拉拉邦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这个邦的生育率只有1.7,低于中国1.9的水平,但这个邦达到如此低的生育率不是通过强制,而是通过宣传教育进而形成新的社会价值达到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不仅仅是对民众的尊重,而且是对政府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帮助。
社会承诺
将个体自由作为发展的目标需要社会的承诺。如果没有必要的公共设施加以辅助,一个残疾人是不可能象正常人那样生活的;一个濒于死亡的饥民如果没有食品援助就只能走向死亡;一个山区的失学儿童没有社会的帮助就永远也念不完小学;等等。但是,一个问题自然产生了:难道一个人不应该为他自己负责吗?的确,如果一个人完全被社会所照顾起来,他本人可能会失去许多东西,如创造激情、自尊等等。然而,一个失去了能力的人是无法承担责任的。一个失学儿童不仅仅是失去了就学的权利,而且失去了进行有赖于读写能力的决策的能力;一个没有医疗保险的成年人无法避免疾病的折磨,因此也失去了为他自己和别人做事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需要自由。所以,要求社会支持以扩展人们的自由的理由可以看作是要求而不是反对个人责任的理由。”(Sen,1999:第284页)
既然我们要求社会的承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可能是社会如何分配个体自由,毕竟,一个人自由的增加就可能意味着另一个人自由的减少。因此,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是必要的。关于这一点,森总结了四点意见。第一,个体自由是衡量社会成就的主要指标,这是他在本书所表达的主要观点。第二,个体自由观点是具有弹性的,而且有一些目标之间是有冲突的。比如,更平等的自由和提高所有人的自由之间就可能是不相容的。但是,不同于其他理论家,森并不想为此提供一个单一的评判原则,比如象功利主义那样最大化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第三,关于一个社会的公正的标准需要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讨论,因此,保证公开讨论的基本政治权利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最后,以基本自由为目标的发展观不可避免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人的能动的一面,而不是仅仅把人看作是发展的成果的被动接受者。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森,2000)一书中提出人的“能动”(agency)的一面,并在本书中继续使用这个词。森是在agency这个词的古义上使用它的,意指人是一个能够思考和参与的主体,而不是被动接收的客体。发展的自由观强调对人的能力的培养,意义在于提高人进行主动参与的能动性。森在这里提醒我们,尽管增加个体自由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将对一部分人的帮助看作是对他们的施舍,或者更直接地将他们看作是无行为能力的被动接受者,为他们安排他们的生活选择。“拒绝一个孩子接受基本教育或一个病人接受基本医疗的机会是社会责任的失误,但是,如何利用教育和健康则只能是由个人自己来决定。”(Sen,1999:第288页)显然,森在这里既不赞成诺齐克的保守主义的最小国家观点,也不赞成剥夺个人选择自由的传统社会主义,这使得他再次和主张第三条道路的新社会民主主义者(如吉登斯)站在了一起。
三、 几点评论
森在本书中的贡献不在于他对现存的发展观所做的批判,因为这种批判在经济学之外比比皆是。他的贡献在于在以能力这一概念为核心的自由观之下将发展的不同侧面——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的——统一在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之中。当发展的目标被确定为对人的自由的扩展的时候,我们就不可能只关注经济增长,而必须同时关注社会和政治的进步。这是森在本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但是,森的理论也不是没有纰漏的。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来对此进行讨论。它们是广义自由与狭义自由问题、能力的比较问题、自由的层次问题以及自由分配的公正问题。
狭义自由与广义自由
自由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狭义自由是和外在的限制、特别是人身限制相对立的。在这里,“外在的”这一限定词是很重要的,它排除了由于个人自身的原因所产生的“不自由”的感觉。比如,一位失恋的青年会感到非常得不自由,因为他无法得到他心目中的女孩的青睐;同样,一位精神失常者在他人看来也是不自由的,因为他的思考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受到限制。但是,以狭义的自由观之,这样的不自由者实际上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没有受到外在的限制。但是,强调外在的限制无需回到哈耶克的被动自由观,而是可以包括自由的被动和主动两个方面。统一这两方面的核心概念是个人的选择集,即可供个人选择的权利、物品及其组合的多样性。按照被动自由的逻辑,只要一个人的选择集没有被他人所限制,则一个人就是自由的;当我们加上主动自由的时候,即使是没有他人的限制我们也可以谈论一个人自由的多寡:一个拥有更多权利和选择机会的人比另一个拥有较少权利和选择机会的人拥有更多的自由。
