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网络实名”不如“网络实名优待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22 次 更新时间:2010-05-1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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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进入专栏)  

“网络实名”利害辨

任何事物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一分为二,有利有弊。互联网也不例外。

数码信息技术的确大幅度地扩大了言论的自由度,但同时也或多或少减轻了言论的责任感。因此,互联网既有利于人与人之间互相理解的沟通,也提供了侵害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机会,甚至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行为的温床,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戒备的沟壑。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手段还可以加强监督的功能,形成“视线的陷阱”,使得社会控制的效率空前提高。正是自由、责任以及规制犬牙交错的复杂关系,诱发了围绕“网络实名制”的激烈争论。

在日本和韩国,导入网络实名制的提案之所以赢得大多数公民的支持,原因在于表达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已经确立,而对表达自由的滥用行径开始蔓延,酿成“过犹不及”的氛围。其中“电脑空间欺负人”(Cyber-bullying)现象尤其令人厌恶,却无法杜绝。这种微观层面的侵犯人权现象在韩国已经导致好几个演艺界人士自杀,成为该国2007年通过网络实名制法案的直接契机。

中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个意义上,引进网络实名制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否则,网吧以及空港、酒店的自由上网终端就有可能“公共厕所”化,甚至成为戴震早就留意到的那种“以理杀人”的作案工具。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即我们应该严格区别私人攻击与公共监督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范畴,不能对网络里的大鸣大放(包括过激化的批评)一概持否定或压抑的态度,也不能把严格的真实性作为那些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发表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制度化的主流媒体尚未充分开放言路的情况下,对网络舆论不能不放松一些,以免出现龚自珍所谓“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局面。

虽然匿名者对政府进行造谣诽谤的行径同样不能容许,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公共事务中还是应该将表达自由原则放在价值序列的优先位置。如果导入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不是保障微观人权,而是通过网络的限制本人认证制度来加强政府的无限制权力,怎样能得到网民的多数支持呢?

仅从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确是因匿名而活泼的。互联网里纵横交错的言路,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形成了不同意见就说服力进行竞争的格局。BBS上的涂鸦和跟帖,在客观上导致了规范文本的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角色互换,迫使政府在进行决策时更加注意匿名化的普遍听众(universal audience)的反应。

在中国,哈贝马斯所设想的那种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主要呈现于虚拟空间。如果推行网络实名制,会不会破坏已经成形的“意见市场”,带来思想的沉寂和单调化?这个问题值得反复斟酌。

为了防止上述弊端,在导入网络实名制之前,首先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使之不至于名存实亡,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容许版主任意删帖和屏蔽,还要确保互联网之外的公众媒体也能开放言路,鼓励实名建言的公益精神。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推行网络实名制才不会招致“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非议,才不会在电脑空间里造成鸦雀无声的单调乏味。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与其勉强建立网络实名制,毋宁先推行“网络实名优待制”,通过因势利导、循名求实而逐步改善话语空间,以避免仓卒行事带来“名至实不归”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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