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64 次 更新时间:2010-03-01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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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进入专栏)  

之一

《佃农理论》是我学生时的论文习作,大约一九六六年五月动工,一九六七年四月交卷。那时在加州长堤大学任职,每星期要教十二课,又要在长堤艺术博物馆开什么个人摄影展览,所以真正下功夫的时间不到六个月。六六年的秋天,我有三个月听不知音,食不知味。

一九六七年九月到了芝加哥大学,见到那里的图书馆有很详尽的关于中国农业的资料,就补加了一章。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把该书精装面市时,已是一九六九年了。

《佃农理论》这本书有两个特色。其一是历久犹新:出版后三十年,该书及书内的文章每年还被引用大约二十次;另一方面,好些学者朋友认为该书是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理论的“始作俑者”。其二,作为一本“名著”,这本书的滞销可能破了世界纪录。

天下间怎会有这样可怜的事?一九六九年芝大出版社印制了一千本;世界各地的大学图书馆自动买了五百本;作者及其学生、朋友等买了大约三百本;二十五年后芝大出版社决定把版权交还给我时,竟然还有“货尾”三十多本送给我。可以这样说吧,真正在市场出售的,四分之一个世纪不到二百本!

今天朋友们要求重印,而北京的商务印书馆又花了三年时间搞中译本,我就闲笔回顾,好叫后学的知道《佃农理论》的一些往事。

一九五九年我进入洛杉矶加州大学,六一年学士,六二年硕士,六三年的春夏之交就考完了博士试。殊不知这势如破竹的进度,在博士试后却碰到铜墙铁壁:有整整三年的时间找不到自己满意的论文题材。

两年中我换了四个题材,到最后都放弃了。败走麦城,要不是因为理论上的困难解决不了(如风险的高低如何量度),就是资料不足(如林业的各种定价),或语言不通(如日本的明治维新),又或者是题材过于庞大(如香港的租务管制)。

这些强攻不下的题材,当时使我气馁。于今回顾,这些失败对我后来的学术生涯大有好处。这不仅使我在四个题材上成为一个准专家,而更重要的是对搜集资料学满了功夫。

一九六五年八月,心灰意冷之余,我放弃学术,公余之暇拿相机静坐在一个园林中搞摄影。六个月后卷土重来,在图书馆找到一些关于台湾农业的资料。那里一九四九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与农民的分成,规定地主不能超过农产品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令经济学者难以置信的,是在这政府硬性的约束下,农业产量急升。我当时怀疑那是台湾政府的数字游戏,要宣传一下国民党的优越性。但多方调查的结果,是产量上升的数字可信。政府管制,生产怎会上升的?

我想,要解释这个怪现象,第一步是要做出一个分成没有管制的租田理论,而分成租田就是佃农了。我没有参考有关的理论读物,只两天这理论就做了出来。我跟把分成的百分比管制加上去,在理论逻辑上生产竟然上升。这结论不容易相信,但反复查核理论的每一步,找不到有任何错漏的地方。

当时在长堤大学共享同一办公室的是Eldon Dvorak。我请他坐下来,逐点逐步地向他解释我的理论结构。他听得很用心,提出不少问题,我都答得清楚。几个小时后,他突然说:你的理论会引起地震!

对我来说,该理论的“创立”顺理成章,没有什幺新意。我只拿三个基本原则去推理。第一,我是艾智仁(A.A.Alchian 1914——)的入室弟子,又熟读高斯(R.H.Coase 1910——)的论著,当然明白产权对行为的重要性。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力是农民的私产,所以要从私产的局限入手。第二,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第三,农民之间要竞争,地主之间也要竞争,所以佃农合约中的条件(这包括分成的百分比),是在私产与竞争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我对这三个理论基础很执着,任何稍有分歧的推论都不考虑。所以在佃农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农户租用土地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皆是由上述的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佃农合约的条件了。

有了如上的佃农理论,我很容易知道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这是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大致一样。

但既然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呢?这是个浅而又不能不问的问题,后来触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研究。

佃农理论做得满意后,我就加入台湾土地改革的约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只几分钟就把问题弄清楚了。因为这约束是在原有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需增加劳力,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增加而有点补偿。这样,农产品就上升了。

我反复思考,找不到错处,就写了十一页纸,题为《佃农理论——引证于台湾的土地改革》,寄到加大作为博士论文的大纲。第一页预告了大纲内的六个结论。

一九六六年五月某日下午五时,加大为我的论文大纲开研讨会,到会者大约四十人,其中十多位是教授。教授们没有在会前读过早已拿到的大纲,因为他们一致认为第一页的六个结论全盘错了。

之二

当我听到教授们说六点皆错,就想:错一两点有可能,但说六点皆错就显得他们不明白。在会的人开始争论,但我只注意赫舒拉发(J.Hirshleifer 1925——)及艾智仁。他俩是本世纪的价格理论大师,不可能不明白我的理论。赫氏一言不发,想些什么,时而摇头,时而点头。艾氏木无表情,拿我的“大纲”翻阅。

争论的诸君主要是为了一点后来我才知道是老生想谈的:地主若收农户固定租金,付租后的生产剩余全归农户所有;但佃农分成,农户的所有生产都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其生产意图怎会不被削弱,所以佃农生产是比不上固定租金的。我说农户要竞争,说地主有选择权,他们听了等于没听,继续争吵下去。

