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句实话,自打《南方周末》全文发表了王彬彬先生的文章,我就一直替汪晖教授捏把汗──像他那样死不开口,硬扛着,恐怕不是个事。为什么不是个事?因为“抄袭剽窃”这四个字,搁在一位学者身上,还真是个事。这些年,咱们大学校园里,事儿可不少。一会儿是学生把老师给杀了,一会儿是老师把学生给睡了。但这些都好办。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该公判的公判,该私了的私了。私了之后,该干吗干吗。不能教书,还可以搞研究。抄袭剽窃就不同了。如果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那就像警察严刑逼供、出纳挪用公款、医生闹出人命,还能不能再吃这碗饭,也都成了问题。
汪晖先生这会儿,就可能有这种危险。
这就要拯救。只不过,像先前“挺汪派”那样整,是不灵的。什么“王彬彬动机不纯”,什么“王彬彬态度不好”,什么“八十年代还不规范”,什么“某某派趁机整人”,全是帮倒忙!汪晖如果没抄,你直接告王彬彬诽谤就行了,扯这些淡做什么?绕开正题胡搅蛮缠,不讲事实反咬一口,只能让我这样原本半信半疑的,反倒相信王彬彬所说是真。这可真是弱智!小沈阳的裤子,都不带这么跑偏的!
所以,当我在6月6日的《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上,看到林毓生先生的主张,真是举双手赞成。对,就应该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来审理此案。因为非如此,不能还汪晖一个清白,如果他当真清白的话。
这可不是虚情假意。实际上,在我看来,端正学风固然重要,保护人权也同样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借此机会,建立防止学术腐败的有效机制,制定解决学术争端的游戏规则。汪案之所以久拖不决,只能靠媒体来评论和呼吁,不就是因为缺这两个吗?
问题是,这个“专门委员会”,应该是啥样的呢?
我想,首先,它应该是客观、公正、中立的。因此,甭管是谁建的,挂在谁的名下,都应该是“只对公众和事实负责”的“独立机构”。谁都别来打什么“招呼”,委员会也不听“招呼”。在弄清楚事实之前,委员会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这是“立场”。
第二是“组成”。委员会的委员,诚如林毓生先生所说,应该是“享有清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但我认为,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非同行委员,甚至可以考虑聘请理工科教授和海外学者参加。实际上,认定是否抄袭,并不一定需要本学科专业知识。相反,如果全是同行,都有利害关系,万一搞“潜规则”咋办?当然,委员会名单应该公示。涉嫌抄袭者、被抄袭者和举报人,包括汪晖教授,都有权申请某位或某些委员回避。
第三是“任务”。委员会的惟一任务,是弄清事实,即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学术惯例,讨论“汪晖抄袭”的说法是否成立。与此无关的话题,比如汪晖的学术成就等等,均不在讨论之列,也不应写进决议。
第四是“程序”。委员会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汪晖教授的答辩权和申诉权,王彬彬教授及其他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汪、王双方和其他人,都有权提供新的证据,发表新的意见,但只能谈程序和事实。如有从动机、态度、门户之见、派别斗争等角度节外生枝者,应在警告三次后,取消其发言权。
第五是“决议”。为避免议而不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委员会决议”。结论,可以有成立、不成立、存疑、不算抄袭但不规范等。但应“逐条判定”,不能“混为一谈”。表决和撰写结论时,应实行“实名制”。所有的意见,包括不同的认定,也包括相同认定的不同理由,都应该实名写进结论。比方说,某某认为是“抄袭”,某某认为是“失范”,理由是什么,等等。最后,这份决议,理所当然地应该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布。
总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应该是“独立调查,无罪推定,就事论事,公开负责”。这样做,无论对汪晖、对王彬彬、对学术界、对被侵权人,以及对报道此事的媒体,都是公平的。事实上,如果委员会认定“抄袭不能成立”,汪晖教授就可以松口气了。如果认定“抄袭成立”呢?能拯救他的,恐怕也只有他自己。
其实那也简单,就是承认错误,公开道歉。
承认错误也不丢人。死不认错,那才是神仙都救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