森没有采纳上述狭义自由的定义,而是采纳了一个广义自由的定义。在他看来,自由不仅因个人选择集的大小而异,而且因个人将选择转换为有意义的功能的能力而异。比如,一个人的自由不仅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收入的数量,而且取决于他将收入转化为有意义的目的——如接受教育——的能力。然而,这样一个广义的自由定义会产生一定的问题。比如,在同等条件下——同样的学校、同样的老师、同样的家庭背景,一个孩子可能就是比另一个孩子学习成绩差,从而后者就能上好大学而前者就是上不了大学,因为人的智力具有天然的差异性。但是,我们能因此说前者比后者更不自由吗?按照森的自由观,我们必须给这个问题一个肯定的回答。然而,这样的回答有两个问题。首先,它不符合我们通常对自由的认识,因此容易引起语义的混乱。其次,更重要的是,承认前一个孩子的不自由并不能为公共政策提供一个良好的指南。如果我们要提高这个孩子的自由的水平,我们就必须建更多的大学。但是,这样的一种政策取向实际上是在抹杀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好处:对于这个较笨的孩子来说,对他和对社会来说都最好的办法可能是让他接受中等技术教育,成为一个熟练工人而不是技术员或工程师。
因此,广义的自由观在语义和政策两个层面都存在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对自由的定义必须止于个人的自我感觉或行为,而只关注对个人的外在限制。同时,对某些自然所施于个人的限制也应排除在我们的讨论之外:我们无法到太空去旅行,可是,承认这样的不自由对我们在地球上的生活有什么意义呢?森将能力置于自由的中心位置的做法恰恰是冲破了第一个限制,这样做不仅引起了对这个概念本身的认识混乱,而且也对他的公正理论产生了不利影响。
能力的比较问题
如前文所指出的,森之所以提出能力这个概念,是因为他不满于以效用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和以基本物品为基础的罗尔斯主义。能力这个概念虽然克服了功利主义和罗尔斯主义狭隘的信息基的问题,但它没有避免罗尔斯的基本物品的加总问题,也没有避免功利主义的效用比较问题。正如森自己所指出的,能力指的是一束能力,因此必然存在如何给不同能力分配权重以产生一个单一的评判指标的问题。当然,比起个人间的比较来,加总问题是一个小问题。由于能力不仅包括个人的选择集,而且包括个人将选择转化为目的的能力,能力之间的比较就会出现问题。在罗尔斯的基本物品那里,社会可以漠视个人利用这些物品的能力,森提出能力这个概念是想消除这种漠视。但是,转化和利用物品的能力因人而异,社会究竟应该以谁的能力为评判标准呢?在这里,森的能力并不比功利主义的效用更容易处理。事实上,森对功利主义过窄的信息基的批评本身就有过火之处。在现代经济学中,效用并不特指人的感官愉悦,而是个人对一组物品的有用性的加总排序。功利主义的信息基已经体现在物品——既可以是物理存在,也可以是非物理存在,如权利——的多样性上了。我们不能因为功利主义使用了个人对这些物品的加总排序而否定它对多样性的肯定。因此,森以能力代替效用和基本物品的努力并没有为我们解决公正问题提供实质性的进步。
但是,这不等于说能力这个概念是没有意义的。作为公共和发展政策的一个指导思想,能力这个概念的意义是显著的。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它将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进步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这是本文多次提到的。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它将政府的注意力引导到对公民能力的培养上来。比如,扶贫的目标不应该是仅仅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而是要提高他们创造收入的能力,哪怕这样做可能暂时减缓贫困人口收入的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远较提高那里的就业水平有效。再比如,对于下岗工人的救助不是对他们的施舍,而是保存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生产能力。因此,森的能力概念对当今中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自由的层次
森对诺齐克的绝对权利和罗尔斯的权利优先观都进行了批判,在他自己的能力框架内,所有自由项都具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在行文中,森时而不得不承认,一些自由项的地位优先于其它自由项。比如,他强调公开讨论在形成公正的社会评判标准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将公民的民主权利摆在了优先地位。事实上,将所有自由项摆在同等地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内在的矛盾。
