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5 次 更新时间:2010-05-03 18:26

进入专题: 农民工   收入差距  

田丰  

提要:本文选择2008年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中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样本,使用布朗分解方法解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重点解答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研究发现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是总体收入差距的主要部分,而入职户籍门槛是阻碍农民工进入公有制单位,获取较高收入的重要原因。在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内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占总体收入差距比例不大。人力资本差异能够解释收入差距的36.2%,说明人力资本要素虽然能够影响到收入状况,但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并未完全形成。

关键词:城市工人;农民工;收入差距

一、问题的提出和已有的研究

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存在的城乡不公平的社会现象逐渐消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也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和“铁饭碗”的企业固定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的比重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8年的74.8%(国家统计局,2009a )。这为2.25亿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国家统计局,2009b )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就业机会。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劳动力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可以通过缩小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边际生产率差别,从而缩小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实现,因而劳动力流动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机制(蔡昉,2005)。然而,现实社会中,农村劳动力流动没有改变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从统计数据来看,2000年之后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仍然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2.79增加到2008年的3.31,这说明经济学理论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2000年的2253.4元增加到2008年的4706.6元,增加2.1倍;同时,工资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31%上升到2008年的39%.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前三季度数据,即便在农民工就业遭遇困境的情况下,工资性收入也占到农村居民收入的55%左右,比2008年同期增加了9.9%(孙靓,2009),可见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由2002年的64%下降到了2007年的51%(朱长存、马敬芝,2009),说明农民工工资收入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在解释收入差距的诸多理论中,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两个占据主流地位的理论。在人力资本理论的解释框架下,人力资本指的是劳动力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健康水平等,而教育是其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研究认为,农民工在教育程度和劳动技能上与城市工人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韩俊,2009),教育程度差异是造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德姆希尔等,2009);同时,农民工内部也会因为人力资本的不同而产生一定的收入差异(周其仁,1997)。明瑟尔(Mincer,1970)将人力资本与收入联系起来,建立教育收益率指标,并证明在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个体收入差异是人力资本差异在价格上的反映。按照明瑟尔分析逻辑推理,如果城乡之间能够形成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那么个体的教育收益率应当趋于一致。阿普尔顿等(Appletonet al.,2004)根据1999年全国城市数据的分析发现,城市中城镇居民与农民工的教育收益率已非常接近,城镇居民的教育收益率为6%,农民工教育收益率为5.6%.武向荣根据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调查数据分析则发现,城市职工的教育收益率为7.64%,农民工的教育收益率为5.26%,两者人力资本要素的回报率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武向荣,2009)。研究者在分析结果上的不一致意味着中国是否存在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是有疑问的。

人力资本理论对人力资本回报率的解释是建立在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刘精明结合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过程和对人力资本收益的分析,认为“国家权力和市场力量常常以不同的结合形态相互交织在一起,通过不同的方式改变着各分割部门的结构特征和劳动力市场条件,从而共同决定着当前人力资本回报的基本格局及其变化路径”(刘精明,2006)。刘精明的研究旨在说明中国仍然存在着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因素。

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强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属性、强调社会制度和其他社会性因素对劳动报酬和就业的重要影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阻断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行业和职业间横向自由流动,因而产生工资差异和工资歧视问题(赖德胜,1996;蔡昉等,2001;杨宜勇,2001),导致农村居民的教育收益率一直低于城市居民(李实、李文彬,1994;李春玲,2003)。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依然存在,两者职业流动机会还不平等,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并未完全形成(王春光,2006)。

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框架下,研究者使用不同的调查数据和分析方法,对按户籍分组的劳动者收入差距进行实证研究。王美艳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2002年在五个城市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外来劳动力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的全部工资差异中劳动力市场歧视造成的收入差距占43%,同时,还发现就业岗位间的工资差异对总工资差异的作用(59%),大于就业岗位内的工资差异的作用(41%)(王美艳,2005);谢嗣胜、姚先国利用在浙江省2003-2004年的调查数据,使用Oaxaca、Blinder 以及Cotton分解的方法,发现劳动力市场歧视能够解释企业中城市工与农民工一半以上的收入差异(谢嗣胜、姚先国,2006);邓曲恒利用中国社科院2002年的CHIP数据使用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发现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收入差异的大部分是劳动力市场歧视造成的(邓曲恒,2007)。

