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学术造假,就要有多少学术打假,谁在学术里造多少假,这人就该挨多少打,虽然这里的说法比较修辞化,但其中包含的道理是自明的。学术造假就其本身来说是绝对的恶,所以学术打假就其本身来说是绝对的善。如果有人是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只是并且应当是随人们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变迁的无原则的约定,因而在学术打假之是非问题上可以“见仁见智”,那么我们就要质疑他们在学术界的身份资格了。
然而,到底什么算是学术造假?学术之真假与学术批评学术争鸣之间有何种关系?学术打靶又指的是什么呢?在这个笔谈里,我不可能对这些问题有实质性的论证,但这也不妨碍我试着抛出引玉之砖。
一、两种假要穷追猛打
学术造假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就是我们当今中国最熟知的剽窃抄袭之类的造假。这一类的造假,基本上属于偷盗行为,在盗窃的基础上再行欺骗。就其盗窃方面来讲,与一般的偷盗一样,其实质,就是将别人的东西趁人不知拿过来据为己有。只是,一般的东西被偷就成了赃物,被拿走了,原来的物主就失去它了。也就是说,原物主控制此物的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的可及性完全转移到盗窃者那里去了。而学术著作的著作权的错位基本不会造成其中学术内容的效用功能之可及性的转移,因为作为社会公器的学术,其知识或思想内容的价值的可及性与著作权本来就是相分离的。只要是发表了的学术成果,其学术上的价值效用谁也没能力独自主宰。所以,剽窃者在这里要得到的不是学术本身的价值,而是与学术创造活动相联系的社会身份价值。在身份认同方面的虚假,使这种盗窃附上了欺骗的性质。因而,学术上的偷盗,基本属于人对人的道义上的侵犯,而与学术内容的效用无必然的关联。由此看来,剽窃抄袭的恶,存在于假冒者与真实作者以及所有可能被假冒者的假冒身份误导的人的关系之中。比如说,俄国总统普京升任总统之前为了获得博士学位抄袭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著作的俄文译本,既不会对原来的学术成果的价值造成负面的影响,也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被阻隔了对此学术成果的使用。但普京的抄袭行为,却是对原著作者的道义上的侵犯,也是对原来相信他的博士资格的所有其他人的道义上的侵犯,
第二种的造假不属于偷窃,而纯属欺骗:这就是以伪造或篡改的经验证据冒充真实的证据。韩国的“克隆之父”黄禹锡捏造实验数据,就是近期最为人知的例子。这样的欺骗,有不同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给某种预想的结论提供貌似的支持、或给公众造成当事人进行了原创性学术研究的印象、甚至干脆就是为了多写文章凑数,等等。在历史(包括学术史)学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的各领域,经验证据经常是学术判断的主要根据,以编造或篡改的所谓“证据”或“数据”来造假,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读者相信错误的或缺乏证据的结论。这样的欺骗行为,既从道义上侵犯了任何阅读其著述的人的尊严,也在功利效用方面损害了被其所谓的学术成果误导的人们的利益和与此相连的公众利益。
很显然,以上两种蓄意制造出来的学术之假,当事人都是不择手段地满足某种地位认同的标准或社会期望。刚才我举了两个国外的例子,但在今日中国这样的造假行为已近泛滥。所以我们要随时把这些造假者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他们成为众矢之的。这样的学术打假天经地义,我们应该坚持不懈,不能有半点的含糊。
二、学术打靶:正常学术的应有之义