两个小时后,第一个站在我那边的是H.Somers,很有点强辞夺理。他说:“没有教过史提芬的不准发言。我教过他,知道他不可能错得那样容易。”赫舒拉发跟说:“不要管第一页的六个结论,我们要从第二页的分析开始。”

第二页解释的是第三页的一个古怪图表,天下间从来没有出现过,好象是一条面包给人一片片地切开来的。我解释说:假如一个地主拥有一块很大的农地,若以佃农方式将整块地租给一个一家四口的小农户,地主的分成率会很高,因为小农户以低分成率而得的收入,足以使他不另谋高就。地主于是把大地切开,租给两户佃农,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总收入却会上升。

我跟代表地主再切下去,加上第三户佃农,地主分成率再下降,而总收入再增加。我又再切,赫舒拉发大声问:“你要将那块地分给无数的农户吗?”我答道:“不是的。农户愈多,地主的分成率愈低。开始时地主分成率下降会有较高的总收入,但到了某一点之后再切下去,地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了。只有一个农户数字使地主得到最高的总收入,而若其它情况不变的话,只有一个分成的百分比是与竞争没有冲突的。”

会上一时鸦雀无声。过了良久,赫舒拉发说:“我明白,我同意,但我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转到第四页,他们又吵起来了。晚上十时(研讨了五个小时),艾智仁一看手表,站起来,走了。其它的人皆去,余下来的只有E.Thompson。他是个奇才,会中反对得最激烈的是他。他继续和我争论,但我无心恋战,他说他的,我想我的。晚上十一时,我到加大邻近的一家餐室吃点东西,忍不住挂个电话到赫舒拉发家中,说我三年来认为可以交出去的论文大纲只有那十一页,但那么多人反对,感到很失望。他响应道:“其它的人怎样想我不知道,但我就没有见过自己的学生有这么精彩的论文。”

过了一夜,清早艾智仁给我电话,说我的理论与传统的是两回事。他要把我那十一页大纲在课堂上跟学生讨论,结果怎样再通知我。我当然高兴,而艾老当时的研究班学生大都是我的同学,不少是好事之徒。每过几天,就有同学给我电话,说没有谁找到我大纲内有任何错处。

过了一个月,艾老给我电话,说我可以动笔了,准备要写两年。我问他一年够不够;他说不够。论文八个月后就写完,艾老说是奇迹。他可不知道,要不是我当时全职教书,又搞什么摄影展览,再快三个月应该没有问题。

理论这回事,要不是想不出来,就是灵机一触,三几天就可鸣金收兵。我当时的困难不是佃农理论的本身,而是要怎样去验证这理论。验证这回事,要快也快不来。要是理论的主要含义被事实推翻了,理论怎样精彩也无补于事。这是艾、赫二师当年对我的严格要求。

我当时收集了不少关于台湾农业的生产数据,很详尽的,要怎样处理,怎样来验证自己创立的佃农理论,是不容易的工程。那时计算机正开始兴盛,一般写论文的学者,把数据大量地打上当时所用的纸咭上,一盒一盒的,然后由计算机统计分析后,选出自己认为可用的放进论文内。但这样做显然是自欺欺人,与科学扯不上关系,是令我鄙视的。

我当时想,自己为了好奇而在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上下了数年苦功,心领神会,究竟所学有没有用场自己总要知道。我又想,经济是一门科学;科学不是求对,而是求不被推翻。自己的佃农理论在逻辑上找不到错处,那么依照科学的方法,验证时我得设法把理论推翻,若推翻不了,理论就算是有用场。

一九六六年六月,我集中于以台湾土地改革的农业资料来推翻自己的佃农理论。

苦思两个星期,我写下可以推翻这理论的多个假说或含义。我想,这些含义那样清楚,用不什么高级的统计了,而把数据谱入计算机,所需时间多于用人手加加减减,乘乘除除——这样算出来的推翻了理论就再找题材吧。

一九六六年的暑期,我和一位学生助手从早到晚加加减减、乘乘除除,用的是当时的机械计算器,震耳欲聋。数以千计的数字,算出来的会否推翻理论的多个含义,要两三个月后才知道。

当时长堤大学的同事Eldon Dvorak知道我预先把多个推断写了下来,包括在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约束下,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会怎样转变,不同土地的收成会怎样转变,不同县区又会怎样不同,等等。他很替我担心,因为他知道我这个人在学术上很自信:对就对,错就错,懂说懂,不懂说不懂,从来不左闪右避的。

一九六六年十月初,所有数据的多个总结都算出来了,没有一项不是三个月前推断了的。成竹在胸,写论文是举手之劳。

之三

好些年后我才知道,凡是思维有了轮廓、资料实力充足而大可动笔之际,是我平生最快乐的时刻。这好比一个青年遇到一个自己喜欢而又愿意跟自己谈恋爱的女人,在要谈而还未谈之际也。但学术毕竟与女人不同:跟学术谈恋爱是苦恋。也是好些年后我才知道,以学术而言,明知是苦恋也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尝试的。

一九六六年十月我第一次尝试,事前可想不到,一旦正式下笔,思想的集中易发难收,昼夜不分,连自己要授课的时间也往往忘记了。当时在长堤共用同一办公室的Dvorak明白发生什么事,处处维护我。后来(大约四个月后)我要在长堤艺术博物馆开摄影个展,他替我从校方取得五百元资助,而又因为不够钱,亲自替我造了数十个木镜框。