总结以往对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其结论正如蔡昉所说:“中国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或者发育过程本身也造成了特殊的就业和工资歧视现象。当劳动力大规模地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发生,而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制度尚未彻底改革时,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后来者,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着双重的歧视,既在岗位获得上受到‘进入’歧视,在工资待遇上也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蔡昉,2005)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使用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重点是使用布朗分解方法解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异的形成机制,并力图分析就职门槛和同工不同酬对于收入差距形成的影响程度。

二、研究设计和假设

布劳认为社会分化有两种形式:不平等和异质性,在两个异质性群体的比较上,在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情况下,对异质性群体仅能作出的论断就是关于它们之间的差异的描述(布劳,1991)。套用于中国现实,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按照户籍制度划分的异质性群体,他们在教育程度、收入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

加之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居民多从农业户籍转化为非农户籍的城市居民,更加大了两组人群之间的人力资本差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两组人群之间是不可比的。

韩俊对此也有相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由于文化程度与从事的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严格意义上说,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具有可比性(韩俊,2009)。而前文回溯的研究中,大部分都没有严格区分城市居民与农民工,或者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状况,如德姆希尔等人分解了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收入差异,认为受教育水平差异是造成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德姆希尔等,2009)。这种不加区分的分析方法实际上夸大了人力资本和教育程度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的影响。

不可比的另一原因是研究对象处于不同的行业和职业位置,以往研究往往将城市职工与农民工、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收入进行比较,然而,这两个群体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职业甚至工种的分布上有较大差异,这两个群体内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只有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职业类型和工作岗位上具有共性的前提下,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异才具有身份上的或社会阶层上的意义。

因此,本文将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界定为处于劳动力年龄、从事一线生产和服务工作、有工资收入的工人群体这样狭义的概念之中。这两个群体的共同之处都是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如果按照阶层来理解的话,都属于工人阶层,这样减少了不同阶层差异的影响,两个异质性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状况有所缩小,分析所获得的结果将更为合理。

文献回溯发现,影响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是人力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割两个因素,即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分割都对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差异有所影响。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分割是如何发挥混合作用的。在狭义的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界定下,他们同属于社会阶层中的工人阶层,在企业或者单位内部同属于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作者,这样便去除了所处社会阶层的不同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所以,收入差异可以较为清楚地分为两个部分: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和单位内部的收入差异。

以往研究表明,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的重要表现为公有制单位的收入水平要高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收入水平。其中公有制单位工人人力资本较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对年均增长趋势和实际增长指数分析发现,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都要明显高于乡镇企业(姚先国、盛乐,2003)。单位内部的收入差异也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另一个是同工不同酬,其原因之一是农民工与城市工在户籍基础上形成的身份差异。

收入差异分解为单位之间收入差异和单位内部收入差异,是在城市工人和农民工已经进入单位之后的考虑,在进入单位之前,还存在着机会的不平等,不同类型劳动人口进入不同单位的机会不同,即所谓的入职门槛。机会不同也可能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户籍制度导致非农户籍人口更有可能进入收入水平较高的公有制单位,二是人力资本较高的人能够进入更高回报的单位。

至此,本文已经建立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人力资本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影响机制分析框架,即将收入差距分成单位之间和单位内部两个部分,其形成过程必须经历两个关键环节——入职环节和工作环节,两个部分和两个环节均会受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人力资本的双重影响。在此分析框架下,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实现不仅仅是户籍制本身,而可能是由户籍制度限制、进入高收入企业机会和不平等人力资本收益共同形成的(见图1)。

据此,本文提出四个研究假设:

1.存在以户籍为标志的入职门槛,即在同等人力资本情况下,城市工人有更多机会进入较高收入的公有制单位。

2.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存在收入差异,即单位内部的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

