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4月8日刊发的报道《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称,最近三年发生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血拆”官员竟然个个还在!官员问责制度为何在此失效,成了一个有令不行的“杯具”?
这大约是因为不可能停下暴力拆迁的脚步吧。土地开发、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已经绑架了中国的经济甚至“社会稳定”;地方财政对土地经济的依赖,使地方政府难以放弃巨大的卖地收益。说严重点,拆迁是一种体制之恶,代表了某个群体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有关方面不会轻易追究某个“尽职尽责”者的个人责任,否则将是对其自身逻辑的一种反动,对其群体利益的一种背叛。何况不问责的借口很好找,即自焚是个人的自主行为,与官员无关。
而唐福珍案中曾遭停职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不但已官复原职,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还贡献了几条雷人语录:“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她)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我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他为何如此自辩?也许因为坚决完成强拆,符合他本人的利益;唐福珍和日后还会出现的强拆对象,是他工作中的对立面,他难免一时失去同情心;人有将自己行为合理化的本能,算是种自我保护机制。但是,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他通篇的“冷静”话语中,看不到一点自我挣扎的痕迹、一点良心会受谴责的征兆?这让他自称的“当时非常惋惜和心痛”,也仿佛染上了置身事外的冷漠气味。钟昌林并不仅是一个符号式的抽象执法者,他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为何就能对同类的悲惨遭遇毫无歉意呢?
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长期浸淫在一套与民众脱节的陈旧官话中,思维形成了定势,认为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正当的,也借此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正当性。简单说,钟昌林已被“体制化”了。其二,对政府权力、民众权利等概念缺少现代意识。比如他似乎认为,公共利益总是大于私人利益的,并将唐福珍的维权理解为与法律“对立”,从而借唐的“不道德”和“不法”获得自身行为的正义性。其三,社会阶层的断裂已经形成了一种“我们-他们”的心理结构,人与人之间的分类化导致人失去了同情心,而将“他们”非人化。钟昌林就这样成功地变身为体制的一颗螺丝钉,并且心安理得地生活下去。这无疑是一出人性异化、丧失的悲剧。
这两重悲剧更是互相依存、互相影响的。任何制度离不开人的因素,而有同样想法的体制中人肯定远不止一个钟昌林,恐怕还包括对启动官员问责程序负有责任者和地方主政官员,包括土地经济政策的制订者和拆迁条例的立法官员,甚至更高级别官员。否则很难解释饱受批评的拆迁制度和强拆行为为何难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对官员异化无疑也有巨大作用,任何个人到了钟的位置,很难说就不会变得和他一样。个人若难以抗拒这种同化,就很难期待制度的改变,这似乎已形成一个“死结”。任其发展下去,拆迁等社会问题就会更加积重难返。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尽管钟昌林将唐福珍的死亡称为“法盲的悲剧”,但很明显,钟只是个僵化的法条主义者,只认对其有利的拆迁条例;他也不是真正尊重法律,否则不会对合法性本身存疑的城管执法如此理直气壮。实际上,钟昌林对法和执法的理解,让我想起法的一个经典定义,即“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虽然我国已经基本消灭了阶级,但拆迁条例这样的“恶法”和奉其为圭臬的执法者的存在,在我看来,却有让法条成为强势阶层“欺负”弱势者的工具之嫌。这种情况若得不到纠正,无疑会加快社会阶层的分裂和对立。
在唐福珍的悲剧之后,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他们的生命能换来什么?也许,在采取那种行为时,他们希望以“牺牲”自我的方式,还是能对政府形成压力,从而保住家庭利益,或者对侵权者产生某些警示作用。但出乎自焚者预料,实际情况却是:自焚对拆迁及补偿的结果毫无影响;所有“血拆”案官员未被问责或仅被问责“一阵子”;钟昌林们“有理有据”地拒绝道歉。“法盲”唐福珍女士若泉下有知,不知会不会后悔;若重来一次,她会不会转而选择暴力反抗?一旦暴力成为绝望的被拆迁者的首选或唯一之选,钟昌林也未必不会成为牺牲者,我们-他们之间未必不会形成新的“阶级对立”。而这是理智的人们绝不愿看到的。
因此,我们既要求不合理的拆迁制度尽快改变,也要求“血拆”官员们能够自我反省,不要再犯下“平庸之恶”。
原载《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