论文第一章的初稿是六六年十一月完成的,隔行打字四十多页,寄到加大的赫舒拉发及艾智仁。过了一个星期找他们听意见。赫师一见我就赞个不休,把修改了少许的文稿交还给我。再去见艾师,他交还给我的文稿改得面目全非,用铅笔写得密密麻麻,没有一句完整无改的。我一看,差不多哭了出来。

不高兴地离开艾师,回到长堤家中,惘然若失,晚饭后坐在书桌前细读艾师在文稿上的修改与质疑,越看越心惊,越看越佩服,到全部消化了他的评语时,一看手表,已是隔日的上午十一时了。就这样,一夜之间我判若两人。

此前我曾经在英语行文上下过数年苦功,懂得舞文弄墨,但艾师的评语使我恍然而悟,知道舞文弄墨是大忌!模棱两可的字一概不能用,术语一定要有所解,思维要连贯,文字要简单,也要直写。后来论文交卷时的第一句——“这研究有两部分”——那种手起刀落、开门见山的文体,反映艾师的教诲。希望后学的人知道,简单直写说易颇易,说难甚难,但用起来其妙无穷也。

六六年十二月中旬写好了第一章的第二稿——是后来出书的第二章及第四章的一部分——自觉大有改进。(其实我每一稿都写五、六次。)艾师读后只简单地说:“将来替你写推荐信时我会说你懂得写明朗的文章。”我高兴万分,因为出自艾师之口是很高的评价。他一向认为绝大部分的文章都不堪一读,而又屡次强调思想要清晰,不容许任何拖泥带水的表达。任何人都懂得说文章要清楚,但办得到的却不多见。我从艾师学到的,是先要思想清晰,然后简单直写。

我见当时的第一章有独立性,又得艾、赫二师认可,就急不及待地寄到两个地方,希望发表。其一是高不可攀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说明只是论文开头的一部分,其余的还未动笔。该出版社的经济学编辑很快就回信,说只要余下的有相近的水平,他们乐意立刻出版。只看一章,不用评审,而出版社又那样大有名望,这回应朋友们都说是奇哉怪也。

其二是寄到大名鼎鼎的《美国经济学报》(American Economic Review)。过了两个月,编辑的回信是评审员认为文章不错,但众所周知,佃农分成的百分比是由风俗、习惯决定的,所以我要修改,以风俗习惯定分成率为依归。我想,要是我那样改,整篇文章就废了。我又想,那样大名的学报,主编和评审员怎可以没有大学一年级的水平?那是我在学术生涯上唯一的文章不被立刻取录的经验,而又因为这经验,我后来对“名”学报与不知名学报一视同仁,漠不关心。可不是吗?一篇有分量的文章,写后埋在地下三尺,总会有人发掘出来。

也是在六六年十二月,我在长堤奇怪地收到E.Domar寄来的邀请咭,要我在新年除夕到他家里聚会。他是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在经济发展学说上很有名,当时他在洛杉矶加州大学邻近的兰克公司造访一年。Domar的大名如雷贯耳,但他怎可以知道我这个人?依约赴会,见到的都是教授或兰克公司的人,学生只有我一个。独自在厅上一角喝酒,会到中途,听到Domar大声说:“谁是史提芬,请站出来。”我回应后他带我到厨房去,说:“赫舒拉发把你论文的一章给了我,我读后认为你不属于长堤。要不要到麻省来碰碰运气?”

过了几天收到Domar的信,说麻省理工没有空缺,但他已把我那一章寄给芝加哥大学的D.G.Johnson;他又说芝大每年有一个博士后的奖金,是要到芝大一年的,促我申请。Johnson是当代的农业经济大师,发表过另一套佃农理论。我在论文中毫不客气,说他的理论全盘错了,所以不便申请。

到了一九六七年三月,过了申请的限期,赫舒拉发给我电话,要我立刻申请。

赫师的盛情难却,我就寄出一封简单的信。两天后收到芝大经济系主任Harberger的电报,说我获该奖项,要我到芝大一年。不用付税,不用教书,没有任何职责,年薪八千当时极为可观(长堤“教餐死”的年薪,缴税后只得五千)。Harberger可不知道,只要芝大肯收容,一文不予我也会去的。

后来G.Tolley告诉我,Johnson看了我那一章之后,就不考虑其他的申请人,只等我的申请信。但在那一章,我对Johnson的批评下笔甚重。胸襟如此,使我肃然起敬。三十三年过去了,这样的胸襟我怎样也学不到!

之四

六十年代的博士后奖金与七十年代之后的很不一样。六十年代找工作易,找不用工作的奖金难。芝大的那项奖金,在我之前拿得的有阿罗(K.Arrow 1921-)、蒙代尔(R.Mundell 1932-)等人,是比较特别的了。问题是,我的论文当时只写了一小半,而该奖说明是“博士后”,怎幺办?