3.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同等人力资本条件下,进入不同单位类型的概率造成的。

4.人力资本差异也是造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

…………

五、结论与讨论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及农村劳动力流动既没有缩小城乡间收入差距,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工人收入高于农民工的情况。劳动力市场是一个抽象的,不能为人所直接观察到的某个客体,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必然要通过某种实际的客体与劳动者相互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收入分配(劳动力价格)。换言之,收入是企业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劳动力价格,抑或是借助非市场化方式导致的劳动力价格扭曲。

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多种因素混合作用的结果,户籍、企业和人力资本等因素均能够对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形成机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异,必须理清不同因素对他们收入差距影响的作用机制。

布朗分解可以将收入差异的形成分解为不同因素的影响,并区分不同因素影响的重要程度。本文认为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收入为人力资本和户籍制度所共同决定,收入差距的产生既有人力资本差异的影响,也有户籍制度歧视的作用,并均可以体现在两个具体环节——入职门槛和同工不同酬。入职门槛是检验户籍制度和人力资本在进入较高收入的单位就业时的不同作用;同工不同酬是检验户籍制度和人力资本在同一单位内部收入决定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在使用Multinomial Logit 模型预测,检验在入职环节是否明显存在不同户籍工人进入不同所有制单位机会的差异时,发现如果让城市工人依照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就职条件,那么只有8.61%的城市工人会进入公有制单位,比实际上在公有制单位就职的42.46%低33.8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以农民工在公有制单位的就职条件,只有大约20%的城市工人能够在现有的岗位上就业。这验证了公有制单位在招录工人时主要限定户籍作为入职门槛,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是次要的,这意味着在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本与工作岗位之间还没有实现最有效的匹配方式。许多较高人力资本的农村劳动力却获得了要求比自己人力资本更低的工作职位,劳动力市场由于户籍制度的分割而损失了市场配置的效率。

然后,分析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入职之后工作收入的差异,发现在相同的单位体制内部,在同等人力资本前提下,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异很小,这说明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经有所改观,单位内部的户籍歧视基本消失,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异占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的绝大部分。

这意味着在不考虑入职门槛的情况下,人力资本在单位内部的收入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即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按照人力资本的高低分配的,户籍性质在单位内部对收入的影响是次要的。

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人力资本与户籍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入职环节,户籍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在工作环节,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两者发挥次要作用的时候,也能够间接影响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了人力资本与户籍两个因素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的不同影响程度之后,对人力资本和户籍对收入差异的直接和间接作用加以汇总。分析发现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中,大约38.2%的收入差异是由于个体特征,即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这也印证了城市工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要高于农民工,这部分由于城市工人的人力资本高于农民工所造成的收入差异,属于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所造成收入差异的合理性因素。

户籍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主要是通过两者进入收入较高的公有制单位的机会(概率)不同,进而在单位内部按照人力资本分配形成的收入差异,这部分差异占到收入差距总体的61.2%.这部分差异是由于社会制度和企业所设定的户籍限制造成的,属于劳动力市场分割在收入形成机制中的不合理因素。

本研究重点在于解答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和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情况下,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收入差异依然存在,其形成过程却改头换面。在同等岗位、同等人力资本前提下,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收入差异大幅减少,更突出了户籍造成入职机会差异对收入差异的影响,也解答了之前学者(谢桂华,2007)在研究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异时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在限定了工作岗位(一线工作)、社会阶层(工人阶层)和收入标准(小时工资)的条件下,布朗分解的过程实际上是用人力资本和户籍作为收入的主要决定因素,分析人力资本和户籍借助企业在入职和工作两个环节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收入差距产生的不同作用。

此外,在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差异研究内容中,收入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社会保障状况、企业福利、劳动条件等重要差异并未展现。在分析框架上,本文将企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纳入,但由于使用的数据源自一个全国性抽样调查,并非以企业为单位设计,企业相关信息的缺失使得无法深入分析企业对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的影响。调查样本规模有限也增加了布朗分解在统计方法上犯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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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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