学术打假,是对破坏学术的人和事的反击。但是为了学术的建树我们还必须主动出击,这里我们打击的对象是学术内容本身的假。这种正常学术活动中的出击就不能叫做“打假”了,而应称作“打靶”。
因为学术研究的目的是求真,我们当然要排除学术中的假。正常的学术研究,就是发现假命题,发现并论证真命题。处在无限发展过程中的学术,必然存在假的成分要我们去发现去纠正,因为我们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判断真假的过程总有可能出错,就是我们拥有了真理,我们也不能够确定地知道这就是真理。这种认识论的困境,哲学家们自古至今都知道的,正因为如此,认知意义上的彻底的怀疑论从来都困扰着我们。到了后现代思想家那里,这种困惑已不再是困惑,而是变成了一种理直气壮的姿态。但是,正如我以前说过的那样,不管后现代的认知相对主义喧哗有多热闹,大多数学术研究者还是在一板一眼地求证自己命题之真和对立命题之假,因为这个求真的传统是学术活动的灵魂,抛弃了它就等于抛弃了学术本身。当然,这里的“真”是各命题的真值,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追求真理”的终极性的“真”已很不相同了。
在实证科学领域,命题的真确性大都以观察和实验得到的经验数据作为判准,因而研究者之间的争论并不总显得必不可少。在人文学术领域,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是理念的王国,命题真确性的判准是论证过程的说服力,而此种说服力基于前提的明见性和逻辑的自恰性。而明见性和逻辑性的强弱,只有在初看起来似乎具有同等说服力但又互不相容的命题系统之间的交锋论辩的过程中,才有望得到充分展现。真理不见得总是愈辩愈明,但在人文学术领域真理不辨是肯定不会明的,关于这一点,密尔在《论自由》中有过强有力的论证。因而,在人文学术领域,要形成一个有大作为的可持续的学术共同体,学者之间的常规性的相互间善意的学术批评,就是必不可少的了。这里涉及的,正是知识生产机制问题的关键所在。人文学术只有经过有来有回的“打靶”互动,才有学术的积累、理论的更新。真正的学术传统,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
我从美国归来的第二年,我所在的中山大学哲学系动员本人、张华夏教授、陈少明教授各写一篇“靶子论文”,网上贴出后,在世界范围内专门征集“打靶文章”,反应强烈。张华夏教授的靶子论文和回应者撰写的打靶文章已结集出版,本人撰写的靶子论文《实在论的最后崩溃——从虚拟实在谈起》也已收到十几篇高质量的打靶文章,并已在网上公之于众。是的,我们不仅不怕挨打,而且一开始就主动“找抽”,这种行为基于我们对哲学学术的内在要求的理解之上。
三、意识形态中立不是价值中立
在学术界流行一种对价值与学术关系的错误理解,这就是认为学术都是价值中立的。马克斯·韦伯关于实证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被盲目地推广到所有的学术领域。这种盲目推广,主要是源于一种混淆,一种价值与意识形态的混淆。其实,意识形态中可以包含很多的价值成分,但价值并不一定都是意识形态。从古至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密尔、罗尔斯、哈贝马斯等等大学问家,都从事过系统的价值系统的建立与辩护的学术工作。哲学理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就是专门用来为人类的行动寻找、建立、和论证有学理根据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系统的,这里大致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大部分。正是为了把普遍有效的价值与意识形态偏见区分开来,这些理念领域的大学问家才坚持不懈地探究善恶判断以及个人和集体行为正当性的理性根据。所以,为普遍价值寻找学理根据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我们摆脱意识形态的陷阱。这样的话,价值与意识形态两者之间哪能混同呢?