我硬头皮挂个电话到芝大给Harberger,说论文离交卷之期尚远,可否改迟一年。

他回应道:“芝大所有教职员都是先生或女士,从来没有谁管你什幺名衔的。”既然“博士”无足轻重,我就没有理由延期。然而,论文没有完工总是不妥,于是立刻赶工,六个星期后就写好了。

这段“赶工”包括论文最困难而自己又认为是最满意的一部分——出书时的第八章。这章的内容是前文提及过的、六六年暑期我和一位助手从早到晚加加减减的收获,其中验证理论的含意我早就想清楚了的。搁置了近半年,其间天天想,动起笔来很痛快。

该验证的困难是这样的。在台湾土地改革下,地主的分成被规限为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依照我的佃农理论,佃农劳力的边际产量会下降,而土地的边际产量会上升。这样一来,佃农劳力的边际产值会低于自耕劳力的边际产值,而佃农土地的边际产值则会高于自耕土地的边际产值——这二者违反了边际产值相等的市场规律。

问题是,边际产量只能在有控制的实验中出现,在真实世界是看不到的。我找到的所有数据,是土地的平均产量而不是边际产量。

困难的重点明显不过。我要以土地平均产量的转变来证实边际产量的转变,而又要把劳力与土地的边际产量分开。我手头上的详尽资料,是多种农作物的土地平均产量及其转变。要将这些看得到的平均转变来证实看不到的几种边际转变,是前人没有尝试过的。

这章写好后立刻寄给艾、赫二师,过几天就到加大去问意见。首先见赫师,他当然知道我的来意,说;“不要问我,刚才艾智仁到我这里来,把你验证的那一章捧到天上去。你去见他吧。”我兴高采烈地去找艾师,他竟然说:“我怎知道你文内的数据资料不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

赶回长堤,过一天的清早又到加大找艾师,把搜获的资料原版给他看。他竟然又说:“你怎知道这些资料不是台湾政府刻意制造出来的?”我被逼再与台湾的有关机构联络。

当我把细说收集资料的方法的台湾回信给艾师看时,他站起来,望出窗外,说:“我们早知你是可造之材,所以要严格一点。现在你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了。”

毫无疑问,验证理论的第八章最有分量。当我在一九六八年给夏理.庄逊(HJohnson 1923-1977)看时,他读到开头说文内要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转变来证实劳力与土地的边际产量转变,就下评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到章末,他再下评语:“这章真伟大!”

然而,《佃农理论》发表历三十年,虽然被引用不下五百次,但除了朋友外,从来没有人提到那第八章。这可能因为一般的学者对验证的方法不感兴趣,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对地方性的现象,如台湾或中国的农业,视若等闲,事不关己,己不劳心。当然,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什幺地区都同样重要。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那时以统计学发展出来的数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开始大行其道。我当时是门外汉,但有一位精于该道的同学(J.Pippenger)阅读了我那验证的一章后,说他有点怀疑统计学是否那样重要。后来在芝大H.Johnson读该章后也是那样说。九年之后,我因为作石油研究而在数量分析与统计学那方面学到不少,或起码知道这些学问的大概。在这里不妨跟后学的人说说有关的问题。

统计学有两个重要的用途,但也有一个弱点。重要用途之一,是好些时肉眼不容易看到的数字上的规律或结论,统计学可以明确地表达出来。当然,有些人的肉眼很厉害:他人看不出的规律,这些人可以一目了然。对那些肉眼平平的人来说,统计学的用场就倍为重要了。

第二个统计学的重要用途,是这门学问可以把很复杂的规律有系统地处理。当然,在今天,数之不尽的统计低手,舞数弄计,但求表演技巧,把简单不过的验证搞得一塌糊涂的。

统计学的主要弱点,是陷阱太多,其结论不大可靠!事实上,一般而言,统计的技巧用得越复杂、越湛深,其可靠性就越低。高手统计,永远是简单得出奇。

道理是颇为明显的。验证理论,统计学的方法有时可用有时不需要用,但一定先想出可以推翻理论的含意,要想得很详尽。今天后起之秀的困难,是他们认为自己既然统计技巧超凡,就不用去想什幺含意了。他们于是以电脑算出来的数字规律作结论。这是以事实解释事实——依照马歇尔(A.Marshall 1842-1924)所说,是卤莽而又无耻的。

理论的验证含意是要预先想出来的。有统计技巧的协助,锦上添花。

之五

我是一九六七年九月到芝加哥大学去的。当时芝大经济系实力之强,史无先例(恐怕也是后无来者,因为当年的同事,先后有八个获诺贝尔奖!)。从长堤到芝大去,我很有“大乡里出城”之感。

行前的整个暑期,我什幺也不干,半页书也不翻。芝大只给我一年合约,我得好好地利用、学习。我因此多事休息,养精蓄锐。可不是吗?一个在茶寮学艺的人,被邀请到少林寺去深造,若与那里的伙头陀动起手来,怎幺办?想不到,后来在芝大与那里的方丈大师多次较量,竟然可以打个平手。

我求学时的洛杉矶加大经济系,算是籍籍无名的了。但有两方面很特别。第一,依照赫舒拉发今天的回顾,他平生没有见过我在加大时那幺多的好学生聚在一起。

赫氏曾经在哈佛与芝大任教职,这评语应该有分量。因为有七、八个同学都是上上之选,大家日夕研讨好几年,功力再差也不会差到哪里去。事实上,到了芝大跟那里的“明星”学生研讨时,我发觉他们在价格理论上的功力,不及加大的同学。

其二是在加大时有三位老师,在我离开加大之后好几年变得举世知名。艾智仁是一个,赫舒拉发是一个,宾纳(K.Brunner 1916—1988)也是一个。纯从经济学上最重要的价格理论那方面看,在二十世纪是不容易找到比艾、赫二人合并更好的教导的。

