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通化钢铁总经理陈国君被愤怒的职工围殴致死。八个多月后,当时曾用一块水泥砖拍向陈国君头部的通钢普通职工,年过半百的纪宜刚,作为惟一被告,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对纪宜刚是否公平?他的家属已经提出上诉;这样的判决能否让地下的陈国君满意?他的家属已经在上访。
就在法庭审判背后,时间并未因陈国君之死而停止。遭遇重创的民营企业建龙钢铁虽然退出,但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新的并购主角——国有钢铁企业——已经加入,围绕着通钢进行着复杂的利益博弈,要让通钢尽快完成改制。这样的努力是否太匆忙了一些?
通钢改制至少涉及五方权力、权利与利益主体,而各方的诉求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
第一方,吉林省政府。通钢的改制被该省列入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似乎从一开始就由省级机关主导。因为,通钢改制决定着该省钢铁工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基本布局,因而省政府倾向于尽快完成改制,扩大产能。
第二方,潜在的并购者。不论是谁,它都希望尽可能压低并购价格,尤其重要的是,控制未来的人力成本,缩减职工数量。而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借助权力。
第三方,通化市政府。通钢是该市重要的经济增长与财政来源,尤其重要的是,该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占该市人口相当比例,企业的剧烈变化可能对通化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冲击。基于这种考虑,它也许并不希望匆忙推动改制,且有可能倾向于有限度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尽管它同样希望这个企业创造出更高产值。
第四方,通钢原高级管理层。他们长期服务于该企业,自然在其中积累了巨大的权力和利益,形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改制如果由通化市主导,他们可能会积极配合,因为他们在本市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由吉林省政府主导的改制,却未必能仔细地照顾到这些人的权力和利益。
第五方,通钢上万工人及其家属。他们的生计完全依赖通钢的工作,而改制必然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身份。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隐含着政府对职工福利的一份保障承诺,一旦丧失这一身份,承诺自然落空。即便并购方承诺职工当下无须下岗,职工也不敢排除未来被下岗的可能。正是这样的担心、恐惧,引发了去年7月的狂暴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五方与通钢的利害关系趋向于加强。再看各方在通钢改制谈判中的参与权,却呈现相反趋势。也就是说,在通钢改制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利益与权力-权利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失衡状态:利害关系比较强的各方,参与改制谈判的权利、能力却相对较弱。
正是这样的企业改制之制度框架,导致了去年的悲剧。但现在,有关方面仍继续用这样的制度框架,匆忙推进通钢的改制进程。
此一事实让人们不能不沮丧地承认,诸多官员、企业家过分缺乏学习能力。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开始,由于内部人控制与忽视劳工权益,这些改制措施当时就曾引起相当程度的社会骚动。
2003年-2004年,围绕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学界、舆论界又曾爆发过一场影响广泛的争论。争论的起因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广泛存在的权力主导、内部人控制、自卖自买、忽视劳工权益等现象,这些现象让很多民众对市场化产生了幻灭感,有人甚至说,改革共识由此破灭。
仅仅为了挽救市场化的声誉,国企改制也须另建制度框架。必须建立公开而广泛的决策参与机制,尤其是让职工可以参与改制方案之制订过程。不错,从政府和潜在并购方的角度看,职工参与改制决策必然增加谈判与改制的成本,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改制甚至可能搁浅——在中欧就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国有企业改制本就不是一项单纯的经济工作,不应单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进行算计。
国企改制的理论设计与过去进行的操作实践,过于迷信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效率概念。问题是,如同詹姆斯·布坎南所反问的:如果没有能够保证各方自愿交易的制度框架,效率从何谈起?
国有企业改制既然涉及利益的巨大调整,那么是否搭建了一个让利害各方平等参与的博弈平台,就是改制是否实现效率的重要判断指标。
如果没有公平的谈判、博弈,地方政府和并购方从匆忙进行的失衡改制过程中得到的只能是“效率幻象”:并购方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但它很可能要在某个环节付出巨大代价;地方政府以为可以获取政绩得分,实际上可能埋下了不满的地雷。
民众之所以对过去20多年来形成的财富格局多有不满,一项重要的刺激因素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之不公平。
今天,处于强势地位的各方,再也不应当刺激民众的这种情感了,人们普遍的不公平感随时都可能淹没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