就理论而言,一些自由项是以另一些自由项的实现为前提的。比如,一个人能够自由地选择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衣食无忧的前提之上的,对于一个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家之主而言,超乎糊口的选择不过是梦想而已。其它例子俯拾皆是,一个最贴近中国现实的例子是,过去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以他们选择空间的扩大为前提的。这是我们可以从二十年改革历程中得到的少数几个共识之一。因此,将所有自由项摆在同等地位会使我们失去总结和探讨因果关系的能力;同时,这样做也掩盖了不同自由项之间的冲突问题。森当然也注意到自由项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评价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的问题,我在下一小节将专门予以讨论。在此想指出的是,对自由项之间冲突的忽视削弱了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因为它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在不同自由项之间进行取舍。相反,将所有自由项摆在同等地位极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统治者所利用,从而导致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所担心的奴役假追求自由之名而登堂入室的景象。由于各自由项并无先后之分,但它们之间又必须有所取舍,统治者就可以假追求某些个人自由——如过上富足的生活——之名而压制个人的其它自由。斯大林统治之下的苏联不就是一个例子吗?就连日本军国主义者在大肆入侵亚洲各国的时候也不忘声称自己是在把亚洲人民从西方列强的奴役之下解放出来。
为了避免以上难题,我们有必要就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区分两种自由:可保护的自由和可交换的自由。可保护的自由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一员所必须具有的自由,它的实施不会影响其他人的自由,同时,一个人拥有的自由必须也是他人可以同时拥有的,因此它在人群中的分配必须是平等的。对于这种自由,国家必须加以保护,因为否则的话就会产生人与人之间与生俱来的不平等。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对自由的保护也止于这种自由,因为国家超乎平等而对某些人的自由的保护必定会伤害其他一些人的自由。因此,可保护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与哈耶克和柏林的被动自由是一致的。可交换的自由是除可保护自由之外的所有自由项,对于这些自由项而言,一些人的所得就意味着另一些人的所失,因此它们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转换,尽管每个人对一个自由项的评价可能是不同的。国家无法保证每个人享有同样多的可交换自由,对于它们的分配需要一个关于公正的理论,这是下一小节所要讨论的内容。
自由分配中的公正问题
森虽然注意到自由分配中的公正问题,但拒绝提供一个关于公正的理论,而情愿将这个问题交由公民的公开讨论来解决。但是,公民的讨论能否产生一个关于公正的标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所发表的观点只能代表他自己或至多他所从属的组织或阶层,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依赖一个社会选择机制来对个人偏好进行加总,以形成一个社会偏好。即使这样的一个社会选择机制确实像森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于现实当中(即阿罗不可能定理失效),我们也很难保证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偏好会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比如,对于多数原则的一个经典批评是,两个富人联合起来就可以剥夺一个穷人的财富。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悖森的初衷,森本人也对此进行了批判(森,2000)。
事实上,任何社会选择过程都不是由个体偏好直接向社会偏好转化的过程,而是要经过政党政治的渲染和过滤。对于多数人而言,关于世界好坏的评判不完全是自发的,而是受其他人、政党或媒体的诱导而形成的。但是,政党和媒体不是盲动的,而是有明确的主张或倾向。此时,一个关于公正的理论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中国正在经历一个急剧分化的过程,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是整合社会冲突所必不可少的。森的新书对我们设计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极富参考价值,但没有为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整合利益冲突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这是这本书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