上述的三位老师当年虽然名气不大,但对芝大的高手来说,却是另一回事了。

我到芝大后,他们知道我是艾、赫的入室弟子,就刮目相看。

在芝大我住在“国际宿舍”,很简陋,但既然晚睡早起,哪管住得怎样?安居后到芝大出版社找那里的经济学编辑,说论文已写好了。他很高兴,要立刻发表。

我跟去找D.G.Johnson,那位曾经发表过佃农理论的前辈,问他应否让论文立刻出书,还是多花些时间修改。他说要细想一下才能给我回应。

过了一天,Johnson找我,说:“我想过了。一般来说,写过了的题材,有像芝大出版社那样有地位的要发表,就应该发表而转到其它题材上去。但你的论文有可能是经典之作。相信我吧,有这种机会的人不多,就是你自己也可能不会再有这机会。所以我认为你应该多花一年时间去改进才发表。”我答应了。

其实在芝大的第一年中,我没有把论文“改进”,而是加长了大约四分之一。

芝大虽小,其图书馆的齐备是我平生仅见,应有尽有,而偶然找不到的书,他们总有办法在数天之内从其它图书馆借过来。有新的资料,补充论文就容易了。

从芝大的主体图书馆中我翻阅“旧案”,追查了经济学者二百年来在佃农理论那方面的思维。这工作构成了后来书中第三章有关经济思想史的大部分。

更重要的是芝大亚洲图书馆给我的启发。也许是时来运到,那里的中文书籍中有关中国农业的,很齐备,而其中是有一个故事的。

大约一九二五年,美国Cornell大学的一位农业教授——卜赛,J.L.Buck——带他的太太到中国去,在南京大学勾留了大约十年。这期间他对中国农业的研究大有所成,用英语发表了几本经典之作,使Cornell大学的农业经济系举世知名。(卜赛教授名气虽大,可及不上他那以写中国故事而拿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太太——PearlBuck,即赛珍珠。)

卜赛教授以英语发表的几本中国农业名着,在加大写论文时我当然熟读。然而,当年在南京大学,他是拿美国资助的研究金而大搞一手的——差不多整个南京大学农业系的员工及学生都参与该项调查研究。可以这样说吧:以卜赛教授为首的农业调查,其包括之广,其探讨之深,史无前例。

到芝大之前我不知道的,是卜赛教授的多个手下研究员也写书,是用中文发表的。在芝大的亚洲图书馆内,这些论着我有机会拜读,获益良多。

在加大的论文中,我探讨了为什幺选用佃农合约这个问题。但在芝大的南京大学的陈旧中文档案中,竟然有各种不同的农地租用合约的版本!有几个月的晚上,在芝大的国际宿舍内,我对这些合约发呆。后来把心一横,拿起笔,在纸上写下《交易的费用,风险的避免,与合约的选择》这个名目。这就是后来书中的第四章了。

这第四章是可以独立的。一九六八年秋天,我请女秘书把这章派给芝大的同事。

两天后史德拉(G.J.Stigler 1911-1991)给我电话,要我到他那以“残忍”知名的工作室(workshop)去研讨我这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

是在芝大的法律学院的课室“研讨”的,听众坐位高升,讲者坐于最低位,我先到,一看场面,就不由得心寒起来。到场的名家甚众。我只说了几句开场白,史德拉就大兴问罪之师。替我辩护的有艾智仁(他当时造访芝大),有H.Demsetz,也有其它的。两个小时他们吵个不休。我除了开场几句什幺也没有说。高斯(R.H.Coase 1910——)坐在我的面前,只在微笑,以示嘉许。

今天好些人说我很有争议性,冤哉枉也。六六年的十一页论文大纲,在加大到会者吵了五个小时;这次在芝大的史德拉“工作室”,他们又吵了两个小时。我自己连话也没有机会说,“争议”怎会扯到我这边来?

过了一天的中午,在芝大的教职员餐厅内,戴维德(A.Director1902-)从远处慢慢走到我的面前,说:“你昨天的文章是我几年来读到最重要的。”跟转身而去。

他可能不知道,我想“合约的选择”这问题,是因为作学生时听到他的关于连销(Tie-in Sales)的口述传统,心焉向往,得到启发。

不久前在哈佛谢世的Z.Griliches当时也在芝大,读了《合约的选择》一文,说:“你这文章将来可能把经济学改变了些什幺。”十多年前他来港一行,旧事重提,说:“六八年我说你那关于合约选择的文章会改变些什幺,说对了,因为今天的代办理论(Agency Theory)是从那里发展出来的。可惜大多数人不知道。”

之六

看官,你们认为一个发表了一些有创意、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文章的人,会觉得自己的影响是大还是小呢?自我为大是人之常情,所以你们会认为作者觉得自己有大影响。你们想错了。高斯与佛利民(M.Friedman1912-)屡次对我说他们的影响力甚小。理由简单不过:作者认为应该有大影响,所以影响再大也觉得是不够的。

抚心自问,我那《交易的费用,风险的避免,与合约的选择》一文,好的影响微不足道,但不良的影响却颇具威势,令我思之怆然。这些不良影响是有两方面的。

第一方面是“风险的避免”——佃农分成可分担风险。当年,我自己的直觉,是合约的选择完全是交易费用的问题,与风险无关。在六八年初的多个苦寒的晚上,我三次除掉“风险”,但也三次加回去!当时的困难,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约,只要收到租金,而农户的轮植能把土地的质量保持,就安枕无忧了。佃农的分成合约呢?地主既要管轮植,又要防止分成时的欺骗,也要管农作者的勤奋,交易费用当然较大。既然交易费用较大,地主为什幺还要选佃农合约呢?