不过,如果把价值中立理解成避免在没有任何学理根据的情况下任意预设某种价值前提,那就不成问题了。哲学中的实践理性的运用,虽然是为了寻求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但一开始并不能预设任何价值判断的有效性。这里所说的“价值”,不是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上的事实上正在流行的行为规范。哲学家对这些流行的所谓“价值”,首先采取一种批判的不信任的态度,因为他们要在最后对这些流行的所谓“价值”进行判决,保留有学理根据的部分,拒斥没有学理根据的属于意识形态或文化偏好的部分。
所以,学术批评应该包括对各种价值观的理性根据的批判性质疑,学术辩护也包括对某种价值原则或系统的学理根据的辩护。在这里,意识形态中立在任何领域都要坚持,而价值中立,在其完整的意义上,不适用于实践理性范畴内的学术研究。
四、真打靶、假打靶、打假靶
有了以上的分析,我们就知道什么是正常的学术批评范围内的真正的学术打靶了。在这里,打靶者经常用到的方法是,指出对方的推理错误、逻辑矛盾、前提偏颇、公设缺乏自明性、与更可信的其他原则相左,等等。这就是完全以学理为根据的对学术靶子中的可能的论据或论证过程的质疑,通过论辩来获得对命题真确性的澄清和认定。
于是,我们就知道,有些貌似学术打靶的言论,其实是假打靶。比如说,1)贴贬义标签、扣 “主义” 帽子等,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服务于特定意识形态的政治批判之举,不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2)直接以某种冒充成学术的意识形态教条当作学术真确性的标准,以宣布对方的观点不符合这些教条来代替学术批评,此乃又一学术批评的宿敌也;3)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置之于死地而后快,更是我们常见的偷天换日的伎俩;4)此外,批评者首先预设另一种理论的权威性,然后说明对方的观点不符合所谓权威性理论的结论,但对该理论权威性的根据不做出学理上的论证,也是一种拙劣的行为。显而易见,诸如此类的所谓“学术批评”,属于假打靶,我们应该将其拒之于学术殿堂的大门之外。
当然,学术批评的范围要比学术打靶宽得多。像对某种学术活动的社会文化功能的评述、对学术成果的经济或政治效用的评估等等,虽与刚才所说的学术打靶无关,也都属正常的学术批评。但是,另一种与学术有关的话语,即对作者的动机的分析和批判,能否被看作是正常学术批评的份内之事呢?
我认为,作为对学术行为的一般性的文化批评,动机分析是可以被允许的,但这种分析不能针对某个具体的人的某个具体的学术观点。对具体学术观点的学理范围内的学术批评,只应涉及表述此观点的命题本身的论据的可靠性。至于作者坚持此种观点的心理动机,属于不可被外人所观察或证实的第一人称的内隐世界,与观点本身的学理根据无关,不应牵扯。我们见到过的冒充学术批评的很多人身攻击,就常常是在挖掘作者的“险恶用心”。
说到作者动机问题,还关涉到一类在人文学术领域中的特殊的假。这种假与作者的认识能力无关,首先也不是存在于作者与他人的关系之中,而是存在于作者的信念与他自己著作中的学术内容的关系之中。这里我所指的是,著作人故意说自己不相信的话、亦即说违心的话,而这种违心话却以学术的面目出现。这种假,并不是所说的话的内容必定为假,而是作者把自己断定为假的命题说成是真命题,或把自己断定为真的命题说成假命题。至于他自己的断定到底正确与否,在这里倒是无关紧要的。有时歪打正着,也是可能的。这样的言不由衷之假,往往是出于对某种意识形态的维护或迎合、或对其他源自内心或外界的非学术力量的屈从。
还有一种类似的假,那就是列奥·施特劳斯所说的哲人的“高贵的谎言”。施特劳斯及其追随者提倡“隐微写作”,就是借“显白写作”传递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让心有灵犀的同道读出隐喻中的所谓“真理”,而只让一般的读者读出文中的字面意义,亦即让他们相信“谎言”。
对于以上两种与作者动机相关的假,我们应该如何开展学术批评呢?我们只好权把假话当真话了,如果其字面上的谬误确实值得关注的话。问题是,在原则上,这两类作者是不能参与我们的正常学术批评活动的,因为他们从事的主要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策略性行动”而非“沟通性行动”,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做的并不是真正的学术。但由于他们的言说都以“沟通性”的姿态出现,我们如果不想对他们表达的具体内容置之不理的话,就只能以“沟通性”的方式对待“策略性行动”了。当然,这样的学术批评,是错位的批评,在这里我们只能无奈地将错就错“打假靶”了。
总之,在严肃认真负责任的学术批评中,我们要真打靶,不要假打靶、偶尔打假靶也还可以考虑。只是,从学术打假到学术打靶,我们都要有板有眼击中要害,千万不能“顾左右而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