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大多数人当时认可的观念的性行为,常常被人们用最强烈的道德语言加以谴责。比较常见的,是将实施这种另类性行为的人斥为“禽兽”。举例来说,对那些在各自都自愿的情况下互换性伴侣的男男女女,很多人就对他们的行为感到“令人作呕”,因为据说他(她)们各自“看起来衣冠楚楚像个人,其实没有人性只有兽性”。在这里,谴责者之所以把禽兽概念引入话语,就是认为这个概念和他们在道德上极端负面评价的立场有逻辑的关系。
这样的性道德话语,在中国很流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可以经常听到。所以,稍微分析一下这种话语逻辑背后预设的前提假设,是很有意义的。由于这样的谴责不涉及所涉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也就不讨论法律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原话做一个粗略的规范化处理,而变成如下的一组有推论关系的判断:
只有一对一的性关系模式才是人类性关系的模式,其它种种性关系模式都是禽兽性关系的模式。
人如果采取禽兽性关系的模式,就丧失了人性保留了兽性。
丧失了人性的人是不道德的。
性伴侣互换属于禽兽性关系的模式。
所以性伴侣互换是不道德的。
在上面五条中,1)以事实判断的样式出现,意欲陈述一个公认的事实。2)是表述了这样一个看法:性关系模式在判别人性与兽性时是关键性的。3)表述的是某种道德判断的原则,断定了“丧失人性必然不道德”。因为这一条涉及更为复杂的道德形上学问题,我们先把它搁置起来作为更为系统的学术探讨的论题。其它两条是由前三条逻辑演绎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必独立讨论。这样,在这里我们暂且先考察1)和2)两条陈述就可以了。
既然1)意图陈述一个事实,那么,它到底是否符合事实呢?事实如何,只能靠观察得出,好像是研究人与动物性关系模式的生物学家们的事。但令人吃惊的是,无论这些生物学家告诉我们什么,都对我们下边的推理毫无用处!
如果生物学家告诉我们,所有人都是实行男女之间一对一的性关系,只有人之外的动物才有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性关系,那么,人就不可能采取禽兽的性关系模式,那么,人也就不可能实行性伴侣交换了。这样的话,如果你发现有“人”实行性伴侣交换,那一定是你的判断错误:或者你把人当成了兽,或者你把兽当成了人,如果你相信生物学家的“事实判断”的话。
如果生物学家告诉我们1)表述的事实判断是错的,那我们当然也就不能拿它作为推理的前提。其实我们都知道,作为事实判断,1)就是错的。不然,假如这种说法正确,现在的阿拉伯人和半个世纪以前的中国人都实行一夫多妻制,就都不是人,而是禽兽了。
问题出在哪里呢?把1)和2)放在一起看,我们就知道,原来,1)看起来像是事实判断,其实是表达了一种做出这个陈述的人对人的性关系模式的好恶。与2)合在一起,这里要表达的,首先是这样的一个意思:“人有实行各种模式性关系的可能,但只有一对一的性关系模式才是人应该采纳的”。这样的话,“禽兽”这个词消失了。那么,“禽兽”这个词,在这里又有何特殊的意义呢?我们现在就要看看隐藏在陈述2)后边的假设了。
假定“人如果采取禽兽性关系的模式,就丧失了人性保留了兽性”这句话是正确的,那么,它就预设了以下两个判断的正确:1)人高于其它动物的地方主要是在性行为的模式上有所不同,而不是在于人拥有自由意志、自我意识、理性情感精神心智等方面动物缺乏的属性;2)如果有人在生物习性的任一方面不和其它动物区别开来,他(她)就丧失了人性。
先看看第一个假设有多少合理的成分。我们知道,如果人真的在某种意义上高于其它动物的话,人的精神心智方面的秉赋必定是决定性的,而生物学方面的不同都属于本能的范畴,不是人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之所在。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让我们断定,一对一的性关系模式是区分我们人类与兽类的关键?如果真是如此,人类就只能在性关系的模式上来定义自身的独特性了,精神心智方面的东西倒变得无关紧要了。如果我们相信人真的高于动物,那么,我们必然在人的精神方面去找我们的独特性,而不会在性关系的生物学层面去寻找。在性关系模式上定义人之为人的“高级”,在观念上不但没有把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反而把人从精神存在的高贵领域拉回到动物的生理层面去了。
第二个假设,是关于如何在我们的行动中与禽兽相区别以保持人性的看法,与第一个假设有关系,但没有直接涉及到人类地位的“高”或“低”的问题。谁都不会否认,我们在很多方面看起来与其他动物有明显区别,在另外很多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如果我们没在本来就和其它动物没啥区别的方面刻意制造区别,是否就是丧失了人性呢?做个类比,有些上海人曾经以为自己很特别,把上海之外的人都叫做“乡下人”。这些上海人的想法到底是否明智我们先不说,但如果他们中有人发现乡下人吃香蕉的肉而不吃香蕉皮,就故意只吃香蕉皮而把肉仍了,以免自己变成“乡下人”,那就让人哭笑不得了。狗在地上走,我们不必为了要和狗区别开来就非要乘飞机;猴子吃野果,我们也不必拒绝吃野果,只要这些野果美味可口有益于健康。同样道理,性功能本来就是我们与其它动物共有的,为何非要刻意加以区别?和上面所说的道理一样,要刻意在这些方面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人,就有可能是不知道自己还有精神层面的人的独特性了。
由此看来,至少,我们经常听到的这类对非标准性关系模式的道德谴责,貌似讲理,其实并没有在理性分析面前过得了关的理由。但是,道德评判是最需要讲理的地方。也许,只有一对一的性关系最合符道德(这一点还很不确定),但我们可千万不能在没讲清道理之前就强迫他人就范。不然,你反对的人和事是否违反道德还不清楚,你自己就毫无疑问地做了违反道德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