要是今天重写该文,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这是因为在七六至八二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成功地把风险的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可惜有关石油的文章,因为被资本家买断,不能发表。

以风险作为选择合约的一个因素,大为不善,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风险是增加还是减少了的。这样,以风险为基础,我们是不能伸引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意的。这不是说有关风险的理论不能写出来(此中理论何其多也),也不是说风险理论没有含义,而是严格地说,这类含义不能被事实推翻,也即是说不能被验证了。

理论家可以天才绝顶,也可以把文章写得漂亮,很有艺术性的。但艺术与科学不同。科学是为解释世事而产生的。不能被验证,理论的解释力是零。

第二方面的不良影响,是卸责(shirking)的问题。佃农分成,农户的生产的多少总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所以农户的勤奋意图就减少了。地主于是要审查农户卸责的意向,因而增加了交易费用。但当年我想,要是地主雇用劳工,发薪酬,劳工的卸责意图更厉害:有薪酬,劳工的意图是完全不工作!地主收取固定租金吗?那幺“卸责”就转到地主那方面去:农地要有什幺维修保养,地主的意图是推到农户那边去。

无论什幺合约,一订下来,卸责的意图就存在。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卸责意图,而订约各方的卸责意图的比重,也会因为合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转变。要是交易费用是零(这包括监察履行合约的费用是零),卸责的行为不会发生。因此,卸责是在有交易费用的局限下,大家要争取个人最大利益的结果。卸责如是,欺骗如是,取巧、偷盗、恐吓等行为皆如是。

当年我想——而现在还是那样想——那所谓卸责及类同的行为,只不过是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结果。要解释行为,经济学者不能不调查局限的转变,这当然包括交易费用的转变了。如果我们知道真实世界的局限转变,就不用谈什幺卸责了。

不下工夫调查局限的转变,只谈卸责,那岂不是得个“讲”字?若一方面谈局限,另一方面谈卸责,岂不是讲了又讲?再者,局限的转变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但卸责嘛,天晓得,就是法庭也判断不了。

因为以上的原因,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合约选择》的一个注脚内,认为只是一个概念,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想不到,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奕理论(Game Theory)的导火线。

当年在芝大,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幺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是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艾智仁到芝大造访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他和H.Demsetz正在想公司理论,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的公司理论,是《美国经济学报》(AER)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

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Mc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七○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见他也在写公司理论,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说: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说是我的。跟W.Meckling与M.Jensen再用这例子时,说是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

归根究底,博奕理论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香港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

博弈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误入歧途,行不通也。

之七

一九六七年圣诞的前几天——我到了芝大三个多月——蒙代尔的家有酒会之盛。

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无所事事,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当晚会后佛利民夫妇和我步行回家。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从蒙家步行大约十五分钟。

天大寒,路如铁。行不到数十步,佛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是关于佃农理论的。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年多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行雷闪电,如神似鬼,我彷佛进入了另外一个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所以对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与佛利民交手过招,没有败下阵来,很有点兴奋。回到国际宿舍,心想,佛利民真的名不虚传,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当时佛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

想了一夜,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他简化后拿得很准。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他想时只向浅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Common sense)。若干年后,跟佛老成为知交,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

看人家弄魔术,觉得神乎其技,难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不让佛老,得到他“浅中求”的提点,我自己也变得有“行雷闪电”之能。佛老的伟大之处,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而跟他研讨,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认识这个人,不枉此生。

过了两天(一九六七的圣诞前夕),舒尔兹(T.W.Schultz 1902-1998)找我,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作助理教授。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但因为听到有几家大学要聘请我,所此预先通知。我当然很高兴。他补充说:“是佛利民推荐的。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

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不愁没有大学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总有好处。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从小爱海。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转到世界上有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长线的安排了。那时高斯和我很谈得来,既然时间有的是,我就去学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发一样,高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是可以的。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高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他不用数学,不谈逻辑,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

奉信这后者的人甚少。问题是若要知道真实的世界,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发表文章不多。代价大,回报率也高:高斯和我的文章,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以至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

我在《合约的选择》一文内,指出高斯在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本质》,虽然没有提到合约,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只这一点,高斯就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也是这一点,高斯一九三七年的鸿文死而复生,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

除了合约的选择,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有的是一个百分比。因此,佃农合约必有其他条款,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层,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经济学者就其他什么也不顾了——此乃大错。

当时,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很热门。我前思后想,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那所谓“界外”,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因为多种“界外效益”都以渔业为例。又因为海鱼是“公共”产,我就把“界外效益”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还在芝大,写好了《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高斯读后很高兴,要立刻在他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我坚持要修改一下,所以发表时是一九七○年了。

三十年前我指“界外效益”胡说八道,是谬论。三十年后,此谬论只死了八成。

错得那样浅,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成见为祸,何其深也。

之八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到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幺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C.Pigou、F.H.Knight及H.S.Gordon等人的发展),用不参考什幺。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幺那百分之二十的差别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幺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由于如上的推论,我在一九六九年定下后来被行内接受了的私有产权的定义。

那就是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后来到了八十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这就是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

一九六九年的暑期,在转到西雅图之前,我回港度假,顺便到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及到租务法庭与林志宽法官研讨香港的租务管制。这后者我曾经试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但因为过于庞大而放弃。然而,六九年的情况有点不同。西雅图华盛顿大学给我的合约是终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条件赌大一点。

选择香港作为研究租管的实例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战前建造楼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十倍以上。香港战后人口暴升,但战前建造的住宅楼宇在六九年还是以战前的租值为准则而管制。这个大得惊人的市值与管制的差别,必定会使租管的效果来得甚为明显。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现象转变,吹毛求疵地以什幺高深的统计学来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为在佃农理论的研究中,我意识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压制,会导至某部分的收入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从而产生类似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六九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时,我的矛头就直指业主被政府压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谁的权利。那是说,假若一层楼宇的租金市值是一千元,政府只准业主收一百,那九百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为谁的呢?

香港当时的租管法例复杂无比,而又曾经修改过三十多次,所以这问题一言难尽。近于退休的林志宽法官对这些法例的来龙去脉知之甚详,对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问,他天天答,后来我索性请他到西雅图的家住一段日子。(好些年后,我有一篇关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国某法律学报选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法官之功也。)

经过好几个月的审查,我确定了市租与管租之间的大差距,没有清楚地界定为租客的私有权利。这大差距是无主孤魂,依照当时的“公共财产”理论,在竞争下是会消散的。

我当时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两项精采之极的、与租值消散大有关连的香港租管现象。其一是分租:战前住宅楼宇在战后有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等,以至一间大约五百平方英尺的单位,竟然平均有四点三伙住户(最高达数十伙)!第二个精采现象,是在有租管的战前建造的楼宇之顶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僭建,成行成市,蔚为奇观!

骤眼看来,如上所说的两个怪现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鱼,因为鱼非私产而导至太多捕钓的人,又或像庇古与奈特谈及的公路例子,因为非私产,不收费而引起交通挤塞。

然而,香港租管楼宇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挤塞现象,使我越想越觉得有问题。

两年多之后——一九七二年初——我恍然而悟,发觉传统的“公共财产”的租值消散理论,在基础上错了。

之九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一个显浅不过的问题,就是没有读过书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内的专家却可能认为深不可测。六十年代开始大行其道的高斯定律是这样的一个例子。这定律浅得连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内的专家因为被传统的观点左右,没有高斯提点就看不出来。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与天台木屋的现象,理由简单不过。前者是因为市场租值急升,虽然有租管,但大房东、二房东等因为代价(市场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当时香港最极端的例子,是一个床位分三更睡觉,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僭建,理由也是简单之极。既有租管,业主的收入微不足道,当然一于少理。租客呢?天台的权利不是他们的,所以无权过问。朋友,你有没有看过当年的天台情况?好些比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多,也有大排档!

当时困扰我的,可不是解释上述的两个现象,而是觉得这些现象的发生不是因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而相反,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应该消散的“无主”租值消散得很少。这是理论上的一个大问题。

回到我举出过的数字例子吧。假如一个单位的市值租金是一千元,而租管只准业主收一百,其九百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在竞争下应该会消散的。但因为有分租与天台木屋的发生,我翻来覆去的估计,真的消散的租值不到四分之一。

试想,大房东、二房东等等;因为分租而有利可图,他们于是赚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赚了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护费的组织,又赚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为供应天台水电而有油水可抽,皆租也。

我是个不被成见约束的人,但应该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难倒了我。

一九七二年的一个晚上,我把问题倒转来看,才知道传统的公共财产理论在基础上错了。传统的错,是用错了“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假设。没有界定权利的收入或“无主”的收入,传统之见是大家竞争去争取,其争取成本等于收入,以至“租值”烟消云散。这理念忽略的,是每个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要点,是在局限下尽可能减低租值的消散。那是说,在竞争下消散了的租值,永远是每个有关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许去减少其消散所剩下来的最低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为例,分租与僭建的现象正好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同样,所有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都是由于在局限下要减低租值消散而起,而这些行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租务管制与价格管制大同小异,而作学生时第一次读到课本上的价格管制理论,我就认为胡说八道,毫无理论可言,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价格管制会肯定地引起那种行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点,一个新的价格管制理论明显地浮现出来:价管引起的行为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而有用的理论必然要从选择那减低租值消散的局限为出发点。

《价格管制理论》(A Theory Price Control)写了一年,其间易稿十三次。

虽然好些行内的朋友认为那是近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里程碑,但自一九七四年发表后,二十多年石沉大海!听说前年有点火花,被引用五次。难道五十年后该文会变作大鱼一尾?

回头说,六九年暑期回港,除了调查租管,还有件工合约。选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为那是我的故乡,而是香港的工会势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国为例,因为工会的压力,好些行业件工是不容许的。我要调查件工,是因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农理论中说到合约的选择,我认为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本质》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的。既然“公司”是合约的问题,其研究就有了焦点。我当时肯定了件工合约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因为这种合约正好站在高斯所说的“公司”与“市场”之间。当时我想,要是高斯想到件工合约,他的论调当会不同。

当年,好些行内高人认为高斯的“公司”鸿文是套套逻辑,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样看,因为高斯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问:一个人可以依照市价的指引而生产,自己在市场出售,为什么这个人会跑到一家公司去作成员,被经理指挥工作,像奴隶那样的?他的答案,是市价往往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不能知道,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一九六八年我问高斯:“假若苹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以蜂传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认为公司的本质还没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约的特别之处,是件件有价。因为有价,高斯的“不知价”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难道一家工厂不是公司?

我为高斯的荣休而写了《公司的合约本质》(The Contractural Nature of the Firm),一九八三年发表。该文以件工合约为出发点而提出了委托(proxy)价格的理念,其结论是公司究竟何物,我们既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约在本质上与市场的合约不同。

高斯读该文后,回信说那是他十多年来能学到一点东西的文章。他认为“委托价格”(例如以时间计薪酬,不是生产贡献之价而是把生产委托于时间之价)是重要的创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为何物”之说。这一点,我是坚持己见的。《公司的合约本质》是我到港大任职后第一篇发表的文章,十多年来在国际上被转载了六、七次,而被引用的次数与日俱增。

之十

北京的商务印书馆搞了三年翻译(难译,几次转换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农理论》的中译本,邀请我写个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却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写个新序。一石二鸟,我决定用中文下笔。我见香港的学子似乎不知道学术研究是怎样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鸟,先在《壹周刊》发表。本来打算写一两期的,但思往事,一动笔就写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温哥华的一次聚会中,我遇到恩师艾智仁和他的女儿。他女儿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学,是好朋友,数十年不见,大家都老了,异地相逢,其喜悦之情书所难尽。她抢说:“爸爸告诉我这些年来你在学术上有建树。”我笑问:“他认为我是个天才吧?”这样问,以为她会答:“当然啦!”殊不知她响应道:“不是的。爸爸说你有持久拼搏之能,永远比其它学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拼搏,是“傻佬”的定义了。但我还是感到高兴的。

说句衷心话:凡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点傻,有点傻里傻气的。可不是吗?要是学术研究是为了“书中自有黄金屋”,有谁会因为要明白玉器市场而坐在广东道的地上卖玉?又有谁会因为明白了玉器市场,就欣然自得,懒得去写什么文章发表?

同样,关于香港的租管研究,在发表了《价格管制理论》之后,我被迫应酬再写了一篇关于租管与楼宇重建的问题的。但应该是最精彩的一篇,关于天台木屋的奇观,我已定下一个绝妙题目——The Squatters Above 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它文章内作了预告,但到今天还没有动笔。一位经济学者朋友(G.Hilton),二十多年前屡次以美酒为诱,促我动笔。他说该文若不写下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损失。但我是为了要多知一点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运作,分身不下,就放弃了。

真羡慕戴维德。他只有一个什么学士,平生只写过几页纸的文章,但他不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在学术上举足轻重的。他的思想对我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是我,说到纯经济学术的影响力,我这一辈子无出其右。我想,像戴维德那样的人,在香港的大学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作的。

记得一九七六年,我写了一篇很有争议性的关于座位票价的文章。内容说高等座位的票价偏低,是因为售票的老板要使高等座位先满,好叫买廉价位的人不会在开场后偷偷地转到高价的座位去。过了个多月,我收到一封信,封面没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开来一看,没有信,只有一张不及两丁方英寸的、从某杂志剪下来的几句文字,内容说某君买了廉价票,偷偷地坐到贵价票那边去。

我定神一想,就知道是戴维德寄来的,因为只有他这个人会那样做。两年之后,我遇到他,说:“感谢你寄来的无名又无信的信。”他漠不关心地回应:“你那篇关于票价的文章,理论没有错,但我寄给你的推翻了该理论。”

学术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回事。我们为了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对世事多知一点,也为了要明白而想解释一下。避免费时失事,我们要以一套系统从事。我们于是求学,学理论、学方法。我们要学得很通透,要将深的简化,然后把整套理论的重心拿得准,紧握不放。满师后就要下山,山下是真实的世界。我们要对世界知得很多,因为我们知道最蠢的学者,是试行解释没有发生过的事。

我说过好几次了。三十多年来,我用得的经济理论只有简单的两招。其一是个人争取在局限下最大的利益,其二是需求曲线向右下垂。在这两招中,只有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若子虚乌有地作出来,其命中率是近于零的。解释行为或世事的重点,是考查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决定哪种有关,哪种无关,选出有关的要简化,要有系统地处理。稍为明白一点真实的局限,往往是三几年的功夫。代价虽大,但一旦弄清楚了,理论就差不多百发百中。

我们不容易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者要替政府作什么建议,要以自己所学的来作什么改进社会之举。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微不足道。被政客利用是可能的;经济学者喜欢因此而把自己抬高了。数之不尽的人说,还健在的经济学者中,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是佛利民。佛老却之不恭,但私下里说心中话,他知道他的所谓影响是大势所趋,时势造英雄。

我感到遗憾的,是今天经济学的发展,大都与真实世界脱了节。好些自以为与真实世界有关的,其实是一些数字游戏。这些我明白。民以食为天,各国政府大量资助学术,似模似样的学术文章,在什么知名学报上发表了几篇就可赢得一个铁饭碗。老实说,要是四十年前的经济学像今天的那样,我早已另谋高就。

说得太多了。好些朋友要我写一本关于自己的传记。但“自传”是伟人才有资格下笔,“傻佬”免问。然而,因为《佃农理论》的回顾,我无意识地写了“自传”的一个片段,大约是可“传”的十分之一吧。这片段是我平生最愉快的时刻,动起笔来如长江大河,滔滔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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